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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前期的教学改革及其优良传统[注释]

[转贴存档]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前期的教学改革及其优良传统[注释]
张国福
〔编者按〕今年是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值此北大百年华诞之际,本刊特发表有关专稿,以作纪念。

北京大学的前身——京师大学堂,是清政府在维新运动推动下,于1898年建立的。该学堂建立后,便逐步筹建政法科大学法律学门,即后来的法律学系。

1898年7月3日《京师大学堂章程》记载,大学堂功课仿照泰西日本所读之书,“参以中学”,分为两类:一曰溥通学;二曰专门学。溥通学有十门,专门学也有十门,其第18门《高等政治学》中设法律学〔1〕。1902年12月《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中又规定,大学堂设大学院、大学专门分科、大学预备科、另附仕学、师范两馆。大学院为学问极则,由分科学生入焉,主研究不主讲授,不立课程。大学专门分科,相当现在的本科,由预科学生卒业升入,设7科35目。其政治科分两目:一为政治学,二为法律学。预备科,由中学毕业生升入,学制三年,分政、艺两科。政科,其课程为:伦理、经学、诸子、词章、算学、中外史学、中外舆地、外国文、物理、名学、法学、理财学、体操,毕业后升入政治(法律)、文学、商务分科,艺科卒业后升入农学、格致、工艺、医术分科。1904年1月13日清廷命张之洞会同张百熙荣庆修定学章,其主要修正是,将大学专门分科改为分科大学堂,把目改为门,即把法律学目改为法律学门,学制四年,其课程分为两种:一是主课,二是补助课。主课有: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法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补助课有: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学生读完以上科目外,如“有欲听他学科或他科大学之讲义者,均作为随意科目。”修业期满,“呈出毕业课艺及自著论说,”〔2〕即可毕业。这个学章弥补了《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的“不足”,也为建立政法科大学法律学门奠定了法律基础。

京师大学堂为建立政法科大学法律学门,1905年3月5日大学堂总监督张亨嘉奏准开办预科,并添招师范生。1906年8月21日学部派张令著为预科监督,1908年预科学生毕业132名,师范学生206名。

预科学生毕业,分科有了生源。1909年清廷派学部参事官林C97D为政法科大学监督,筹办法律学门的开学事宜〔3〕。1910年2、3月开始聘王家驹、程树德、芬来森、李方、王基磐、陈、沈觐、冈田朝太郎、白业棣、博德斯、震軻、科拔、王宝田、徐恩允、嵇镜、巴和为政法科教员〔4〕。招师范第一类学生、译馆毕业学生、预科法文班学生入学〔5〕,3月31日(宣统2年2月21日)京师大学堂政法科法律学门在内城马神庙大学堂旧址举行开学典礼,法律学门正式宣告成立〔6〕。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大学堂学生恐慌远遁,清政府将“学款移作军费,大学遂无形停办”〔7〕。次年2月15日袁世凯任严复为京师大学堂总监督,署理大学堂事务。3月18日严到校视事,并着手筹备复课事宜。5月王世FDA5任政法科学长,各科学生相继返校,大学堂又复开学,学生百余人,政法科不足10人。9月王世FDA5辞职,10月张祥麟继任,届时各科学生仍陆续返校,逐渐增至200多人,其中政法科学生20多人,法律学门有10余人。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教育总长蔡元培着手改革京师大学堂。5月,改大学堂为北京大学校,嗣冠“国立”二字,称国立北京大学校。旋又改大学总监督为大学校 长,以严复任之,改分科监督为各科学长,裁各科教务提调〔8〕。1913年2月改政法科为法科,由余昌任法、商科学长,聘王家驹、芬来森、李方、冈田朝太郎、博德斯、巴和、蒋羲明、汪有龄、沈家FDA6、庄FDA7珂、钱大任、朱文黼、王正廷、张辉曾、朱深、FDA8谷孙藏、陈治安、魏宗莲为法科教员。5月,法科毕业学生25人,其中有法律学门学生刘镇中、朱文黼、赵策安、区宗濂、郑彤雯、沈文FDA9、何*8先、冯士光、浦武、章鮍、王斌、王治焘、娄*;等13人〔9〕。这是北京大学法科法律学门第一届毕业生。9月北大分科在汉口、北京、上海招新生120多名,11月又续招120余人,其中有法律学门一个班。12月余C97D昌辞职,次年1月由大理院推事林行规兼法、商科大学学长,是时又请芬来森、李方、冈田朝太郎、巴和、朱深、FDA8谷孙藏、陈治安、魏宗莲、伍朝枢、吴乃琛、张廷骧、刘光谦、陈宗藩、盛德、张象火昆、孙恒、唐演为法科教员。1917年法科毕业学生99人,内有法律门学生多人。

