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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

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

20071030日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演讲

于建嵘

简介:我这里所讲的“骚乱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我一直认为,对群体性事件的观察和分析是理解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因为这些事件,客观和真实地表现了中国社会许多重要信息。近十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几乎上升了近十倍。如果要对这些事件进行分类的话,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为30%.市民维权是15%, 社会纠纷是10%, 社会骚乱为5%, 有组织犯罪等为5% 2005年发生的较大社会骚乱事件约占全年群体性事件的5.1%。 目前的中国,传统的作为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因体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或者说,中国司法的许多问题,就是太政治化了,而且是地方性政治化。在我看来,中国司法最大的腐败是地方政府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最致命的是这种腐败是制度性的。这个制度性的根源就是在中国没有处理好政治分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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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能够专程到世界著名的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演讲,我很高兴。这首先要感谢欧博文(Kevin J. OBrien)教授,是他及他领导的中国研究中心邀请我到这里的,他们不仅承担了我的全部旅费,而且还精心安排了我到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 (UCLA) 的学术交流活动。实际上这个演讲最初安排在510日,中国研究中心在年初就做了公告。但后来因我58号要陪同我们的一位国家领导人到广东考察,所以没有来。对此,我感到非常抱歉。今天看到有这么多关心中国问题的学生和教授,特别有这么多美国的著名学者来同我一起讨论中国目前在管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特别感动。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的骚乱事件和管治危机》。我这里所讲的“骚乱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我一直认为,对群体性事件的观察和分析是理解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因为这些事件,客观和真实地表现了中国社会许多重要信息。

事实上,近十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60000,200474000,200587000宗,上升了近十倍。如果要对这些事件进行分类的话,农民维权约占35%,工人维权为30%.市民维权是15%, 社会纠纷是10%, 社会骚乱为5%, 有组织犯罪等为5%. 2005年发生的较大社会骚乱事件约占全年群体性事件的5.1%

近年来,我研究的主要问题就是农民和工人的维权活动。这些研究的主要成果是两部专著:《当代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和《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

在这两部专著和相关论文中,我把农民的维权活动称之为“以法抗争”,工人的维权抗争称之为“以理维权”。

所谓“以法抗争”是指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我这个“以法抗争”直接来源于欧博文教授和李连江教授所提出的“依法抗争”。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有“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工人“以理维权”的“理”,不是道义经济学中的“生存伦理”,而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这种“政治伦理”最直接的精神资源来自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意识形态。由这种意识形态决定的主流话语中,工人阶级是革命的主力军、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真正的统治者。这种政治化的话语,一方面制约着工人的独立思考和阶级意识的发育,另一方面又成为了工人维权抗争的武器。

在维权抗争方面,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有关市民维权的。这方面我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我自己的观察来看,可以称之为“理性维权”。市民维权由于社会阶层复杂、维权的问题主要在物权、环境权及消费权等方面,许多事务是个体的,群体联系有限,运用法律和关系网解决的可能性较多,显得相对理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少。目前,由市民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在社区物业管理和房屋拆迁方面。

总之,在我看来,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还是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市民的“理性维权”在性质上都表现为如下四个特点:

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

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对这个问题欧博文教授和哈佛大学的裴宜理教授有不同的观点。在斐宜理教授看来,中国民众所进行的维权抗争活动,起支配作用的是规则意识,但欧博文教授和李连江教授却提出在规则意识之外,公民权的兴起将越来越多的影响到维权活动。

其三,是反应性大于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

其四,则是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就是说,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的行为上,也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前面我分析了中国维权事件,这实际上是近几年中国学界和西方学界都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产生了一些较有影响的理论成果,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可对社会骚乱事件的性质及特点等问题的研究,则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有些学者,特别是西方学者,把所有发生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都称之为社会骚乱。对这一点我是不同意的。因为只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不同。下面,我结合近年来中国发生的有影响较大社会骚乱事件,来分析这些不同。

