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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摘 要: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各主体的成分与收益构成,对各主体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了量化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上市公司在目前状况下必然存在会计利润操纵的结论。最后本文以上述成本收益分析为依据,提出如何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利润操纵; 成本/收益分析
 
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是近年来会计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利润操纵的存在条件、动机;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检验;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检验;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方法等。实际上,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是一种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它必然满足成本效益原则,即进行会计利润操纵的个人或集团从中获得的收益必定大于其从中承担的成本。因此,如果我们要限制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操纵,就必须要降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收益,或提高其成本,使得上市公司和那些进行会计利润操纵的个人成本大于收益。这就要求我们了解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收益和成本的内容和承担者。本文将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分析。
一. 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主体分析
上市利润操纵,首先要有一些主持和辅助这种行为的主体。从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主要有以下一些主体:
1.管理当局。本文所说管理当局,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构成的上市公司最高行政领导层。管理当局控制着公司会计政策(唐松华,2000),因此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首先由管理当局主持。
2.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会计利润操纵必然要由会计人员完成,且在如何操纵会计利润,以掩盖操纵行为,逃避各种审查方面,会计人员比管理当局更有职能技能,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人员是会计利润操纵的必要条件。
3.地方政府官员。在许多上市公司进行会计利润操纵过程中,地方政府都起着支持者的作用,甚至有些会计利润操纵行为就是由地方政府官员策划的,刘峰(2001)就曾证实过这类事例,因此我们也将他们作为一个主体。
4.上市公司本身。上市公司本身是一个法人,在其会计利润操纵过程中有自己独立的收益和成本,且其收益和成本比例直接影响到大股东的利润,因此会影响到管理当局会计利润操纵的可行性。从这一点来考虑。本文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
二. 各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主体的收益
首先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收益,不仅仅是经济收益(薪金、激励报酬),还包括在职消费、晋升职位等,这些都使人的福利提高。由于各会计利润操纵主体在企业契约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各主体在会计利润操纵中的收益也不同。
1.会计人员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所得的收益。会计人员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所得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收入方面的提高(如增加奖金、福利)另一个是保住可能即将将失去的职位(会计人员不协助管理当局进行会计利润操纵,很可能失去其职位,尽管我国新《会计法》强调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具体量化这两方面的收益可能很困难,但我们可合理假定这一收益不超过会计人员薪金的2倍。根据最新的调查,中国内地平均薪金水平39313元/年,因此我们可据此估计会计人员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的收益至少为4-8万元。
2.公司管理当局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的收益。公司管理局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的收益主要在3个方面:在职消费、高额薪金和晋升机会。当上市公司业绩较差时,公司管理当局的薪金可能会减少,失去晋升机会甚至可能会被免职。为了保住职位,维持在职消费,获得高额薪金乃至晋升机会,公司管理当局就可能采取会计利润操纵这一手段。在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为国有控股的环境下,“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相当严重(赵奉军1999)。此外,公司管理当局的薪金了远远超过一般员工,有关方面最近从沪深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抽取了10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据调查在2001年董事长、总裁的平均年薪13.14万元,总经理的平均年薪10.36万元。至于晋升给管理当局带来的收益,将是更多的在职
消费和更高的薪金。我们很难统计这些收益,但很明显,这一收益将超过10万元。
3.上市公司自身在会计利润操纵中得到的收益。上市公司在会计利润操纵中得到的收益主要有两个方面:(1)由于公司业绩被粉饰,公司得到公开发行股票、配股的资格,以及获得低成本的债务筹资(如银行贷款等),陈小悦等(2000)和卢文彬等(2000)证实了这些现象。这使得公司的资本成本降低。(2)由于公司业绩被粉饰,市场看好,导致股票价格上涨。1999年中国上市公司平均总资本169730.10万元,估计2002年资本数将大于这一数值。根据中国证监会2002年7月的公告,中国国内上市公司1187家,市价总值45794.37亿元,流通市值15063.82亿元,总股本5538.69亿股,平均每家上市公司市价总值385799万元,流通市值126906万元。现在我们假设有这样一个上市公司流通市值120000万元,总资本160000万元。由于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后市场普遍看好,公司股价上涨10%(一个涨停板),则流通市值增加120000万元;此外筹资成本由于“绩优”信用公布而下降1%,则公司资本成本将下降1600万元的绝对数。两项会计,上市公司收益总额将达到13600万元,这是个极其惊人的数目。
4.地方政府官员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的收益。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无直接收益,但政府官员却有直接收益。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获得上市、配股资格,带动地方就业、投资、消费等。所有这些都将成为政府官员的执政业绩,对其晋升、获奖大有帮助,为地方政府官员寻求更多的“租金”提供机会。我们很难准确估计这些收益,但这一数据决不会是一个小数目。
三. 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各主体的成本分布
我们从两个方面讨论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成本,一种是由于会计利润操纵造成信息误导而导致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损失成本,这种成本我们称其为直接成本,另一种成本是因公司进行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而遭受处罚的损失成本,我们称其为间接成本。
(一)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直接成本及承担者当上市公司的盈余信息被操纵以后,就有了不同程度的失真,依据这种失真信息进行决策必然会给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从广义上说,任何使用这种扭曲信息的人都将承担一定的成本,但从量的角度考虑,承担直接成本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根据这类虚假信息进行证券投资的股票投资者,陈汉文(1999)就曾真实地描绘了“琼民源”会计舞弊案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另一类是根据这种信息给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的债权人,其债权风险骤增。
