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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


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

——兼答蒋国河先生
当前农村研究领域也如整个学术界一样,“政治正确”的意识及话语十分流行,一些人习惯于从抽象的政治正确观出发,从政治哲学层面讨论展开农村研究。这种抽象展开因为没有触及农村现实本身,而不能理解造成农村现实的原因,更无法提出解决农村问题的对策。能否突破目前农村研究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是农村研究能否真实展开和取得成果的基本前提。以农民合作能力为例,当前在关于农民合作能力上最常见的几个论文标题及意识形态断语是“相信农民”,“相信农民胜于相信政府”,“让农民自己说话”,“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农民是理性的”等等。之所以说这些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断语是意识形态,是因为这些断语缺乏对具体事实的把握,将农民抽离其生产和生活处境,从政治语言的层面而非政治学更非社会学层面来界定和把握农民的合作能力。这种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研究,除了增加农村研究中心混乱以外,不能为理解和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有用的成果。以下试作几例展开。



一、农民合作能力与市场经济

我曾在一系列文章中将革命运动的冲击和市场经济的渗透作为当前中国部分农村地区传统组织没落、农民原子化及农民合作能力低下的两大原因。二十世纪近一百年的反传统,从组织及制度层面彻底瓦解了农村传统组织,典型如宗族组织的瓦解:族田族产没有了,家规族法废止了,宗族组织也大都解体了。虽然20世纪最后二十年,宗族组织又在某些地区如福建、江西农村复兴起来,但这种复兴起来的宗族组织主要只是宗族意识,即在文化层面的复兴,而非组织及制度层面的复兴。政治运动对传统组织构成冲击,在学术界已很少争议。但对市场经济与传统组织及农民合作能力关系的看法,存在不同意见。

蒋国河先生读到“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见中国农村研究网www.ccrs.org.cn)一文后,专门来信就市场经济与农民合作能力提出商榷意见。他在来信中写道:“众所周知,中国的东南是宗族及宗族组织最为发达的地区,同时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这被称之为一种悖论现象,但我认为这恰恰反映了我们的认识存在着某些误区。”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一定导致传统组织的没落,而且就中国历史悠久的大一统的传统来看,世俗化了的民间宗族宗教组织的发展恰恰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专制主义的结果。这一点陈支平、秦晖、王日根等学者的著作中已有论述。改革后东南宗族之所以迅速复兴,而北方仍是原子化状况,不在于市场经济问题,而在于东南近代以来就形成的较为雄厚的市场氛围和基础,包括广泛的海外联系”。

市场经济与农村传统组织及农民合作能力的关系的确较一般简单化的理解要复杂,因为市场经济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在不同历史处境下具有相当不同涵义并因此具有相当不同后果的一个概念。从中国历史上看,起码可以对市场经济这个概念作以下两个层面的区分:一是以中国传统体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经济与当前我们所说市场经济的涵义完全不同,比较准确的说法是“商业经济”或“商贸经济”,即从事商品贸易的经济。商业经济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微观经济活动的描述,与市场经济这一侧重宏观层面的描述,意义大不一样。当前我们所指的市场经济,首先是为市场而生产并以赚取利润为第一目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本身在构造价值并重构整个社会,社会的所有方面都要围绕市场经济运转,根据市场法则改造,由市场精神重塑,市场本身成为神话。而商业经济虽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法则及上层建筑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却还没有到达决定性的地步,商品贸易在整个社会中处于附属状态。这样,市场经济本身对上层建筑及意识形态(尤其是个人价值观)抽骨吸髓的作用,就与商业经济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东南沿海发达的市场经济与发达的宗族宗教组织的并存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种市场经济至多可以算作商业经济。

其实,除东南沿海以外山西的“晋商”,安徽的“徽商”,都是在全国做生意,而将积攒的钱用于家乡建设。他们在全国做生意赚钱,在家乡进行消费性投资(尤其是文化性的,包括对宗族及宗教组织的支持),他们赚钱的目的及理念,还没有到达以钱生钱这市场经济的一步,而是赚钱之后即用于消费。这样的商业经济与传统组织之间相生共长,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东南沿海宗族宗教组织的情况比这更复杂一点,即东南沿海地区与北方地区有以下几个重大不同,一是东南地区历史上战乱较少,累世聚居数百年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东南地区“山岳地带,林木丛生,旷野无际,主权归谁所有,界线很难划分得清楚,各族为争夺山林权利,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各个族姓进行团聚以维护经济利益,从而促成族权的发展。”(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196页)三是东南地区大多种植水稻,水利条件尤其是以村庄为单位的抗旱水利极为重要。正好村庄范围的宗族组织可以解决小型抗旱水利的建设与维护问题。而北方地区的旱作农业对抗旱水利的需要并不强烈。倒是维护和加固黄河大堤的防灾水利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防灾水利非单个村庄及宗族可以承担,而需要有国家力量的介入,这就是魏特夫所说水利是东方专制主义根源的理由。

总之,从历史上看,商业经济与宗族宗教组织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非秦晖等人过于简单的专制主义逻辑可以解释。

