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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

http://www.songyang.gov.cn/zcwj/dwwj/xwb/t20070329_253594.htm

松委办〔2007〕6号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

《中共松阳县委 松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实施《中共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决定》(松委〔2006〕9号,以下简称《决定》),便于各项补助和奖励的兑现,根据《决定》第50条规定,特制定本兑现细则。

一、申报企业的范围

申报的工业企业应为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加工业、采掘业、制造业企业。

二、补助和奖励兑现的一般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松阳县工业经济若干奖励、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报相应条款的主办部门。《申请表》可向主管部门领取,也可在松阳县政府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songyang.gov.cn)。企业在申报时还需提供相应条款所要求的材料。国家对申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供验证,主办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时需当场进行验证后退回原件。

3、主办部门召集协办部门一起初审。初审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将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汇总,汇总表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核拔。同时,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通过的《申请表》分别返回申请企业、主办部门各一份。在初审、审核、审定环节中如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要及时退回申请企业,并作出书面说明。

5、申报、兑现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提出申报;4月底前部门审查完毕;6月底前兑现。对其中符合条件企业即可随时提出申报的条款,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审查、兑现工作。

三、有关指标的说明

1、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

2、销售收入:指工业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集团公司,则仅指在松阳境内的子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以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口径为准。

3、实缴税金:指实际上缴的当年税金,包括当年减、返税收,不包括查补税收。

4、工业贷款:指金融机构向县境内加工业、制造业、采掘业工业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四、有关条款兑现办法

第5条 鼓励内资新办企业。新办企业从投产之年或次年起,税收县得部分前3年按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补助一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采掘业和享受福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

1、该文件生效前政府已有承诺的税收政策,按原承诺执行。

2、申报企业在投产之年或次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已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3、主办部门:县财政局

4、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经贸局

5、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税收交款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6条 鼓励外资新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3-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得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同时享受内资新办工业企业其他税收优惠待遇(剔除所得税重复部分)。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即可申报第3-5年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全额补助,同时申报内资新办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待遇。已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2、主办部门:县财政局

3、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经贸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税收交款书复印件,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7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厂一策。

1、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一厂一策由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研究或提交县政府常

务会议专题研究。

第8条 鼓励规模企业上台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下同)、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万元、4万元、8万元、20万元。企业首次被列入省、市“五个一批”企业的奖励5万元、2万元。

——销售收入上台阶:

1、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

——“五个一批”企业:

1、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2、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9条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本企业产品,出口额以海关统计为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其中加工贸易出口产品,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烟草企业除外)组织出口本县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部分,享受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

1、申报的工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3、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4、申报材料:工业企业提交《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外贸流通企业提交《申请表》,企业出口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10条 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对在县域范围内扩散来料加工业务的经纪人,其加工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

1、主办部门:县妇联

2、申报材料:《申请表》,厂方支付加工费的票据复印件或加工费发放清单。

第11条第一款 “二十强”企业以前3年上交税收县得部分的最高数额为基数,当年超基数部分50%奖励给企业。

1、主办部门:县财政局

2、协办部门:县国税局、县经贸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企业申报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交款书复印件。企业前3年上交税收县得部分的最高数额由县财政局认定。

第12条第二款 对投资弥补我县特色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企业,按其购置国内外先进机器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3、协办部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弥补我县特色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书面说明,国内外先进机器设备的书面说明及先进机器设备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5、弥补特色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企业的认定:指能对不锈钢、五金机电、绿色食品、竹木制品等特色产业链的延伸或壮大起到较强带动或推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

第13条 鼓励企业认证。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法定认证(含产品、管理体系,仅限非强制性),每项奖励1万元。对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中心认证的节能产品,在取得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后,给予5万元的奖励。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质监局——企业产品、管理体系认证;县经贸局——节能产品认证。

3、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14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号和驰名、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凡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质监局——名牌产品称号;县工商局——知名商号和驰名、著名商标;县经贸局——名牌出口产品。

3、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第15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工业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摊位费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交纳摊位费的发票复印件。

