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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住房保障》资料

我的毕业论文本来是想写《农民工住房问题》,但后来老师又给了我一新题目,所以,我查的一些资料就用不着了,放这里吧,谁想用就用吧!另外:我还有很多这个题目的资料没有放这里,谁需要就联系我吧!是一些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里搜来的资料。

解决住房问题上的文武之道 刘波

新年第一天,两则涉及地方房改政策的消息刊登在诸多报纸的版面上。一则是广州市规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对象以家庭为主,单身者不可购买经济适用房;另一则是重庆市多渠道、多途径扩大农民工住房供应,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两种政策都是在商品房价格持续暴涨,国家要求抑制房价、打击房地产钻营行为的背景下出台的。前者属于政府面向公众发出的禁止性条款;后者则是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提出的义务性规定。一张一弛,文武之道,而实践中利弊值得分析。
  广州市制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制度的良好初衷无需置疑,但是,该制度中单身者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禁止性条款,则会导致大多数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享受不到政府的房屋保障优惠政策。有数据显示,我国15-29岁青年未婚人口比例为65.89%,每年在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平均年龄为25.2岁。而处在这一年龄段的人群面临着组织家庭及抚育后代的状况,因而对房屋的需求是最为迫切的。这就表明,如果按照广州市制定的政策,迫切需要购买住房的人群中大多数将被排斥在享受购买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之外。
  政策是具有普惠性的。将单身者排斥在经济适用房的福泽之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丧失社会公平,甚至有与法理相悖之嫌。广州的政策将会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制造更多的单身者。我国未婚青年比例逐年增加,究其原因,除自身观念的因素外,没有一套结婚住房同样是不可回避的现实因素。农村自不必说,城市女青年找对象,男方是否有住房恐怕也是婚姻成败的一个重要条件吧。如果连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都被剥夺,岂不是会产生更多的单身者?况且,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是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里面的,难道公民在响应国家号召,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就不得不承受无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痛?如果说禁止单身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为了避免夫妻利用假离婚骗购两处住房,那么有人若利用假结婚的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政府又如何应对?可见,广州这一禁令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漏洞可钻,单靠并非有效之举。
  与片面地禁止单身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做法相比,重庆市制定的规范经济适用房销售行为的措施显得更加科学和公正,且便于操作。如责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购买经济适用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等等。
  更引人关注的是,重庆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在房源紧张的市场形势下,没有把农民工排斥在外,相反,文件用了大量篇幅对如何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在遵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鼓励用工单位修建适合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集体宿舍和探亲房,面向园区内企业和务工农民出租;通过减免税收的办法,鼓励社会单位和人员为农民工提供房屋,以及农民工自主购房等。这些具有鼓励、引导性质的措施,无疑将会极大地调动用工单位和社会各界,乃至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工本人在内的积极性,有效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更令农民工欣喜的是,该政策规定,如果用工单位不能(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的,要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目的是提高(农民工)承租房能力。由此可见,以增强低收入者购房、租房能力为目的,重庆市的住房政策已打通了问题彻底解决的途径。不仅表明了政府切实保障住房制度顺利实施的决心,也使政策的惠及性更多地兼顾到了不同群体。
  住房问题是当前中低收入群体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由此出发,改善住房供求关系、抑制房价上涨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应是为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解决创造更好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如何支持中低收入者购房、租房,方是解决住房问题的基本策略。

南昌:务工的农民工可望享受住房保障政策20080104 08:43:0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1月3日专电(记者 吴华国)新年伊始,南昌市房管部门向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发出新信息,正在制订当中的一项向农民工开放的住房保障政策,可望让在南昌务工的农民朋友享受廉租房保障,满一定期限后还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据悉,南昌市正在制订的有关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 允许用工单位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寓,供在各开发区务工的农民工租住,政府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将给予税费减免;二是对在南昌务工达到一定年限、经济收入稳定且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农民工,允许其在本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全市住房公积金统筹范围,以增强农民工解决自身住房困难的能力。