教育部对京师大学堂改革方才开始,袁世凯便日趋反动,1912年7月蔡元培辞职,由次长范源任教育总长。范就职后,为继续改革北京大学的教育制度,完成蔡元培总长时期未竟之业,10月24日颁布《大学令》。该令未及施行,1913年1月范源FDB6总长也宣布退出内阁。1916年6月6日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而亡,黎元洪继任大总统,范源FDB6亦复任教育总长,并推荐蔡元培为北京大学校长,12月26日大总统发布任命令:1917年教育部又修正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设预科、本科、大学院,预科修业两年,本科四年;置校长、各科学长和评议会、校长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各科学长主持该科事务,评议会由各科学长、正教授及教授互选若干人组织之,以校长为议长,审议学科设立废止,学科课程、大学内部规则、学生试验和风纪等事项〔10〕。

1917年1月4日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依《大学令》对北大旧学制进行全面改革的同时,对封建官僚盘据的法科法律学门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第一,改革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教授治系的制度。原北京大学设预科、法本科,预科学长徐崇钦,法本科学长王建祖,两科各自独立,彼此甚少联系,再加学长间相互争雄,给学校造成很多困难。1917年9月学校决定废预科学长,由法科学长王建祖统一管理本、预科事务,称法本科、法预科。法本科置四个学门,一为法律门、二为政治门、三为经济门、四为商业门。法律门设教授会,1918年1月成立,由黄黼馨、张孝移、钟赓言、康心孚、鹏屠振、黄右昌、雷孝敏、左德敏、余C97D、梁宓、周家彦、陈介、何基鸿、王景歧等人组织之〔11〕,以周家彦为主任。该会的职责有二:一为讨论决议“本部教授法之良否”,及“教科书之采FDB7”;二为参预讨论“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和“应用书籍及仪器之添置”〔12〕。1919年12月3日北京大学评议会又议决取消科制,改法律学门为法律学系。系设主任和教授会。主任由本系教授会公举、任期二年。第一届主任为黄右昌教授,1920年4月黄任期已满,开始选举第二届主任,黄君又连续当选。如1920年4月20日《北京大学日刊》登载:“法律系教授会布告:

本会改选主任,仍系黄右昌先生当选,特布。”1922年何基鸿当选法律系第三届主任。教授会由教授讲师组织之,其职权沿用旧制。足见,改革后的法律系实行教授治系,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广聘有真才实学的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原法科教师,有的是政府官员兼职,有的是不学无术,有的是外国使馆介绍来的滥竽充数的所谓教员。他们在上课时,不是陈词滥调,讠夸讠夸其谈,就是海阔天空,胡拉乱扯,致使教员讲课无兴趣,学生听课打瞌睡。1917年蔡元培开始逐渐解聘了一批不称职的国内外教员,辞退了兼职官吏,聘当时有真才实学的毕善功、徐墀、黄振声、黄国聪、张祖训、陈长乐、徐崇钦、黄右昌、陈启修、马寅初、周家彦、左德敏、胡钧、陶履恭、康宝忠为法本科教授,钟赓言、余昌、林行规、陈介、屠振鹏、王荫泰、徐维震、张孝移、严鹤龄、稽岑孙、陈继善、朱神恩、李傥、黄康年、姚憾、申鸿琛、熊遂、朱祖钅宏、龚湘、梁宓、林彪、何基鸿、雷孝敏、徐新六、张煜全、陈长蘅、朱鹤翔、何尚平、罗文干、王景歧、陈兆火昆、王启常为法本科讲师;请李景忠、白来士、梅尔慈、韩述组、郭汝熙、林损、朱锡龄、吴曾鉞、何德美、王彦祖、黄振华、伦明、陈怀、卫而逊、马裕藻、朱宗莱、刘复为法预科教授,卫国垣、钟锷、吴祖耀、陈定谟、黄国恩、林葆恒、黄人望、沈颐、梁钜屏、刘富槐、宋建FDC2、王敬礼、柴春霖、孙广昭、吴勤训、陈守真、梁敬钅享、陈廷均为法预科讲师,白雄远为法预科体操教员〔13〕。1919年法律学系成立,1920年又聘黄右昌、周龙光、燕树棠、陶孟和、毕善功为法律系教授,张孝移、左德敏、何基鸿、陈介、邹宗孟、王景歧、周泽春、陈瑾昆、姚憾、冯承钧、梁宓、程树德、包荣第、刘蕃、李芳、王宠惠、罗文斡、廖书仓为法律系讲师,钱政*8为助教〔14〕。自此,教师讲课有内容,学生听课有精神,教学质量也提高了。