第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同维权事件不同的是,这些事件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比如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就是这样。

20041018日下午,重庆市万州区的搬运工余某途经太白路中段,其肩上的扁担撞了在他后面行走的曾姓妇女。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曾某打了余某一记耳光,后来曾某的丈夫胡某也冲上前殴打,并自称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可以摆平。胡某的真实身份是昊盛房地产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事件当即引起群众的公愤,造成数百名群众围观,使交通堵塞。接着发生砸烧警车的行为,造成数千群众聚集围观。随后近万民众向位于高笋塘广场的区政府大楼集结,要求政府出面公平处理民工被打事件。民众先后将5辆警车及消防车掀翻后放火焚烧。万洲区政府玻璃大门也被群众扔的石头打碎。群众冲撞区政府办公大楼,抢走电脑、损毁财物。

再比如200年的安徽池州事件也是因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就是有些事件出现过事主不满,找有关部门反应或要求解决问题而未果,但真正骚乱事件发生时,仍然有很强的突发性。

第二,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骚乱事件区别维权事件最为主要的特点。

前面所说的万州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安徽池州案件也是如此。20056261430左右,安徽池州城区翠柏路菜市场门口,一辆挂着苏A牌照的丰田轿车将行人刘某挂伤,双方发生争执,车上司乘人员将刘某殴打致伤,引起部分市民不满并向池州110报警。接警后,九华路派出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刘某送往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就诊,拟将肇事者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围观的群众认为警察在袒护打手,袒护商人,要求警察把人交出来。18时左右,围观群众近万人,有人开始推砸肇事车辆,将丰田轿车砸得面目全非并掀翻。接着有人开始点燃轿车,并向着火的车辆扔入鞭炮,引起骚动。随后围观者把停放在派出所门前的一辆警车推堵到派出所门口,一边点燃车辆,一边燃放鞭炮,顿时浓烟四起,现场混乱开始升级。接着围观者开始袭击现场武警,6名武警被石块砸伤。赶来灭火的消防车,不但消防栓被抢,车子也被推离现场十余米。1940分,停放在翠柏路上的一辆宣传车和一辆警车同时被点燃。随后,围观者开始围攻附近的东华东超市,他们破门而入进行哄抢。3个多小时以后,超市被洗劫一空。事后查明,这起事件参与者与交通肇事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个特点就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的传播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信息传播方面,浙江瑞安事件转为典型。2006818日凌晨浙江瑞安市三中29岁的女教师戴某坠楼身亡,其丈夫家人以死者受不了教学压力而自杀报案,公安人员调查也认为系自杀,但该校师生都不认同这一结论。网上开始流传戴某是被其夫家谋害,而其夫家是当地亿万富豪,买通了警方等信息。820日,瑞安市三中几百名学生自发游行呼吁调查真相,学生们发表公开信。95日,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作出尸检报告,认定戴某系精神抑郁症发作,引发夜间跳楼自杀。96日,因民众怀疑,在塘下镇韩田菜场有人用贿赂的方法,获取支持定案自杀的签名,引发众怒而被围困。下午2时左右,警方开了二十几辆警车,特警队的人全副武装,拿着电棍,盾牌等,往人群中扔摧泪弹,驱散人群。但在此其间,各种关于公安人员被买通的短信和网络信息在当地传播,号召民众游行示威。97日上午,市民数千市民按短信要求再次组织几批人分别游行到塘下镇府和塘下派出所抗议,并有民众涌到戴某夫家工厂,致使五部汽车被砸,厂里的设备电器部分基本报废。

第四,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而且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维权事件中,一般也没有明确的组织,但都有一些实际上起到某种作用的“领头人”。我在研究湖南农民维权抗争活动时,就发现许多抗争事件有实际领导农民抗争活动的“减负代表”,而且,维权活动一般都较为克制。但社会骚乱事件由于突发性强,而且参加者一般与最初引发的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联,大都是临时参与事件中来的。因此,当事件发生时,基本上找不到磋商对象,警方也很难按制局面。当然,有些事件仍有一定的阶段性,前期具有维权性,后来就发展成骚乱了。