对市场经济进行第二层面的区分可以从当下中国现实说起。我们说今天的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同一个市场经济对不同地区具有完全不同的涵义,因为市场经济会产生极化效应,或马太效应,一些地区作为发展极发展得越来越快,而另一些地区则日渐衰落。这一点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就更为明显。以农村地区为例,具有市场传统并得风气之先的东南沿海地区,在国家特殊政策扶持下,先市场化一步,就成为市场经济极化效应的发展极,因此成为市场经济的受惠者。而其他地区则因为市场化速度慢了一步,而成为极化效应的另一极,成为市场经济的受害者。市场经济的受惠者从市场经济中得到经济效益上的好处,有这种经济收益上的好处。就会出现我们所说的“正是高度市场化带来的大量经济资源,复活了传统文化和传统的人际关系,从而强化了社区记忆。”(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而市场经济的受害地区,市场经济不仅从价值上淘空了传统,而且市场经济将村庄本身破坏掉了:村庄中的人财物资源都转移进入了城市,农村越来越破败和萧条了。不仅如此,因为市场经济使村民面对着一个更为广大的世界,普世的价值观代替了特殊的价值观,地方性的制度无力惩罚那些不再守规矩的人们。广告制造出来的金钱第一的文化使所有道德说教变得苍白无力,这种情况下,就不仅是如宗族宗教等传统组织,而且村民之间的相互联系(农民的一致行动能力,村庄社会关联)也迅速减少,农民的原子化状况迅速显现,农民合作能力迅速降低。农民原子化的趋势,不仅在以前传统组织不发达地区变得明显,而且在如江西这类传统组织十分发达地区也正变得明显。其实,不仅是市场经济受害一极会出现传统的失落和农民合作能力的降低,而且在市场经济受惠一极,也终归会出现传统的失落和农民传统合作能力的下降。原因很简单,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商业经济根本就不是一回事,这回的市场经济是在彻底瓦解旧秩序并重建新秩序,这种市场经济是一定要将农民变成市场的个体,并以此来展开自己逻辑的。至于这种展开在有9亿农民的中国究竟能否成功,则很难说清。市场经济的彻底展开,会将所有人变成个体,其实不只是中国的逻辑,而是到目前为止历史的逻辑。市场经济与个人主义之间的联系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关于传统组织的与时俱进,如所谓宗族企业现象,则与我前述所讲问题无关。家族企业现象是以小亲族而非宗族为基础的,且家族企业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与今天仍主要处于传统农业中的绝大多数中国农村及中国的农民没有什么关系。传统组织与时俱进与否,与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渗透下,农民越来越原子化的趋势,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不能理解市场经济与商业经济的区别,不能理解同一个市场经济对不同地区造成的不同后果,就不能真正理解市场经济与农民合作能力的关系,从而不能理解当下农村的处境及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当下混淆市场经济与商业经济差别,以市场经济受惠一极农村目前状况来说明市场经济受害一极农村状况的研究,除了进一步搞昏人们的头脑以外,不再有更多价值。





二、农民善分不善合问题

曹锦清教授在河南调查后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曹锦清先生的结论显然不只是他个人调查的感受。马克思曾得出农民是一袋马铃薯的著明结论,梁漱溟先生也说中国农民很散漫,他们必须“从分散往合作里走,以合作团体利用外部技术”(《梁漱溟全集》第二卷,第30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版)。毛泽东则号召农民组织起来,等等。这样看来,关于农民不善合作的问题,也就是农民原子化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而非新问题。不过,无论是在马克思、梁漱溟及毛泽东的话里,农民合作能力差,与曹锦清先生的话还是略有不同。马克思说农民是一袋马铃薯,主要是说农民缺乏反抗专制的组织能力,是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人阶级而言的。梁漱溟说农民散漫,主要是指农民的团体组织不足没有如西方的团体心理,毛泽东主要是在生产层面提出让农民组织起来,并最终以人民公社制度将农民组织了起来。曹锦清说“农民善分不善合”,是指农民已经原子化,不能合作起来应对生产生活中的诸多事项。

曹锦清先生的意见至少有不确切之处,因为在存在传统组织的地方及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民的合作能力还是不错的,尤其在农村社会治安、简单生产互助和村庄文化生活等层面,这种合作还是比较多,在东南一些宗族组织发达地区,族田可以占到可耕地的20%,甚至50%,可见农民合作的程度。

不过,曹先生“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意见却不仅正合于河南等地农村当今的实际,而且会越来越合于将来中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如前节所言,市场经济使农民原子化,原子化的农民合作成本高昂(达成合作协议及监督合作协议实施的交易成本太高),而使合作无法达成,“不善合”遂成事实。

有人论证说农民是理性的,他们知道是应该合作还是不应该合作。这种农民是理性的说法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农民理性只是个体的理性,他们面对的不是自己在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而是当他们生产生活中必须合作时,他无法克服他的可能合作伙伴的搭便车行为,他与同样理性的合作对象之间无法形成集体理性。博弈论早已证明,除非产生次生结构,多个理性人之间无法达成合作。当理性的农民个体在需要合作却无法得到时,“相信农民”的涵义就是不管农民能否合作,而让农民自己去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不能合作困境。这样的“相信农民”也就可以看作是“不管农民死活”,这是一句听起来不错实际上不过是推脱责任的话。

农民不善合,并不意味着农民不需要合作,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传统的组织资源被破坏,农民难以内生产生合作能力(再说一遍,不是合作愿望),而得不到他们需要的合作。

当农民“不善合”而又需要有合作时,外生型的合作组织也就并非不能选择。合作是秩序的前提,为了获得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农民放弃一部分个体的理性,而选择一个次生结构,是值得的。这个次生型结构不能完全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即不能完全建立在社区民主的基础上,而需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人民公社制度正是这种强制性的次生结构。