第三,改革招行制度,为平民敞开入学大门。原京师大学堂分科招取学生,皆为举人、贡生,民国初年,北京大学法科招生,也多取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之子弟。蔡元培任北大校长后,反对招生中的出身、等级、资格限制,主张严格按考试成绩录取,如1922年修正《北京大学招考简章》〔15〕中规定:

投考资格:本校今年招考预科及法律系本科一年级生。凡“投考预科者,必须中学校毕业,但其所认考之外国语为德文、法文,则有中学毕业同等学历者,亦得报考”。投考法律系本科者,必须有高等或专门学校毕业证书,或公私立大学修业证书。

报考日期地点及手续:自7月1日至15日,在北京者到本校报名,在上海者到西门外江苏省教育会报名。报名时,须交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毕业文凭、试验费二元及最近4寸半身相片一张,并详细填写履历表。

试验程序及科目,预科考试分两次,先初试,后复试。初试科目为:国文,解释文义。作文、及句读。外国语,(英文、法文、德文或俄文)文法,翻译。数学、算术、代数、平面几何。复试科目为:中外历史、中外地理,物理化学、博物。但初试不及格者,不得复试。法律系本科考试科目为:

一、国文:应试程度须略通中国学术及文章之流变。

二、外国文:英文,或法文,或德文。

1曾读过数种文学书,能列举并批评其内容;

2能以国语与外国互译;

3能作文,无文法上之谬误。

三、数学:代数、平面几何、平面三角。四、论理学:须了解演绎归纳的方法及其应用。(数学与论理学二科任选一科)

五、历史:须FDC5过中国通史及西洋通史,其西洋史亦可用西文本。

各科考试以60分为及格,每科试验时间以二小时为限,但本科英、德、法文,得延长至3小时。纳费:考生录取后,统于10月5日以前到校,逾限取消入学资格,考生报到时,本科学生每年交纳学费现洋30元,预科每年25元,另皆交体育会费现洋一元。

从招生简章来看,只要身体健康,学历合格,并有文凭,便可报名。考试及格,交纳学费,就可录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如此,便为平民,主要是资产阶级敞开了入学的大门。

第四,修订课程、实行选科制,蔡元培反对过去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方针制定法律学门的课程,也不同意全盘西化,他主张按“贯通中西”的原则修订法律系的课程。所谓贯通中西的原则,即中国固有的学问,要用科学的方法去研究,西洋发明的科学,也要用“西洋方法来试验〔16〕。1918年法科教授会根据蔡元培的主张修订法律学门课程,是年他们修订的课程分为两类:一为主要科目,二为随意科目。主要科目有:罗马法、宪法、民法(总则)、参考法(民法)、刑法、经济学、第二种外国语、民法(债权物权)、民事诉讼法、刑法(各论)、参考法(刑法)、平时国际公法、民法(亲属)、商法、参考法(商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行政法、本国法制史、破产法、战时国际公法、民法(继承)、国际私法、特别研究。随意科目有:政治学、日本文、财政学、社会学〔17〕。1919年法律系教授会又多次对该系课程进行修改。1923年9月修成《法律学系课程指导书》。书中规定,法律系课程分两种:一为必修科目,一为选修科目。必修科目为:民法(总则)、刑法(总则)、宪法、外国法(用原文教科书讲授英法德民法大要)、经济学原理、民法债权(总论)、民法物权、民事诉讼法、刑法分则、行政法总论、外国法(用原文教科书讲授英法德债权大要)、民法债权(各论)、民法(亲属)、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国际公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各论)、外国法(用原文教科书讲授英法德商法大要)、民法(继承)、商法(商事通例票据船舶)、国际私法、专门研究(另定有简章)。选修科目为:罗马法、法院编制法、第二外国语、财政学总论、破产法、社会学、社会立法论、法律哲学、中国法制史〔18〕。

