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政治正确的鞋套,一群稀里糊涂的自由主义者——以皮介行《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 |
|
|
|
徐柯按:既认同儒家、也认同自由主义的孙大午先生对所谓的鞋套文化小题大做,意图引起公众对儒家待客之礼、做人之道的重视,而自由主义者将孙先生此事件中的一般道德过错上升为“田野专制主义”,更是小题大做。但是双方都没有把儒家与自由主义的关系说清楚,甚至有人将培养民众美德和支持个人自由看作是对立的,我自己既认同儒家、也认同自由主义,于是跟着小题大做,希望能够进一步理清其关系,会通融合双方的思想而为共和主义。选择以皮先生的《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是因为同样是认同儒家、也认同自由主义的皮先生几乎是完全倾向于自由主义的政治正确话语,是我未曾想到的,其措辞更让我遗憾!附录一是皮先生的原文,皮先生是台湾人,用繁体字作文,想必大陆许多人还是看得懂的;附录二《给道德留点余地》是我的一篇旧作,与我这里所主张的息息相关。敬请皮先生和大家批评指正。(E-mail:xujianxin93@sina.com)
一 近来网上就孙大午先生鞋套事件争论不休,其中有许多天真的过敏的自由主义者,甚至还有同时认同儒家和自由主义的皮介行先生,他们的意见正好可以借助刘海波先生在《再辨读经》中开头几句话来批评:
关于读经(徐柯按:只要把“读经”两个字换成“鞋套”就行)的辩论到最后如果变成了 “宽容”、“自由选择”……这些结论上去,我不以为然,因为根本没有出现需要做这些判断的具体情况。换言之,这些结论,是附着于某些具体的案例才有意义的。这些是政治和法律领域中才遇到的问题。
我们无法从中读出反对政治宽容、反对个人自由的主张,实际上,刘海波的一系列文章既为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地方自治、个人自由等作鲜明有力的辩护,同时也指出了自由政制需要有超越信仰和民众美德的强力支持,比如还是在《再辨读经》中,他说:
蒋庆先生……是要恢复中国的古学校之道,朱子《大学章句序》中所谓“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也”。我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蒋庆先生提倡的儿童诵经的。朱子说的古大学之道,是否致人于蒙昧,是专制的帮凶?也许薛涌先生这么看。同样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却认为,这是脱离蒙昧之路,缺少类似这样的教育,自由社会的根基是不稳的。
秋风先生在《国学、儒教与宪政转型》给出了一个更清楚的说明:
宪政秩序需要其道德基础。若人民没有基本道德观念,内心无所敬畏,心灵不知克制,则人民必不会尊重法律,也不懂得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自由,那么,宪政秩序就不可能稳定。假如上帝(天、神)死了,人就是自己的主宰,那他为什么要服从规则呢?仅仅人们仅仅是像某些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是依据“经济人”的理性计算而服从规则,那规则——法律、宪政制度——的基础就是极端脆弱的。内地文革期间那般天不怕地不怕的气概,或者内地今日人人唯利是图而罔知公义的精神状态,都从根本上抽空了宪政的础石。
今日中国,支持自由民主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其中多数是在或“去道德化”的、或价值中立的、或不同价值观念不可通约、或多元文化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政治正确话语中思想的,刘海波、秋风等人同情并支持儒学的古典自由主义思路还远远没有被人们广泛理解和接受,关于孙大午鞋套事件的评论,正表明了这一点,自由平等之类的绝对正确而保险的话语再次获胜,儒家待客之礼、做人之道所代表的普通人的健全心智却无法得到一种强有力的表述。 在本文中,凭着对刘海波、秋风等人思路的初步理解,我要区分两个原则,法理原则(legitimacy,通俗的说,好制度与好政府的原则)与情理原则(通俗的说,好人与美好生活的原则),并追求这两个原则的合理契合。前一个原则主要应用在政治法律领域,我们要追问一个人是否有如此这样那样做的一项自由权(比如说,主人是否有权利坚持以鞋套文化待客)如果他有此自由权,那么政府不能干预他、禁止他,在此,自由权不是来自于政府的法令,而是来自于道理(reasonableness,人的尊严和超越精神)之底限处(包括“正常人”的人伦底限);后一个原则主要应用在社会文化领域,我们要追问一个人如此这样那样做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富有美德,是否是一个“平常人”(绝大多数人)应该做的、能够做到的(比如说,主人以鞋套文化待客是否合乎情理),情理原则来自于道理之中庸处。在我看来,儒家的中庸之道正是这样,其他民族,或多或少也都有这样健全的文化传统。 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权这样那样做、但是他偏要这样那样做、肯定不是合乎情理的,即使政府法令授予他这样的“自由权”;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却被政制禁止的,那么政制的禁止是不对的,他的行为天然是合乎法理的。更重要的是,一个人拥有可以这样那样做的自由权,只是他用来抵制政府及别人禁止他这样那样做的理由,但不是拒绝社会舆论和亲戚师友批评乃至谴责他不合情理的理由,自由权是保证一个人做好事情、做个富有美德的人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保证一个人做好事情、做个富有美德的人的充分条件。情况往往是一个人所做的事情尽管是合乎法理的,却不合乎情理,这个道理并没有什么难懂之处,每个有平常心的人都能理解。一个自由的社会,依赖于大多数人对美德的坚持,依赖于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共识、交流、辩论甚至争吵,否则这个社会的自由就无法得到牢固的、长远的保证。一个人不仅仅要享受自由,也要以美德来争取自由、珍惜自由。对成熟的现代儒家来说,对成熟的自由主义者来说也一样,这个法理原则和情理原则的区分与契合是非常重要的。这样的立场也许称为共和主义更合适。
