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
----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
106020313 2007.11.25.
(《社会变革与婚姻变动——20世纪 (王跃生:1959---- )
30至90年代的冀南农村》,三联出版社,
2006年)
一、作者简介
王跃生,1959年出生于河南省磁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获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人口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制度人口学、人口社会学和历史人口学方面的研究,目前正在进行社会变革与人口行为变动方面的研究。1996-97年在瑞士苏黎世大学做访问学者,2003-2004年在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做访问学者。
二、写作背景
婚姻家庭研究历来是传统人类学民族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农村研究更是如此。以人口学和历史学的结合来研究婚姻家庭可以给我们的认识提供新的视角。
国内外对中国婚姻家庭的研究,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成果。在家庭研究上,有费孝通的江村家庭结构循着制度进行变动的特征分析,瞿振武关于集体经济制度对人口增长过程促进作用的宏观分析,还有探讨传统文化对婚姻、生育行为的深层影响;李中清和王丰将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人口变动与社会变动结合起来分析,对社会变革在婚姻和家庭行为变化中的作用充分肯定,达比斯和郝瑞指出社会变革对婚姻家庭有削弱和加强影响的双重作用;Mark Selden的实证研究,黄宗智重点分析清末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和传统社会晚期华北地区的农村经济。另外, Judith Stacey, G. Rozman, Jack.. M. Potter 等人对广东婚姻家庭传统习惯的研究中和中国现代化中社会变革对婚姻和家庭触动的研究,他们否认和低估土改以来社会变革对传统家庭的冲击作用,如认为父权制在农村社会没有被削弱,等等。但是它们对变革背景下婚姻和家庭的研究比较初步,没有进行更多地方层次的研究,在一些认识上还存在偏颇,如在传统与非传统阶段划分上模糊,缺少将传统与现代结合起来的长时段考察,对不同时期所有制的特征缺乏足够的认识。
王跃生在进行冀南农村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研究之前,已对18世纪的婚姻家庭有很深厚的分析,《社会变革》正好可以衔接起传统与现代婚姻家庭变动的研究。
三、主要内容
《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三联出版社2006年出版,以下简称《社会变革》)一书,根据2002年王跃生的博士论文整理出版,全书共分十章,两大主题。第一章是绪论,前二、三、四章围绕婚姻变迁描述,后五、六、七、八、九章则是家庭变动,最后第十章进行总体认识并得出结论。全书结构层次分明,该书以婚姻家庭为切入点,运用了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进行定量分析,纵向考察了30到90年代以来的冀南农村婚姻家庭变迁,并与同质、不同质地区婚姻家庭变动进行比较,进而试图对中国农村在重要社会变革背景下的社会变迁图景作出深刻的理解,是历史学与人口学的紧密结合。
首先,在第一章绪论部分作者对一些基本概念界定、调查点和研究资料作出了说明,叙述并评价了近20年来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研究的成果。书中运用的大量统计资料主要是磁县20世纪60年代中期四清运动中的阶级成分登记资料、问卷资料和所调查村庄西大庄村、双寺村、庆有村和上寨村各大对和生产队的生产经营和分配统计资料。
王跃生把新中国前后至21世纪90年代的中国农村社会划分为四个发展时期:1949年前的完全私有制时期;土地改革到高级合作社之前的过渡时期;以高级合作社为标志,大致从1956年到1978年的集体所有制时期以及1981年以后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四个时期。这是近代以来中国农村主要根本性改变,正是在组织体制变革之下,冀南农村的婚姻和家庭发生了重要的变动。在书中,作者主要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从纵向和横向进行比较研究。
文章主体部分始于第二章婚姻年龄,这一章共分四小节:初婚年龄、夫妻婚龄差和初婚与初育间隔,最后是结语部分。
第一节初婚年龄,初婚年龄是婚姻行为分析的重要指标,王跃生分五个年龄段对所得资料进行分析,认为传统时代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多实行早婚;土改后婚姻登记制度影响了初婚年龄变化,土改后至50年代末期的初婚年龄特征表现为:男女婚龄有趋同之势,婚龄比土改前上升了,这是由于新婚姻法推行有效抑制了前期流行的早婚行为。他得出结论“土改前冀南农村男性确有早婚现象。具体看来,并不是只有早婚一种模式存在,与早婚并存的还有一定比例晚婚者。可以这样说,早婚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并非每个男性都能跻身早婚之列。”作者并以此与西方中世纪后期的婚龄进行比较,认为,由于西方实行财产不可分割继承使得无继承权的儿子必须自谋生路,晚婚不可避免,但中国实行男子平均继承财产制度使得中国流行早婚。对于冀南农村初婚年龄的变动,王跃生从风俗习惯、家庭经济水平、婚姻登记制度、户籍登记制度、集体经济制度和基层组织权利收缩等方面进行解释。
第二小节夫妻婚龄差上,作者按夫大于妻、夫小于妻和夫妻同龄三类型进行分析,通过这些分析,他认为,土改前的男女婚龄差异、特别是妻大于夫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但夫小于妻比重相对比较高,畸形婚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土改后随着婚姻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年龄差大大降低,畸形婚姻减少。这种变化是家庭财富水平差异缩小,婚姻登记制度建立和父母对子女婚姻包办程度降低等因素作用的结果,实际是制度变化的产物。