住房保障惠及农民工须迈三道坎莫言锋20071016中国经济

北京市副市长陈刚日前表示,截至目前,北京已经有13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工。今后,对于北京市中心危旧房地区,北京将采取新的修缮、改善和疏解新模式,就地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同时,外来务工人群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也纳入住房保障规划,今后将逐步解决。(《新京报》1014) 当前,农民工的数量已高达2亿,他们在城市中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的工作,却享受不到与城里人一样的国民待遇。因此,把外来务工人群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与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一样纳入政府的住房保障规划,既是政府公共理性的一种回归,也是农民工公民身份的一种回归。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规划,这还只是一种宏观政策上的表态,像这样的表态,早在20051月份,建设部便已率先作出。其后,厦门、广州等地也先后作出这样的表态。宏观上的许诺,通过微观上的改革化为实质的政策实践,毕竟还有一个过程。住房保障要惠及广大农民工,不仅要作为口号喊出来或是写进规划固定下来,而且要把这一政策目标通过具体的措施实践出来,使之变成农民工们实实在在的利益。具体而言,这一过程须有三道坎要迈过。  其一,要迈过廉租房这道坎。 针对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收入较低的特点,兴建廉租房无疑是解决他们居住问题的最优选择。 遗憾的是,一方面,廉租房的建设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迫于财力,各地廉租房资源有限,而这有限的资源也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开放;另一方面,有些地方虽然建了一些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农民工公寓,但这些公寓没有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准入门槛太高,在无形之中将农民工拒之门外。例如,2005年,长沙市政府曾为农民工集中建了618套廉租房,可在推向农民工时,却设定了苛刻的准入条件,比如入住廉租房的农民工必须月均收入在800元以下、在市区无自有房屋、被用工单位录用在岗一年以上且劳动合同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结果,民心工程遭遇了农民工的集体冷漠,两年过去了,其入住率还不到5%。由此可见,要让廉租房在保障农民工住房上真正发挥作用,除了要政府舍得下本钱,在公共财政上鼎力支持以外,还要从政策上放开廉租房的准入门槛,无条件向农民工开放。
其二,要迈过公积金这道坎。 除了廉租房,公积金也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权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拿公积金对于农民工而言完全是镜花水月之事。当下的中国,老板们的市场道德水平着实不敢恭维,在公积金缴纳自愿的制度前提下,如果指望那些连工资都要拖欠、克扣的老板主动来为农民工缴纳公积金,完全就是与虎谋皮。因此,要让公积金也覆盖农民工,依靠我们现行的自愿性公积金制度显然是不够的。这一点,我们应向香港和新加坡学习,实行强制性公积金制度,让法律确保农民工的公积金利益。
其三,要迈过户籍这道坎。 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户籍歧视,在住房保障方面,大部分城市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申请设定了户籍门槛。比如,在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资格就设定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可见,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现存的城乡分治户籍制度,农民工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公共福利,或许永远都只是一种奢望。

城市住房保障不能撇下农民工http://www.sina.com.cn 20071224 13:37 大众网-大众日报

农民工可以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补贴!1021日,莱芜市颁布了深化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在我省率先把城中村的低收入家庭和在城市中打工的农民工,纳入到了城市的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范围中。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在寒冷的季节里,莱芜市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体系中,无疑是送给农民工兄弟的最温暖礼物。