一双政治正确的鞋套,一群稀里糊涂的自由主义者——以皮介行《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二 以塑料鞋套待客的习俗当然是鄙陋的习俗,这个道理不复杂,网上很多人都提到了,我以自己的理解稍作归纳:只图自己卫生方便、潜意识中不尊重客人、看起来很滑稽、不符合环保要求,强化了人性中的自私的一面,进一步增加了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已然存在的疏离感、造成了友情(甚至亲情)的消失。这种习俗既没有似乎能让人肃然起敬的悠久历史、也没有受西方强势的似乎也高雅文化的影响,完全是中国人在礼崩乐坏的当代创造出来。所谓的鞋套文化表明了我们社会人文美德的流失、审美情趣的低俗化。因此,孙先生反对鞋套文化的根据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而且,作为一种妥协,孙先生已经表明可以容忍进别人家要换拖鞋的习俗(虽然这样的习俗也是不怎么好的),这说明孙先生的主张实际上并不激进。一个极力推崇儒家、同时认同自由主义的人,在学理上,是不可能激进的。而一个人在喝酒中争吵中说的酒话气头话,是不应该等同于他的主张的,而只是一般的道德过错,世界上几乎没有什么人包括自由主义者,能够完全避免这样的道德过错。 孙先生在鞋套事件中是主要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立论的,来推崇儒家的,而不是考虑在政治法律领域如何维护个人自由的问题,政治法律领域与社会文化领域之重要区分,我看他还是懂得的、很坚持的,这个区分决定了他没有意图要施行熊培云先生在《身怀利器、杀心自起》中提出来的“田野专制主义”,在此事件中根本就没有实施田野专制主义的条件,实际过程中,孙先生也没有使用强力或威胁要使用强力向李女士推行他的儒家文化。 论文一双政治正确的鞋套,一群稀里糊涂的自由主义者——以皮介行《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来自
自然,孙先生在此事件中有不少过错,有几处非常明显地违背了儒家的教导(尽管都是情有可原的),最让人惊讶的莫过于孙先生在争吵中情伤下出言荒唐悖谬,比如,孙先生居然这样说:
谁认同这种文化就要给这种文化陪葬,该下地狱接受惩罚!你们离人的生活、离老百姓的生活太远了!你们简直是荒唐!简直是污辱人到了极点,你们已经违背了人伦的底线,已经走向了邪恶!你们应该全部灭亡!我终于知道为什么古代的人会为了遭受污辱而发动一场战争!
这里面的措辞确实过分,甚至可以说是孙先生侮辱了李女士,但是要说孙先生主张“田野专制主义”,需要更多的证据,特别是看看孙先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主张和实际行动。每个人都有发脾气说过头话的时候,都有道德修养不够的时候,道德修养不足的人不是自由主义的敌人,固然,如果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在多数时候都冷漠甚至缺德,自由也很难维持多久。 孙先生还有其他过错。比如,因为女秘书不明事理而骂她“贱”、和李女士争吵时为了证明自己的鞋是干净的就把脚放到桌上。再有,让两个女秘书写出当天的经过并署名公布在网上,这让她们无端受到了网上的一些人邪恶揣测与攻击,虽然主要责任不在孙先生而是在网上的一些无知缺德的人,但是孙先生作为一个推崇儒家的长者,未能事先预料到这一点、未能保护自己的女性下属免于被恶语恶言,孙先生有过错。无论男女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平等,儒家都不应该放弃对女性的尊重和保护。再有,孙先生选择将这件事情公布上网讨论,公布了李女士的名字以及关联的企业,用现代的话说,可能有侵犯人家隐私的嫌疑,就儒家传统而言,这样做也明显是违反了孔子“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 (《论语•颜渊》)的教导。合乎情理的做法是隐去李女士和关联企业的名字,现代媒体经常就这样处理一些涉及隐私的报道,孙先生应该不是不知道,不该下失察啊。 这些都应该批评,但本来也只是一般的道德过错。问题是,在此事件中,存在着一个巨大的让人非常遗憾的反讽吊诡,那就是孙大午明意识中在维护儒家的做人之道,同时却在不自觉中违背了儒家的教导。批评所谓的鞋套文化,我是十分赞赏的,其用心和勇气实在可嘉,如果能够引起国人对儒家待客之礼节、做人之美德的重视,这样小题大做也未尝不可。他本应做的合乎情理,要以中庸之言行求得中庸之社会文化、以共和之言行求得共和之社会文化,但是孙先生的做法却不是这样,不是君子做法。君子的言行举动,《论语•述而》有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孙先生的做法刚好相反:批评别人时严厉而不温柔敦厚,动作粗猛而在别人面前失去了本来的社会威望,内心明显地让人看出不安而倨傲。孙先生的错误实际上比李女士还严重,他本想小中见大,没想到却以小失大,更进一步造成了一些人对儒家的误解和嘲讽。这件事正好表明了他不是一个稳重成熟的儒者。一些天真的过敏的自由主义者因此继续批评所谓的儒家专制,主张底限之上各种价值观念平等或道德中立等等,而同样是推崇儒家的皮介行先生似乎也是这种思想,这是我最没想到的。
三 和孙先生一样,皮介行先生也极力推崇儒家,同时认同自由主义,论情理,我可以期望他在文中恰当处理法理和情理、自由和美德的关系,因为他并不是当事人,没有必要“情伤”。他写了几篇文章评论鞋套事件,其中《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一文似乎是皮先生最为用心的,皮先生行文中不时提到儒家的一些说法,还结合了他研读海耶克的心得体会,海耶克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其思想确实和儒家有许多相契合之处。但是通篇文章看下来,主要是在批评孙先生的言行、对所谓的鞋套文化没有异议、而且还几乎完全是从十分政治正确的当代自由主义主流话语来批评,儒家的思想只不过成了他加强自我说服的外在东西。我感到纳闷:一个认同儒学加自由主义的孙先生在主张儒家之际不自觉地违背了儒家教导,难道另一个认同儒学加自由主义的皮先生还要在主张个人自由之际不自觉地放弃儒家,从而间接地放弃自由主义吗?