第三小节初婚与初育间隔,作者同样也分期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初婚与生育的关系得出,传统时期早婚往往不能带来早育,相反会延长婚姻与生育的间隔,各个时期初育年龄往往比较集中。
在第一章的结语部分王跃生总结道:土改前的婚姻行为受经济和风俗影响,土改后政府行为和新婚姻制度对婚姻行为产生了根本的变革作用。
第三章婚姻范围总共六小节:土改前通婚圈、土改后不同时期通婚圈、通婚的社会范围、通婚的阶级差异与阶级人口变动以及讨论和结语。
在这里,村际通婚存在“门当户对”和“村当庄对”并存的特征,两种不同地理风貌的村落之间难以建立亲缘关系。传统时代的婚姻距离受制于交通工具,土改后虽然新的交通工具普及,但长期的历史发展使婚姻的空间距离与心理距离已经重合;另一方面,活动空间虽扩大,但人们的家庭观念并未改变、农民子弟的婚姻安排总体上还未摆脱父母操持遗习。对于村内婚在土改前比例较低而土改后逐年上升的原因,王跃生认为,一是宗族观念和宗族组织的削弱使人们不再像以往一样依赖宗族而转向依赖姻亲关系,二是实行集体经济后家庭状况差距缩小,村内同质婚姻的可能性提高了,三是家长在村内发展横向关系的愿望强烈,四则是自由恋爱、婚姻自主观念增强所致。
第四章生育行为包括土改前家庭成年子女数量、土改后不同时期妇女生育子女数量、不同时期结婚妇女生育延续时间、村落家庭子女性别构成并进行讨论和结语。
土改前农民家庭子女数量水平受传统人口模式影响,高死亡率限制了人口增长。50年代后,由于死亡率明显下降,子女数量迅速增长,集体经济下子女养育成本降低也使人口大增,70年代末生育行为发生了变化。根据王跃生的分析认为,不论是传统时代还是当代,农民所追求的是理想子女数量而非多子多福。土改前的高死亡率使人们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土改后农民生存环境改变使子女数量增加。
集体经济的密集劳动掩盖了劳动力过剩的现实,集体经济使养育孩子的成本下降,集体经济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人们多生育。王跃生辨析了当时农民无节育意识和传统多子观念起决定作用的观点,认为当时农民已经有孩子供过于求的感觉,说农民需要更多孩子的观点是片面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和集体经济解体,养育孩子成本提高,农民的生育行为发生了变化。王跃生从儿子创造家庭财富角度对多子多福观念进行剖析,认为多子指的是儿子数量多,而不使女儿数量多,多女与父母多福无关。因为儿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而女儿是父母的损失。
第二部分从第五章开始至第九章讲述家庭变动。第五章家庭结构的内容有:家庭结构研究概述,土改前的家庭结构、土改后不同时期的家庭结构,讨论和结语。
作者通过分析不同时期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单人家庭和残缺家庭的比例,得出冀南农村家庭结构有两个变动特征,一是复合家庭由土改前占一定比例到土改后逐步萎缩,二是核心家庭比重稳步增长。核心家庭无论是私有制、土改后过渡时期还是集体经济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都是占多数的家庭形态,但它在家庭总数中的份额经历了相对多数到绝对多数的时期变化。复合家庭在传统社会中占一定比例,土改后分离的比例上升了,而直系家庭相对两者比较稳定。但集体经济制度下土地平均化,子女对家长依赖程度降低,宅基地划分宽松使得大家庭分家频率大大提高。传统时代推崇大家庭的社会氛围使大家庭尽管存在诸多离心力量,但还维持一定比例。在自由选择意识主导下,现代社会彻底打破了大家庭与核心家庭并存的状态,核心家庭成为不同代际婚姻单位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王跃生认为,以往的认识往往夸大复合家庭为主的大家庭在传统时代的存在比例,他以本项研究表明,谋生压力使得贫苦大家庭难以长久存在,小家庭更适合传统时代的生存环境,人们观念上提倡的大家庭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第六章家庭规模共有土改前家庭规模、土改后不同时期家庭规模、“五口之家”与“八口之家”、单人户、家庭类型与家庭规模、家庭规模与家庭人口构成和结语七个部分。
冀南农村家庭规模在土改前基本保持在5口水平,家庭规模大多与人均土地数量相关,与家庭富裕程度有关。土改后,特别是高级合作社后土地平均化,土地的限制消失,而代之以妇女生育水平决定家庭人口规模。分家状态也有一定影响,由于婴儿死亡率下降,家庭抚养能力提高,50-80年代的中等规模家庭比重上升,核心家庭成为主流,20世纪80年代后生育水平降低,40以下小家庭渐渐成为主流。
第七章分家行为有五方面:私有制下的分家方式、社会变革对分家的推动、集体经济下的分家并讨论和结语。
在私有经济条件下,分家行为中的财产分割重心在土地和生产工具上,分食是在分家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时的一种替代形式,分家间隔时间长,有产家庭父母对财产控制权大,养老问题不突出,父母对家庭财产的支配能力强。而集体经济条件下,土地和生产工具归集体所有,家庭可分财产范围大大缩小,主要是房屋和家庭基本用具,结婚是分家的开始,分食是分家的标志,养老问题突出,父母在财产支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王跃生并对马克.赛尔登的说法“土改之前,家庭的经济逻辑阻止家庭提前分家”进行了辨析,认为,无论私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时代,分家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对传统观念中因维持大家庭需要而树立的伦常观作出诠释,认为从本质上讲,大家庭的分解源于子女婚配,而不是婚配的对象。
第八章家庭同居代际含有不同时期家庭代际构成、家庭代际与家庭结构、家庭传承的中断、代际关系与老年照料和结语五个小节。
王跃生通过调查数据揭示出,2代户在各时期均以核心家庭为主,3代户则以直系家庭为主,差异是土改前2代家庭中有较高比例的直系和复合家庭,同居代际变动的重要分野是在土改和集体经济时代,而集体经济与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无实质性差别,老年人与子女同居养老在传统时代比较普遍,而集体经济以来逐渐降低。
