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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戊戌政变后的维新派民权思想

 
[摘 要] 维新派的民权思想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和社会思潮,适应了近代中国政治现实和民族救亡的迫切需要。戊戌政变后维新派的民权思想并没有消亡,他们依然高举自己的民权旗帜,在总结变法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权思想的内涵。他们不再沉湎于就政体变化的角度来奢谈民主,而是将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国民看作立宪政治的基石;不再借助于圣人的权威来宣扬参与政治改革的自觉性,而是直截了当地倡导自由平等,要求树立“新民”榜样,阐明了国民参政意识对于建立民族国家的重要意义,并深刻影响了后来的清末立宪运动和辛亥革命运动中民权主义的勃兴。
[关键词] 维新派;民权;人权; 民权思想
Analyzing the civil rights of reform scholars after wuxu putsch
WANG Song-tao
(Editorial Department of Journal of Tongj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ection,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China)

Abstract: As a political theory and ethos, the civil rights of reform scholars adapts to the need of political reality and saving the nation from extinction in modern china. Reform scholars still call on the thought of civil rights after wuxu putsch and develop its connotation more on base of their experience. They think of free and independent country as basement of constitutionality. They advocate to build up “new civilian” and illustrate the important meaning of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 for founding a nation-state. It deeply influences the subsequent social and political movement.
Key Words: Reform Scholars; Civil rights; Human rights; Thought of Civil rights
19世纪末期中国出现了以天赋人权论为基础的民权思想,民权成为资产阶级进行政治权利斗争中最常用的范畴和概念。在戊戌政变后的若干年内, 反侵略斗争与反封建斗争依然相互交织在一起,其实质都是中国民众为争取民权而进行的斗争。反侵略斗争是为了争取民族和国家的独立权和生存权;反封建斗争则直接表达了近代反对专制政治的民权要求。维新派人士依然高举自己的民权旗帜,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权思想的内涵。他们不再仅仅沉湎于就政体变化的角度来奢谈民主,而是将思想自由和独立平等的国民看作立宪政治的基石;不再借助于圣人与君主的权威来宣扬参与政治改革的自觉性,而是直截了当地倡导自平等,要求树立“新民”榜样,深刻阐明了“立民”对于建立民族国家的重要意义。一
在有着深厚文化传统的中国,任何外来的概念、范畴,人们对它的理解必然受到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情境的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民众所接受的人权概念,当时都以“民权”表达,民权的范围多限于政治权利和自由领域。中国早期驻英使节郭嵩焘最早使用“民权”,即西方君主立宪制国家中的“民权”。早期改良派大多数都通过倡导“民权”来表达他们的理想政治模式,例如何启、胡礼垣说:“民权者,其君仍世袭其位;民主者,其国之权由民选立,以几年为期。吾言民权者,谓欲使中国之君世代相承,践天位勿替,非民主国之谓也。” [1](P406)中国的进步人士弃民主一词而用“民权”来表达他们的政治诉求,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策略的选择。当时“民权”比较含糊,避免了直接与君权形成鲜明的对立,往往被人们理解为在不推翻君权的前提下,给人民以部分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民权在中国的生成恰好验证了马克思的那句话:“极为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2]P131
笔者认为,民权是指资产阶级要求限制君权,享有部分参与国家政治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民权与人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一般来说,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中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马克思在分析美国革命时期和法国革命时期的人权时指出,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 [3](P436)本文的民权则侧重于人权理论中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和参政权等。维新派的民权思想,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上广泛流行的资产阶级维新派要求限制君权,部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树立自由平等权利的具有普遍性的政治思想。民权是中国近代宪政思想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新概念,它深受西方宪政文化的影响,同时也离不开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它既表达了在君主政制下民众参与政治事务的一种隐晦的政治要求,并潜藏着“限制君权”的诉求;又蕴含了民众享有政治权利的法律要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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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仍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状态,当时中国社会所要迫切解决的许多权利问题,特别是民权问题,这些在西方社会里已经在法律上得到规定的基本政治权利,对中国的民权宣传者来说却是陌生崭新的概念。在近代中国,维新派倡导的政治运动正是民众自觉的、有组织的、理性的民权抗争。戊戌政变后的维新派又将思想自由和独立平等的国民看作立宪政治的基础;直截了当地宣扬天赋人权思想,倡导自由平等,并进一步要求树立“新民”榜样,呼唤国民参政意识。他们依据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天赋人权理论,关于自由平等与参政权利等民主思想。
1、宣扬天赋人权思想