应该说,人民公社是一个高效率的组织,特别是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取得的众所周知(有些人故作无知状)的成就,彻底改变了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条件。但是,人民公社毕竟是国家为了从农村提取工业化原始资本积累所建立起来的组织,国家通过人民公社,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村无偿提取了大量的资源,从而使人民公社这一高效率组织的相当部分好处,被国家拿走,而于农民享受的较少。温铁军就认为,在人民公社时期,为了从农业中提取我国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国家几乎拿起了所有农业剩余。这也是农民生活水平在人民公社时期改善不快的主要原因。如果国家不拿走或少拿走农业剩余,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生活状况都会大不一样。

当前要重建人民公社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当前已经没有重建人民公社所必需的人心的、社会的乃至政治的基础,但这并不说外生型结构就不能允许,村民只能在社区民主的意义上自愿达成内生秩序。当村庄内生秩序越来越困难时,外生秩序安排就是必须的了。

中国农民当前“不善合”或不能合,可能已经到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地步。中国传统社会因为存在着诸如宗族宗教组织,而总是具有一定合作能力的,尤其是小亲族(大家庭)内部的合作,应是经常和密切的。传统社会的价值观比较稳定,村庄流动性较小,这也有利于农民特别是家族性的合作。人民公社时期则在历史上第一次通过超强的外生型组织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从而解决了历史上长期没有被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农田水利,农村教育(主要依靠农村内部力量大幅度提高了农民受教育程度),农村医疗(合作医疗的核心是利用农民知识分子低价为农民诊病治病),从而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率,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农民的人均寿命。

而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使内生秩序越来越没有可能,“相信农民”及“农民是理性的”命题就有些文不对题。

农民“不善合”或农民不能合作,就不能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中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农民就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而构成当前农民不能合作的原因,正是市场经济所构造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及这种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制成的“农民是理性的”结果,使农民合作无法达成。曹锦清曾举例说他调查的一个村庄有50多户,共同商议修一条进出村庄的道路。如果这50多户都是个体的理性行动者,他们要想获得进出村庄这个公共物品,他们就要达成分摊修路所需人财物力的协议,并监督这个协议的实施。如何分摊修路成本,要依据从修路中获得好处多少或使用道路程度。50多户中,有的家庭人多,有的人少;有的家庭有50匹马力的拖拉机,有的没有拖拉机;有的家庭有经营性的更多依赖公路的作业,有的则无;有的家庭比较富裕,对道路要求更强烈,有的则穷。总之,达成协议的成本是很高的,甚至高的无法承受。即使所有50多户都从进出村的道路中得到同等的好处,因而应该支付同等的成本,他们修路时出钱的积极性也是不同的,即他们中有人想搭便车,一个人以各种借口成功地搭上便车,就使其他人产生了抑制不住的搭便车冲动,最终如农民所说“一棵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因为监督协议实施所需成本高,而无法修出这条路来。

但在这个50多户的村庄中,如果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人物,比如一个威望很高的老支书,或者一个势力很大的地痞,他们可以抑制住那些想搭便车农户的搭便车愿望,从而可以将修路这个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事情办下去;或者村中有强有力的压力,可以构成对搭便车者的强有力的斥责,并因此使其他农户不愿意为搭便车而丢了面子;或者村庄有几户对道路要求特别强烈的经营大户,他们独自出资将道路修建起来;或者建立一个由多数人对少数人强制的机制,即走地方自治的路子,等等。所有这些,都已经远离了在原子化的个人主义的农户基础上建立内生秩序的逻辑,而将道路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建立于或者强制(外生),或者非原子化的基础上。是的,有些村庄农民依靠自身力量提供了诸如村庄道路一类公共物品,但这类公共物品的供给究竟是依靠农民理性行为的现实,还是依赖农民受到理性行为以外其他压力来达到的,实在是一件一目了然的事情。

农民的原子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大势所造成的必然后果。这种情况下,抽象讨论“相信农民”,说“农民是理性的”,显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要建立村庄秩序,要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物品,要么重构农民生活的逻辑,重建不同于市场经济逻辑下农民原子化的新的社会逻辑;要么承认村庄秩序外生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目前一些学者一方面坚持市场经济的逻辑,承认农民是理性的,并相信农民,一方面又坚决否定村庄秩序外生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认为只有农民自己的选择才是正确的,可行的选择。这些学者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糊涂无知。这种学术研究因为没有切入当前农村本身的逻辑中去,而成为空洞有害的口号学术。





三、农民合作能力与县乡村体制

农民合作能力与县乡村体制关系极其密切,原因很简单,当农民合作能力不足以应对村庄秩序的维持,特别是不能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基本公共物品供给的时候,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渗透进入村庄势所必然。问题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体制本身又会进一步破坏农民的合作能力,并可能妨碍自生自发秩序的产生。这样就必须为农民合作能力确立一个现实的起点。

从前面的讨论来看,对于全国大多数农业型农村地区来说,农民原子化是大势所趋,农民合作能力是很低的。提高农民合作能力,不仅仅是一个制度问题,而且涉及到诸多甚为根本的方面,培育农民的合作能力是一件艰难而需要时间的事情。