第九章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包括土改前家庭人口生存状况,土改后集体化之前农民生存条件、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家庭生存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解体之后的农民生活和结语。
通过对冀南地区农民家庭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生产组织形式下赡养人口能力的考察,显示出私有制条件下家庭生存条件差异很大;集体经济下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但这种保障是低质量的,平均主义原则使农民缺乏劳动热情;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人们劳动积极性提高,随着养育成本提高,农民的生育愿望也发生了改变。
第十章是作者进行概括性总体认识和结论的部分,包括:不同时期农民的婚育和家庭环境特征,社会变革对农民婚育和家庭的影响、社会变革环境下的人口、农民婚育和家庭行为的“不变”四大方面。王跃生依农村财产所有制变动轨迹作为社会背景理解农民的婚育,认为在从财产完全私有到集体财产与私有财产并存,再到集体财产范围缩小,私有财产范围扩大的三大时期,农民以“家”为单位的生活方式没有实质变化。
作者以中西(中世纪晚期至工业革命前)的婚姻行为作比较,指明西欧财产继承特征形成了晚婚模式,该区域婚龄降低并非源自继承制度变化,而是社会经济发展使年轻人有更多发展机会,有及时结婚的条件;而我国的晚婚模式是制度性因素造成的,中西基层约束环境之间存在差异。而在家庭变化特征上,成员内部关系表现为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在集体经济时代增强。最后作者主张确立三种模式来认识冀南农村:所有制变动模式、家长权利变动模式和个人自由模式。在社会变革环境下,三大时期人口变动大致是,土改时期农民生存条件改善,推动家庭人口数量增长,集体经济后期政府控制人口增长能力提高,但是农村还存在传统的婚姻包办遗迹,从夫居占主流,财产继承以男性为主,生育行为还存在重男轻女,等等。
四、相关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院士,研究婚姻家庭史的郭松义认为, 本书(《社会变革》)选择20世纪30至90年代,依不同时段,就社会制度大变革与农民的婚育行为、家庭结构规模及生存条件变动的相互关系作出阐述,从中显示出不同时期的变化特征,把因和果,制度和政策、环境等问题联结在一起,作了极好的论述,既具有实践价值,也是一种重要的理论探索。书中讨论的着眼点是冀南农村,但社会制度的变动与华北乃至全国都是相同的,所以透过这个点的剖析,对考察华北和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
而中国社科院另一位近代政治史和人口史研究员姜涛则表示,《社会变革》一书将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历史学方法与人口学方法相结合研究婚姻家庭行为是王跃生治学的一大特点。本书将所考察的对象从时间上分为土地革命之前、土地改革到高级社、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以及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四个时期,这样的分期是得当的,充分展示和体现了社会变革的过程和各相关阶段,所得出的颇具说服力的若干结论,相信也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2006年6月中国人口科学期刊在介绍王跃生《社会变革》一书时,评论道:在具体的分析中,作者将论述对象均置于体制和社会变革的场景之中,由此,制度变迁对农村婚姻家庭和剩余的影响程度得以显现。同时作者注意将阶段性探讨与综合性论结合起来,将制度与人口行为的逻辑关系揭示出来,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升理论认识水平。
王跃生的《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一书,是对30-90年代冀南农村进行了解的重要作品,书中运用了大量人口学统计分析方法,收集了大量历史和现实材料,对我们的研究有重要的启发作用,但我认为它还存在两点不足。
第一,材料的构成上以历史资料为绝大部分证据,访谈材料太少,不系统。作者充分利用了四清运动以及大队时期的资料,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从书中看,现实的活材料则鲜有,并且也存在片断,不全面的现象。这固然与专业相关,但缺乏农民的一些自述的感性材料,显得呆板生硬。
第二,在现象的原因分析上,作者表现出强烈的主位分析和以研究者为中心的立场,过度强调研究者的单方面诠释,没有注意主位与客位相结合,没有注意调查对象的自我阐释。这也是由于作者在田野调查中缺乏相关访谈造成的。这种研究者单方面的分析有可能忽略一些地方性知识的影响,从而对一些地方特殊性因素的关注不够,比如,在有些地方,宗教观念和一些其他信仰可能影响到通婚圈。
注:以上未引言部分均出自《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至90年代的冀南农村》(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
附录:王跃生相关研究列表
主持研究项目: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制度人口学,2004年-2009年;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制度人口学,2004-2007年;
[3]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B类.农村家庭人口变动的社会透视,2003-2006年;
[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项目:农村代际关系变动研究,2006-2008;
[5].河北省农村婚姻家庭变动研究,与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和经济系合作项目,2005-2007。
主要研究成果:
专著——
[1] 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中国封建社会人口政策研究, 社科文献出版社,1995年。
