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于2007年10月20日至10月21日在山东政法学院学术交流中心召开,来自山东省各知名院校的刑法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作为一个尚在本科阶段的法科学子来说,有幸列席此次年会,荣幸之至。聆听着与会各位代表的精彩发言,恰似醍醐灌顶、甘露滋心。我意从一个学子的角度观察本次年会,进行综述,并发表自己的感想,与广大法科学子交流,并殷切期望各位予以指导。
一、年会综述
(一)年会基本流程
1、10月20日上午,开幕式完毕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我国著名刑法学学者陈忠林教授作了题为“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题报告。陈教授从提出此政策的社会状况出发分析了此政策提出的社会要求,分析了“严打”刑事司法政策的历史得失以及中外几千年刑事司法的历史经验,深入剖析了政策、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得出了应从“常理、常识、常情”的高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结论。陈教授的发言尽显大家风范和社会责任意识,山东刑法学各界同仁都受益匪浅。
2、10月20日下午,分两个单元分别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交流和点评。分别由山东大学法学院于改之副教授和山东政法学院辛科副教授主持,由张鹏等八位代表作了主题发言,由数位代表进行了交流,由烟台大学法学院黄伟明教授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周长军教授点评。学者们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此刑事政策予以了特别关注。取得了很多共识,例如此刑事政策从性质上讲应该是一个司法政策,而在立法上应起的作用相比之下可能更大;此刑事政策的内涵中宽大于严等。
3、10月21日上午与会学者就刑法修正案(六)和惩治商业贿赂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交流和点评。由山东政法学院杨晓静副教授主持,由李少华等四位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玮进行了点评。热点集中在商业贿赂对象和行为方式的扩大、洗钱罪的客体、与赌博相关罪的客观方面等地方。
4、10月21日上午,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伶俐教授对本次年会进行了综述。
(二)年会基本特点
1、发言专业水平普遍较高。在此,我认为发言水平很高的部分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人员有陈忠林教授、初炳东教授、黄伟明教授、曲伶俐教授、李少华检察长等。
2、发言特点明显。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发言一般比较直接,没有深入地分析,多为实践中的经验和立法建议,面一般较宽,内容丰富,发言多为愿意准备好的论文;学者发言一般注重论点的论述过程、论述思路和主张的正当性分析,面一般较窄,说理充分。发言多为现场表达。而且检察系统与法院系统的特点也有何大差距,纯学术的学者与常接触司法实践的学者特点差别也很明显。
3、热点突出。多数与会人员关注点集中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只有少数学者对刑法修正案(六)进行了关注,极少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人员对惩治商业贿赂进行了关注。
4、学术气氛浓厚。现场提问和学术争鸣表现突出,气氛活跃而又不失学者文明风范。
二、个人感悟
(一)对年会的感悟
1、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相当强的学科,无论是在人文学科范围内,还是在法学学科范围内,相对于其他学科,刑法学都表现出了其超出一般的实践性。刑法学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刑法学的很多研究素材来源于实践,刑法学的价值在于实践,从最基本的要求来说,学者要有把研究勇于实践的想法。而纯粹从实践经验出发,以自己工作便利的角度出发,只去关注某个范围内司法实践的要求,而不去关注自己的主张最起码的对错和有无道理,则显得功利性太强。部分司法人员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为求自己工作的方便而思考更是存在很大不妥之处。诚然,学术界和实务界要发挥自己的长处,但也不能只关注自己身边的东西,与对方相隔离甚至对立。
2、学术要靠百家争鸣。理越辩越明,闭门造车,独自行走,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发展程度越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密,就越重要。年会能够有如此热烈的场面,让一个法科学子感到非常高兴。今后,在我们的学习和工作中,要着重创造类似的环境,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共进。
3、要加强对与刑法学相关学科的研究和认识。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和刑法学学科的特殊性。法学学科是建立在于此相关的很多学科基础之上的,刑法学更是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刑法是保障法,是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法,应该对相关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的某些问题有深入的认识,这一点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要性都非同小可。
(二)对年会部分内容的思考
1、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理解。
(1)有关此刑事政策以前的严打政策。在分析中,多数学者是对严打持基本否定态度的,基本理由是犯罪越打越多,(很多学者好像就是把自己的社会价值放在批判实践上)。这种分析是非常违反逻辑的。我们怎么就不能这样想,没有严打,是否犯罪将会更多。犯罪是由社会发展中的某些问题造成的,怎么能把没有遏制住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严打政策呢,我认为在其中最基本的是没有站在历史的视角上看问题,以现在人的观点观察历史问题,割裂历史,甚至否定历史的前进性。严打政策的历史功绩是不能抹杀的,与其说认为严打政策错误,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代替,不如说严打已经完成了他的历史使命,光荣的“退休”。
(2)此刑事政策是否以宽为主要立足点。严格的讲,但从此刑事政策的内容中无法直接得出宽是主要立足点的结论,但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对宽严相济的理解基本上局限于轻刑化,基本上走向了严打政策的反面。虽然司法实践工作人员也提到了言的含义,但从实践中距离来看,全部都是从轻处罚的案例。我们应该注意到:矫枉不能过正。这种其快速的轻刑化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社会发展所要求的轻刑化速度,把握轻刑化,不能从此政策里面去理解,而应该从社会发展的程度上去理解。据现场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的发言,职务犯罪缓刑比率已经达到60%左右,而据我了解,某些基层法院的职务犯罪缓刑比率已经达到近95%,可以很有根据的讲,我们已经比较严重的走向了另一个反面。
2、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无疑,洗钱罪的客体有二: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有一位学者在理解洗钱罪客体时认为:把黑钱沉淀下来才危害金融秩序,将其放入市场中流通是有利于金融秩序正常。我想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却有着致命的问题,金融秩序的内涵是什么。我认为金融秩序应该这样理解:首先,洗钱行为侵犯的是金融秩序中的货币管理秩序。其次,货币管理秩序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呢?国家要对货币流通进行管理,货币的流通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而洗钱却违反了这个要求,非常简单。再有,将洗钱罪放在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并不能说明金融秩序在这两个客体中就占有较重要的地位。诚然,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课题的分类进行的,但在某一些特殊的地方,更直接的却是按领域划分的,即使洗钱罪的客体中司法秩序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也不宜将其单独拿出来放到后面的章节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就是错的。
此次年会,感触很多,不能一一道来。至此时心潮依旧难平,然只能暂述至此。
真心期望各位能给予指教,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