在农民合作能力低的情况下,离开了县乡行政的渗透,村民自治的结果可能不是民主自治,而是黑社会化。在当前的农业型农村地区,一方面农村精英流出村庄,一方面外来价值渗透进入村庄,村庄共同体被破坏,村民共同行动能力越来越差。道路、水利、治安、社会纠纷调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果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以上带有公共物品性质的问题,必然产生难以克服的搭便车问题,村民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无法集中起强有力大多数的支持来克服少数人的反对,他每做一件事情都要打击那些试图搭便车的村民,时间一长,他就得罪了村中大多数的人,而不能在下一次选举中连任。一个正直的村庄精英不会愿意做这种以个人声誉得罪人而服务全村公益的事情,而一个地痞则愿意展开与村中试图搭便车者的身体对话,但这样的地痞也一定会趁着机会为自己捞上一把。这就是当前村民自治中普遍出现好人治村与恶人治村循环的原因(具体分析可见参看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这种情况下,县乡行政向农村的渗透本身具有必然性。虽然当前农民合作能力差的原因可能与人民公社体制对农村的渗透有关,但在农民合作能力已经很差的情况下,县乡行政向下渗透就不是原因,而是结果了。

而如果农民的合作能力依然很强,如江西和福建等少数农村地区的情况一样,则无论何种制度安排,村庄都可以解决相当部分自身的事务,村庄秩序可以维持,村庄公共物品可以提供。即使人民公社这样强行政的从农村大量提走资源的组织,也因为村庄舆论的强有力而可以防止偷懒行为,并可以通过共守村庄秘密,而尽可能增加村庄自身在利益分配中的好处。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就更使村民通过选举,将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村庄精英推到村务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主持人的位置。这些由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既有能力利用村民大多数所形成的村庄舆论能力(村民非原子化,使所有村民都被结在村庄共同事务这张网上)来克服少数村民搭便车的行为(少数村民面对村民的共同利益之网,也大都不敢去搭这个便车,即使搭了便车,村庄内部通过舆论等力量将其打入另册,使之成为村庄边缘人,从而使其他想搭便车的村民不敢随之),村干部本人也因为强大村庄舆论的存在,而不敢从村庄事务中谋取个人利益,不敢为了县乡行政事务而触犯村民利益尤其是村庄利益。这样一来,村民具有合作能力的村庄中,村庄秩序可以内生,村中与村民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物品供给不成问题,县乡行政渗透进入村庄的一个原因(村庄不能内生秩序)就不存在,甚至县乡需要在村庄办理的政务也因为难以进入村庄,而办理不下去,如计划生育。这种情况下,县乡有向村庄渗透的理由,县乡保持较强行政能力是政务可以在村庄推行的前提,这时候强势县乡行政的理由就与前述强势县乡行政的理由完全不同了。

也就是说,在农民原子化的现状下,保持强势县乡行政能力理所应当。问题是如何约束县乡行政。在“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一文中,我认为自下而上的体制外办法(村民自治及农民协会)不可行,自上而下的政策约束乃及监察约束也不可行。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体制内民主的办法,其中尤以强化县级人大代表竞争性选举和县人大的权力为最佳。正如蒋国何先生引述的,我认为,“在缺乏专门服务于选举的政治性组织的情况下,县乡直选的操作难度很大,黑金势力的介入难以避免,因而主张小选区的办法”。将先生认为,小选区制“能否保证民选代表始终代表选民的意志?我看不能”。原因正如“由于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民选村官即村庄领袖由于得不到制约和支持,很容易由保护型经纪蜕变为赢利型经纪的事实,我想作为民选人大代表,面对压力和利益的诱惑,极有可能也会转变为赢利型人大代表”。他因此认为,“社会的中间组织或者社会关联组织越不发达,越应该推行直接选举制度,而不是小选区制度。只要保证选民充分的知情权包括对候选人资格(包括财产状况和来源的知情权和告知权)、高度的新闻自由权,黑金人物想要蒙混进来是很难的,欲混进来反而会露出马脚。同时仍需要积极地培育社会组织,创造发育社会组织的良好环境,才能更好地保证对民选领导人的即时有效监督,而不仅仅是选举时的事后监督”。

蒋先生的意见可以概括为二点:第一,小选区制产生的人大代表容易变成赢利型人大代表;第二,因为第一点,尤其在社会中间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应该推行直接选举制,只要保证选民充分的知情权及高度的新闻自由权,黑金势力就不会介入直接选举中来。

人大代表的确有可能变成赢利型人大代表,在所有实行的代议制制度中,都存在议员(或人大代表)利用当选资格来谋取个人好处的可能,尤其是,议员(人大代表)可能在行使权力时,忽视了选举产生自己的选民的要求,而根据个人好恶乃至利益来投票(或提出议案)。但这有什么关系呢?每个人大代表都可能在行使自己权力时,考虑个人利益,所有人大代表(一个县有数百位之多)在行使权力时,却不可能公然通过一纸只对人大代表有利的决议。更重要的是,人大是议事机关,而非行政机关,人大的主要职能是选举县行政领导人,制定县财政预算和决策县里的重大事务,这就使县人大不可能自身腐败起来,而可能腐败的县行政又受到人大全方面监督。县行政要收买数百个人大代表,实在是不可能的事情。至于有人试图向数百位人大代表贿选,这也一定是纸包不住火。因此,人大代表作为赢利型经纪的含义与村干部成为赢利型经纪的含义完全不同。村干部是行政人员而非议事人员。