在必修科目中,有一门《专门研究》,这是法律系四年级学生必修课,也是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方法。为此,1923年9月24日法律系教授会议定《法律学系专门研究简章》,同月29日修正公布〔19〕。该简章规定,四年级学生专门研究方法有二:一是译书,二是撰写论文。译书,即学生用英文、或法文、或德文、或日文为主翻译原版书15000字。论文,就是撰写论文8000字以上。统于每年4月10日以前交给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及格者,分甲乙丙三等。当本系教授会认为有复印价值时,得由教授会请求本校代为付印,如版权人原页自付印者,听之。不及格者,提交本系教授会议复核之。

1918年法科法律学门开始实行选科制。所谓选科制,即学生在四年中习满80个单位〔20〕,就可毕业。在这80个单位中,要必修二分之一,选修二分之一。选修时不仅可选本系的课程,外系的课程也可以选。这样,既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也有利于培养专门人才。

第五,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检查教学效果。考试既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水平,又是巩固学生学习知识及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一种制度。因此,1918年1月北京大学评议会议定了《法科试验规则拟稿》〔21〕。该稿规定,法科考试分为三种:一为临时考试,二为学期考试,三为学年考试。考试成绩取百分制,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为80分以上,乙等为70分以上,丙等为60分以上,丁等为60分以下。各科分数由临时考试及学期或学年考试分数决定之,学期平均分数取每学期各科目分数之和以科目之数除之,学年平均分数以学期平均分数之平均分数为之,毕业平均分数以学年平均分数之平均分数为之。凡学生有考试不及格之科,须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习此科。如学生一学年中有9单位以上不及格,补考又全不及格,或二学年中每年有6单位不及格,补考也全不及格者,令其退学。若因特别事故于学期考试缺席者,得学长之允许,可以补行考试,但此种事由以下列各项行之:①至亲丧亡或重病;②本身疾病。补行考试日期,由学长指定,至期不出席者不得再请补考。拟稿公布后,法律学门或以后法律系由于严格的按拟稿规定的试验规则进行考试,使学生的学习成绩有了较大进步。如1924年5月19日《法律学系教授会布告》(一)中云:“本届本系四年级各生,经本教授会开会审查,考试及格应准毕业者计共68名”。布告(二)中又说:“本届本系毕业生论文及译文之成绩,经本系教员评定及本系教授会审查后,认为较前显有进步”〔22〕。