(二)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间接成本及分布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间接成本承担者可分为两种类型,即上市公司本身(法人)和直接责任人(自然人)。当上市公司进行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后,很可能被处罚,处罚的对象便是上市公司本身和主持、协助会计利润操纵的各方主体。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间接成本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会计操纵行为被发现和公布的可能性以及处罚的力度。
1.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的可能性。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利润的操纵的部门有三个: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新闻媒体。(1)注册会计师审查发现的可能性。据报道[7],2001年审计署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查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抽查了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审查失实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行业竞争严重无序(潘琰2002)、复审制度的失效、监管处罚力度不够(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200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严重下降,很大程度难以做到发现并公布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2)证监会发觉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可能性。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上市和发行新股、配股,都要经过证监会审查通过,但从技术层面说,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主要应要注册会计师担当,证监会也不具备这种审查条件;从态度上说,证监会对查处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也并非意见一致的。按照刘峰(2001)的观点,中国证监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它必须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发挥证券市场功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在履行这个职责时,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机制,那么它完全可以不关注会计是否造假,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如何更好、更出色地执行中央宏观政策。从这个观点角度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态度并不是严格反对的,中国资本市场上所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术语,也表明中国证监会并没有起到过滤虚假会计信息的作用。(3)新闻媒体调查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从“琼民源”、“红光事件”到“银广夏”等,新闻媒体都在发现和公布会计利润操纵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但理性地说,由于新闻媒体并非职业审查机构,其审查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能力也很小;受行业影响,新闻媒体只关注影响重大的会计利润操纵案件,对一些影响不大的会计利润操纵案件无心顾及,因此其发现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可能性相当小。
综合以上三个因素,我们可理性地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和公布的可能性相当小。实际上,许多学者的观点(如靳明(2000)、吴联生(2000)、陈小悦等(2000)都可证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大面积的会计利润操纵,而真正被发现和查处的却寥寥可数,这就充分证明了我们的观点。
2.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处罚的力度。以下是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因会计利润操纵等虚假陈述所做的处罚规定。
项 目 刑 法 公司法 证券法 会计法
公司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无规定 无规定 30~6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和行政处罚 2~20万元罚款 1~10万元罚款 警告,3~30万元罚款 3000~50000元罚款、撤销至开除行政职务,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事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表中可看出,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处罚的主体包括本身、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而不包括相关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处罚最严厉的当属(证券法)的规定,其中经济处罚部分由证监会做出,刑事处罚部分由人民法院做出。以下分析其处罚的力度:
(1)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处罚力度。受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矛盾影响,证监会对已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案的处罚力度也并不大。根绝证监会1996年1月至2002年4月所查处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处理我们可看出,证监会对法人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三部分;对个人则主要为警告和罚款。警告作为处罚方式,只有在高度诚信的市场环境下才起作用,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怕是难有戒律作用。没收非法所得平均每例630.8多万元,加上罚款平均每例66.4多万元,根本无法与会计利润操纵公司带来的收益相比。至于对个人的处罚平均3.44万元,还不到高级管理人员1年的薪金收入,与会计人员操纵会计利润的收益相比还少,因此无法起到震慑作用。不仅如此,证监会的处罚存在严重时滞(80.91%的案例处罚落后3年以上),更使证监会的处罚显得十分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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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处罚力度。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给投资者带来直接成本的损失,因此理论上应由受害者通过法律渠道向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主体索赔并给予法律处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红光案例”为例,红光公司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起诉讼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在股民自发起诉不予受理的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正齐、陈哨兵分别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案情介绍详见刘峰2001)。仔细分析就可看出问题的症结。法院不接受股东的民事诉讼请求,转而接受检察院的刑事公诉,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起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这是因为股东的民事诉讼代表着社会监督,是一种日常监督,而检察院刑事公诉是一种部门监督,它需要等到危机爆发,后果严重时才出面干涉(刘峰2001),无法全面有效地制止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操纵。为了弥补这一法制缺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一款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术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显然属于虚假陈述行为,这就解决了股民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民事诉讼问题,但该通知却在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做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方予依法受理。”而第五款也规定对上市公司虚陈述提起诉讼必须要向被告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我们前文曾分析,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行为的态度并不坚定,其处罚也不及时得力。从这一点来说,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起诉的可能性不超过证监会处罚上市公司的可能性,这就大大降低了这种违规行为被起诉的可能性。即使诉讼被人民法院受理,由于受理法院与上市公司处在同一地区,地方政府很可能出面干涉法院判决,使法院判决有利于上市公司方面。