直接选举之所以不可能,我认为原因就在于没有政治性组织的情况下,县一级直选完全超出了选民凭生活经验来选举领导人的范围,这一点与村一级完全不同。同时,仅凭竞选者个人,也不可能有在全县竞选的能力。这就是说,恰恰是构成县级直选基础的选民知情权及高度的新闻自由权没有可能实现。在没有正式的选举组织的情况下,主导选民知情及新闻传播渠道的力量,就是那些现成的组织力量。我们知道,这种现成的组织力量如党组织。还有一种最为有力的现成组织力量即黑金势力。黑金势力不是通过正面宣传自己的支持者,而是抹黑自己支持者的竞争对手,即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方面台湾的县乡选举广有先例。

因此,我认为,强化县人大制度是当前县乡村体制改革可以突破的一大关键,是解决当前农村问题的一个可行的综合性办法。





四、农民的行动逻辑及市场经济的影响

1、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

农村社会可以说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与公众社会的行动逻辑差别很大,表面上看起来是熟人社会的公正观与公众社会的公正观不同,其实不过是在不同社会境遇下不同行动者理性算计的约束条件不同。

在荆门调查农田水利的时候,遇到一个村民小组因为农户不愿出亩平10元的抽水钱,而导致亩平减产20%(有的田块减产更是超过50%)的例子(参见贺雪峰:“荆门农村调查纪事之二”,中国农村研究网,《远虑与近忧》)。作为一个外人,很容易就想到,既然有的田块受旱灾如此严重,这些严重受灾的农民为何不自己多出一些钱以将水抽上来,从而减少旱灾的损失。按荆门当地亩均水稻1500斤的产量,20%即亩平减产约300斤粮食,按0.5元/斤计算,即亩平减少150元纯收入,这对于收入很少的农民来说,的确是一笔很大的损失,尤其是那些减产超过50%的农户,更是血本无归。如果有农户愿意出钱多一点,即使少数农户不愿按亩平10元出钱抽水,有的农户多出一点,也就将抽水的缺额补足,从而将水抽上来,所有人的损失都减少了,所有人都获益了。甚至有一种可能,村民中的大多数人不愿出钱抽水(不是不需要水),而少数村民的公益心特别高,自己出钱抽水,既解决了自己田里缺水的问题,又解决了他人田里缺水的问题。这个少数只要达到10元/150元即每15户中有一户愿意将可能遭到损失的钱用于抽水,则虽然这一户不减少任何实际收益,却可以为其他14户村民提供极其巨大的收益。一个村民小组40户,则只要有3户公益心特别高的农户愿意,就可以在不增加自己损失的情况下,为其他37户创造巨大的收益(或避免巨大的损失),而如果竟有6户公益心高的农户,则他们不仅可以避免自己的部分损失,而且可以为其他农户创造巨大收益。何况目前整个村民小组只有极少数农户不愿出钱,这大多数农户为何不一致行动起来摊钱将水抽上来呢?

这就涉及到农民特殊的公正观。我们一般会认为,若有3户甚至6户愿意在不增加自己损失的情况下避免其他农户的损失,则这些少数农户是村中公益心很高的农户,是会受到其他农户尊重乃至尊敬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些少数公益心比较高的农户的行为会被视为“傻子”、“精神不正常”的行为,至少也是过于老实人的评价,因为在同等收入及经营处境下面,这种公益心缺少被其他农户理解的理由。而在一个只有极少数人不愿出钱的境况下,愿意出钱的大多数人中的部分人往往将眼光紧紧盯着那些不出钱的少数,想“他凭什么不出钱而占我的便宜?他可以占到这个便宜,我为何不占这个便宜?该占的便宜而不占,不是傻子吗?”这样就使愿意出钱的多数变成大多数村民实际上不会出钱。集体行动无法达成,公共物品无法供给,水稻也就旱死了,所有人都受到了损失。

显然,农民不是根据自己实际得到好处的计算,而是根据与他人收益的比较,来权衡自己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农民的一种特殊的公正观:不在于我得到多少及失去多少,而在于其他人不能白白从我的行动中额外得到好处。而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总是会有极端自私的少数和极端无私的多数,这两个极端不能代表农民的平均水平。构成农民平均水平的公正观,大致就是以上特殊的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无力处理极端自私少数人(即以上实例中不愿出钱抽水的农民),因而就无力解决农村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问题,搭便车行为将公益破坏掉了,所有人都受到损失。

但是,在一个社会中也总可能有一些极端无私的少数,这些无私的少数将公益视作自己的利益,宁愿在自己损失没有减少的情况下减少全体的损失,他们也可以无视其他村民对他们的“傻子”评价,或者这些少数对自己的实际收益具有极其敏感的算计能力,不关心其他人是否搭上便车,而只关心自己的实际收益能否增加或实际损失能否减少。这样的少数就构成了前述实例中的3户或6户农户。这样,在一个村庄社会中,就会因为总是有一些公益心特别高的农户而使公益达成,而使人人受益。