第六,制定规则,加强纪律。1918年3月23日北京大学评议会制颁了《教室规则修正案》、《请假规则修正案》和《惩戒规则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①学生以鸣钟为号按时上课下课,当教员讲授未毕时不得先离教室,学生入教室后按编定位次入座,不得任意挪移。教员点名时,学生未到者,即记旷课,点名后逃课者,也以旷课论。教室内外以严肃为主,不得大声叫唤、歌唱、毁坏桌椅门窗玻璃等物。听课时须奋勉精神,不可稍有形容困顿精神不振等弊。受课时学生不得擅离位次,不得随意出入,不得阅览本堂课本以外之书籍,不得随地吐痰,不得涂抹墙壁。当听课有疑问时必俟授课完毕,方能起问,但仍不能旁及本课以外之事。②每日授课,学生如缺席者,必事前请假,或课后续假,否则,以旷课论。请事假时,必亲至教务处填具假条,详细说明理由,托人代请者无效。请病假时,本人如不能办理,由家属或托同学代请,但必须有医生证明,请假缺席在一学期内每十小时应减学年或学科平均分数半分,凡未请假或续假而旷课者,每一时均作二时计算,但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例外:(甲)重病假;(乙)丧假。③凡学生对于所习各种功课,有敷衍塞责,屡戒不悔者,或在教室实验室内违背教员命令及言动无礼者,如担任教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命其对于所授功课暂时停学。当学生受停学处分时,由任课教员将详细事由及停学日期函达教务处转告该生知悉,在停学处分终止或取消以前,所有钟点均应作为缺席。凡学生犯有下列各款之一,而情节较轻者,由学长谴责命其悔改:(甲)违犯校规者;(乙)对于职员无礼者;(丙)屡次请假者;(丁)与同学交恶者;(戊)辱骂夫役人等不顾行检者;(己)凡有不正当行为与校内风纪有关者。犯下列各项者,给予记过处分:(甲)曾经谴责仍不悔改者;(乙)犯前项各款之一而情节较重者;(丙)在校内或斋舍滋生事端破坏秩序者;(丁)一学期内旷课至十小时以上者。犯下列情节之一,令其退学:(甲)不法行为校长认为与本校秩序或名誉有重大关系者;(乙)一学年内记过三次者;(丙)连续留级两次后仍不及格者;(丁)一学年内有九单位以上不及格者;(戊)每学期由开课起二十日以上未曾到校,亦未请假或假满至一月以上而不续假者。当学生受有退学处分时,应将详情宣布校内,并函告该生家属及保证人。法律学门(系)因为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则,加强了学生的纪律性,从而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设立法律学门研究所,培养法学研究人员。1918年根据《北京大学研究所简章》的规定,建立了法科研究所。该所内又分置三个门所:一为法律学门研究所;一为政治学门研究所;一为经济学门研究所。法律学门研究所,设主任教员一人,由校长推荐黄右昌任之〔23〕。聘王宠惠为《比较法律》教员、张嘉森为《国际法》教员、周家彦为《行政法》教员、罗文轩为《刑法》教员、左德敏为《保险法》教员、康宝忠为《中国法制史》教员、陈长乐为《美国宪法》教员〔24〕。招姜景暄、宣杲、罗干兰、姜景煦、张幼良、肖毅、谭澄、周蔚绶、甘均道、马宗FDC7、江钟麟、梁FDC9、赵源逢、朱宝铭、冯翰澄、杨肇烦、龙沐棠、田泽澍、赵鸿煮、严彭龄、陈鹏程、朱卓、程荣祥、杜灵俊、曹鎏、刘士FDA9、许灼芳、陆俊、余锡恩、陈士熊、章瑗、杨奎明、陈佩璋、崔允恭、伍宗衍等35人为比较法律研究员、陈鹏程、盛世煜、江钟麟、甘均道等4人为宪法研究员、余锡恩、陈士熊、章瑗、朱卓、崔允恭、伍宗衍等6人为刑法研究员,桂健FDC8、陈佩璋等2人为商法研究员,陆俊、罗怀、施肇FDC9、杨宗涧、李振寰、毛以享(旁听)等6人为国际法研究员。〔26〕。另法科研究所还招吴大业、凌昌炎、季手文等13人为通讯研究员(即凡有入研究所之资格而以特别事故不能直接为通常研究员者,如得校长或学长或本门主任职员之特许,可为通讯研究员)〔26〕。各员进所后,先由教员指定研究科目,认真读书,努力学习。次选定论题、撰写论文、送教员公同审议,如接受,交大学图书馆保存,或节要择登月刊。若不收受,由各教员指出应修正之处,付作者自行修之〔27〕。此为法律门研究所培养的第一批法学研究人员。

第八,组织社团,举办讲座。北京大学广大师生根据资产阶级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的原则,本“兼容并包主义”〔28〕,组织了进德会、哲学会、理科化学演讲会、雄辩会、音乐会、书法研究社、画法研究会、体育会、静坐会、技击会、阅书报社、学生储蓄银行、数理学会、新潮社、世界语研究会、佛学讲演会、英文演说会、新闻学研究会、戏剧研究会、地质研究会、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社会主义研究会、法律研究会、罗素学说研究会、歌谣研究会、健身会、平民教育讲演团、青年互助团、消费公社等团体。这些社团组成后,定期或不定期的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法律系学生不仅听法学讲座,还听文学、新闻学、哲学、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地质学、美学戏剧学、体育学等方面的讲演。不但了解旧文化,也接受了新文化、新思想。因此,既学习了在课堂上学不到的法学知识,也学到了其他学科的基本常识,成了博学多识的人才。总之,法律学门经过教学改革,完成了两个转变:首先,由旧官吏控制的法律门变成了资产阶级教授会民主管理的法律学系;其次,由培养官吏的学堂变成了法学教育和科研基地。

