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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范围和等级

一、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和解调解程序

在双方对医疗事故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和解,或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

二、诉讼程序

1、向医疗机构提起索赔被拒绝的,患者或死亡患者的亲属在发现受医疗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对于患者或死亡患者的家属而言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一定要由自己提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医疗事故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在患方提起民事诉讼以后,院方为了证实自己没有过错自然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患方为了降低诉讼风险,也可以在诉讼之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放弃诉讼,以避免诉累)

患者及其亲属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或其亲属有权在场。

二、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院只能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处了解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有权与院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五、需要对封存实物检验时,有权与院方共同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要求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七、聘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九、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在特殊情况下,参加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需要,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十、专家鉴定组成员与当事人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患者或死亡患者的亲属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十一、参加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或拒绝调解的权利

十二、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申请鉴定

1、患者或死亡患者亲属单方申请

当事人单方申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⑴、患者死亡;

  ⑵、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2、双方共同申请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陪事故鉴定的受理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鉴定组组成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五、医疗事故鉴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六、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

一、赔偿数额计算依据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二、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8、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相关规定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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