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的“封杀令”与媒体的采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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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7日,广州《足球报》在其当天出版报纸的显著位置上,刊登了《“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的文章(署名广哲),该篇报道中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将中国足球列为“不良资产”,因而明确指示国有企业应将其完全剥离。 1月9日傍晚,中国足协发表声明,对1月7日《足球》报发表“国资委阻击中国足球”一文报道做出正式表态,中国足协认为,广州《足球报》的这篇报道“严重失实”给中国足球和国资委都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中国足协决定:一、要求广州《足球报》要澄清此事,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恶劣影响。二、从即日起,中国足协取消广州《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足球报》对此事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权利。三、中国足协希望其他媒体、记者在足球采访报道中,要本着对中国足球、对社会负责任的精神,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报道,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1月10日上午,足协针对《足球》报的“封杀”令已经体现在国足训练场上,国足副领队吕枫亲自下场将《足球》报的摄影记者请出训练场。 1月10晚,《足球》报总编辑谢奕昨晚就中国足协处罚作出声明,强调《足球》报有关报道不存在“失实”,中国足协也没有权力断定本报的报道“失实”。并认为他们的报道探讨“中国足球目前是否不良资产”,“国有企业是否应退出足坛”的问题,是本着对中国足球善意,负责的出发点,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中国的宪法赋予我们权利和自由讨论这个问题。谢奕在声明中还指出中国足协对《足球》报的这个处罚违宪违法,限制了新闻自由,他们有权利不接受足球报的采访,但没有权利剥夺限制任何记者采访的权利,如果中国足协不收回该处理决定,《足球》报将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国足协,捍卫报社的正当权利。
一、采访权应受到保护 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采访权在目前的新闻法理论上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有学者认为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就是指他们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采访权属于记者个人的民事权利,是新闻记者作为公民的个人人身自由权的一部分。光明日报社法律处处长黄晓博士则认为,采访权不纯粹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因为报道与否不是由记者自己的意愿决定,不是记者依照自己的合意决定是否行使的民事权利,而是其职责所在。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应适当向公众利益的捍卫方倾斜。 充分而完备的表达自由至少包括:(1)了解信息的自由;(2)持有信息的自由;(3)传播意见的自由;(4)接受意见的自由;(5)意见表达方式的自由。可见,公民知情权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隐含权,隐含在“表达自由”的内容中。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然说人民要管理各种事务,就必须知道各方面情报,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应主动地或应公众请求公开这些情报,以使人民“知”和“行”,否则,让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便是一句空话。诚如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所言“不掌握正确的信息情报及获得信息情报的方法,(所谓)人民的政府只能是滑稽喜剧或悲剧序幕,或者除此两者之外什么也不是。掌握情报者通常支配不掌握情报者。因此,要使自身成为统治者的人民,必须从信息情报中获取知识,把自身武装起来。” 因为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表达者获取外界信息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而且,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基于这样的推论,知情权就被认为是从表达自由中引申的一项“潜在”的权利。由于“采访权来源于知情权”,因此,我们可以说,采访权是来源于表达自由的。 事实上,对采访权的保护,我们可以从《宪法》中寻到法律渊源,如《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以及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签署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充分肯定人人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这些都能延伸出舆论监督权,实际上肯定了记者的正常采访权。 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更是明确规定了采访权的保护。如2003年12月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首次亮相。《条例》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立法保障记者有采访权,并不是为了给予特殊的照顾,而是权利与义务规范的统一。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孙雷同志介绍,九届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也收到过多个有关新闻立法的议案和建议。抓紧新闻立法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据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肖扬还就人民法院支持新闻监督,提出了6条要求,其中包括“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一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护”、“新闻单位和被批评者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权”。
足协的“封杀令”与媒体的采访权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二、足协无权限制记者的采访权 这一纠纷中,《足球》是不是存在“失实”问题,我们还有待进一步关注,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中国足协对《足球》报的处罚中“取消广州《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的做法是不妥的。作为一家新闻媒体,采访是其权利,中国足协没有权利去剥夺《足球报》的采访权。因为记者的采访权、媒体的报道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记者手头持有的记者证就是其采访的通行证,《足球》报社作为合法的出版物,也有经营许可证。此类证件的获得,就意味着《足球》报和足球报的记者们,具有法律保护的采访新闻和发表新闻,并依据事实对新闻进行评论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任意否定、限制或推翻许可证所确定的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都应当对此表示尊重。即使许可证有瑕疵或违法情形,也应如此。在这一冲突中,足协宣称的“取消广州《足球报》对中国足协主办、承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的采访资格”并已经在实施这一限制,中国足协对这种采访、报道权的限制或剥夺是违法的。我同意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必丰的观点,他认为“从我国法律上看,许可证持有人即使在从事所许可的行为时违法,实行的也是谁发证谁监督谁处罚的制度。也就是说,即使记者及《足球》报作了不实报道,有处罚权的机关也只能是记者证和报刊许可证的颁发机关,而不是中国足协”。 三、足协必须提供采访便利 就这一事件的相关评论中,有人认为“中国足协有权利对《足球报》不提供可以提供的采访便利条件,例如办理相关采访证件等”。这正是足协在其后的辩解中一再陈述的理由。中国足协的新闻官解释说,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并不是取消《足球》报及记者的报道权,而只是不欢迎、不接受采访而已。我认为,单是这不配合采访、不提供采访便利条件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我们知道,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们可以这样做。甚至记者的采访也需要取得我们的同意。但中国足协不一样,因为它是一个公共机构,从欧美的法治理念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的开放和透明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中国足协其实是一个近似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就算它们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但它仍然属于公共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就这一冲突发表评论说,从宪法精神来看,一般群众团体是无权规定哪些媒体可以报道、哪些媒体不可以报道,但是在场地有限制的情况下,有时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报纸的影响力,用采访证的方式来限定采访人数。但是这个原则必须是正当的,而不能是带排斥性的或是不公正的。具体到这件事情来看,在中国的足球报道领域里,《足球》报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足协不给《足球》报发采访证的理由又缺乏正当的法律基础,所以这种做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胡锦光教授的这一分析,是非常到位的。 四、就算报道有失实,足协也无权发出禁止令 足协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足球》报“报道失实”。基于这一理由而限制甚至取消其采访权,也是错误的。 首先,是否“报道失实”,不是仅凭足协的“一家之言”就可以判定的,而是应当由中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合乎法律程序的裁判才能判定,这是一项基本的宪政原则。设想,如果所有机关或组织都可以“报道失实”的理由取消媒体采访报道资格的话,那么新闻报道权就毫无保障,新闻报道也就不成其为“权利”了。依此类推,司法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对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由法定的机关来行使。 其次,我们知道,凡公众人物或者公共机构,皆强势人物和组织,他们极可能利用权势阻止干扰监督,所以更需加大监督力度,权力越大,监督力度越大。监督中难免有误会、误伤和夸大其辞的情况发生,只要不是恶意诬陷,就是允许的。因此,即便《足球》的采访报道确实存在“报道失实”的情形,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它的报道资格,只要他们不是出于恶意。 其三,这似乎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了,即《足球》是不是存有恶意呢?这一方面,美国在1964年出台的“实际恶意”原则,可以参考。“实际恶意”不是一般的过错,它几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种“重大的过错”。那么,《足球》是否存在“实际恶意”呢?要证明这一点,足协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即足协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的举证,来证明,《足球》具有这一恶意。而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最终由法院来作出判决。而在此之前,足协是没有权力来限制《足球》的采访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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