[2]《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1930-1990年代的冀南农村》,三联书店2006年版;
[3]《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个案基础上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论文——
[1].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当代城乡家庭结构变动比较,《社会》,2006年第3期;
[3].宋以降中国性别文化的变迁,《中国文化》,第22期[2006年5月出版];
[4].民国时期婚姻行为分析,《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
[5].冀南农民家庭子女数量变动考察. 载于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2005年版[第三辑];
[6].1930-1990:华北农村婚姻范围变动分析—立足于冀南地区的考察.《中国学术》,2005年;
[7].1930-1990年代冀南农村家庭规模及其变动. 载于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
[8].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政策婚龄下的民众初婚行为——立足于.五普.长表数据的分析.《中国人口科学》,2005年第6期;
[9].华北农村家庭结构变动研究—立足于冀南地区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10].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分家行为研究——以冀南农村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
[11].民国年间冀南农村家庭形态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12].华北农民家庭人口生存条件分析.《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13].社会变革与当代农村婚姻家庭变动研究的回顾和思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
[14].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民分家行为研究.《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4期.
[15].社会变革与当代中国农村婚姻家庭变动.《中国人口科学》,2002年第4期;
[16].清代社会‘七出’的规定与实践.《明清论丛》,2001年;
[17].清代中期婚姻缔结及其冲突.《史学月刊》,2001年第5期;
[18].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
[19].十八世纪中国婚姻论财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
[20].清代中期分爨、分产与立嗣继产的方式与冲突.《清史论丛》,2000年号;
[21].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22].十八世纪中国婚姻状态分析.《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0年号;
[23].十八世纪中国生育行为及其特征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24].十八世纪中后期中国的家庭结构.《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25].十八世纪中国家庭结构分析——立足于1782-1791年的考察. 载于李中清、郭松义主编:《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6].清代中期家庭规模分析.《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27].1750-1791年中国家庭成年子女数量的考察.《中国人口科学》,1999年第5期;
[28].清代中期童养婚的个案分析.《清史研究》,1999年第3期;
[29].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异对人口发展的影响.《史学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
[30].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
[31].中国和西欧的婚姻行为与人口发展关系的初步比较.《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2].十八世纪初期中国的人丁数量与人口变动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6.6。
[33].中国封建社会民族人口迁移政策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4.4。
[34].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军事移民政策述论.《中国史研究》,1993.4。
[35].中国传统社会家庭的维系和离析.《社会学研究》,1993.1。
[36].试论中国封建社会宗族的兴盛与衰落.《社会学研究》,1991.2。
[37].试论清代游民.《中国史研究》,1991.1。
[38].清代‘生监’的人数计量及其社会构成.《南开学报》,1989.1。
奖励和荣誉:
[1]专著《中国人口的盛衰与对策》,获1998年中国人口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2]论文.十八世纪中后期中国的家庭结构.获2002年中国人口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3]2004年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