法律学系经过教育制度的改革,还使广大师生开阔了眼界,活跃了思想、知道了国内外政治形势,增强了爱国热忱。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919年1月英美法日意等战胜国在巴黎召开所谓和平会议,决定把德国侵略中国时掠夺的特权转让给日本,而北京政府也准备签字承认。5月2日当这个消息传到北大,全体师生哗然,三五成群的讨论外争国权、内惩国贼的办法。5月3日晚7时全校学生在法科(后来的北大三院)礼堂举行集会,北京13所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也派代表参加。会上,推经济兼法律系讲师廖书仓〔29〕为主席,法律系二年级学生谢绍敏〔30〕、法预科学生丁肇青〔31〕等相继发言,揭露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罪行,抨击北京政府卖国的丑恶面目,当谢绍敏讲到最愤怒的时候,立即咬破中指,裂断衣襟,血书“还我青岛”四个大字〔32〕,届时群情更加激愤,于是决定明日举行游行示威。5月4日北大与北京其他学校学生3000多人在天安门广场集会,并把谢绍敏“还我青岛”血书,挂在天安门前,金水桥南面〔33〕。会后进行游行示威,法律系学生多数参加了游行,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有名的“五四运动”。

“五四运动”后,新文化在北大师生中更广泛而深入的传播,且有了质的变化,有些先进知识分子开始寻找救国救民的新途径,1920年3月北大有几个知识分子开始研究马克斯的著作,并在暗地里发起组织一个研究会。伴随新文化运动的发展,1921年11月17日法律系学生高崇焕(居发起人之首位)与其他系18名学生一起公开发起组织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他们在启事中说:“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以研究关于马克思派的著述为目的”,“对于马克思派学说研究有兴味的和愿意研究马氏学说的人,都可以做本会的会员〔34〕。1922年2月2日该会发展到63人。1920年12月2日李大钊等8人又组织了《北京大学社会主义研究会》。其宗旨是:“集合信仰和有能力研究社会主义的同志互助的来研究并传播社会主义思想”〔35〕。在8名会员中,有法律学系学生两人:一是何恩枢,二是徐其湘。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和社会主义研究会成立后,为北京共产主义小组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组织和理论基础,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也创造了条件。

1924年至1927年法律系教授会选举王世杰为主任,并继续按蔡元培的思路改革教学制度,此,招生制度、课程和考试制度日趋完善。法学研究也很活跃,学生人数逐渐增加。首先,以课程言。据1925年至1926年度《法律学系课程指导书》记载:第一学年必须科目为(附任课教员姓名):民法总则(余C97D昌)、刑法总则(张孝移)、宪法(王世杰)、外国法(用原文教科书讲授)(郑天锡、梁仁杰、左德敏)、经济学原理。选修科目为:罗马法(燕树棠)、法院编制法(林彬)、第二外国语。第二学年必修科目:民法债权总论(林志钧)、民法物权(黄右昌)、民事诉讼法(陈瑾昆)、刑法分则(张孝移)、行政法总论(白鹏飞)、外国法(用原文教科书讲授)(张志让、梁仁FDA9、左德敏)。选修科目、财政学总论、第二外国语。第三学年必修科目:民法债权各论(张瑾昆)、民法亲属(黄右昌)、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条例)(李浦)、民事诉讼法(石志泉)、强制执行(陈瑾昆)、国际公法(周览)、刑事诉讼法(夏勤)、行政法各论(白鹏飞)、外国法。选修科目:破产法(左德敏)、社会学。第四学年必修科目:民法继承(黄右昌)、商法(商事通例票据船舶)(李浦)、国际私法(程树德)、专门研究。选修科目:法律哲学(燕树堂)、中国法制史(冯承钧)、法医学(周振禹)、社会立法论。〔36〕。其次,以法学研究言。法律学系在十年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提倡法学研究,故本系教员撰写或翻译了不少有学术价值的书籍和讲义。如程树德著《九朝律考》(1927年12月版),《中国法制史》(1928年5月版),黄右昌著《罗马法》(1915年2月版),《法律的革命》(1929年8月版),白鹏飞著《行政法总论》(1927年7月版),《法学通论》(1928年8月版),王世杰著《比较宪法》(1927年9月版),周览(周鲠生)著《国际法大纲》(1929年10月版),罗文轩著《狱中人语》(1925年9月版),夏勤著《刑事诉讼法要论》(1921年版),夏勤、郁嶷合著《法学通论、中国法制史》(合订本,1925年版),《法学通论》(1927年10月版),张嘉森译《国际立法条约集》(1912年版)石志泉释《民事诉讼条例释义》(1922年5月),程树德述《比较宪法》(1927年10月版),《国际私法》(1927年10月版),陈瑾昆述《民法总则》(1927年10月版),李浦述《商法公司条例》(1927年10月版),《海商法》(1927年10月版),石志泉编述《民事诉讼法规及判例》(1918年版),夏勤述《刑事诉讼法》(1927年10月版),《刑法分则》(1927年10月版),夏勤、郁嶷合述《法学通论及编制法》(1927年10月版),等等。再次,以学生人数言。蔡元培校长到校前,法律系学生人数很少。如1913年全校毕业学生144人,法律学门有13人,占全校毕业生的百分之九强。1916年全校毕业学生62人,法律学门毕业生为0。1917年全校毕业学生204人,法律门毕业生仍为0。蔡元培到校后,法律系规模有巨大发展。如1920年至1927年北京大学14个系共毕业学生2229人,法律系有536人,占全校毕业生的百分之二十四强,成为全校最大的系。