维新派思想家从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中寻找出自己民权思想的产生根源,并从自然权利的角度论证了自由、平等和参政等权利是天赋的,是人人都应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按照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天”是最崇高神圣且具有无限权威的控制人类万物的力量。康有为把传统思想中“天”的概念定义成民权的具体来源,民权被视为一种“天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从而赋予民权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康有为强调人的地位独立和权利平等,指出:“凡人皆天生。不论男女,人人皆有天与之体,即有自立之权,上隶于天,人尽平等,无形体之异也”(1902年)[4](P302)。他认为凡是具有“圆首方足之形”的人类都以天为本,“人类之生,皆本于天,同为兄弟,实为平等”,他们都是天的儿子,那么同在一种族之中均是平等的,每一个人都有其自立的权利。康有为进一步提出,既然民众的权利是上天赋予的,那么民权就是不可侵犯的,“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 [4](P302)。以人为主,以天权论民权,这反映出康有为将西方人权观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相会通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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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热情宣传天赋人权论,宣称:“人权者出于天授者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1901年) [5](P458)。梁启超认为民主是每一个人天生具有的权利,并把有无权利思想看作“人之所以贵于万物”的关键,因为人之为人“不徒有形而下之生存,而更有形而上之生存”,权利是“形而上”生存中最重要的条件。权利的实质是行使“我对我之责任”,是“天生物而赋之以自捍自保之良能”,因此权利是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人无权利便无以生存。他把国民的权利意识看作是政治清明、国家富强的根源,认为只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才能有发达的权利思想,而且只有有了发达的权利思想和权利意识,才能有强盛的立宪国家。他还阐发了资产阶级人权学说中义务与权利对等的思想:“义务与权利对等也。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6](P674)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必然引出人权平等的结论。他强调民众不可自放弃其权利,若放弃权利而期望君主施以仁政,就会出现“遇仁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的政治怪象[6](P673)。梁启超“人人有自主之权”的思想,在当时的青年知识分子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
严复也积极宣扬民众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从来不存在天生的奴隶和天生的主人。严复的思想渊源除了天赋人权论以外,还接受了达尔文、斯宾塞等人的生物进化论和社会进化论的影响。他还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推导人的权利来源,指出“天赋之人性”决定人生而有欲,生而求利。他认为天赋人权符合“天演”的公理,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等权利,国家法律应该保障民众的这些基本权利。可以看出,维新派的民权不过是资产阶级在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消除其经济发展的封建障碍而与封建阶级斗争中争取的政治权利,决不是“天赋”的权利。但“天赋人权”思想在近代中国社会里得到了较大规模的传播和接受,在否定封建君权、神权,开启民众的头脑,传播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等方面发挥了不容低估的进步作用。
2、倡导自由、平等思想
自由是近代工业社会萌生的一种重要的政治概念,后来逐渐演变成民众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维新派所指的自由是指一种政治自由,是指人们在政治上处于一种不被阻碍、不被控制、不受摆布的社会状态。维新派指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今日文明诸国所最尊最重者,如思想之自由,信教之自由,集会之自由,言论之自由,著述之自由,行动之自由,皆一一严监而紧缚之”(1901年)[5](P411)。他们羡慕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是“人人得以行其意,申其言,上下之势不相悬,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而联若一体者,是无法之胜也”。[7](P11)这里所谓“人人得以行其意”即思想自由;“申其言”即言论自由;“上下之势不相悬”是指议会政治,上下相通;“君不甚尊,民不甚贱”,是说人人享有一定的民主权利。有感于数千年专制政治对人们的精神摧残,他们认为只有彻底消灭政治上的压迫和经济上的剥削,才能从根本上废除奴役制度,实现个人的政治自由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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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经常将民权与自由并提,强调民权的自由内容。他论述最多的是人身自由权:“所求自由者,非放肆乱行也,求人身之自由。则免为奴役耳,免不法之刑罚,拘囚搜检耳”(1912年)[8](P708)。他认为应当废除妇女裹足习风,主张严格依法律程序办事,严禁非法拘禁和非法拷打。其次,康有为还倡导思想言论自由,认为国家政府是人民的,人民有权批评和反对国家政府的政策。如果政府将不同政见视为叛逆不道甚至处以刑罚,则完全背离了立国为公的宗旨。他指出:“盖以国为公,人人各自由,发其心志知识,……若叛逆不道等词,乃专制君国,自私其国,以抑民意者,岂共和国所宜有哉” [8](P1122)。康有为在解释《孟子》的“万物皆备于我”时指出:“人人独立,人人平等,人人自主,人人不相侵犯,人人交相亲爱,此为人类之公理,而进化之至平者乎”(1901年)[9](P23)。他认为:“人人皆天生,故不曰国民,而曰天民。人人既是天生,则直隶于天。人人皆独立而平等,人人皆同胞而相亲如兄弟” [9](P22)。在《大同书》中,他描述了理想的“太平大同世”,即没有国家、没有阶级、家族,没有私有财产和剥削压迫的平等社会。“太平世,文明大进,民智日开,则不必立纲纪限名分,必令人人平等独立,人人有权自主” [9](P22),自由平等在他看来是人类达到大同理想境界的根本途径。

