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回答一下两位热心读者的问题,FIO=FUTURE IS OURS,就是其中雄性读者的BLOG。。。。。。
然后问一个问题:南京市长叫什么?
最后是正题,最近许霆案要再审了,“正义人士”又开始在网络上面奔走呼吁,说无期太重,甚至有说缓刑的,更加有说要判银行工作人员渎职的。。。。。
放屁!
利用银行的系统故障先后17次恶意取款17W,携款潜逃一年。
虽然小汪肯定要说我不是法律人士不专业,不能乱说!但是我是银行从业人员啊,哈哈
第一:问题在于是恶意的,恶意比故意还要严重。在明知银行ATM机器出现问题以后,恶意利用其缺陷先后17次取款,肯定是侵占行为,甚至可以是盗窃行为。
第二:在得知是ATM问题后,又伙同他们一起犯案。(另一案犯在事发后被警方劝回,接受行政处罚)许霆没有回来,而是四处潜逃,虽然期间多次主动联系警方,但是都是以无罪处理作为投案的交换条件。在其挥霍完10W多元以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警方直至被捕。
第三:这点非常重要,银行是
金融机构,这一特殊性直接左右了量刑的尺度。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饿保护在国际上也是很厉害的,虽然这是有点不近人情但是在现有
刑法没有改变前这样的量刑也是有根据,并且合法的。司法者在立法者改变注意前就只能这样做。存款账户的名义人和银行的关系,是在前者有正当的取回权的情况下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银行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应当理解为属于
银行管理和占有,而不是名义人事实上管理、持有或占有。不管是不是银行的失误,明知钱不是你的,还要去提取,许霆并没有17W的持有权和管理权,所以可能不能构成侵占罪,诈骗罪要件也不足,可以判立盗窃罪。
另外: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属于银行管理和占有。不论被告人是否有正当的取款权利,只要现金还在取款机内,就属于银行占有。如果有取款权,在取款的时候就是行使债权的行为,所以是正当的,如果没有取款权,在取款的时候就侵害了银行的占有。
第三点才是检察人员提起诉讼的依据,那才是案件事实。至于许霆怎么后悔,他父亲怎样要求还钱,许霆怎样联系警方,主动投案都只是在量刑上有一定的减刑作用,对认定他的行为没有一点作用。如果此案要在法定刑期一下量刑,除非有新的,站得住脚的减刑行为认定,不然无期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