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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业务知识一(填空题)

一、 填空题(194)

综合类(73)

1.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2.为了明确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合法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5.劳动力参与率是指经济活动人口数占(劳动力资源总数)的比例。

6.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与(城镇经济活动人口数)的比率。

7.(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8.工资总额在统计中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9.社保基金收缴率指报告期内实际收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与(应收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之比。

1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11.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12.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 月1日)起施行。

13.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城镇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框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4.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根据(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15.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16.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提出,要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 17.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

18.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5个项目。

19.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2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企业负担。

21.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22.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构确定登记地。 23.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

24.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天)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5.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6.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7.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28.《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破产的企业,其欠费按《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

29.要改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禁止任何形式的协议缴费。

30.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人口达到10%,65岁以上人口达到(7)%,即为老年型国家

32.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为了保证基金从征缴到支付的正常运作,社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户"。

33."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34.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再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所需费用由(财政)拨付。

35.社会保险机构在确定被稽核单位后,应提前(三)天下达《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档案、报表、名单和明细帐。

36.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携带有关(个人身份、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8.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强制储蓄型)。

39.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核心部分是(社会保险)。

40.社会保障思想源远流长,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直到(1883)年德国《疾病保险法》的颁布才真正诞生。

41.两个确保即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42.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受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的监督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45.为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拆阅、登记举报信函和材料。

4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将举报材料和记录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

4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

48.社会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保密规定。

49.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委、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51.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53.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5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55.我国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规范业务流程,推动计算机管理,以建设中心城市(资源)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为重点,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

56.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劳动者个人)和基层单位。

57.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行的,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集成电路卡,叫做(社会保障卡)。

58.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社会保障系统中采用的公民身份号码为(18)位。

59.劳动保障部政府网站的英文网址是(WWW.MOLSS.GOV.CN)。

60.中德社会保险协定于(2001年7月)签署。协定的目的是为缔约一方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工作提供方便,特别是避免承担(双重)社会保险义务。

6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6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6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66.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

67.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8.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9.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70.《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72.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73.《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养老保险类(36)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保险编号为(10)位数。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要以(县)级管理机构为核算单位。

4.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5.目前国际上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

6.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7.1999年,劳动保障部为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8.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9.本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0.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资金)。

11.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12.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职工个人帐户资金。

13.资源枯竭矿山破产终结后,离退休人员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养老金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14.与关闭破产矿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

  15.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制度,是指按(职工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定期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

  16.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密切相关,职工中断缴费后将直接影响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18.下岗职工出中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以前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予以保留,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7.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18.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而是"(企业)保险"。

19.(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

20.(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了两个实施办法。

  21.(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22.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的目标。其中,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实行储蓄性养老保险。

  23.职工退休后,如果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已经支取完了,则继续从(社会统筹)基金里支取养老金。

24.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5.企业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时,应该按(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6.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27.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8.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998年8月3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实行省级管理。

 29.原参加金融系统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单位,除了(人民银行)系统未移交地方管理外,其他银行(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30.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对于跨省、区、市的企业,按照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 (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

3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

  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办理退休,必须符合相应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求。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必须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必须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必须累计满(8)年以上。

33.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时,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其他情况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34.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初创时期,曾经实行过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当时组织统筹的机构是(工会组织),企业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

  3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6.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是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保障水平的的适度性、(享受期限)的长期性、保障方式多层次和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失业保险类(15)

  1.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4.(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5.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6.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7.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8.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9.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不得按季度发放。

  10.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1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1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5.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医疗保险类(26)

  1.(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7.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8.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为基数缴纳。

  10.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1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12.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1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1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16.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组成。

  17.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18.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19.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生育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

  20.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

2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 职工生育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当地的(生育保险)。

  22.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

  23.工伤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以及死亡待遇三部分。

  2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鉴定劳动者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客观依据。

  25.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6.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培训就业类(16)

  1.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

  3.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依托企业建立起来的、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及再就业服务的组织。

  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为三条社会保障线。

  5.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任务包括(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7.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最长不超过(3) 年。

  6.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前,应与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7.劳动力市场"三化" 建设是指劳动力市场建设要(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8.劳动力市场两大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9.对下岗职工开展的"一三一"服务是指:一次 (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培训)。

  10.再就业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培训的内容是职业指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11.为了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三大主题是"(保生活)、(促就业) 和(续保险)"。

  12.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

  1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

1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5.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16.某城市的职业供求信息中,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的"广告设计人员"人数为30人,同期该职业求职人数为10人,请问该职业的求人倍率为(3)。

劳动工资类(28)

  1.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女职工产假为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3.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包括(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4.目前,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全年共有(10)天。

  5.根据有关法规,目前我国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

  6.《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9.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10.我国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颁布。

11.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1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16.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

1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19.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0.按照《劳动法》 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2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2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2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6.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

  2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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