梁启超通过介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来表达了自己的自由思想,他指出社会契约起源于民众的自由意志,它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障订约者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产,而“毫不损其固有之自由权”,因此自由是民权的最终目的。为了让民众了解自由权是不能放弃的,梁启超指出“保持己之自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也。凡号称为人,则不可不尽此责任。盖自由权之为物,非仅如铠胄之属,藉以蔽身,可以任意自披之而自脱之也。若脱自由权弃之,则是我弃我而不自有云尔。何也?自由者,凡百权理之本也,凡百责任之原也”。(1902年)[10]既然人的自由不能捐弃,就必然要推导出反专制政治以求政治自由的结论。梁启超指出:“自由者,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1902年)[6](P678)。梁启超准确认识到自由乃是国民不可缺少的权利,是立宪政治的基石,是西方“欧美诸国所以立国之本原”,它对中国同样是适用的。他还把自由分为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民族自由和生计自由,在这四种自由中,他最看重政治自由,认为“人民对于政府而保有自由”可以养成国民独立自主的人格。
严复则以天赋人权论宣传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各得自由平等的民权思想。他指出自由是人类智、德、力进化的产物,“民之自由亦以智、德、力诸程度为高下”(1906年)[11](P1294)。在强调自由的同时,他提出要注意自由的界限问题,“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本来“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若“独居世外”,自由没有限制,“但自入群以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1903年)[7](P132),他从自由之权有界限来引导出君主之权也是有界限的。严复还根据进化论的竞争观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权,认为要让思想学说展开竞争,就必须有言论自由。他说:“须知言论自由,只是平实地说实话求真理,一不为古人所欺,二不为权势所屈而已……此之谓自由” [7](P134)。严复指出,为政之道“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自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自皆得自由始;欲听其皆得自由,尤必自其各能自治始。” [7](P27)这里的自治,就是拥有管理政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他并未将近代最富于吸引力的“民主”视为西方国家富强的根本,而是将民主与自由联系起来,视“自由为体、民主为用”,民主只是自由在政治领域中发展的一种表现。他还认为“自由者,各尽其天赋之能事,而自承之功过者也……言自由,则不可以不明平等,平等尔后有自主之权;合自主之权,于以治一群之事者,谓之民主。”(1902年)[7](P118)因此先有了天赋自由,才有人人平等;有了人人平等,才有民主政治,有了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地实现民权。严复的自由论重新唤起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并为后来新文化运动中高呼以主人道德打倒奴隶道德的陈独秀等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
3、树立“新民”榜样,呼唤国民参政意识。
通过对中国政治改良的尝试和中西近代化的比较研究,维新派思想家认识到,欲建设近代民族国家,必须有与此相适应的合格国民,必须呼唤国民参政意识的觉醒。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缺乏权利观念和思想,个人只是作为宗族的一员而不是政治化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所以中国民众的政治能力极不发达,民众既没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没有独立的人格,这与民主政治对人的要求截然相反。维新派开始认识到只有开启民智,造就出“新民”,才能实行民主政治,建立富强的新国家,他们强调新型的“新民”必须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国民权利思想,强调权利、自由、自治和自尊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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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丛报》初创时期,梁启超极力宣扬民众参政的“新民”思想,梁启超认为“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受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1902年)。梁启超还将法治与民权思想联系在一起,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应效法西方文明国家把立法权交给多数之国民,使法治与民权结合起来,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保障人民参与政权、服从官权以及言论、结社、出版、迁移、信教等各种自由权的工具,立法还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旨。他强调国家是全国人之公产,官吏是民之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要树立国民意识,实行宪法政治,由民众来监督政府。梁启超赞扬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精神的崛起是中国人“国民资格”的体现和“中国不可侮”的证明,并预言它们将成为“政府之后援”。
梁启超指出民权的对应内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民权是与国权相对应的。他认为国权是以民权为基础的。当“国人各行其固有之权”的时候,国家就会成为繁荣强盛的“全权之国”,所谓“固有之权”就是人权意义上的民权。“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民权既是国权之本,“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他强调,国家主权是不可转移和不可分割的,它是集体的生命,只能由民众掌握,同时“主权者合于一而不可者也……主权当常在于国民中而无分离……立法行法司法三权,所以分别部居不许杂厕者,正所以保护三权所从出之主权,使常在全国人之掌握也”(1902年)[10]。从人民主权学说出发,他对“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作了明确的界定,牢固树立了国民是国家主体的观念。另一方面,民权又是与君权相对应的。“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曰: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院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 [12](p109)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合”代表的是维新派所诉求的一种君民共处的政治结构;“通”意指的是他们在政治上要通上下之情,听取民众的意见。他强调国民作为国家的主体,其优劣决定了国家的强弱和政府的良善,“国家之强弱,一视其国民之志趣品格以为差”,“而政府之良否,恒与国民良否为比例”(1902年)。[5](p410)因此政府的改良与国家的进步,只能取决于广大国民而非少数圣君贤相,立宪之动机必须起自国民,而不是政府。这一认识使梁启超抛弃了原先的“尊皇”、“保皇”的立场,把改造中国的希望不再寄于圣君贤相,认为改革事业在于“多数之国民”,即“芸芸平等之英雄”。因为国民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具有不可侵犯的独立人格,只要国民树立实行立宪政治的观念,民权就一定能实现。对于愚忠的臣民而言,国民乃是具有独立人格和个人权利的公民,维新派塑造“新民”的实质就是为了建立一个与发展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民族文化心理的“国民”,为近代中国向资本主义转变开辟道路。三