比如2007年发生四川大竹事件就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61230日凌晨4时许,该县竹阳镇莱仕德酒店一名女员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侦破期间,死者亲属与酒店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2007115日下午,死者亲属及数百名群众到莱仕德酒店门前聚集,要求尽快查明死因。这个阶段基本上还应是维权。可到了2007117日下午4时左右,近万名围观者中的少数人员冲入酒店打砸烧就是骚乱了。

我上面所说的社会骚乱事件的这些特点,应是判断事件性质的基本标准。其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事件的参与者,他们与诱发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一种“发泄愤性冲突”。

正是根据这一点,我认为,维权事件表明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而骚乱事件则表明的是国家的管治危机。

所谓的管治危机,就是指国家在管理社会秩序的有效性存在问题。它和政治危机及经济危机是有区别的。政治危机主要是政治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经济危机则主要是经济体制和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三类危机是相互联系,互为牵动,管治危机是三大危机中的危机。

一般来说,管治危机主要有两大因素,一个是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一个是管治能力的低下。下面,我将简单分析中国当前在这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首先来分析中国当前的社会不满群体。在我看来,这些群体主要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他们主要是下岗失业的工人、失地的农民、农民工、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拆迁居民、离退干部。中国媒体一般都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基本情况,理论界也多有研究。如果各位有兴趣的可以看陆学艺老师及李培林、李强、孙立平等人的研究成果。这里我就不祥说了。

民众的社会不满主要表现在对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信仰不自由,社会诚信特别是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在这些不满中,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是民众最大的不满。

你们可以看一看,在中国的北京街头,经常有成千上万的上访者,他们会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信访接待室改名为冤民接待室。他们自称是中华民族五十六个民族之外的一个民族,叫冤民。在一定的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

目前,表达社会不满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利用民间的歌谣、顺口溜、政治笑话、小道消息等等。特别是随着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这种传播变得更为容易,影响也更大。这一方面可以为民众宣泄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怨恨和愤慨情绪。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缺乏理性的牢骚话的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如果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合法性危机这一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我的研究,近十年来,中国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危机和认受性危机在迅速加剧并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

其一,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

很长一个时期,基于传统教育等原因,中国民众的社会不满一般只针对具体的工作

人员,他们将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归结为基层党政工作人员的腐败无能。但随着基层政权出现的功能性异化,在很大程度上它不仅不能为民众提供必要公共产品和服务,反而成为了专向民众收取税费并进行乱摊乱派的暴力机器。这样,民众就不再将基层政权与个别工作人员区分开来,而将整个基层政权视为“敌人”。

其二,对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

“合法性作为对统治权力的承认”是靠法律制度来保证的,司法公正是合法性的重要标志。而各种利益集团甚至是黑恶势力对国家政权的侵蚀最为直接的就是对司法公正的否定。或者是利益集团甚至黑恶势力利用国家政法部门某些人的保护来作奸犯科,或者是国家政法部门的某些人假借黑恶势力来了难获利。这样事实的客观存在,对民众的法律观念影响极大。有些民众就用“官黑一伙”、“警匪一家”来表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绝望。

前面我们分析的所有案例,最后发生骚乱性冲突,都有一个对司法不信任的问题。注意到这一点特别重要。

其三,合法性危机的对象在加速上移。

这一点在农村最为典型。十年前农民一般只是质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非法行为,还将希望寄予县乡政府,而现在许多农民认为县乡政府已经是“乌天黑地”,是农民灾难的制造者,有的农民将省级政权视为农民灾难之源。虽然现在许多农民还将希望寄予中央政府,但对中央政府有没有能力处理好这些事情表示怀疑。