一双政治正确的鞋套,一群稀里糊涂的自由主义者——以皮介行《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先看看皮先生此文中的一些话:
海氏主張有機的.緩進的.試錯的.理性有限的累積性進化模式。……為了防止理性的濫用,我們必須維護與尊重那些個人理性所難及的領域。 自由必須依賴於傳統文化的支撐,依賴於社會環境條件的支撐。自由必然與正當規則同在,自由必然涉及人-我-他的雙向與多向關係,權利義務是相聯繫的,自由尊重多元秩序,尊重多種價值觀的共存共榮,自由將盡量尊重每個人,而不能容許個人意志獨尊,不能容許以自己的觀念宰制他人。
这些话语代表了皮先生此文的核心理念。海耶克在多大程度上会认同皮先生的这种表述,我持保留意见,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过可以指出,尽管可以对道德持经验主义的态度,不同于康德的先验主义,但是道德情理上的规则不同于法理政制上的规则,这还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海耶克有权利强行和相处二十多年的妻子离婚,去和青年时的旧情人重归于好,但是他的行为置其前妻于困顿中,海耶克受到了他的许多自由主义朋友的指责,他自己也意识到自己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参见《海耶克传》[美]艾伦•埃本斯坦著,秋风译)这说明,在海耶克和他的自由主义朋友看来,权利规则和道德规则是不同的。
说不同的人智慧和智力有高低之别,似乎多数人都能接受。但是说不同的人其实际拥有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文化观念有高低之别,许多人心里就无法接受,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映。有的人深感惭愧、认真践行基本道义、保持人性的尊严,有的人却诅咒道德修养好的人,骂人家是虚伪、是傻瓜,等等。而当代自由主义主流意见,似乎干脆就想回避或取消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文化观念的高低之别,追求所谓的政治正确。比如,皮先生就是在回避,他说:
只要不違背法律與公益,社會與他人應該允許個人自主追求,每個人都有權對其個人價值偏好做出定義、選擇、安排。尊重每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尊重眾多人形成的多元價值觀,給予每個人自由選擇的空間,正是現代自由社會的核心價值。而允許價值多樣而共存,否棄一種價值觀強行規約所有不同的人,正是現代社會活潑開放與善良互惠的特質所在。 平等的核心精神不允許任何人擁有非法的.不合理的特權,也不允許任何人用自己的道德標準.對他人實施道德欺壓,強求他人符合自己的道德觀。
这让我想到和孙先生争论的李女士的几句话:
全世界只有一个敌人,这个敌人就是自己的是非心。 反省自我,放下是非,争论是无知的相加。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胜利者,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相生相克的链条循环之中。人类是一体,如水珠与大海,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人生如月光,明亮靠太阳;没有是非心,一生好幸福。
我无意就这几句话指责李女士,李女士选择佛教式的信仰来支持私人生活,说这些话很自然。儒家和自由主义都是关于政治和社会的智慧与教导,怎么能够看起来也像没有是非心呢?在鞋套事件中,本应该追问“鞋套文化”是否合乎情理,应该追问孙先生反对“鞋套文化”之际为何也失去了正常情理。但是,皮先生却把社会文化领域当成政治法律领域,转向主张“只要不违背法律与公益,社会与他人应该允许个人自主追求”等等,这是把底限规则当成了最高规则,当成一切规则,从中是不是可以推出这样地结论:底线规则之上,一切生活方式都合理,底线规则之上,不要是非心? 现代政治理论为何不能突出美德呢?人文美德的话语已经被自由主义政治正确的话语过滤掉了太多太多。我们是不是要在日常生活中放弃美德的追寻呢?我们是丧失了在大众社会中主张人之美德的勇气了?或者是在学理上已经失去了清明的智慧呢? 如此这般,不再需要家庭、学校、朋友和社会舆论对人文美德的坚持,就不担心一切生活方式几乎都要变成了“经济人”的生活方式呢? “经济人”生活方式绝对主导的社会,肯定不是个伟大的社会,经济人不在乎伟大的人性尊严也不在乎伟大的政治共同体,而且,经济人就其本性而言对别人的个人自由并不同情支持:“没有是非心,一生好幸福”。 单凭这样没有是非心的经济人,我们就可以去争取、去抵制政府越权、维护个人自由吗?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可不是这么认为,他的《道德情感论》就是个证明。一个社会如果还没有获得自由民主,但是“经济人”思想就绝对主导了整个社会,这个社会根本就不可能获得自由民主。