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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国家与社会的统一——试论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间关系的论述

 
[内容提要]: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市民社会的理论占据着突出的位置。这一理论不仅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直至今日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思考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参照性或说明性意义。而理清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是该理论的核心议题。黑格尔在建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上,强调了国家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承认并保证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但更重要的是实现二者的统一,即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其中的关键是实现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飞跃。在这一飞跃中,黑格尔突出了劳动、法律、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中介作用,从而实现了自由与权威、经济与道德的统一;同时也就建立了在个人理性意志自由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即理想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权威。
[关键词]:黑格尔 市民社会 国家理论研究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国家与社会的划分
欲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政治实践中的重大课题,必先清晰地界定二者的内涵、性质、特征和功能,而后才能设计二者的关系模式。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是明显的:国家首先和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上的实体,而市民社会更主要的是现存的经济、社会生活领域。这种区分不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区别,也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区别,同时也是道德与利益的区别。

而欲理解黑格尔对“国家”的界定,首先要理解他的历史主义国家观念。黑格尔写道:“各民族在达到这个使命(即历史使命——笔者注)之前,也许已经没有国家而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生活,在这个时期内,它们或许已经在若干方面获得某些方面的文化……但是那些显得如此广泛的大事变,是属于历史范围之外的……但是国家却要首先提出一种内容,这种内容不但适合于历史的散文,而且在它自己的生存的进展中产生着这类历史。”(1)可见,在这里,黑格尔将国家视为历史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历史的整体;历史正因为有了国家的出现才有意义,才能被我们认识;国家赋予历史以内容,同时又以自身的发展产生着历史。这样,黑格尔就将国家推向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绝对价值。这也是国家具有最高权威的哲学基础。正是由于黑格尔认为国家这种尘世的权力是世界精神的代表和化身,是存在于地上的神圣理念,才能从国家中看到最高、最完善的实体性存在即世界精神和神圣理念。同时,国家又是“自我肯定的绝对精神”,“它不承认任何善和恶、可耻和卑鄙、诡计和欺骗的抽象法则”。(2)国家是独立的,具有一定的超越性,有着自身的特殊利益:“这是一个普遍认可的著名原则,国家的特殊利益是最重要的的考虑。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神自身在地上行走,这就是国家……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该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虑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3)
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国家享有最高的权威,是一个社会中的最高价值的所在。国家理念的载体即现实中的国家在形式上表现为民族国家。黑格尔突出了民族尤其是个别民族的“历史使命”,“世界精神在其前进中,交给某个民族来执行自己的使命。这个民族在世界历史的这个时期就是统治的民族;它在世界历史中创立了新纪元(但只能是一次),它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目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对它的这种权利来说,其他民族的精神都是无权的,这些民族连同了它们的时代的那些民族,在世界历史中都已不再算数了。”(4)显然,民族的“历史使命”是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完成的。在国际政治中,国家只有保护自己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义务,而无其他的道德负担。在对待国家间冲突的问题上,他说道,福利是国家在对待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可以看出,黑格尔在走向现实的政治问题时,始终是为了日尔曼民族的兴起和德国的统一与强大这样的目的。也因为如此,他才在他的哲学(主要是政治哲学)和国家理论中处处贯彻着国家最高性的主张。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论述也是相当多的;而且在思想史上,他第一个明确地对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作为一个术语,其最早的涵义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所指的是一种城邦(polis)。后经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使它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幽雅情致”。