问题是,村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公益心高的农户或对利益算计特别敏感的农户,就成为每次公益行动中其他村民期待的对象,这些人在每一次公益行动中都被村民期待成为不得好处或只得较少好处的对象,而其他村民则从中获益。这样一来,就会回到我们在荆门农村调查时农民不无偏颇地总结出来的“不怕饿死的不会饿死,怕饿死的就会饿死”的逻辑(参见贺雪峰、罗兴佐:“乡村水利的组织基础”,中国农村研究网)。这些公益心高或对利益算计比较敏感的村民,因为每次村中公益中都得到相对于其他村民较少的好处,最终使这些因为怕饿死而赶快出钱抽水的农户成为村中每次受到损失最多的人,最终,这些人彻底在经济上被边缘化,成为村中说不起话也办不起事的贫困户,而那些总是想搭便车也的确总是搭上便车的农户成为村中的受益者,成为村中中心人物。终有一天,这种公益心高或对利益算计敏感(怕饿死者)的农户被淘汰出局,农村中不是因为自己利益而是因为别人可能白白搭上便车而不集体行动的特殊公正观终于确立起来。在上述实例中,虽然少数村民可能摊钱将水抽上来在减少自己可能受到损失的同时,减少其他村民受到的损失,但没有这样的少数村民单独行动,旱灾就使所有人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这种巨大损失是脆弱的小农难以承受的,因此,在传统社会中,因为屡屡受到这样重大的损失,村民们团结起来,共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这种办法就是建立及强化以宗族组织为代表的传统组织体系。在今天的江西、福建等南方稻作区农村,还可以普遍见到宗族组织在形成集体行动方面起到的作用。宗族性组织起作用的原理是,将少数极端自私不愿合作者边缘化,使他们的自私自利行为受到惩罚,使他们的不合作行为仅仅限制在自己身上,而不扩展成为村中大多数人的行动。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办法与对合作要求的强度有关,越是需要合作的村庄(或宗族),边缘化不合作者的办法越强烈。这种强烈的办法不只是对不合作者产生了损害,而且使其他村民从不合作者所受惩罚中感受到了传统的力量,而不敢违规。

换句话说,在传统社会中,并不是不存在违规者,也不是不存在强烈搭便车欲望的“落后分子”,而是因为存在一套相对有效的惩罚机制,而可以在某些方面将这些不合作者(落后者)边缘化,从而改变了村中大多数人的合作预期。在公共事务中,懒汉总是有,但懒汉因为受到惩罚(包括舆论的等各个方面,这种舆论力量有时十分强大,以至懒汉因为名声不好而自己或儿子娶不上媳妇)。而使大部分人不愿意(或不敢)变成那种事事搭便车的懒汉,从而使有限的合作进行下去了。

这样的关键问题因此就是,有无将不合作者(懒汉)边缘化的办法。传统社会将不合作者边缘化的办法依托的是传统的组织及传统文化,这种传统组织及传统文化是与当时稳定的生产方式和村庄生活密切联系的。较少变动的文化及生产方式,使村民的一切都变得可以预期,今天的付出会有很长时期的回报,暂时的利益损失会在很久以后补偿回来,这就使村民的行为预期长期化,行动的贴现率比较低,基本的村庄合作就比较容易达成。村庄即使出现不愿意合作的“违规者”,这些“违规者”也都是违规的少数,不可能变成多数,也不影响村庄场面上的合作与秩序。

在预期长远的境况下,乡村社会就发育出一套培育乡绅的机制。村中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并不急于将自己的优势用尽,而是注意平衡与村庄邻里的关系,农村社会是一个道德社区,可能的条件下,人们愿意为未来投资,而不是急急忙忙地赚取现时的好处。同时,因为预期长远,村民为未来的合作就指望长期收回投资,而违规行为则会长期受到指责而付出巨大代价。违规成本很高而合作收益很好。

问题如前所述,革命运动和市场经济双双对传统的打击,已使传统的力量变得十分弱小,农民在熟人社会中理性行动的逻辑及他们与此相适应的特殊的公正观,已不再受到诸如传统的组织力量与文化力量的约束,村庄社会关联度大为降低,农民成为原子化的个人,前述实例就成为当前农村本身的必然景观而非偶然现象。

市场经济对村庄的影响,除了前述从农村中抽取资源及货币化人际关系以外,还改变了村庄本身的预期。以前的生产方式是长期不变的,村庄也是稳定的,今天的村庄则不断地有人迁出,外来的价值观迅速进入,无论是舆论力量还是组织力量,都不能为农民提供可以把握的未来,这种情况下,村庄不会产生有着长远打算的乡绅,倒是容易产生“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地痞,一般村民也因为预期的改变,不再看重未来的长远收益,而将现时的收益看得极重,从而出现行为的严重短期化,只要今天可以多得一点好处,就不再顾忌未来的长远收益,只要个人可以得到好处,就不再顾忌整体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实,这种农民的行动逻辑已不是推论,而在到处成为现实。

因此,在当前的农村研究中,重要的不是发现农民中有对公益事业态度不同的落后分子或积极分子,而是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境况会如何让他们从村庄公益事业的积极分子或落后分子的行动结果中评估自己行动的代价,决定自己行动的方向。任何社会中都有异常的少数,这些少数当然是重要的,但仅仅少数并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逻辑,关键的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会如何行动。当前有学者从农民领袖研究出发,推导建立农民协会可以维护农民利益,这种研究的方法值得商榷。原因很简单,农民领袖是农村中不常有的少数,他们的心理感受和生活世界都不在村庄,他们在体制外成为农民利益代言人,与一些有强烈道德感的体制内的乡镇长不损害(起码是不主动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没有区别。换句话说,由村庄以外世界塑造出来的农民领袖变成体制内的人员,他们一样可以维护农民利益。这样就将制度本身的问题变成了特殊的个人问题,指望特别的个人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在当前处境下就难以指望得上。