我们再来分析一个国家管治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当然, 不是任何社会不满都可以产生社会骚乱的,社会骚乱事件不仅有诱因,而且与国家管治能力是相关的。一般认为,管治能力由三个方面组成,也就是所谓的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中国各级政府在这些方面都有严重的欠缺。

首先,我们来分析预警机制存在的问题。

这种机制的最重要的意义应是建立社情民意的迅速反应机制,决策者真实快捷应是前提和基础。现在的情况恰恰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所谓的政治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下面的真实情况,搞信息隔绝。

昨天晚上,我们伯克利的中国同学会,请我去讲信访制度改革问题,我谈到了我最近在凤凰周刊发表的一篇文章,是讲信访“销号”的。其中就有河南省某县党政机关公开下文,要求下面的人到北京国家信访部门去行贿,目的就是要把自己县到北京上访群众的信息销掉,不要让中央知道有多少人在北京来上访了。更可怕的是,他们这样做还非常有成效。文件中称,20071-3月份,嵩县实际发生赴京上访256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1起;到省上访4155人,进入登记的只有7起。这不仅说明中央的信访部门和河南省的信访部门都已经发生了严重的腐败,而且表明中央决策者最后获得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不真实的信息建立的所谓预警机制只能是形式主义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处置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讲,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在处置社会冲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许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于处置不当而产生了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在,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

如在重庆万州事件中,当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民愤时,当地白岩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欲将当事人带上接警车时。围观群众不满,把警车围住不许警车通行。在僵持3个半小时后,3个当事人才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随后便发生了损失惨重的骚乱事件。如果在这3个半小时中,当地政府能有效处置,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事情发生了,又经常希望借用暴力解决。长期以来,政治动员是共产党管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这种动员的效力因社会利益的分化和社会不满的增强正在逐渐消失。而在目前中国这样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基层政权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就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基层政府及干部的行为出现强制的暴力趋向。事情发生后,地方政府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封锁消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封锁消息才不会造成所谓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但是事实上现在是没有办法封锁消息。民众会通过短信、通过Email向全世界发布。地方政府封锁消息,对谁封锁?对中央政府封锁。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全世界都知道了,而中央政府还不知道。

最后来看看问责制。

应该说,在社会管治方面,目前中国是存在较为严重的问责制的。但这种问责主要是政治性的,众多的一票否决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追究,而且规定了所谓责任倒查制度。问题是,中国各级政府与官员之间,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就决定,许多事件的问题,最终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变成不了了之。

正是由于上述这三个方面的情况,我认为,中国社会的管治能力是相对低下的。这正是中国为何出现这样许多的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面对中国管治方面存在的危机,如何办呢?

说实话,这是我们这些研究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的人最困惑的问题。一方面看到这么多的问题而忧心忡忡,另一方面只能提出操作层面的解决方案。

在演讲前,欧博文教授对我说,他非常理解我的困惑,不仅仅因为这个问题的艰难性,而在于我对当前某些政治并不认同。的确如此。有时看到一些官员在各种场合高唱形势大好的高调,想起他们每天花天酒地,心里很气愤。有时甚至想研究这个干吗,反正自己是一个无党派人士,又没有当官掌权,让老百姓把他们闹死算了。可最后又总是用“国家不仅是他们的,民族也不应因他们这些人而受损”这样的大道理来说服自己。所以,这些年来,我总是对一些具体的社会问题如工农维权、信访制度改革等提出一些超越意识形态的所谓对策和建议。尽管这样做容易遇到非议,但我还是把它看成是社会科学家的一种道义和责任。今天我仍然只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对如何克服中国目前存在的管治危机提些想法。