就算已经获得自由民主,如果社会风气由“经济人”绝对主导,这社会的自由民主也不可能稳定而长久。如果当初魏晋南北朝的儒家没有以夏变夷的是非心,整个社会风气由佛道两家的逍遥精神来主导,隋唐盛世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如果在宋代儒家没有救世的努力,我们这个伟大文明当初能否熬过元代相对而言较不文明的统治而维持下去呢? 我尊重所有的民族和所有的个人,但不是所有民族的文化习俗都同等合理、同等伟大,不是所有个人的价值观念都同等合理、同等伟大。每个民族都有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某些文化习俗,但不是自己民族中的一切都有权利维护下来,更不能说自己民族中的一切都是合理的、伟大的,甚至有许多文化习俗直接就是反对个人自由的,自发秩序(自发习俗)并不能保证这一个秩序(习俗)就是道德上合理的,甚至也不能保证此项习俗合乎底限规则。在鞋套事件中,许多人包括自由主义者,已经正确地指出孙先生的言行在道德上有许多不当之处,但是算不上违法,这正说明了大家认为在底限规则之上,不但有着各种文化、各价值观之共存,而且各种文化、各种价值观念之间有高低之分别。文化可以多元、价值可以多元,甚至还应该多元,但是把文化多元上升为多元文化平等主义,肯定是错误的。
一双政治正确的鞋套,一群稀里糊涂的自由主义者——以皮介行《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古代几乎每一个民族文明的主流传统,都不认为在底限规则之上、无论什么行为、什么习俗都是合乎情理的,都主张人应该追求美德,做一个好人,这是值得当代人、特别是当代自由主义者学习的。但是,当代世界上有许多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已经对每个人应该具有美德这样合乎情理的观念也产生了怀疑,动摇不定,转而认为自由主义或是价值中立的、或是去道德化的、或是主张各种价值观念是不可通约的、或是主张多元文化平等主义的,其理论五花八门,令民众困惑不已。比如大名鼎鼎的罗尔斯,先是在《正义论》中将他的自由主义两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权原则、差异原则)奠基于无知之幕后冷淡自利的所有个人的社会契约之上,后来更进一步在《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将两个正义原则奠基于社会中各种不同的且合理的宗教的、哲学的、道德的体系的“重叠共识”之上。其实,一切伟大的文明传统或宗教体系,在道德事务上都是相通、相似、甚至是相同的,都要求人要有美德,要做个好人,自由社会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基于也应该基于各种不同的且合理的宗教体系和哲学体系的重叠共识之上,但是不可以做到也不应该谋求做到基于不同的且合理的道德体系,因为不可能有多种不同的合理道德体系,进一步说,人类基本相同的日常生活美德也应该奠基于各种不同的且合理的宗教体系和哲学体系的重叠共识之上,并因此成为自由社会两个正义原则的坚实基础。
尤其让我不解的是皮先生还从家居权入手:
個人的家是其主人權力意志貫注的場域,基於個人喜好、個人習慣、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需要,基於個人隱私與許多不足為外人道的個人偏好,家的各種安排與設計、擺設與規矩,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與利益,公權力是不能干涉的,其他人也無權介入干涉。
以此这样十分神圣的理由,他反对孙先生,他写道:
孫大午相信,在李汶香的家中,應該實施孫大午的價值意志。 孫的言行明顯侵犯李汶香的家居自由權,而其理由只是“尊重客人”,這顯然是以個人好惡取代法理準則,以客人意志凌駕主人意志,以短暫停留的客人要求管理主人的居室。
皮先生最后得出下面这样的结论:
以自由主義的信徒自命的孫先生,他心中卻充滿官本位的主奴意識,帝王思想。根本不承認,也不尊重對方的人格自由及平等,一再以自己的好惡與意志,強行駕凌與宰制對方,甚至發動員工與網路批判,如此反平等.反自由的文革心態,不僅僅是素質有問題,也正是有些官員作威作福,違法亂紀的心理根源之所在。
