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与主观、真理与谬误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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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与主观、真理与谬误是哲学中的老话题,似乎没有研究的必要,其实人们对它们的认识还相当模糊,哲学研究中一些带根本性的错误大多与这些老话题有关。 客观是现象的反映,现象包括三个方面:运动、能量和相对静止。在相对静止中,包括质量和空间。现代物理学是从个性角度认识的,将相对静止视为质量,在数学中,是从几何角度认识的,将相对静止视为空间。以往的哲学家大多犯了这个错误,即将客观现象停留在物质层面上,没有强调“分”。其实,“物质”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含着运动、能量和相对静止。一些哲学家虽然看到了物质的“运动”属性,是“分”的反映,但没有看到物质的能量和相对静止空间在哲学研究中的地位。有运动就有静止,但只承认运动的绝对性。其实,从哲学层面来说,运动也是相对的,也是建立在相对静止基础上的。这种相对性是从抽象的角度认识的,只要认真思考放映电影过程中相对静止的胶片与动画的关系就会明白这一点,只要深入认识时间的记录就幡然醒悟。 不承认运动的相对性,就不可能得出真正的规律来。这就牵涉到主观的认识了,主观和客观是互为前提的,一方面,认识规律要以客观现象为依据,而不是主观的想当然,另一方面,认识自然规律又得以主观认识为前提,如眼球中的倒影,运动中的背景向后移动。它们的不同点就在于前者立足客观,后者立足主观。
客观现象包括共性现象和个性现象。万物都有别,承认的是个性现象,即相对静止结构形式不同,能量形式不同。老外研究的就是这些不同点,因而出现了不同的学科;中国的周易、干支和中医是从共性角度认识的,将能量、运动和相对静止概括为三个数理:一、二、三。其实还应包括一个“0”。一卦为3爻,一季为3月,是相对静止的划分,阴阳“2”构成了运动的划分关系,“0”和“1”是能量的表述。这都源于共性的认识。 由于客观是现象的反映,中国古代称之为“象”,即:客观=现象=象。三者都是同义词。那么,主观和本质也应该是两词同源。为什么主观等同本质呢?这里的主观不是想当然的“主观”,而是以客观现象为前提的主观。如果说,眼球中呈现的反向画面认识是一种低层次的“主观”的话,那么,将客观与主观相综合进入逻辑和数理阶段是一种高层次的“主观”,也是一种创新的“主观”,由此产生了规律。主观是抽象的,规律也是抽象的。如果没有逻辑和数理的错误,这些规律就是真理,否则就是谬误。 有人认为,哲学不能过分理性,应强调人文色彩。这其实是反映了建立在不同智慧层面、不同文化背景的主观认识,也是人类不同层面意识(相对中心)的调节体现,因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文化,这自然也是哲学需要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意识的调节和偏移。 这种主观认识是随能力的大小来实行心理平衡的,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标准。对美学的认识也是如此。对美的认识差异,存在不同文化区域、文化背景、文化层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或者说,不同文化,形成了不同的调节理念,产生了不同的审美观。这一类主观也是规律的反映,是符合哲学的基本精神的,是哲学的理性反映。宗教则不同,尽管它是低层次文化认识,但它们企望反映带普遍性的自然法则,是理性指导下的非理性反映。故笔者认为,宗教理论是做错了数学题目。另外,人类的非理性行为也是意识的偏离反映,这种偏离似乎是符合人性法则的,有时也确实是这样,通宵达旦打牌,不顾休息,是非理性的反映,也是人性的反映。但人性更多的是表现为社会性,认识人性非得与社会性相联系。非理性行为一旦影响社会秩序时,就是违背自然法则的反映。同时,人类除了非理性以外,更多的是表现为理性,这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因此,强化道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通过道德教育,来瓦解人类的非理性行为。要处理好人性意识的偏离与社会要求的关系,除了道德方面的培养教育外,主要依靠法律的强制约束,以此来防止人类非理性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我们平时说公平,也属于主观意识的调节范畴。主观意识是相对中心的反映,这一“中心”,可以表现为个人,也可表现为相对的群体组织。它就如同天平上的支点,左右的砝码不同,支点的位置就不同。这个“砝码”,就是各人的能力:你能力强,是工程师,拿高薪,我能力弱,为勤杂人员,我拿低薪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社会的“支点”的位移产生了彼此的平衡。而我自知砝码的分量不够,也能形成心态上的“平衡”。就是政治地位也是一样,你管理我,我得听从你的安排,而我不能指使你,表面上是不平等,但心理上是平衡的。可见,政治地位也好,经济地位也罢,只能实现心理的平衡,这才是真正的公平。实现真正的平等是不可能的,它违背了人类永不满足的心理,违背了人类各自的能力差异,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真理是各种自然规律的正确总结,是现象、思维和数理的综合反映。真理是人类总结出来的,其核心是人类思维,尽管它得以现象为依据。思维不仅仅是表层的认识,还包括高层次的逻辑推理和数理推理,所以,真理是抽象的。有纯抽象真理,如数学中的定律,有由现象得出的本质认识,如中国古代将现象概括为一、二、三,是现象到本质的反映。列宁说:“真理和谬误只是一步之差。”有时确实是这样,0.1和0.2,只差0.1的量。如果说某一物理量应该是0.2,而不是0.1,一个是真理,一个是谬误,而相差的悬殊是极小的。但是,有时真理和谬误又呈相反的运动态势,是南辕北辙的差距。这种错误的产生,有对现象的把握问题,有逻辑的推理问题,也有数理的计算方法问题。