北京大学(包括法律学系)的教育制度改革,遭到北洋军阀的反对,“研究系彭允彝之压迫,安福系章士钊之摧残”〔37〕。1927年6月奉系军阀张作霖在北京称大元帅,以刘哲为教育总长。8月刘亻并国立九校为京师大学校,以本校法科为京师大学校法科第二院,派林修竹为学长。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打败张作霖,北京大学学生组织复校委员会,要求恢复国立北京大学的名称和组织。时国民政府未理学生的意见,将京师大学校改为国立中华大学。未久,又议定实行大学区制,改北京为北平,乃再改国立中华大学为国立北平大学,划冀热两省平津两市为北平大学区。以本校文、理、法三科为北平大学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派谢瀛洲为法学院院长。北大复校委员会以北京大学素有国际声誉,不应消灭其名称,更改其组织,再次“向政府力争”。1929年春,“政府命改本校为北大学院,隶国立北平大学,内部组织,恢复十六年(1927年)8月以前之旧,对外亦仍用国立北京大学译名(University of Peking)〔38〕。8月南京政府决定取消大学区制,恢复国立北京大学名称,离北平大学而独立,至此复校工作告成。北京大学复校后,1931年蒋梦麟校长开始按《大学组织法》(1929年7月26日南京政府公布)改变学校和法律系的教学制度。首取消预科,改法科为法学院,院长周炳琳。该院内置三系:一为政治学系,二为经济学系,三为法律学系。法律系设主任及系务会议。主任由周炳琳商请蒋梦麟同意,聘戴修瓒教授充之,负责主持法律系教学计划的实施。系务会议由系主任、教授、副教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教学事项〔39〕。次改变招生制度。1934年6月修正《国立北京大学入学考试简单》规定,凡报考法律系者,必是公私立高中毕业生,或公私立六年制师范学校毕业生,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毕业生(后两种师范生,必服务教育事业一年以上者)呈验毕业证书,填写报考履历片,交二寸半身像片二张及报名费三元,即可报名。报名后,按简章规定时间、地点持准考证入场考试。考试科目为:党义(必须及格):国文(300分);英文(400分);数学(代数、几何、平面三角,150分);史地(150分)。考试合格者,予以录取。再修订课程。1931年法学院修订的法律学系课程大纲规定,必修科目为(附任课教员):党义(王先强)、民法总则(燕树棠)、政治学概论(浦薛凤)、经济学概论(卢郁文)、心理学(樊际昌)、国文(国语组)、第一外国语英文(外国语组)、第一外国语德文法文或日文(外国语组)、第二外国语英文(外国语组)、罗马法(赵之远)、民法债编总论(刘志FDD4)、民法物编(余启昌)、特种民事法(公司法、何基鸿)、民事诉讼法一(李怀亮)、刑法分则(林彬)、英文法律选读(燕树棠)、第二外国语德文法文或日文(外国语组)、民法债编各论(戴修瓒)、民法亲属编(林彬)、特种民事法(保险法、李浦)、民事诉讼法二(石志泉)、刑事诉讼法(陈瑾昆)、强制执行法(于光熙)、补讲民法物编(刘志FDD4)、行政法各论(白鹏飞)、国际公法(王化成)、民法继承编(林彬)、特种民事法(票据法、戴修瓒)、特种民事法(海船法、戴修瓒)、补讲民法债编各论(刘志FDD4)、国际私法(燕树棠),党义二(王先强)、论文;选修科目为:中国法制史(程树德)、德国法(何基鸿)、破产法(王家驹)、社会学(许德珩)、法理学(赵之远)、中国法制史专题研究(程树德)、劳工法(何基鸿)、法医学(刘兆霖)〔40〕。四取消单位制,实行学分制。所谓学分,即凡需课外自习之科目,以每周上课一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学分,实习及无需课外自习之课目,以二小时为一学分。学生四年内修满132分,方可毕业。第一二学年每学期选习学分,总数至少习满16学分,至多不得超过22学分,第三四两年每学期至少习满14学分,至多不得超过18学分。〔41〕。蒋梦麟的“改革”,与蔡元培时期相较,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将系主任由选举制改为聘任制;二是,实行党化(国民党)教育,增加党义一科。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方才复课,学生们便倡议组建法律学会,1929年11月26日在二院宴会厅召开成立大会。会上,通过了《北京大学法律学会简章》,选举了执行委员、组建了执行委员会。简章规定:“本会以研究法律学理及其应用,并促进本系之发展为宗旨”〔42〕。1931年5月1日法学会召开第三次执行委员会,决定分民法、刑法、宪法、法理学、劳动法、土地法、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际私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中国法制史、法医学、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英美法21个研究组〔43〕进行研究。自此,法律系的科学研究又开始活跃起来。