孙先生批评李女士的话主要是在离开她家以后说的,世界上有哪些国家法律会规定客人事后不能对主人的待客之道提出批评呢?就是在主人家里,也不能说没有权利批评主人,只有在主人要求客人离开家而客人坚持不走的情况下才能说客人侵犯主人的家居权。皮先生把常见的辩论争吵说成是客人要在主人家施行客人的意志,说成是侵犯主人的家居权。真是匪夷所思。照皮先生的逻辑,我们在别人的住处根本就没有说一句反对别人的权利,只要是一反对,就是在违法侵权:这哪儿是正常人的生活啊。就我所知,其他的自由主义者也没有这样的主张啊,皮先生比自由主义者还要自由主义!孙先生提到“除了正部級以上的官員,幾乎沒有不親自出門來接的”之类的话,不过是强调朋友之间主客之间应当迎送往来,无论社会地位谁高谁低,皮先生把恢复这种传统的要求也当成了帝王思想,我以为是过于敏感了!孙先生说要在大午集团展开关于如何待客的讨论,这个被皮先生理解为文革心态,其实,任何一个企业都有权以适当的方式推行自己的企业文化,何况孙先生还要在自己的企业推行“君主立宪”呢。把此事公布上网讨论,如果孙先生能周全考虑并隐去其他相关人士的名字,我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好。 任何一种伟大文明,都不会把主要用来抵制政府越权、处理商业事务、防范陌生人的权利话语直接用在亲人、朋友和熟人的日常生活关系上,后面这个领域主要归属道德规范来调整。一个明智的政府,不会主要用法律来规范这种事情。而一个明智的人,或者一种明智的学说,更不会动不动就摆出自由平等之类的政治话语,而是认为政府不要轻易介入人民的日常生活,包括普通的争吵辩论,包括普通的失礼缺德,而是主张让道德的归道德的,寄希望于在私人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辩驳,让时间来恢复清明的心智。维护这种社会道德自我发展的空间,才会有可能产生美德,而美德是政治清明、个人自由的长远保证。 在维护底限规则的同时,现代儒家也好,自由主义也好,都不应该对所有的价值观念一视同仁,而是要区别对待,有的批评,有的提倡,有的警惕,有的容忍。不能把道德价值观念的不同偷换为艺术上美学上趣味的不同,说什么在底线规则之上,所有的观念都是合理的、平等的、或者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的,那是某些自由主义者在自欺欺人。事实上,就是美学趣味也有高低之分。自由主义不能把韦伯式的“诸神不和”作为一个铁定的事实,在不少文明传统中,比如在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古代中国,事实上既有宗教上哲学上诸神不和的情况,也有宗教上哲学上诸神共和的情况,而在道德上使用“诸神”一词并不恰当,因为所有伟大的文明,其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道德观念都差不多,人们之间的纷争与其说是道德观念的不同造成的,不如说是利益斗争(每个人都要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权力斗争在起作用,并且是利益斗争和权力斗争强化和夸大了道德观念和宗教的哲学的观念的不同。维护人类健全的道德感,能够缓和利益斗争、权力斗争的残酷性,使得各种不同的宗教的与哲学的观念趋向合乎人之常情常理。
一双政治正确的鞋套,一群稀里糊涂的自由主义者——以皮介行《从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为例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罗尔斯个人的道德修养很好,罗尔斯总不至于认为道德修养好和道德修养不好是同样合理的吧?我们说一个人道德修养好,同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他自己努力追求美德、作个好人,另一方面是他不强制别的成年人去追寻美德,因为只有人自愿追寻美德,那人才可能有美德。二者缺一不可。具有这样的美德的人不会有意侵犯别人的自由,但是他可以劝导别人、批评别人,用当代自由主义者喜欢的“权利”话语来说,他有权这样做;甚至,他在道德上有某些义务去宣扬大家都来追寻美德。经验表明,人是需要被社会舆论批评、被亲戚师友训导,才能增加追寻美德的自觉性的。 当然,社会舆论和亲戚师友在批评别人、教导别人的时候要注意方式和场合,若是不慎,就可能适得其反。还有,我们也无法杜绝这样的情况:宣扬美德的人中间,也有一些借此追逐名利权的虚伪的人。但是,当代有些自由主义者往往利用每一个这样的“不慎”或“虚伪”事例来反对儒家、反对强烈要求人文美德的主张,这一次鞋套事件也不例外。自由主义者是否懂得,任何一种观念,包括儒家的和自由主义的观念,都有其真正的信徒践行不好的情况,都有可能被人利用的情况,任何一种观念,都无法避免这两种可能。这与一种价值观念本身是否合理是两回不同的事情,有些自由主义者混淆了这两者。
当代自由主义政治正确的话语,不禁让我想起了这些话: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的人民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世界上没有普遍合适的政治制度等等。不问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制度是否合理,对待人民的方式是否合理,或者主张各个文明(以国家政制为载体)有平等的生存权利,或者说各文明价值观念不可通约无法分出高低,等等。稍有外国人批评本国人权不佳,就指责他们侵犯主权、居心不良。这简直就是主权平等的自由主义!许多自由主义者的政治正确话语的逻辑何其相似!政治正确!太政治正确了!
