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炒作与媒介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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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钱永红 《少年儿童故事报》 程士庆 近段时间,某报连续报道了当地某小学一位班长收取同班同学少量财物的事件。在这些报道中,该报将班长的身份一直公开到具体某校某年级,在无意中透露了班长的真实身份(该校该年级仅有一个班级)。这一举动,在当地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首先是班长的家长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他们发现班长在事情曝光以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仅成绩滑坡而且性格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他们最担心的是,孩子以后升学,初中、高中、一直到大学、甚至走上社会,周围的人还会不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她?这个心理包袱她还要背多久? 同时,班长所在的学校也表示对此类炒作有很大的意见。该校的校长认为某报未和学校协商而轻率报道的做法是不负责任的,给当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班长的班主任也指出在学校了解到她犯了错误以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一方面对起进行批评,另一方面通过个别谈心等方式使她逐步认清了自己的错误。但媒介一介入炒作后,使学校的努力前功尽弃。
这件事的副作用恐怕是媒介始料未及的。笔者也听一位党报记者谈起他的一段亲身经历。 那是起因于一个午夜节目的听众热线,有一位少年作案后承受不了心理压力,打进热线谈了他作案的经过。于是,报社即派他去跟踪整个事态的发展:主持人的苦口婆心、与邮电公安部门的通力合作等等,直到一个月后由主持人陪同案犯去投案自首。应该说,只要写出报道,因其掌握的都是第一手材料,一定会是一条热新闻。但这位记者在权衡了自己报道轰动和核仁家庭难以走出阴影之后,毅然选择了放弃报道。他一个多月的精力也都白费了,但他至今认为很值得。令人起敬。 同样地面对会被炒热的新闻题材,不同的新闻工作者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应该说在后者媒介自律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所谓的媒介自律是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对社会和国家尽责。 笔者认为,媒介自律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媒介自律要求新闻单位依法监督。不仅仅是要依照《宪法》、《刑法》,还有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便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如果了解了这些法律条款,这家报社可能就不会将此事公诸于众了。所以,依法监督还要求媒介从业人员懂法,自觉依法自律。 同时,媒介自律也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严格遵循《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媒介不能单纯追求轰动效应。人们应当不会忘记台湾歌星白晓燕在谈到她被绑架的女儿遇难一事时,泣不成声:如果不是媒介过早介入,我女儿不会被撕票的。让人痛心也让传媒警醒。 另外,媒介自律还要求传媒根据不同的媒介对象,设置不同的传播内容。如笔者之一在少儿报刊工作,平时就会收到一些小读者的自由来稿,而其中的一些内容,虽也有一定的教育意义,但可能刊出后会刺伤一部分读者的自尊心,所以,在处理此类稿件时,笔者往往以"恐有实指"为由建议撤稿。 当然,传媒从业人员热衷于炒作新闻也不是没有理由的。 时下,最热门的说法是"媒介产业化",所谓"产业化"即是按企业的管理运作方式类运作媒介,而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效益的最大化。所以,各媒体将提高发行量,扩大广告收入和资本的二次运作作为主要目标。一时间新闻探子人头攒动,绝对隐私掀起万丈波澜。新闻炒作也成了98新闻界最"天经地义"的现象。 但作为经济的传媒的同时,新闻单位还是社会的传媒。应当充分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只有在媒介有充分的自律意识和有效的自律措施的前提下,新闻竞争才会是有序的、健康的。(浙江在线) (完) 新闻炒作与媒介自律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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