首先,要在克服民众不满方面下功夫,或者说,要想办法加强民众的政治认同。这其中最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建立真正的公平公正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大家都知道刚结束的中共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写进了中共党章。在我看来,以“公平公正”为基础的“和谐社会”正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发展要持续,社会要和谐,就得公平公正,让民众少些社会不满。这个大道理谁都会讲,问题是怎样才能使中国社会公平和正义呢?应该说,中共十七大已经提出许多应该做的事情。但我认为,有一个最重要的事情没有提到,这就是如何真正建立民意表达机制。也就是说,怎么让中国的民众有自己来表达对公平正义要求的渠道,如何建立各种利益的博弈机制。十七大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实际性的进步。

长期以来,我不停地讲要让工人和农民的利益表达组织化,就是让农民建立农会,工会应该真正成为维护工人权益组织,就是想推动在利益表达机制方面的建设。今天我就不讲这个问题了,因为公平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关系到国家的民主和宪政,在有些人看来过于敏感了。

其次,要树立法制的权威,或者说,建立科学的司法制衡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这是我今天要讲的重点。

目前的中国,传统的作为国家管治基础的意识形态受到无法修复的冲击,而作为管治国家最重要的、具有工具性的法制体制又存在太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司法权力因体制性的原因被地方政治利益化了。或者说,中国司法的许多问题,就是太政治化了,而且是地方性政治化。司法当然与政治相关,这是基本的常识。但如果从国家管治的技术层面上来说,司法如果不能与政治特别是政治权力人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就是制定再多的法律,最终仍然是人治,不会走向法治。

中国目前在社会管治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民众对司法不信任有关。不信任司法的通常说法是,由于司法腐败而不能为民众提供公平公正的保护。应该说,中国的司法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腐败,但在我看来,中国司法最大的腐败是地方政府以所谓“合法”的名义在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最致命的是这种腐败是制度性的。这个制度性的根源就是在中国没有处理好政治分权问题。

我和香港中文大学的李连江教授最近有一项合作研究,就是探讨这个问题的。我们认为,要解决目前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从政治分权入手。分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众所周知的,它指的就是把广义的政治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员掌握,使影响人们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政治权力不至于由于集中在一个机关、一个组织、一个政党甚至一个人的手中而被滥用。这个原则被称之为“三权分立”,但由于是西方国家最早提出来和施行的,所以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如果讨论这个问题,势必又要谈到民主宪政,所以我们今天还是不讨论。我在这里想在行政技术层面讨论分权原则。换言之,我不是讲如何按照分权原则重新构建政治体制,而是讨论如何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改革司法的地方化的问题。

目前,地方的司法权无论在制度设计和现实运作中都是属于地方的。在体制设计上,地方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都对人大负责。在人事制度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副检察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以上描述的是制度设计上司法权的地方化。

在现实中,司法权的地方化表现为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及影响。导致地方司法机关不隶属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却隶属地方行政当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的主要经费都源于同级财政,其它物资资源也受制于地方行政部门。我们认为,司法审判权力的地方化,影响了国家法律实施方面的统一性,影响到了司法权威,使法官的公平和公正执法没有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它导致或助长了审判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容易产生各种司法腐败。因此,我们认为需要建立一整套的司法制衡,以妥善处理中央政治的统一性与地方政治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我们设计的司法制衡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把司法审判权从地方收归中央,由中央实行垂直管理。县域司法制衡的原则是在一个县的区域内,司法部门与县政权分离。显而易见,建立县域司法制衡的关键就是让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人、物、事脱离县政权的控制,在人事、财政、业务三方面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而不是对县政领导负责。为了防止县法院和县检察院与县级政权建立不合法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实行司法人员的流动回避制。

最后,要改进管治技术,提高管治水平,加强国家管治能力。前面两点是基础性的,这一点则是技术性的。在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等方面如何改进,我前面在分析问题时已有说明,下面我只讲几个具体的问题。

四月份我应法国外交部的邀请到法国进行研究访问。我花了一些精力去了解法国的社会骚乱问题,我访问了法国的许多官员和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最后得出三点:

其一,法国社会骚乱的参与者主要是移民后代。所以我想起了中国的农民工二代,因为这些人他进不了城市,也回不了农村,他们将来会成为真正的社会边缘人。

其二,法国的社会骚乱区域主要集中在当年政府设立的移民安置区。所以,他们建议中国不要把安置房、经济房建到一起,要分散建。

其三,法国的社会骚乱有一个很大原因,是把法国的社区警察变成了巡警,搞得警察脱离了社区和群众,不仅不了解情况,与社区居民没有感情交流,经常成为敌人。这就让我想到,中国要加强管制能力也要从基础做起。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让警察真正走进社区。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中国的执政者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这些年在城市和农村设立了许多警务室。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6月底,全国公安机关共建设社区警务室56253个,配置社区民警99953名;建立驻村警务室88151个,配置驻村民警88261名。我认为这一措施对中国社会的管治方面特别是处理社会骚乱事件是有好处的。当然光有社区警察还远远不够,还有一个如何适应新的科技这个问题。因为有了现代科技的手机短信和网络,是不可能象以前那样靠人来封锁消息的,这一点我在前面讲过了,许多案例也说明了应注意这个问题。

在演讲前,我和欧博文教授讲了我现在进行的一项研究,这就是,科学技术对民众维权抗争的影响。这个问题来源于我对维权农民的观察,我发现他们拿着复印的中央文件,在与地方政府的抗争时,或动员民众参与时,都会宣称他们才是真正按中央政策办的,所以代表中央的。假如没有复印机,他是不敢这么说的,人家会说,你这是抄的,你伪造中央文件。再比如录音机。在湖南衡阳县有一个老农民,就把中共中央的减轻农民负担文件请人用录音机录下来,然后自购高音喇叭,乡镇干部到那个村收税费,他就去放这些文件的录音。我问他,为何要录下来,他说,一是这样方便,二由于录下来的,有证据,不怕干部说乱读中央文件。可见,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去研究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的学界,或者研究中国社会问题的学者,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注意。所以我一直有个心愿,如何把这个问题研究清楚,这对理解和处理当代中国农民工人的抗争或者社会骚乱事件都是非常有益的。今天来了这么多象欧博文教授这样的学术大家,我把这个题目提出来,希望有人把它做出来。

最后一点,就是在处理中国社会骚乱时,一定要走向法制化。在中国的明天,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在地美国旧金山的后天,111号,中国将有一个新的法律实施,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无论这部法律还有多少欠缺,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中国在试图用法制化的方式处理社会冲突事件。

在我看来,当代中国所面临的挑战,是西方国家过去二百年所遇到的问题的总和。我们要认识和理解中国,一方面要看到它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这个发展是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及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我们也看见,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中国的政治发展仍然是在威权政治的框架内运行。而市场经济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利益,威权政治则不能很好的调节这些利益。这也许正是目前中国利益冲突和社会危机存在的最深层次的制度性原因。事实上,这些问题在困扰着中国的领导者、民众和理论家们。

我们都注意到了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在这些问题的努力。我们也许不完全同意中国执政者的许多做法,但他们为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努力还是需要肯定的。

我要特别提醒的是,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作为一位学者,面对这些问题时,首先应想到的是我们这个伟大而多灾多难的民族和国家的未来。也就是说,所有的中国人或者关心中国社会进步和民族复兴的人,都有一种责任,就是要以这个民族长远的利益去面对现在中国的问题,而超越党派和意识形态之争。当然,这是困难的。也正是我们面对的社会环境和问题是人类历史上未曾有过的,才有可以产生真正伟大的社会理论。

今天有这么多中国的同学和中国的访问学者和我共同讨论这个问题,这是一件非常令人高兴的事件。因为,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如何能够把西方二百年历史的理论创造和总结与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可以称之为这个时代最有意义的理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也就是我愿意为了一场演讲专程从中国来到美国的全部原因。