第16条 技术改造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技术设备(包括设备投资、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生产装备,不含办公设施)投资(凭正式发票)在200万元—500万元的,按1%贴息;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1.5%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按2%贴息,县财政贴息限额最高30万元。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3、协办部门:县财政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技术设备清单,正式发票复印件。

第17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未抵免部分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申报条件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18条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企业的生产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等,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申报条件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19条 城镇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签定有关合同后,允许其在厂区内建临时厂房(沿街地段除外),拆迁时不予补偿。违背产业政策的技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企业、已列入近三年拆迁规划的企业除外。

1、申报企业上年或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县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 上年或当年纳税申报表;(2)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3)项目环评批复;(4)临时建筑设计图纸;(5)消防审查意见。

3、县建设局召集县经贸局、环保局一起审查是否符合《决定》规定的条件。

4、县建设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申请企业签订拆迁时不予补偿的协议。

5、颁发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

第20条 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核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技术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并有实际研发项目的,每年按技术开发费实际投入的15%再给予补助。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技术开发费补助:

1、主办部门:县科技局

2、协办部门:县财政局、县国税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技术开发费决算表,纳税申报表,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材料,技术开发成果说明材料(如项目审批材料、技术合同书,鉴定、评审、验收材料,检测、查新材料,科技奖励证书,企业或产品荣获称号等)。

第21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科技局、经贸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县质监局——企业标准检测中心。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签订的共建合同复印件。

第22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单位,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科技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23条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经鉴定(验收)后每个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企业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科技局——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县经贸局和科技局——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的项目,信息化试点或示范企业。

3、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鉴定(验收)证书复印件。

第24条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企业,经市级以上验收合格的奖励2万元。通过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2万元。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项目,享受县有关科研经费的支持。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3、协办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28条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改建多层厂房的,经立项并竣工验收后,对新增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1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元,单体项目的补助最高15万元。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主办部门:县经贸局

3、协办部门:县建设局、县国土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验收证书复印件、设计图纸。

第29条 鼓励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移,不另行收取规费,税收县得部分先征后返;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1、该条款由受让方企业申报,申报企业上年或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向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申报表,原土地、房产证复印件和签订的厂房流转协议复印件;

3、县建设局提出意见后转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厂房流转行为进行审查,符合《决定》条件的流转行为,出具批准文件;发现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通报县建设局、国土局依法查处;

4、企业持批准文件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免交相关规费;

5、次年初,企业持转让税收发票复印件,填写《申请表》交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退税。

第30条 鼓励兴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应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新增用地为辅。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享受本《决定》第28条规定;在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块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容积率≥1.2)标准厂房的,免除一切建设配套规费,并按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和承租企业视同内资新办企业,享受本《决定》第5条规定。

1、在工业园区或工业区块投资建设具有一定规模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随时向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免除建设配套规费的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2、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

3、投资业主持批准文件在办理开工手续过程中,免交相关规费。

4、项目竣工后的次年初,投资业主填写《申请表》申报补助,交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5、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按第28条规定办理;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和承租企业视同内资新办企业,按第5条规定办理。

第32条 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非公经济职称评审序列除外),在松阳工作满一年的,享受政府津贴,并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松阳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条款必须在松阳工作期间。

2、主办部门:县人劳社保局

3、协办部门:县经贸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相关人才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连续一年的工资发放单复印件,申请住房补贴的需连续五年的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5、政府津贴和住房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33第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使其取得高、中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吸纳其就业并工作满一年的,分别按5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1、申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须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实缴税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同一个人取得同一等级的职称补助只享受一次。

2、主办部门:县人劳社保局

3、协办部门:县经贸局

4、申报材料:《申请表》,纳税申报表,职业技能培训交费发票和等级证书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连续一年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第36条 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工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新增额1‰奖励给金融机构。

1、主办部门:县财政局

2、协办部门:县人民银行、县经贸局

3、申报材料:《申请表》,当年和前一个年度的年度报表,工业贷款发放清单。

本实施细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业经济 实施细则 通知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165份)

松阳县工业经济若干奖励、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本项目符合《决定》第 条 款

申请理由

附件清单

初审部门意见

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 见

主题词:工业经济 实施细则 通知
发: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2007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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