(5)在近代,英法启蒙思想家广泛使用“市民社会”一词,其内涵特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这种情形一直延续至康德,康德以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的公设来说明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的过渡,前者可以看作是个人权利的状态,后者可以看作是公共权利的状态;因而市民社会是一种法律的联合体,它是通过公共法律保障每一个人的所有的社会。可见,康德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与后来该词的内涵正好相反。黑格尔在这一转变中是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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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6)“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他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好、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7)可见,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分离的,而特殊性是它的核心。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所经过的环节:家庭构成了一个以家庭成员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整体,构成了一个自在的目的,个体从中可以意识到自己具有实在性,因而家庭具有实体性的统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成员的结合体,其中私人利益作为需要的全体是第一原则,因而代表着区分和差别的环节,具体的道德在其中瓦解,而代之以自私自利和唯我主义,这样一来,“伦理的东西已丧失在它的两极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涣散而成为多数”(8);这种情况只有到了国家才能使普遍性占据绝对地位,从而真正完成伦理和道德的“重建”,当然,这是相比于家庭而言更高层次的重建。因为家庭中的统一毕竟是自然的、直接的、感性的,只有国家中的统一才是思想的、理性的。同时,作为独立个人的相互关系的市民社会,其成员各种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满足以及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的秩序的维护,所依据的只是法律;而法律仅仅是保障抽象地适用于每个人的人身权、所有权、契约和裁判的权利,这些都是从外部对个人活动的规定和限制,它只是市民社会的必须,并不代表和体现市民社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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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对立与统一
从前文黑格尔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定和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而且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但二者决不是绝然对立、毫不相干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黑格尔曾论述到,面对个人利益、个人福利、家庭以及市民社会等范畴,国家一方面是一种外在的必须,即上述范畴的法律和利益要依赖和取绝决于国家的性质;但在另一方面,国家又是上述各范畴的内在目的,而且它的力量在于其最终的普遍目的的统一,在于各个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在于下述这样的事实:在国家面前,每个个人都负有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可见,黑格尔既看到了国家与社会和家庭的对立,又看到了它们之间的依赖关系和紧密联系,而他的目标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试图以此方式合理地规划二者的关系。就我理解,黑格尔有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这一主题的论述,可以从总体上分以下三点来概括:1,市民社会有赖于国家权威的确立和维护;2,国家赋予市民社会以道德性和统一性;市民社会有待于上升到国家,即实现更大程度上的普遍性;3,国家须保证市民社会一定程度的区分,国家也应保证一定的特殊性:这是自由的保证和理性的体现。
1,市民社会有赖于国家权威的确立和维护。
如前所述,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实现的领域,但若没有一定的秩序和规则作保证,私人利益也不可能顺利实现。其中,抽象权利的保障、产权的保护、法律秩序的维持,离开必要的国家权威,都是不可想象的:在市民社会中,个人诉诸法律和行政机构是难以避免的。抽象权利方面,即在“我被理解为普遍的人,即跟一切人同一的人,这是属于教养的问题,属于思维——作为普遍形式的个人意识——的问题”(9)上,也即实现普遍性与整个特殊性的统一,这是行政机构的任务。由需要和相互承认的体系所产生的财产权,就其受法律的保护而言,是以国家的权威所保证的普遍性为前提的。而财产权具有普遍性,也是人们作为普遍的东西来愿望和承认的;它是唯一有效的平等的基础,是市民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也是个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前提和生活最基本的保障。产权规定着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甚至标志着特定的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活动限度以及绝对权力在国家范围内的限度。而产权的维护依赖于国家,政府的预见即国家的活动就在于保护这种存在于市民社会之特殊性中的普遍性,其方式就是通过外在的秩序和法规来支持和维护市民社会中众多的目的和利益。(10)可见国家权威的重要性。
2,国家赋予市民社会以道德性和统一性,市民社会也有待于上升到国家。