谢谢各位。 

附:现场点评和问答 

主持人欧博文教授:因为今天来的人很多,我打算先说几句话,然后让大家提问。在研究中国抗争性政治方面,于建嵘教授长期以来是一位领导者。他现在仍然在引导着这项研究。我今天可以预言,他提出的这些研究议题,将会在未来五年或十年之间是西方学术界讨论的热门话题。

我个人注意到的问题是社会骚乱与维权抗争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以及国家在管治力量和方式方面的变化,以及在处理社会骚乱的信心和新技术的重要性;责任体制以及对地方政府的司法制衡。现在我只就民众在抗税和其它社会不满方面谈一些认识。

因为社会不满的不同,在抗争的目标和方式方面都不同,在以后的研究中,我们可能要注意到不同的事件本身和不同的抗议方式这些非常重要方面。但是在其它的研究领域中,他们认为这种不同的不满并不重要。刚才在我的办公室,我与于建嵘教授讨论时就谈到了人们为何参与这些骚乱这个问题。参加者的目的和骚乱根本没有关系,在这些问题上,好象有偏执以及其它情绪化的问题在起作用,这些可能与社会心理学更加相关一些。

现在看来,社会运动理论的许多研究成果也许是对的,重视社会不满始终是重要的。当然机会也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于建嵘教授所说到的国家在控制能力上的下降。社会骚乱的突然爆发与利益和社会歧视等都相关。社会不满是于建嵘教授今天讲的许多问题中的一个,我会鼓励我的学生做这方面的研究,也会鼓励他们做于教授提到的其它问题的研究。现在大家可以提问了。

中国大陆访问学者:我是一位经济学教授。刚才于教授提到要把现在实际由地方政府控制的司法权交给中央,我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在研究经济发展的时候,也注意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问题。而且我们认为,经济发展的成功,就在于中央把权力下放给地方而不是收权。我们分析一下,如果地方政府拥有司法权力,它在处理问题上有优势,有利于地方政府掌握最准确的信息,如果它是一个非常好的政府,它可以非常好的公正处理事情。如果把这个权力交给了中央政府,首先面临的是信息成本非常大,中央没法公正地处理地方政府与民众的冲突,反倒会引起公众的不满。

于建嵘教授:首先,我要说的是,我是主张中央和地方一定要分权的。而且,我认为中国政治改革的一个基本路径就是强化县级政权的权力并使之自治民主化。也正是由于要强化县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所以才有一个司法制衡的问题。实际上这一点也不矛盾。因为我所说的司法权主要是指审判权和检察权,简单地说,就是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的权力。而公安和司法管理方面的权限应属于行政权。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首先应是行政管制的问题。这当然应由各级地方政府的公安机关来处理。但这并是说,审判权和检察权也要交给地方政府。现在中国的许多问题,就是审判权的地方化。民众之所以不相信司法而选择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地方党政及其官员控制了法院,才有司法不公。因此,我就想,能不能让法院和检察院在人和物等方面脱离地方政府,它在全国要真正成为一个能否制衡地方党政的系统。如果能这样,会使法院在处理问题时要公正公平一些,也会让民众感到公平和公正一些。

中国台湾博士生:您的意思主要是把审判权收归中央,这一点我是同意的,只是现在中国各地都存在的政法委如何办,为何不搞真正的司法独立呢?我的第二个问题是,在一些富裕的地方会发生骚乱吗?我在江苏上海这些地方,就很少听说有这些事情。

于建嵘教授: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如果地方党委控制着政法委,当然就要撤销这类法律体制之外的实权机构。也就是说,在地方各级不应设立由地方党委控制的政法委。中央设不设,这个不好说,因为在许多人看来,一说把中央政法委撤销了,就否定了执政党对司法的领导。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也不会干啊。也就是前些天我到我们的西安西北政法大学去做演讲,一个特别有名的教授也向我提出了为何要不主张司法独立而提出“司法制衡”这样一个新词。我对他说,主张司法独立在中国是容易被人扣一个“想搞西方民主的三权分立”的帽子。在我看来,实现真正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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