徐柯,写于2005-12-18,山东大学,灰楼
附录一 (皮先生此文和其他文章可参见“儒学联合论坛”)
皮介行 從自由理念看“鞋套事件”
前言 智者禪師有謂“一切佛法.只是除障顯理的方便。”套用他的話,我要說“人間儒學,也只是彰顯人性尊嚴的必要”。禮義廉恥是為了維系社群的共同感情與共同利益,通過禮義廉恥的言傳身教,培養中國人高尚的情操,和樂的態度,減少鬥爭與磨擦,促進社會的安定與公道,正可以為中國社會的秩序健康,人倫美善提供支撐資源。
當前提倡“和諧社會”。我想以孔子“君子和而不同”的立場看,社會和諧不可能通過一言堂似的強制同一而得到。君子的和諧是互惠互補的,是互相尊重的,是禮義廉恥,是互為主體,多元共存的,因此通過爭論,弄清楚彼此差異之所在,進而尋找共存共榮,互相尊重之道,就應該是追求“和諧社會”的必要過程了。
眼下孫大午與李草根的“鞋套”衝突事件,雖然是小事,但站在社會教育與共存共榮的立場看,卻真可以因小見大,借小事而討論當前人間禮義之大事,因此,值得持續深入討論。 之一.自由秩序的原理 ●通過對海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出版】一書的閱讀,我綜合書中論點與個人體會,開展本文的討論。 海氏推重“自發性社會秩序”,認為此秩序是通過競爭與試錯的進化過程而形成的,此秩序不是中央集體權威理性論證選擇的結果,而是每個行動者通過他的利益.感情.習慣.以及心靈中涉及正當秩序.合理準據.人倫道德…等等觀念,在其所遇到的特殊而具體事例中,貫注於人們的言行舉止,共同匯聚競合而成。依我的理解,這就是習慣法,就是儒學所強調的”禮”,雖然我們個人無法充分理解它們形成的理由,但我們卻應該盡量的服從並運用這些秩序與規則,因為社會文明的持續與發展,是有賴於這些秩序與規則的〔其規則是適當的.有助益的.法治的.自由的.競爭的 〕。這些規則之形成有先天的人性依托,也有後天的文化傳承與生活習慣,具時空變量與多樣性,其目標是使每個人的自由都得到維護,為維護大家的共存共利,而形成合適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權利義務關係是通過參與者個人的特殊性.各自的知識分工與規則信念體系.競合而形成的.不能把它們置於單一的道德觀與目的觀的支配之下,沒有任何個人可以主張他知道最清楚,他的道德觀與目的觀必須徹底貫注.優先實施。海氏主張有機的.緩進的.試錯的.理性有限的累積性進化模式。認為理性永遠無法離開自身而客觀的檢視自己,而且人的一切知識來自他的經驗,來自他的社會傳統.生活環境,人的理性思考,無法脫離其知識與時空局限,因此理性能引導人的行動,卻無法保證理性無誤,行動無誤。為了防止理性的濫用,我們必須維護與尊重那些個人理性所難及的領域。這些領域是歷代先人經過許多試驗與嘗試而達致的成就,匯聚眾多經驗與智慧,不是個人理性能簡單否定的。
通過以上的綜合論述,我可以總結的說:自由必須依賴於傳統文化的支撐,依賴於社會環境條件的支撐。自由必然與正當規則同在,自由必然涉及人-我-他的雙向與多向關係,權利義務是相聯繫的,自由尊重多元秩序,尊重多種價值觀的共存共榮,自由將盡量尊重每個人,而不能容許個人意志獨尊,不能容許以自己的觀念宰制他人。 之二.關於平等的問題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始終是爭取自由的核心目標之一,而將此自由平等的精神運用在社會交往之中.正是民主社會的主要特徵。因為對人格.人權平等的尊重與堅持,才有民主選舉的可能,也才有人的快樂與滿足;人的社會在實質上是不平等的,但正因為有此實質的不平等,才必須有法律.道德與人格尊嚴的平等以為調和與補救,有平等的關係才有人的愛情.友情.才有人間尊嚴的共享.平等的關係意味雙方不歧視.不宰制.不壓抑.不禮遇。正如歷史已經證明的,人類社會如果在法律.道德與人格上實行不平等的差別對待,那麼社會體制特徵就只能是奴隸制.封建君主制.或者現代極權制。平等與自由是互補而同在的,對個人自由的追求,不能允許任何人奴役他人;對平等的追求,也不可以侵犯人身人權自由的基本準則。平等的核心精神不允許任何人擁有非法的.不合理的特權,也不允許任何人用自己的道德標準.對他人實施道德欺壓,強求他人符合自己的道德觀。自由體制必須承認並尊重個人的特殊性.尊重個人正當追求其幸福.快樂.舒適的權利。個人是他自己幸福的界定者.追求者與承擔者,每一個個人都有其偏好.有其個人的生命計劃.有其獨特的生活設計.只要不違背法律與公益,社會與他人應該允許個人自主追求,每個人都有權對其個人價值偏好做出定義.選擇.安排.尊重每個人的自主選擇權.尊重眾多人形成的多元價值觀.給予每個人自由選擇的空間.正是現代自由社會的核心價值。而允許價值多樣而共存.否棄一種價值觀強行規約所有不同的人,正是現代社會活潑開放與善良互惠的特質所在。
之三. 家屋是個人的堡壘 以上這些自由.平等精神如何實施呢?具體到我們的私人生活,我們可以說:1.人的身體是人所有自由與權利的核心基點,所以對人身的侵犯與傷害是法律與道德都不允許的。2.人的私人擁有物.人的名譽.肖像.都不允許非法的侵害。在私人擁有物上,只要不違法.不違背公共利益,個人都有排他的處分權。 就以孫李鞋套之爭來說,家是個人身體的延伸,是該家庭成員安全的保障體系,是他們生活舒暢的依托,是他們的根據地,與他們私我利益密切相關,在個人自由與權利的領域裡,個人的家庭生活是不容公權力或其他人介入的,個人在其家中享有排他的.不受他人干涉的私權。 因此個人的家是其主人權力意志貫注的場域,基於個人喜好.個人習慣.個人生活.學習.工作的需要.基於個人隱私與許多不足為外人道的個人偏好,家的各種安排與設計.擺設與規矩,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與利益,公權力是不能干涉的,其他人也無權介入干涉。 以上這種個人家居的特權,正是現代自由社會成立的基石之一。