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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府发[2007]17号 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7]1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6月25日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发展空间
(1)平等准入、公平待遇。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的条件和程序、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实行许可、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对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力等垄断行业改革的要求,扩大非公有资本进入的比例和业务领域。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外,对竞争性的行业和可以商业化运作的领域及预期有收益或者通过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可获得稳定收益的项目,支持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对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允许通过适当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等方式组织实施,降低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门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进入成品油批发业务领域。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对投资风险勘查并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可依法转让探矿权或直接申请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的金、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实行计划产销外,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
(3)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全面放开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鼓励和引导非公有资本通过受让公路收费权益、独资或合资建设经营、发行债券和股票、股权受让等方式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教育事业。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办学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职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不受指标限制,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等文化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和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中控股。允许非公有资本在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中参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兴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老年护理、康复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设施,投资兴办技术一流、管理先进、提供高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科研院所的改革改制,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体育事业,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转制的,按照《公司法》规范组建新公司并依法运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可使用原企业名称。集体企业改制的,量化给职工个人的股份和内部职工出资购买的股份可不经过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办理改制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费。
(6)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在规范准入、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参股等方式参与地方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物流、信息、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殖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等现代农业,以及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加大财金支持,缓解融资难题
(7)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从 2007年起,市财政预算每年从工业资金中切块安排320万元设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3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20万元用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人才培训方面的补助,由市民营经济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8)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市、区)财政要逐年扩充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性信用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开展商业担保业务。支持中介机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9)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名牌,表彰名牌产品及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所取得的成绩,市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奖金30—50万元,中国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8万元;江西名牌产品企业一次奖金5万元,江西名牌产品通过复评的企业一次奖金2万元;省著名商标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一个企业多个产品同年获评取最高标准按一次奖励。
(1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县(市、区)政府定期召开政、企、银联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项目推介会,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建立有利于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金融部门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特点,不断改进资信评估和贷款审批办法,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额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对贷款数额不大的,可依法开展个人生产资料、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申请贷款等业务。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军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努力创造条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鼓励非公有制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鼓励发展民间融资,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落实税费优惠,推进全民创业
(12)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标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抗骗税行为、异常申报、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等行为的,虽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高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销售货物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3000元,营业税起征点城市和县及县以下地区分别为5000元和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为100元。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不论其在城市、县镇或农村,凡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3)推进科技创新。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成本。企业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的收益,前三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增值税中属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企业。对新办的获得省、市科技部门认可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三年内免交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用于奖励该企业科技创新。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并签有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税务机关审批后,其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一企业按规定获得多项税收优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其中最高一项税收优惠。
(14)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从事种养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综合利用废弃物的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5)鼓励创办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及技术服务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6)鼓励支持自主创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规定的行业外),按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再就业人数给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非公有制企业如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17)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资产评估、专利代理、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8)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19)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不得提高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加快公共辅助设施建设,支持在工业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成本。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20)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21)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被评为国家、省级诚信企业和市特级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商标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以及市“百强民营企业”的,次年免于工商年检验照审查;对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年检验照免审条件的,当年免于年检验照审查。对拥有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或商号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贿赂公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等严重失信和违法企业,依法惩处和公开曝光。
五、加强协调指导,实行有效监管
(22)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过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以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
(23)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24)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5)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各县(市、区)必须做到乡(镇、街道)有专职统计员,村级有兼职统计员。市政府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服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表彰会,每两年评定一次“百强民营企业”,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加速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待遇,在选举人大代表、推荐政协委员、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时,对发展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26)强化考核监督落实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部门及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
本实施意见中未涉及到的方面按国发〔2005〕3号和省政府赣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行业特点,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
以上条款凡涉及我市其它优惠办法的不重复享受,但可参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 意见 通知

(发布日期:2007-7-6)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主办
九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
责任编辑:Webmaster@jiuji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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