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在校内网呆久了发现的国际法方面的小
论文,长见识了,征求原作者同意后发表于此,收藏了。
原作者:程婷婷(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
COPYRIGHT by Tingitng CHENG (Law Dept.Comm. University of China)
陈水扁8月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要求就确定台湾的未来而举行全民公决。陈水扁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只有台湾生活的2300万居民有权对自己和台湾的未来命运做出决定。初看仿佛可以在国际法上找到成立的依据,但分析可得,台湾所谓的全民公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会得到承认。 全民公决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当时,民主指的就是直接民主,雅典城邦内每个月都举行至少一次全民公决,所有的重要事情都由全体公民投票决定。而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地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规定,只有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享有“公投独立”的权利。因为它们是西方殖民主义侵略的结果,有权摆脱殖民压迫和外国统治。与此同时,《宣言》为了防止国家某个地区或某部分人乘机作乱,又明确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全部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
以下分析“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两个概念
非殖民化是20世纪后半叶全球的重要主题之一,非殖民化的风起云涌使联合国增加了许多会员国,也使民族自决、自立成为那一时期的主旋律。随着时间的流逝和非殖民化的进程,全球到目前为止还有16块非自治领土。联合国1945年成立的时候,全世界有七亿五千万人生活在非自治领土上,而现在总共16块非自治领土的人口总数也不到两百万.
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公布的“非自治领土”名单有:西撒哈拉、直布罗陀(英)、安圭拉(英)、百慕大、美属维尔京群岛(美)、英属维尔京群岛(英)、福克兰群岛(包括南乔治亚岛)(英)、开曼群岛(英)、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蒙特塞拉特(英)、圣赫勒拿(包括戈夫岛、特里斯坦-达库尼亚岛、阿森松岛)(英)、美属萨摩亚(美)、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皮特凯恩岛(英)、托克劳群岛(新西兰)等。
国际托管制度正文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把一些领土依特别协定置于联合国权力下按一定程序进行管理或监督下的制度。被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称为托管领土。按宪章规定,被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包括:①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联委任统治制度下的领土;②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割离的领土;③负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在实际执行中,并无任何殖民国家自愿将其负责管理的领土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第二类领土也只有意大利对索马里的托管一例。因此,被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主要是第一类领土。自联合国成立以后,根据托管协定而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共有11处。它们是:英国管理的多哥、喀麦隆和坦噶尼喀,法国管理的多哥和喀麦隆,比利时管理的卢旺达-乌隆迪,新西兰管理的西萨摩亚,澳大利亚管理的新几内亚,澳、新、英管理的秘鲁,意大利管理的索马里,以及美国管理的太平洋若干岛屿。由于托管领土人民坚持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自1975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宣告独立后,11个托管协定中已有10个终止效力。这些托管领土,有的已成为单独的主权国家,有的已加入相邻的独立国家,实现了独立或自治。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是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美国已经宣布于1981年正式结束托管,但至1982年底尚未实行。
从以上材料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台湾既不在“非自治领土”也不在“托管领土”的名单上,从性质上分析,台湾也不属于以上两类领土。台湾从来没有成为殖民地,现在在上面居住的也是中国人。所以,台湾根本就没有全民公决是否成为独立国家的主体资格
其次,台湾全民公决的程序合法性界定
全民公决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非暴力性,它可以根据国内法令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来进行,其实施过程也存在着较好的外部监督,体现出了程序上的合法性。全民公决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作为主权国家领土之一部分的主权归属上的改变,显然要以主权国家的同意为前提,这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按照国际法的惯例,台湾举行全民公决的前提是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同意。这是因为,在国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原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者,继承了对台湾领土的主权,即使对台湾领土的管辖权主要是由台湾当局行使,但并未改变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中国的性质。国际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未经主权国政府同意仅仅通过某部分领土上的居民公决单方面决定该部分领土主权归属的法理和事例。
并且全民公决的结果也要经过联合国的确定和国际社会的承认。比如,上世纪七十年代直布罗陀关于主权的公决就遭到联合国的否认。瑞士曾举行全民公决拒绝接受难民,公决结果遭到欧洲法院否决。众所周知,中国在联合国有一票否决权,所以即使最后举行了全民公决即使通过独立的决议,其效力与结果也不会得到联合国的确认。
全民公决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所以从公决过程上来说,其公民的意志一定要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左右和施以压力的。但事实情况是台湾民众一直以来接受的都是岛内媒体单方面的报道,被误导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他们主要是受到三方面的影响。一是反共宣传。国民党败逃台湾以来,台湾什么都在变,只有反共宣传没有变。他们把大陆当作是威胁,丑化大陆,丑化中共,掩盖了台湾民众对大陆的真实认识和真实感受。百年来的中国是如何经历苦难而发展起来的,中国是如何崛起的,中国的发展前景怎么样,台湾民众都没有感受,反共宣传很容易滑到反中国的宣传,也使台湾民众容易接受“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二是“台独”宣传。“一边一国论”、“两国论”的宣传,掩盖了两岸关系发展的真实历史渊源,也掩盖了两岸关系对台湾利益的影响。三是“公投”宣传。岛内已经把“公投”绝对化、神圣化,到了没有多少人敢于反对“公投”,谁反对“公投”就是反对民主的地步。所以,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即使公投也很难体现公民的真正意愿。
最后,台湾问题终究是中国的内政,台湾从来没有沦陷为殖民地,也不是中国从哪个国家通过任何方式夺得的。从大局来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是一个中国,这个概念仅仅只在台湾岛内遇到部分人的挑衅。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如果世界各地某个国家的某个地区或某一部分人可以随便用全民公决宣布独立或分离,那任何国家的版图可以随意重划,必然导致无穷无尽的冲突和战争。正因为如此,仅仅单纯的一个区域的居民集体投票去表决独立是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和人类共同利益的。也正因为如此,全民公决在国际法上才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才使用的如此谨慎。
综上所述,台湾的“全民公决”不符合国际法上有关全民共决的规定,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这是我(原作者程婷婷)国际法作业的一部分,也是我写到最后如此开心的一篇小论文。当时看到关于全民公决的规定时真是觉得台湾要是公决了,没准还真合法了,暗自担心了好一阵。搜集了很多材料才发现,从最根本的主体上台湾就没有这个资格。无论如何,台湾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从中国独立出去,而我也相信,其他任何方法——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