  应当看到,农民工是城里最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群体。居无定所、寄人篱下,是当前许多农民工的真实写照。有研究表明,长期劳作在城里的农民工,尽管从事的职业不同,技术水平也参差不齐,但他们的居住条件却惊人类似:居住面积狭窄,住房设施简陋,环境差,安全得不到保证,以集体居住为主,家庭形式居住的农民工比例极低。因收入微薄而寒酸,大多数农民工靠自身力量,是难以在城里解决住房困难的。 还应看到,租不起房的农民工,以往被排斥在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之外。我国的城市住房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一座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面向城里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是申请廉租住房的第一道程序。就是说,在城里干着最苦、最脏、最累活的农民工,难以共享城市住房保障阳光。居住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需要,我们不该忽略农民工这个巨大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温家宝总理最近说,政府的职责最重要的是要搞好廉租房,让那些买不起房或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能够租得起房、住得上房。可以说,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从没有像现在这样被重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理应向农民工敞开大门。莱芜市立足市情,在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同时,完善和深化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将那些为城市付出心血与汗水的农民工,纳入到了城市廉租房保障中,这个创新之举值得推崇。 当然,要让廉租房制度惠及广大农民工,仅有一纸文件是不够的。应当承认,地方政府财力还有限,现阶段不可能让每位农民工都能住上廉租房。同时,单身者和已婚者的住房需求不一样。那么,谁有资格申请廉租房,应有一个科学、完善、可行的标准。还有,廉租房保障,主要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地把补贴送到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手中。同时还应加强监管,避免廉租房制度在具体实施中走样变形。

  人人应该生而平等,没有人是孤岛,农民工的住房并非与我们无关。让我们共同努力,从农民工的居住条件着手,让他们真正在城里安居乐业。可以预见,当社保、就业、教育、医疗、居住等制度更多地惠及农民工时,农民工的未来就会充满阳光,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作者:□孙秀岭