1931年9月18日日本开始侵略东北,法律系学生为了反对日本侵略中国的罪行,与全校同学一起组织了抗日运动委员会、北大反日会等团体,积极进行抗日活动。1937年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不抵抗政策,日本又进一步侵略华北,届时法律系学生有些奔向抗日战场,有些辗转南下抵达昆明,编入西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法律学系。

综上说明,法律学系前身法律学门,是在维新运动浪潮推动下建立的。辛亥革命后,中国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又对它进行全面民主改革,再加新文化广泛深入的传播,使广大师生具有爱民主、爱科学(包括法学)、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特别是有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研究马克思学说,传播社会主义思想,这就是法律学系前期的优良传统。今年在庆祝北京大学百年诞辰的大喜日子里,我们应该发扬过去改革的精神,继承法律系前期的优良传统,把我们系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世界一流的法律学系。

注:

〔1〕《北京大学史料》第1卷第82页。

〔2〕《大学堂章程》,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1卷,第103页。

〔3〕《学部官报》第84期。

〔4〕《国立北京大学艹周年纪念册》。

〔5〕《直隶教育官报》第1期。

〔6〕《学部官报》第118期。

〔7〕〔8〕《国立北京大学建校五十周年大事年表》。

〔9〕〔10〕〔13〕〔17〕〔23〕《国立北京大学二十周年纪念册》。

〔11〕《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4月27日。

〔12〕《学科教授会组织法》,1917年12月11日《北京大学日刊》。

〔14〕《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中华民国9年11月编。

〔15〕《北京大学日刊》1921年5月20日。

〔16〕《蔡元培校长在本校第25年成立纪念会的演说》,1922年12月23日《北京大学日刊》。〔18〕〔19〕《北京大学日刊》1923年9月21日、10月1日。

〔20〕一个单位,即每周一小时的功课,学满一年,就是一个单位。民国10年编:《北大生活》。

〔21〕〔24〕〔26〕《北京大学日刊》1918年1月18日、3月19日、3月22日。

〔22〕《北京大学日刊》1924年5月20日。

〔25〕《法科研究所研究员一览表》,1918年3月20日《北京大学日刊》。

〔27〕《北京大学日刊》1917年11月16日。

〔28〕《北京大学卅一周年纪念刊》,第15页,1929年12月17日。

〔29〕1920年11月编:《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

〔30〕1930年2月北大注册部编志科编:《国立北京大学毕业学生一览表》。

〔31〕1948年12月国立北京大学出版部出版:《国立北京大学历届同学录》。

〔32〕〔33〕《文史资料选辑》,第61辑。

〔34〕《北京大学日刊》,1921年11月17日。

〔35〕《北京大学日刊》,1920年12月4日。

〔36〕《北京大学日刊》,1925年10月5、6日。

〔37〕《北京大学复校宣言》,1929年7月20日《北京大学日刊》。

〔38〕1934年度《国立北京大学一览》。

〔39〕《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32年6月16日公布,1932年6月18日《北京大学日刊》。〔40〕〔43〕《北京大学日刊》,1931年9月22日、5月7日。

〔41〕《国立北京大学学则》,1932年12月15日公布,1934年10月26日修正。

〔42〕《北京大学日刊》,1929年11月28日。
http://www.chinalawinfo.com/fxsk/FXKW/articleshow.asp?fid=1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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