国家是普遍精神和公共利益的象征,是社会统一性的最高层次。它赋予整个市民社会以道德目的,即通过道德生活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风貌,增强民族和国家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国家以一致的方式指导个人的行为动机,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使个人和特殊利益实现对自身的扬弃,达到更高的统一性和道德性。国家的职能在于“使个人的意志和利益回复到普遍性……以消除源于利益冲突的动乱的危险,以及通过个人所觉察不到的必然性的作用来缩短利益冲突的周期”。(11)这正是国家构成文明的理性因素的体现。另一方面,市民社会也不应只停留在个人自由的层次上,它有待于上升到国家。因为纯粹的个人性的组织原则是自由和理性的反面。黑格尔认为,“个人凭借自私倾向而活动的余地越小(与公共布署相比较)”,则“公共的社会状况就应认为是更完善”。(12)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人真正的自由和理性只有在公共领域中才能实现,只能在国家的层次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由于家庭感情、职业荣誉和诚实表达出的是人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有必要使他们认识到这一切都是以国家为基础的(实际上这也是完全可能的),这样他们才会以国家为他们的目标,以至于在通常情况下和日产生活关系中“惯于把共同体看作实体性的基础和目的”。(13)这样,市民社会就飞跃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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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须以市民社会内部一定程度的区分为基础,国家也应保证市民社会一定的自由度。
黑格尔是辩证法大师,他非常强调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也体现了他的这一思想特征。在国家内部,他强调了对差异性的保存和保护。他虽然强烈的反对法国革命的理想,然而他还是确信,以加强国家的力量和统一为借口,废除社会团体(显然包括市民社会中的组织)和政治团体(当然包括市民社会的政治代表)里的一切差别,将意味着自由的终结。“将自由深化与实现的根本标准,是给每一个属于国家一般利益的企业一个分离的组织,而不管这种企业本质上有何差别。这种真实的区分必须是:唯有在差异完全显示,并把这种差异充分体现在存在中时,自由才是彻底的。”(14)黑格尔从维护自由的角度强调了差异性的必要,这体现了他自由主义的一面,似乎与他的绝对国家观念相矛盾。但实际上这并不矛盾,因为二者是分属于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主要是现实中的国家和经济社会生活,后者则主要是观念上、权威上和情感上(道德上)的国家。同时可作的解释是:国家的绝对性和强大离不开市民社会中一定自由的保持,自由意味着差异性,而差异性是市民社会活动的源泉,国家不能机械地消灭这一点。只不过他更重视从市民社会向国家过渡的实现而已。

三,实现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劳动、法律、警察和同业公会
从哲学上讲,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飞跃,即特殊性向普遍性的飞跃,是有一定的基础的。这个基础就是市民社会并非完全的特殊性,它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征。通过一定的中介是可以在市民社会中体现国家的普遍性,实现从市民社会向国家的飞跃的,即市民社会可以导致国家。
首先,虽然“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5)市民社会中,个人之间由劳动联系在一起形成了抽象的相互依赖关系。市民社会作为“需要的体系”,在其中,“需要的目的是满足主观特殊性,但普遍性就在这种满足跟别人的需要和自由任性的关系中,肯定了自己”。(16)这种普遍性,作为被承认的东西,它使孤立的和抽象的需要以及满足的手段与方法都成为社会的,即需要成为“社会的需要”。让特殊的人的直接、自然的需要上升为社会需要,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教育就是要把特殊性加以琢磨,使它的行径合乎事物的本性。”“教育的绝对规定就是解放以及达到更高解放的工作。这就是说,教育是推移到伦理的无限主观的实体性的绝对交叉点,这种伦理的实体性不再是直接的、自然的、而是精神的、同时也是提高到普遍性的形态的。”(17)教育分为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黑格尔更强调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因为劳动包含了解放的环节。在他看来,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不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在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劳动中普遍的和客观的东西存在于抽象化的过程中,抽象化产生了分工,而劳动分工“使人们之间在满足其他需要上的依赖性和相互关系得以完成,并使之成为一种完全必然性”,“使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社会财富正体现出“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18)这样,劳动就扬弃了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和特殊性分离的因素。
其次,抽象的权利转变成了法律,这也是普遍性的体现和实现途径。从法律体系的产生来看,它正是通过人们的相互依赖、为了各自目的而相互交换需要和劳动而实现的。抽象权利转变为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具有了实在性;而且是受司法保护的具体权利。“法律就是权利,即原来是自在的权利,现在被制定为法律。”(19)这样,在市民社会中,“财产权和人格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并具有法律上效力,所以犯罪不再只是侵犯了主观的无限的东西,而且侵犯了普遍事物。”(20)司法的产生即是在向着克服普遍性与特殊性分离的目标上迈进了一大步:它已经回复到“自在地存在普遍物跟主观特殊性的统一”(21)中。当然,在司法这里的统一还是不充分的,因为,其中的普遍物只是“法”;也即,只有在消灭了对财产权和人身的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这种统一。它把需要的体系中当作本质规定的每一个人的福利当作一种外在东西。因此,这种统一还“必须扩展到特殊性的全部范围”。(22)这样,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产生就成为必要。