五、为什么村委会或农民协会不能维护农民利益

当前学术界有人主张建立农民协会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协会来维护农民权益的主张与10多年前学术界期望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来维护农民权益的主张如出一撤。我们认为,在当前农民的原子化状况没有得到改变的情况下,建立农民协会可能不仅不能维护农民权益,而且会加重农民负担,进一步恶化农民的处境,以下展开我们的讨论。

先来讨论村委会为什么没有能够维护农民权益,以至于在村民自治的进程中,农民负担越减越重,村级债务越减越多,国家不得不采取税费改革的断然措施,要求乡村组织除通过财税部门征收两税两附加以外,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甚至农村公共事业和生产环节的共同生产费,也一律采取“一事一议”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办法筹集。

之所以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在大多数农村地区都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大多不是因为村委会选举走了过场,而是在农民原子化的境况下,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没有维护农民权益的理由。从村干部方面来讲,之所以他们有竞选村干部的积极性,是因为他们认为当村干部可以得到好处,这种好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收益,包括各种正当不正当的经济收入,二是文化收益,诸如良好的感觉,面子上的收益,为家族和家庭带来荣誉,实现个人理想,满足道德方面的需要等。一般来说,在一个村民原子化程度比较高,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村干部难以从职位上获得文化上的收益,真正的村庄精英除非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而不大愿意在村干部职位上消磨时光,这些村庄精英是时代的弄潮儿,市场经济为他们外出务工经商提供了空间,他们的生活世界已不在日渐破败的村庄之中。这样,在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中,村民竞争村干部职位的主要考虑是经济方面的收益,除非在经济上有相当的收益,他们没有理由热衷于村干部的位置。

正如一位村支书所说,他当村干部是学错了手艺。第一,他将村干部当作一门手艺,用以糊口的职业,第二,村干部即使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村干部职业也不是一个稳定的职业,村干部是不脱产的脱产干部,是当干部时是干部不当干部就是农民的人,村委会选举进一步强化了村干部职位的这种流动性和漂浮感。这种不稳定感受会进一步强化村干部在任时对经济收益的理性计算,他们要在最少的时间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

在农民处于原子化的境况下,在任村干部是强势的力量,因为原子化的农民是分散的,是难以集体行动的,是组织起来成本极其高昂的群体,他们每个人面对着那些明显在从村集体中乃至从他们自己身上谋取好处(比如村干部将集体财产化公为私,搭车收费)时,都充满了不满,却都不会行动。他们的不满只在心中,每个人都期待他人去抗议村干部不良行为,为村庄利益上访,每个人都不会去抗议上访,因为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去抗议上访会得罪在任村干部这个群体,而其他村民则等在旁边看笑话。这种情况下,即使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也会让那些眼睁睁看着集体财产被拿一空的村民失望,这些失望的村民会得出“选与不选一个样,反正个个都是贪的”结论。

即使是原子化的村庄中,也可能出现具有强烈使命感的愿意维护农民利益的强人,这些强人给失望的村民以希望,村民在下一次选举中将这些愿意为民请命的强人选举上来。但是,这些被村民选举上来的强人很快便会面临窘境:当他在主持村务办理村庄公共事业时,他不得不凭借个人的强力来应对那些想搭便车的村民。他没有个人强力以外的道义上的及舆论上的力量阻止少数人的搭便车行为,因为原子化状态使村庄道义和舆论力量变得微不足道。而凭借个人强力来维护公益的行为,在积累公益的同时,也在积累一些村民的仇恨。这样的仇恨一多,这个强人村干部到底下次能否连任,就大成问题。

更重要的是,一个愿意为民请命的村干部在维护村民利益而对抗乡镇行政时,乡镇行政是高度组织起来的力量,乡镇行政可以有各种办法找各种理由借口来将这个为民请命的村干部打压下去。一个强人型的为民请命的村干部,也就是那种愿意以个人身体暴力来压服少数不合作者,也愿意以个人力量来对抗各种外来力量的人,这样的人很容易留下把柄,这些把柄就成为乡镇行政打压的借口。

当乡镇行政打压这个为民请命的强人村干部时,原子化状态的村民不能组织起来,给为自己维权的村干部以强有力的支持。乡镇行政还会以所谓确凿证据(很多时候是确有其事)证明某某强人村干部曾有过经济问题、作风问题、工作方法问题、欺压民众问题等等,这些证据使分散的村民更加不能一致行动起来,抵制乡镇行政对村干部的打压,这个为民请命的村干部终于感到无所适从、灰心丧气,还没有等到乡镇行政采取组织手段,就主动要求辞去没有希望用以维权的村干部职务。

与这个为民请命的村干部不同的是,如果有人愿意迎合乡镇行政以获得个人好处,则这个村干部很容易成功。当乡镇行政以种种合理不合理的理由要求村干部向农民收费时,乡镇可以为村干部搭车收费提供一些空间,村干部则借乡镇行政的力量,来收取供自己支配的资金,将其中一些资金用于解决村庄必须的公共物品供给,而将另一些资金用以谋私。这个与乡镇搞好了关系的村干部,不仅个人得到了好处,而且真正解决了村庄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样的村干部是好干部,村民和乡镇都欢迎:只要乡镇行政的收费不是越来越多越来越滥,以至于农民无法负担。