也正是自由與極權的明顯區別之一,在自由的社會中,個人基本權利是憲法的基石,也是社會人群交往的基本準則,個人權利的終點才是公共權力的起點,政府既無權,也絕不會忘乎所以的介入家庭管理,指導家居生活。 之四.自由平等的落實 在“鞋套事件”中,李是主人,孫是客人,主人有“以客為尊”的禮儀規範,客人有“客隨主便”的作客禮節, 〔禮記.曲禮〕所謂〔夫禮者,自卑而尊人。雖負販者,必有尊也,而況富貴乎?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在這種雙向的主客禮節中,究竟應有那些禮節固不好說,但互相尊重,互相以善意友好相待,總是一個基本原則。作為客人的孫,總不會不經同意到人家房間裡開櫃開櫥,也總不會隨便開人家冰箱拿東西吃。而作為主人的李,也總不會惡言相向,也總不會做出侮辱對方的舉動。在這樣的主客雙方關係中,我們可以說主客雙方是平等但有主從的關係,因為使用的地方是李汶香的居所,其設施是李的設施,這些都理所當然的處於李的管理與主導之下,基於對客人的親和與善意,她提供設施做為交流之平台,而孫也在一定程度上視李為朋友,願意給予一定的欣賞與承認,願意上門拜訪。雙方關係談到此應該沒有問題,出問題的是李提供的交流設施,附帶有管理規則,規則之一就是客人進屋需套鞋套,孫認為是極大的侮辱,從而引發衝突……..。
之五.孫大午的悖情忘理 依據自由原則 ,李在她自己家中實施鞋套管理,顯然是正當而有權的。問題是孫認為在她自己家中實施鞋套管理,是“醜陋的文化”,這是意識上的第一步。在第二步的行動上,孫還不認為李在她自己家中有權實施鞋套管理。第三步.孫大午相信,在李汶香的家中,應該實施孫大午的價值意志〔我們的待客方式是要把家裏最好的東西拿出來,既然請客人來家裏,就要充分尊重客人。而你們在客人還沒進屋就想著客人走了以後便於打掃衛生,那還邀請客人來幹什麽?〕石寒/文〔即使客人的腳髒了你們的地,只要是你請來的客人,你請上十個義務工來清掃十天都應該,不然就不要請。〕
依據前文關於自由與家居權利的分析,孫的言行明顯侵犯李汶香的家居自由權,而其理由只是“尊重客人”,這顯然是以個人好惡取代法理準則,以客人意志凌駕主人意志,以短暫停留的客人要求管理主人的居室。這就好像農民進城時,要求城市當局依據農民的生活習慣,修改城市管理規則,實在是悖情忘理的。 我們知道自由社會自由精神的特徵是:對每個人人格平等的尊重,首先得承認每個人都有我們應當尊重的,他自己的價值等級序列,即使我們不贊同此種價值與序列。 因此所謂信奉自由,意味著我們絕不能將自己視為裁定他人價值的終極法官,我們也不能認為我們有權阻止他人追求他個人的目的,只要他們的所作所為并沒有侵犯我們的正當權利。 但是孫大午卻繼續悖情忘理的蠻幹: 1.[李老師說,人和人之間都是平等的。 孫先生說,不平等,你主動邀請客人到你家,就不平等] 【我經歷的“鞋套事件”大午集團秘書處 石寒/文】 孫大午輕鬆用一句“主動邀請”的歪理,就不容置疑的否定自由社會人格平等的交往準則,而將對方降為“奴”而自命為“主”。既然是主人對奴隸,則任何的粗暴狂野也就理所當然→→〔孫先生氣憤地擡起腳來放到餐桌上說,你們看一看我的鞋上有泥嗎?〕主人將腳放到奴隸的餐桌上,誰能說個“不”字?〔李老師也讓她吃蘋果、喝水。小馬拿起蘋果就要吃,孫先生說,不要吃了,我們走。〕〔孫先生說,今天我也罵了小馬,她要吃你家的蘋果,我罵她“賤”。〕【石寒/文】。因為孫的封建權威心靈,馬秘書就不再是人格自由的員工,而成了人格依附家臣隨侍,必須以主人的好惡為好惡,否則就是“賤”!
2.自由心靈和善包容;權威心靈自高自大身份掛帥 〔孫先生又給李老師打電話說先去她家。到了李老師家的樓下,孫先生沒有直接上樓,而是先向主人通報一聲,又一次給李老師打電話,說我們已經到樓下了。〕【石寒/文】這是暗示主人必須下樓來接。 [我想她應該是很有誠意很迫切地邀請我,結果去了之後,她讓小保姆下樓來接我。我去過很多官員家裏,除了正部級以上的官員,幾乎沒有不親自出門來接的。我想她可能在家裏忙不過來,才讓小保姆下來。結果上去一看,她正在門口站著等,手上拿著很多塑膠鞋套。] 【孫大午的回應】 孫在此一再強調人的權威等級,〔除了正部級以上的官員,幾乎沒有不親自出門來接的。〕如此看來,李汶香的沒有下樓來接,對自命高人一等的孫大午來說,當然是極大的污辱,至於鞋套不鞋套,其實只不過是借題發威的藥引子罷了! 之六.結語 中國人一再呼喚民主.自由.法治.人權,但是長久以來這些價值卻一直難以在中國落實,許多人怪罪執政當局,這種心態可以理解,但理由卻很不充份。孫中山所謂“國者人之積”,有什麼樣的國民就會有什麼樣的政府。一群奴隸無法建立現代政府,一群不知民主自由為何物的國民,當然不可能建立民主自由的國家。 據我所知孫大午也是自由主義的信徒,但是在他具體的社會交往中,他卻完全忘掉了正當自由之所以成立,首先就得肯定人人都具有主體位格,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人格不因貧富或官位而有高低。自由交往之所以成立,就在首先肯定雙方都是平等自由人,不存在誰比誰低的問題,不存在誰是主誰是奴的問題。以自由主義的信徒自命的孫先生,他心中卻充滿官本位的主奴意識,帝王思想。根本不承認.也不尊重對方的人格自由及平等,一再以自己的好惡與意志,強行駕凌與宰制對方,甚至發動員工與網路批判,如此反平等.反自由的文革心態,不僅僅是素質有問題,也正是有些官員作威作福,違法亂紀的心理根源之所在。如果孫大午這樣心態的人不減少.不轉變,那麼中國民主自由的努力,恐怕是不會有希望的。
皮介行 寫於孔子2556年12月12日
附录二
徐柯:给道德留一点余地