在黑格尔的著作中,“警察”一词意义广泛:从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监督和禁止个人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都是“警察”。他认为,如果经济生活领域内的紧张可能导致在它内部产生的社会团体形式遭到破裂的话,那么国家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构和意志的干预,就能保证建立各种意义上的共同体。(23)实际上,黑格尔强调警察的功能,意欲表明他试图建立一种关于公共权威的理论或关于国家的“警察功能”的理论。警察将能使需要的体系中建立的盲目的依赖关系变得更合理和更稳固。但由警察功能的履行所实现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仍是相对的,因为,在其中,个人独立的利益仅仅是被置于国家权威的保护之下。只有在同业公会的活动中,才能通过一系列的中介团体和机构的作用,摆脱抽象民主的幽灵,实现自由和组织相结合的国家。黑格尔将“同业公会”界定为产业等级中依据特殊的技能所形成的团体。通过同业公会,才能实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具体统一。同业公会的成员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受到特殊的偶然性的保护。他们在所属组织中能够提高自己的努力,丰富自身的教养。在黑格尔看来,一个曾经沉溺于自私目的的人,通过参加同业公会而被公众精神鼓舞,由此可以获得自在自为的普遍目的。这样一来,同业公会就成了伦理概念发展中虽然是仍有局限但却是具体的整体,“伦理性的东西作为内在的东西就回到了市民社会中”,“市民社会的领域就过渡到国家”。(24)当然,这里所讲的“过渡”主要是就下述意义而言的:黑格尔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看作是“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所经过的环节,(25)即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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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短结语
马尔库塞在评论黑格尔的这一理论时,认为在黑格尔的时代,由于不可调和的特殊利益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关系的基础,而当时的社会结构是不能产生共同利益的,所以黑格尔强调把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因为他看到了在现代社会中对立的不可避免的后果。竞争着的个体意志不能产生一个确保整体连续性的制度,因此,无可争议的权威必然被强加于个体之上,对人民的统治关系在矛盾的领域内改变了,并成为‘一个原始的实在的统一体’。”(26)在阅读黑格尔的著作的过程中,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他崇尚和强调国家至上性这一点。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更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特征:在地位上,先国家后市民社会,即市民社会的存在须以国家的权力为前提和基础(这一点也是后来受到马克思批判的地方);在权威和价值上,国家具有绝对性。回到本文的主题,在处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黑格尔志在寻求二者的统一,但这种统一也是在此前提(国家至上性)下的统一,而且是道德和权威的统一。在当时的德国,黑格尔的主张有着现实的政治意义——为了德意志的统一,强调国家的至上性和绝对权威是符合其时的政治需要的。当然,黑格尔的理论不仅有如此意义,它还有着独立的思想性,即,他在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作了相当深刻和全面的思考。尽管在黑格尔以后,西方学者在强调市民社会理论时更为看中的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以及社会本身的自治和独立,但随着社会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迁,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格局也发生着变迁,如何调整看待这一问题的陈见,适应新的政治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就显得很迫切。国家和社会之间曾出现过一元支配、二元并立和协商互动的关系格局(27),而这些格局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价值在于,他强调自由理性意志基础上的统一,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经济和道德的统一。在建构合理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上,他的开创性的思考视角和思考成果,对人们今天和以后的探索无疑仍具有价值。
注 释:
(1),《历史哲学》,黑格尔 著,王造时 译,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00—101页。
(2),参见J.M.Sterrett著《黑格尔的伦理学》,第60页。转引自《国家的神话》,[德]卡西尔 著,范进 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312页。
(3)、(4)、(6)、(7)、(8)、(15)、(16)、(17)、(18)、(19)、(20)、(21)、(22)、(24),《法哲学原理》,黑格尔 著,范扬、张企泰 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8—259页、第354页、第309页、第197页、第198页、第197页、第204页、第202页、第210页、第228页、第217页、第237页、第238页、第237页。
(5),《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125—126页。
(9)、(11)、(12)、(13),G W F 黑格尔:《Philosophy of Right》,T M 诺克斯翻译,牛津1942年版,第209节、第236节、第242节、第268节。
(10),《政治哲学史》(下卷),施特劳斯 等主编,李天然 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61页。
(14),《哲学全书》第540页。转引自《国家的神话》第325页。
(23),普兰特:《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经济和社会的整体性》,载于《国外黑格尔哲学新论》,第289—290页。
(25),参见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载于《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
(26),《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马尔库塞 著 ,程志民 等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159页。
(27),参见《政府权能理论》的有关论述,施雪华 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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