城市农民工的住房现状 石家庄学院学报   王晓京2008-1-11

摘要: 中国农民工长期工作在城市, 从事各种职业, 技术水平也高低不同。但是, 他们的居住条件却惊人类似, 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 平方米, 住房设施简陋、环境差, 同质性强, 居住模式以集体居住为主, 居住伙伴多为同伴民工, 家庭形式居住的农民工只占23.3%。尽管居住方面处于绝对剥夺状态, 农民工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仍然表现出中度的满意水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他们选择的参照群体为同类民工, 而且认同当前的市场分配逻辑。但是当结果公平分配原则被他们更多认知的时候, 他们的相对剥夺感会极大提升, 由此产生的后果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巨大挑战。
关键词: 农民工; 住房; 剥夺 一、研究背景及假设
  中国城市住房制度具有特别强的分割性, 每一种制度都硬性地将某一部分人排斥在外, 使受排斥者处于不利地位。[1]过去20 多年, 中国城市在住房改革过程中推出了许多改革模式。如: (1) 从“提租补贴”入手, 建立住房基金, 促进居民个人买房、建房的模式; (2) 从以优惠价出售旧公房入手, 建立住宅基金, 促进提租, 发展个人建房模式; (3) 从新增量的住房制度改革入手, 通过推行新建公房、向个人出售和“新房新租”, 带动现存量的住房制度改革; (4) 小步提租、无补贴思路; (5)“以息抵租”模式, 即根据住宅的价值和使用状况由住户向产权单位缴纳抵押金, 用抵押金的利息冲抵房租; (6)“小补提租, 双向负担, 新建住宅资金统筹”的思路; (7) 现有住房的“小步渐进”式改革与新增住房的“大步就位”式改革相结合的思路, 对旧、新住房分别对待。[2]179-180 所有这些改革措施没有一项涉及到在城市工作的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农民工的住房被排斥在中国城市住房体系以外。
  本研究选择的调查地点是浙江省宁波市。宁波是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重工业基地。改革开放以来, 宁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潜力, 成为国内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宁波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民工。2003年末, 该市外来人口己达170 余万, 外来农民工140万左右。[3]
吴维平、王汉生曾经对上海和北京农民工的住房作过研究, 发现农民工在城市住房的主要类型为租赁房、工棚和单位宿舍三类。[4]92-110 遵循这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也选择了这三类房的农民工作为研究对象, 调查中发现这三类住房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农民工在城市住房的全貌。有人曾对宁波市61 家企事业单位200 名农民工的住房作过简单调查, 发现单位给农民工解决住房和农民工自己租房的分别占到51.30%32.17%, [5]而单位解决住房最多的形式主要是单位宿舍和工地上的工棚( 又称“活动房”) 。本研究从这三类房的农民工中分别随机选择了20 , 一共60 名。这些调查对象的属性为: 男性37 , 女性23 ; 40 名已经结婚, 20 名未婚; 年龄在18- 24 岁之间的有16 , 25-34 岁之间的28 ,35- 44 岁之间的15 , 45 岁以上的1 ; 建筑业从业者20 , 服务业从业者19 , 私有企业从业者19, 零售业2 ; 小学文化程度的7 , 初中文化程度的46 , 高中7 名。他们分别来自安徽(16) , 贵州(4 ) , 河南(3 ) , 湖北(7 ) , 湖南(11) , 江苏(1 ) , 江西(4 ) 山东(1 ) , 四川(5) , 浙江(8 ) 。因此可以认为, 笔者基本可以从上述属性推断当今农民工的总体特征。
  论文提出的基本假设是: (1) 与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相一致, 农民工的住房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个改善过程; (2) 与早期的农民工比较, 后继的农民工越来越注重自己在城市里居住条件的改进; (3)农民工认同城市住房体系, 相对剥夺感弱; (4) 与社会分化的整体状况相一致, 农民工群体内部住房条件有较大程度的分化现象。
  二、农民工住房现状及满意度1.农民工住房现状(1) 城市农民工人均住房面积多年维持在不足4 平方米的水准
  尽管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在过去的20 多年里得到大幅度改善, 全国城市人均住房面积增长迅速: 1978 年为3.6 平方米, 1980 年为3.9 平方米,1985 年为5.2 平方米, 1990 年为6.7 平方米, 1995年为8.1 平方米, 1999 年为9.8 平方米, 2000 年为10.3 平方米, 2001 年为15.5 平方米, 2002 年达到20.4 平方米。2003 年底宁波市居民的住房使用面积已经达到22.54 平方米。该市已经将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1 平方米的家庭全部纳入了住房保障系统, 计划要达到人均12 平方米的最低标准。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 尽管居住在自租房内的农民工居住条件相对好于单位宿舍, 而居住在单位宿舍的农民工相对好于工棚里的农民工, 但是农民工的住房在过去5 年内始终维持在接近甚至低于生存标准的水平, 人均住房面积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准, 见表1