3.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间接成本分布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得出下列结论:由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注册会计师重大失误率高达23/32,一般失误肯定大于这一数据,加上证券监督委员会、新闻媒体监督本身的职业劣势),加上证监会、法院处罚的力度不大、诉讼难度等因素,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各主体间接成本并不高。
(1)经济处罚成本。假设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的可能性为50%,证监会处罚的可能性为100%[9],则会会利润操纵各主体的间接成本平均数如下:
责任主体 证监会处罚平均数(万元) 发现概率 处罚期望值(万元)
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 3.44 50% 1.72
上市公司本身 697.23 50% 348.62
地方政府官员 ——— 50% 0

(2)刑事处罚。由于缺乏足够多的法院判例,加上法律条文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处罚规定的模糊性,我们难以做出准确的估计,但考虑到诉讼的难度以及一般会计利润操纵不够刑事处罚这一事实,我们认为它并不会该责任主体带来多大的压力。
四. 基本结论和建议
(一)基本结论。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得出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各责任主体的成本/收益可能分布:

责任主体 成本(万元) 收益(万元) 收益/成本比率
会计人员 1.72 4~8 2.33~4.65
管理当局 1.72 大于10 5.81
上市公司本身 348.62 约13600 39.06
地方政府官员 ——— 较大,但难以估计 无穷大

由于每个责任主体的收益/成本比率均大大超过1,这就是为什么上市公司中存在大面积会计利润操纵的原因。
(二)建议。会计利润操纵事件不仅在中国,而且在美国这样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屡见不鲜。为了惩治和防范会计造假事件,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banes-Oxley Act of 2002),7月30日经布什总统签署后生效。该法案的主要措施有[11]:(1)会计行业权移交给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2)会计准则制定由规则基础转为原则基础;(3)加强CPA审计的独立性,限制非审计服务业务;(4)扩大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会计监督和明确财务报告编制的责任主体;(5)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6)对违法行为明确责任和严厉惩处。
以上这些措施,从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主体的成本效益分析角度来说,大多数为增加其操纵成本,降低操纵收益。借鉴以上法案,结合我国实际和上文分析结论,我们认为,如果我们想控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则可行的渠道有:
1.提升各责任主体的会计操纵成本
提高各责任主体会计操纵成本主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高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被发现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我们整顿注册会计题审计市场,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监管和司法处罚力度。(2)对已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立即予以严惩,证监会和法院对于这方面后件,一经调查核实,从重从快予以以处罚。(3)加大《证券法》等对会计利润操纵的处罚力度,使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不敢涉足。当前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间接成本过轻,显然是诱发会计操纵的直接动机。(4)改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效率,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监督,提高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间接成本。(5)改进公务员制度,对支持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政府官员予以严惩。政府官员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收益/成本比例为无穷大,这也是为什么他们支持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政府官员代表大股东(国有股份),因此它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利润操纵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对他们给予严惩才能对其有戒律作用。
2.降低各责任主体会计利润操纵的收益
降低各责任主体会计利润操纵的收益,主要措施在于改进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和我国公务员业绩评价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监督并约束管理当局的会计利润操纵行为。这包括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建立在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年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联系,以及日常会计监督。这些制度的建立,旨在上市公司内部发现并制止会计利润操纵行为。(2)完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降低会计利润操纵主体的利益。目前我国企业管理当局的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过分倚重财务业绩指标,这既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财务业绩指标具有滞后性),又易于诱发会计利润操纵(财务业绩指标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们认为上市公司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应兼顾财务业绩指标的非财务业绩指标,如卡普兰(1998)所论述的平衡记分卡思想。(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维护财经法纪,减少在职消费。可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对企业财务收支进行不定期审查,抑制在职消费。(4)改善公务员的业绩评价制度,将上市公司数量与业绩等指标与政府官员业绩脱钩,用更客观性、代表性的指标,衡量公务员业绩,减少政府官员在上市公司会计利润操纵中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张鸣、刘华:“对盈余管理的理性思考”,《上海会计》2000年第3期;
2.蒋义宏:“变更会计政策的行为与动机”,《中国证券报》1999年10月18日;
3.唐松华:“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学分析”,《会计研究》2000年第3期;
4.陈汉文,林志毅,严晖:“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会计研究》1999年第5期;
5.潘琰,董必荣:“虚假审计报告外部成因的制度分析”,《审计研究》2001年第2期;
6.陕西省审计学会课题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分析”,《审计研究》2002年第3期;
7.吴伯特•S•卡普兰,安东尼•A•阿特金森著:《高级管理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陆建桥:“后安然时代的会计与审计”,《会计研究》200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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