列宁认为,“判断历史的功能,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13](p150)从民权一词提出到民权思想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思潮,民权成为近代中国先进分子进行政治斗争的思想武器。同时他们对自由、平等理念的阐发和天赋人权思想热情讴歌,揭开了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的新篇章,这也是戊戌政变后的维新派民权思想中最有价值的成分。
首先,他们宣扬了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天赋人权思想,开启了近代权利意识的启蒙。维新派逐步认识到兴民权重在“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上,要推翻专制政治,实行立宪政体,必须进行一次开启民智的运动,让全体国民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自己所应有的权利。他们强调民众是权利的主体地位, 希望把民众通过某种方式募集起来,来达到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要求,实现真正的立宪政治的目的。其影响可在1901年5月《国民报》第一期刊载的《二十世纪之中国》一文中得知:“吾之所以能脱之倾之去之除之复之者,在种吾民革命之种子,养吾民独立之精神,而可一言以蔽之曰:民权而已”。其次,他们播撒下了自由、平等的政治理念,促成了清末国民参政意识的觉醒。正如柳亚子所说:“十九世纪欧洲民政之风潮,越二十世纪而入于亚洲……自由平等之名词,始映于我邦人之风膜” [14](p594)。他们的自由、平等、人权思想,恰好构成了完整的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政治宣传,提升了国民的政治觉悟和权利意识,对立宪知识的普及和民众的精神启蒙都起到积极的影响。在他们新思想的熏陶下,一代新青年成长起来,并开始了对独立、自由、民主的共同追求,激发了他们投身社会变革的热情。清末地方自治运动的实践,咨议局、资政院的建立以及国会请愿的群众性运动都是当时国民参政意识觉醒的产物。最后,他们还从宣传走向政治实践,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去争取某些具有近代意义的政治权利。由创办报刊所获得的言论自由,由开办学会,兴办学堂所获得的结社自由,自觉利用宣传、鼓动和请愿等方式以争取对国家事务的发言权,这些权利的获得开启了近代民主权利运动的先河。变法失败后,梁启超又先后在国外创立了《清议报》、《新民丛报》等刊物,创立各种社会团体,进一步广泛宣传与发展了民权思想。唤醒民众的觉醒和对国家政治的普遍参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一般是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团体影响政府来实现的。在清末立宪运动中,民众有意识地利用舆论力量和社团活动影响政府外交并获得一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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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派的民权思想与后来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代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有很大的差异,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已不是维新派通常意义上的与君权共处共存的“民权”,而是人民的全部权力,是以彻底推翻君权、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为内涵的,是“政治革命的根本”。革命派民权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国体和政体的根本改变,民权主义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核心内容。因此维新派的民权思想在理论上尚未达到高度理性自觉的程度,这使其带有历史的局限和鲜明的阶级烙印。首先,他们民权政治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在政治立场上始终是“保皇”、“尊皇”。因此他们对君主立宪唱出“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的赞歌。其次在维新派民权思想中,个人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色彩,这成为中国近代民权思想的一大特色。他们将西方“人权”理论中的自然人改造成民权思想中现实的民族、国家的“国民”,因此“国民”成为他们改造国家的政治工具。最后维新派民权思想是立足于传统政治文化之上对西方民主思想改造的产物,必定受传统政治价值的影响。传统的政治思维阻碍了他们对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系统吸收和理解。因此在民族文化心理、政治结构与社会风俗习惯的影响下,它形成的是似民主、又非民主的中国式民权思想。
总之,戊戌政变后的维新派民权思想在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脉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后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权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人权理论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虽然他们仅仅是小心翼翼地提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重要思想,但毕竟在向民主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并且这些民主思想一经出现,便会吸引越来越多民众的关注,启迪中国民众进一步去探索民主制度及民权思想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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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松涛:(1977——)男,山东临沂人,《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编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思想。
通讯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文科学报编辑部 邮编: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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