客观与主观、真理与谬误之我见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真理可以视为理论的全过程,但这个全过程不是实践,自然不具体,而是一种系统理论。认为真理都是具体的,实际上是模糊了真理与实践的概念,把实践(事实)当作了真理,西方的存在主义就是这一思维的翻版。当然,真理得在实践中应用,才能体现真理的价值,实践的全过程既是真理的指导过程,也是检验真理的过程,是“上而下”(与“形而上”相反)的反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反映了这一道理。 真理也可视为一系列理论的连缀,而每一连缀理论的正确与否,往往不是实践能检验得了的,它需要人们高度的思辨能力证明理论的真假。一旦理论为“真”,就是真理。同时,此理论为“真”,彼理论为“假”,或者是理论不全面,得出的系统理论必然是错误的理论。这种现象不但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存在,尤其在西方的系统哲学(辨证哲学)中表现的更为突出。 真理是相对的,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这在现代科学中尤其突出。周易是从共性认识的,属于系统哲学指导下的理论,它似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其实不然,周易的“放”,只是从共性角度“放”,而不能替代个性法则,更不能用共性来类比个性。 西方一些天体学家将物理中的原子分裂来附会天体演变,这是不合理的类推。原子分裂、原子聚变仅仅是事物的个性反映,不存在共性。西方的天体物理学家就犯了将个性视为共性,将个别视为一般的错误,得出所谓宇宙大爆炸的理论。星球是多种元素的集合体,不是由某一种能够引发爆炸的元素组成的。因而不可能存在星球的爆炸。 “大吸引”仅仅是天体物理学家的一种假设,是宇宙大爆炸的理论依据之一,也就是说,宇宙大爆炸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而这种“大吸引”又以“黑洞”的假设理论为依据。那么,纯粹的“黑洞”是否存在呢?这就牵涉到引力理论了。引力是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的,而引力本身是抽象的表现形式,而抽象必须以具象为基础,不存在纯粹的抽象。可见,黑洞理论是一种错误的理论,自然,宇宙爆炸理论也是错误的理论。他们之所以产生一个纯抽象的“黑洞”理论,这与他们的纯“上帝”理论有着文化上的渊源关系。笔者举这一例子的目的既是为了说明真理的相对性,也是为了奉告国人,尤其是我们的天体学家,不要因为他们在现代科学中有所发明创造,就什么方面都迷信老外,他们对抽象的认识远不如中国的先哲们。 论文客观与主观、真理与谬误之我见来自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合乎自然法则,是真理的表现形式。这句“名言”,是受《周易》系统哲学的影响得出的,似乎是对立统一的反映。即两个相反观点构成一个统一体。这也是康德“二律背反”理论的反映。对立双方之所以能实现统一,最关键的一点是,对立双方建立在中心理论上。从抽象角度认识,中心是坐标关系中的“0”。而黑格尔没有认识到中心在对立关系中的调节作用。相对立的双方是以同一中心为基础,共同实现同一目的,只是他们所表现的领域不同,因而形成了相反的认识。“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的论断错误就在于: 首先,他将抽象的理论认识当作了客观的存在。我们眼球中所呈现的画面是倒立的,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认识,而没有客观性 ;火车前进中,看到背景往后运动,也是一种抽象的认识,没有客观性。他将抽象的逆向认识附会为客观的存在,这显然就离了谱。 其次,他混淆了真理和谬误指导下的行动关系。正确理论指导下的行动与错误理论指导下的行动,得出的是两个不同的结果。一个为合理,一个为不合理。就像做数学题一样,两种相反思路指导下的做题过程(存在),只可能有一个是合理的。 其三,他为一切邪恶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按他的理论,世界上没有了邪恶行为可言,杀人放火、拦路抢劫都是合理的。 有人认为,没有谬误的出现,就没有真理的产生,因而得出谬误和真理是因果关系。这样认识下去,也可理解为我们眼球中所呈现的画面是倒立的图象是错误的,因为客观中并不是倒立的。这实际上偷换了不同领域的谬误概念。其实呈现的画面是倒立的图象,它是一种抽象的认识,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只有通过倒立图象,才能认识正立图象。但并不是只有通过杀人放火,才能实现不杀人放火。按这一思路,一切邪恶现象是一切正义现象的原因,那世界越邪恶越好,因为它能得到正义。做题目、搞实验也常常产生谬误,但这时的“谬误”是认识的模糊阶段,反映了真理的形成过程,从某一意义上说,它存在一定的承接关系。但都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它存在一个中心,即以某一问题为中心而出现的承接关系。在不具备中心和同一目的的情况下,真理就是真理,它与谬误没有内在联系。不能说,杀人放火是为了国家太平,和睦相处也是为了国家太平。 也有人认为,拦路抢劫也是合理的,虽然它们不合法。这种将法和理完全对立起来,也是错误的。法是理的延伸和发展,它的依据在于一个“理”字。没有理的法,那是“强权政治”,是以权代法,老子有权,老子就是法。我相信有理智的人不会认可这种法律。当然,理也有一个层面问题,对下层而言是有理的,对上层来说,未必有理。法律考虑的是相对整体之理,或者说,法律应该是局部和整体两种“理”的兼顾,这才是相对系统思维的方法,才是法律的真理,我们称这种“理”为兼顾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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