  表1 2000 2004 年宁波市农民工住房种类及人均面积变化情况(单位:平方米)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工棚 3.00 2.53 2.39 2.63 2.63
单位宿舍 4.14 3.40 2.67 3.19 3.04
自租房 6.30 5.42 4.79 6.18 5.47
总人均住房面积 3.80 3.88 3.78 3.82 3.72
标准差 2.32 2.59 2.22 2.21 2.44
标准差系数 0.369 0.343 0.319 0.309 0.309
1978 年、1980 年、1985 年、1990 年、1995 年、1999 年、2000 年、2001 年和2003 年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 中国统计年鉴》 整理而成。② 根据宁波市城市经济社会调查队所作的相关调查而整理的结果,该资料来源见http://www.nblide.com.cn/new_c21ningbo/news/int.asp?id=9653
  另外, 2000 3-4月武汉科技大学和武汉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对武汉市778 户外来人员的住房需求状况进行了调查, 发现只有2.05%的家庭承租较大面积的住房( 80 平方米以上), 24.15%的家庭住房和营业用房合在一起而难以计算居住面积,其余73.8%的家庭住房面积仅在5-35 平方米之间,大部分农民工家庭的住房承租在地下层5 平方米的房间内。[6]10-11 可以推断, 农民工在全国各大城市的人均住房面积有一致的倾向, 即人均住房面积很少。
  (2)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的住房设施简陋、环境差
  截至到2004 年夏天, 宁波市区居民的住房配套率高达98.75%[7]而农民工的住房设施不齐全、住房环境极差。我们在调查中发现, 他们的房间内卫生设备缺乏, 共用自来水龙头、厕所、淋浴, 这些“公用设施”在使用高峰时段非常拥挤甚至出现混乱不堪的局面。建筑工地的民工以及住在单位宿舍的民工不被允许单独开火做饭, 只准吃食堂。农民工房间内桌子、椅子多是他们捡废旧木材自制而成。房间内很少有衣柜, 衣服等日常用品只能随处堆放。农民工居住的工棚、自租房和宿舍周围环境很差, 脏、乱、噪音污染严重, 缺少绿化, 无物业管理, 居室内更谈不上装修。与此相比, 2004 年宁波市区居民住房装修率已达90%, 整洁、绿化面积逐渐增加, 物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2000 年有70% , 2001 年有78% , 2002 年达93.3%的农民工住房内没有床。农民工主要在地上铺木板做床, 或者利用废旧木料自制成“床”。到2003 年有96.7%, 2004 年达98.3%的农民工住房内配置了床, 这些床大多是上、下铺位, 看上去很新。被调查的农民工反映宁波市政府曾经于2002 年底对农民工的住房条件作出了一些规定, 其中硬性要求雇主必须为每位民工配备有床。
  (3) 农民工住房条件同质性强
  中国城市住房市场化改革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城镇居民之间的住房利益分化现象突出。与城镇居民住房分化突出的现象相反, 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表现出异常的同质性。无论从年龄、性别还是职业的纬度对2000 年至2004 年的宁波市农民工的住房面积平均数进行F 检验, F 值均没有达到显著水平。这说明, 城市农民工的住房没有分化现象,不同性质的农民工消费着大体一致的住房。
  尽管农民工住房的绝对条件差, 但是他们对自己在城市的住房满意度水平并不很低, 甚至还接近满意水平的3 分。这种现象与马尔特 鲁布克(Malte L bker) 的研究相左, 他认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 或者说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国家, 90%以上的人体验到了因为全球化而出现的巨大不平等, 并由此产生了很强的相对剥夺感, 有很高程度的不满意。[12]91-128 但是中国城市里的农民工尽管有可能遭受着绝对剥夺, 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并不是很强。
  2.农民工的居住模式 大多数农民工不能与自己的配偶及子女一起生活, 他们被迫与其他陌生人一起居住。因此, 研究农民工的居住伙伴类别及其变化, 一方面可以推测农民工群体内部结构的变迁, 另一方面也可以解读农民工正常生活被剥夺的程度。
  李强指出, 在未来几十年里, 在农民工的居住模式中, 分居的家庭模式会是我国农民工家庭的一种主要模式。他把农民工的家庭模式细分为单身子女外出型, 兄弟姊妹外出型, 夫妻分居型, 夫妻子女分居型以及全家外出型。[8]161-179这说明从家庭生活的角度分析, 农民工处于绝对剥夺状态, 当然这种结果是农民工主动选择的。不过,以家庭形式居住的农民工所占的比例处于上升趋势, 2000 年的16.7%上升到2004 年的23.3%。这暗示着全家外出型模式有可能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居住模式。当然, 在目前状态下, 农民工主要的居住方式还是与其他打工者集体居住, 其比例在2000 年为35%, 2004 年发展到58.3%, 见表2

  表2 农民工居住伙伴的种类、百分比及其变迁
农民工的居住伙伴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样本 样本数 样本数 样本数 样本数
配偶孩子 16.7 10 18.3 11 20 12 23.3 14 23.3 14
自己l 1.7 1 5.0 3 3.3 2 1.7 1 0 0
打工的老乡 15.0 9 13.3 8 15 9 16.7 10 16.7 10
打工的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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