近日,有报道称,北京教师周某,利用学生家长对其职业的信任,骗取学生家长及同事钱款共31万余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12年,等等。 此案一审法官感慨地说:“记者,不应当借采访机会向被采访对象借钱;警察,不应借侦查的机会向犯罪嫌疑人借钱;法官,不应因为审案向诉讼当事人借钱,同样道理,教师也不应利用自己相对于学生的‘优势地位’,向学生及其家长借钱”,“我想作个呼吁,建议教育部对‘教师守则’进行补充修订,防止这样的事再次发生”。(见《南方周末》2004-3-25)
我以为这位法官的理由不够好,这种观念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这样的时代:必须用法律解决问社会题的时候,法律的精神却不足;可以不用法律解决私人问题的时候,我们留给道德自主的余地却严重地不足。
法官的职责是公平对待当事人,依据证据公正裁决。如果法官向诉讼当事人借钱,可能发生他借优势地位赖帐不还的坏事,这当然是败德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即使法官的道德无可置疑,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这种赖帐的事,比如说,他及时地还清了所借的钱,只要他与一方当事人之间有了借钱这一利害关系,他裁决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另一方当事人和公众的怀疑,进而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所以,禁止法官向当事人借钱,严格说来,并不是因为他处在优势地位而必须有较高的美德,而是因为他处在必须完全公正的地位上,而且还必须在外在行为上让人家觉得他肯定是公正的。如果法官因为审案向诉讼当事人借钱,这个时候首先必须做的事情是必须让该法官回避审理这个案件。法谚说:正义不但必须得到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法官类推到警察到记者,这道理也是成立的。行使侦查权的警察其处境与法官相似,这是很明显的。记者行使的“权力”虽然不是法定的权力,但记者所代表的媒体监督的力量却是制约权力腐败所必需的,媒体不但应该公正报道,而且应该以看得见的公正的方式报道。
但是适用于法官的道理并不适用于教师这个职业。教师相对于学生及其家长,是有某些优势的,特别是在我国,有时教师的“优势地位”非常明显。实际上,社会上处在优势地位上的人比比皆是,导师处在他所带的研究生之上,房东居于房客之上,老板居于员工之上,医生居于病人之上,律师居于客户之上,编辑居于投稿人之上,等等。有时候,双方的优劣地位还颠倒过来呢。这些地位的“优劣”再平常不过了,如果我们因为教师有优势地位就禁止教师向学生及其家长借钱,我们是不是要全面禁止居于优势的人向居于相应的居于弱势地位的人借钱呢?人人都有急用钱的时候,或需要帮忙的时候,处在优势地位的人也不例外,相互帮忙相互关爱是值得肯定的人之常情,莫非我们要禁止这些人之常情?双方同意的事情,甚至“劣势”一方看到对方有困难时主动要帮助对方的事情,这些是否都要防止呢?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在法官向他的当事人借钱这件事上,即使双方都“乐意”,法官这样做也是明显不对的,因为他这样做将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但教师向他的学生以及家长借钱,如果双方没有什么意见,难道真的也会动摇公众对教育事业的信心吗?
再有,容易产生异议的不仅是借钱或物质方面的帮助这些事。还有,比如说,是不是要明文禁止师生恋?上级和下属之间是不是不能谈恋爱?优势的一方和劣势的一方谈恋爱,优势的就不道德?
我也不想否认,处在优势地位地的人,在道德上负有更多的责任。比方说,教师要为人师表。他们向居于“劣势地位”的人借钱,或者和对谈恋爱,确实应该更慎重一些。提醒处于劣势一方的人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是应当的。的确,有些处在优势地位的人容易滥用其优势地位,他们的行为是错误的甚至是可耻的。但无论如何,这首先是公民们私人之间的纠纷,是个道德问题,他们可以私下里协商解决解决。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像周某这样的较为少见的情况,已有的刑法也能够给予足够的惩罚。一位主审法官说,周某诈骗学生家长,又可以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周某的行为不仅给这些学生家长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给学校、给教师队伍造成了危害,对孩子的成长也带来了不良影响。这就是说,法律本来就对居于优势地位的人侵犯居于相应的劣势地位的人这种事情,做出了可以事后从重处罚的规定。
每天都有大量的“坏事”发生。针对这些事情,不少人习惯于做出这样的反应:政府应该加强管理,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规定事前限制人们的自由选择的范围,使得有些“坏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只是这样一来,“好事”也无从发生了。他们忽视了社会自发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没有给人们的道德自主留下足够的余地。这样的习惯观念对法律和道德都没有积极的意义。我们没有必要增加这样那样的规定,把公民们的私人空间一步步地剥夺掉,把每个人搞得无比“政治正确”,把生活弄得没有一点情趣。
徐柯,写于2004年3月底,山东大学,灰楼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