乡镇行政为了调动村干部办理政务的积极性,也愿意(有时是必须)给村干部一些好处,得到好处的村干部也必须为完成政务而劳神费力,乡镇行政与村干部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走在了一起,指望村干部(即使是选举出来的)来维护农民利益,也就指望不上。

农民协会的情况与村委会没有不同。要使农民协会不成为另一套县乡行政组织,就必须强调农民协会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方面。与村委会选举一样,农民会选举愿意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来担当农民协会的领导职务,但这个选举出来的农民协会领导人立即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自己行动的合理性问题,二是自己支持力量的来源问题。简单地说,只要农民是原子化的,选举产生的农民协会就必须官僚化,就必须强调农民协会本身相对于一般农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个农民协会必须依赖自身的力量而非农民的力量来克服分散状态下产生的离心的少数,以及要克服农民协会维护农民权益所针对的县乡行政这个天然对立面的力量。但正是农民协会相对于农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农民协会可能会谋求自己的利益,而非维护农民的权益,他们日渐习惯于借维护农民利益来与县乡行政讨价还价,从而实现农民协会领导人的私人利益。对于这种谋取农民协会本身利益及协会领导人私人利益的行为,县乡行政很欢迎,因为这样就可以借农民协会来实现他们可能对农民权益的侵害,而选举农民协会的农民则因为是分散的,对那些借维护农民利益来实现个人利益的协会领导人无可奈何。

与村委会选举一样,如果农民刚好选出了一个具有为民请命热情的强人来当农民协会领导人,则这个领导人会利用农民协会的组织力量来为农民维权。但是,这个为农民维权的农民协会领导人除了个人意愿以外,他仍然有两个无法克服的困难,一是他的维权行为会与县乡行政产生冲突,县乡行政是高度组织起来,掌握着各种资源的强大力量,农民协会领导人可以因为自己为民请命的高尚人格而不接受县乡的收买,更不愿与县乡行政共同从农民那里谋取好处,但农民协会领导人可以通过什么办法及什么力量来克服县乡行政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仅仅靠个人吗?他们能够利用的力量只能是选举产生他的农民群体的力量,而恰恰农民是原子化的,分散的,一致行动很困难的,农民是否今在农民协会需要自己有所行动时而去行动,大有疑问。二是农民协会如何处理与分散农民个体的关系。农民协会同样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农民希望借农民协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农民都不愿出钱。在农民原子化的地区,那些为农民利益而上访的农民领袖不可能从农民那里收取上访所需要的费用,而只能私人出钱。相反,在那些可以从农民那里收取上访费用的地区,农民本身就不是原子化的,传统组织力量正起着作用。

当一个高尚的为民请命的领导人既无法从农民群体中获得支持,又面对着县乡行政的处处刁难时,他没有办法坚持下去,这种具有高尚的为民请命热情的农民协会领导人无法坚持下去,农民协会维护农民权益的能力也就不再存有。

有人研究目前一些地区农民上访领袖的行为,然后得出结论说建立农民协会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办法,这种结论是倒果为因。之所以某些地区农民上访领袖可以有所作用,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本身还未原子化,还有组织起来的能力。有了这种组织起来的能力,甚至不成立农民协会,农民利益多少也可以得到维护。

而在绝大多数农民合作能力很差,日渐原子化的地区,农民协会可能不仅不能维护农民利益,而且在农民负担中又增加了农民协会这一项的开支。



六、结语

本文以农民合作能力不足,市场经济必然造成农民原子化为基础,讨论了当前小农的现实含义及这种小农可以建立起制度的运作后果。以下从村庄建设的角度来讨论农民合作能力,作为结语。

因为市场经济在使农民原子化的同时,并不能自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和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需要解决的诸种问题,就必须要有来自外部的力量促成村庄秩序即村庄秩序的外生问题,如此一来,村庄秩序外生似乎成为了农民的宿命,村民自治成为不能实现的口号。现实不能如此悲观。

当市场经济在促使村庄解体,村民原子化的同时,市场经济又在大量地生产工商业的财富,来自农业以外的经济资源,有可能通过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越来越多地转移进入村庄,从而为村庄建设提供可能。另一方面,中国有9亿农民,农民从农村中转移出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收入大幅增长的空间有限,“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农民相对生活水平不断下降,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不通过各种办法介入村庄建设之中。

所谓村庄建设,就是在虽然农村人财物资源不断流出农村,但农民不可能迅速从农村转移出去的状况下,通过向农村注入外部资源,促成村庄内源发展,通过村庄内源发展,来改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的村居环境和生活质量,为农民提供安身立命的场所。

村庄建设的基础因此有两个,一是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出去,农民的闲暇时间很多,温饱问题也早已解决;二是国家具有强大的财政转移支付能力,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为农民合作提供外部资源这个粘合剂。

村庄建设的核心就是利用外部资源培育农村的自组织力量,提高农民的合作能力。村庄建设的办法决非仅仅经济方面而要从政治社会文化等所有方面展开,甚至更多要从非经济的方面展开,这种展开需要以大量乡村建设实验为基础。只有从非经济方面有效利用了农民的闲暇,改善了农民的人际关系,重建了农民的本体价值和村庄生活的意义,全面的村庄建设才有可能,内生秩序也才可能产生。村庄建设是当前农村研究领域亟待展开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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