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之既久,其发必厚
——读王曾瑜新著《宋朝阶级结构》
张邦炜
而今书价随着物价的上扬而上扬,书籍不值钱,已成为过去。然而放置于我案头的这部《宋朝阶级结构》则分文未掏。这不由得叫我要感谢宋史研究会,是它为会员提供了以文会友的机会,使我近十余年来与不少同行相识、相交并相知。王曾瑜研究员即是其中的一位,他在昆明年会上以其新著《结构》相赠。研究会秘书长李华瑞教授约我为此书写一书评,实属义不容辞。然而要对这部厚重之作作中肯评论,谈何容易。受学殖与水平所限,只能写些感想。
《宋朝阶级结构》一书是作者多年治学心得与研究成果的结晶。该书以宋朝的农民阶级、地主阶级和非主体阶级为探讨对象,内容包罗乡村下户,客户,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野人。坊郭户,商人,手工业者,奴婢、人力、女使等社会阶层,涉及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乃至社会生活史等研究领域。全书洋洋40万言,由河北教育出版社于1996年8月出版。作者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开始于青年时代,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便有《宋朝阶级结构概述》(《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第1期)、《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 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1月)、《宋朝的官户》(同上,与朱家源先生合作)等一系列论文接连发
表。这些论文当时在史学界影响颇大,作者一时之间声誉鹊起。他此后又锲而不舍,继续前进,有关论文相继问世,诸如《宋朝的产钱》(《中华文史论丛》1984年第4期),《宋朝的坊郭户》(宋辽金史论丛)第1集,中华书局1985年8月)、《宋朝的诡名挟户》(《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4、5期)、《宋朝乡村赋役摊派方式的多样化》(《晋阳学刊》1987年第1期)、《宋朝的奴婢、女使、人力和金朝奴隶制》(《文史》第29舞,1988年1月),《宋朝的吏户》(《新史学》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等等。“蓄之既久,其发必厚。”这部厚重之作绝非数年速成,可谓由来有自。拜读之后,我认为《结构》至少有以下两大学术贡献,并体现了作者的史学观点与治学风格,在给人启迪之余,也留下了一些让人思索的问题。
《结构》的贡献之一在于:确立户口分类的概念并以此与阶级结构相表里。宋朝的阶级结构无疑是宋史研究中的重大课题,理所当然受到研究者们的普遍关注。在国外,如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周藤吉之、柳田节子。丹乔二,佐竹靖彦、千叶熙、草野靖、高桥芳郎等都先后对此作过或多或少,或深或浅的研究。有的学者探讨范围相当广泛,如柳田节子先生曾对佃户、地客、雇佣人、奴婢,形势户、坊郭户、户等制等问题作专门考察,其研究成果集中地反映在东京创文社1995年10月出版的《宋元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书中。在国内,研究者们更是将由经济生产而产生的以阶级结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结构视为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陈乐素、华山、漆侠,朱家源、王云海,朱瑞熙、陈智超。梁太济。郭正忠、柯昌基、曾琼碧、郭东旭,葛金芳。邢铁等为数众多、难以备举的老中青几代学者均有相关研究成果刊布于世。其中固然以对个别阶层的研究居多,尤其是客户问题曾经是个热门论题,也有从总体上进行探讨的。如朱瑞熙先生的《宋代社会研究》,周宝珠、陈振两先生主编的《简明宋史》分别辟有《宋代的社会阶级结构》专章、北宋的户等划分与阶级构成》专节,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一书中对宋代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以及城镇居民的阶级构成作出了自己的概括。然而依我看来,单就这一课题而言,用力最勤、研究最多的似乎仍然是本书的作者,并且其研究成果自有其特色。为了易于反映宋朝的历史特点,他不采用大、中、小地主。民庶地主、品官地主一类的名称,而把研究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作为剖析宋朝阶级结的突破口,独到地主张:“宋朝的乡村客户。乡村下户。 乡村上户、形势户。坊郭户等,作为户口分类制度下的法定户名,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反映了宋朝的阶级结构。”并同时指出:“户口分类制度所反映的阶级结构只是近似的,不能将户口分类等同于阶级划分和阶级结构的分析。”(第25页)作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说,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确立,正是隋唐以来阶级结构变化的终结。”(第8页)在宋朝为数甚多的户名中,最重要、最常见。最普遍的,并与阶级结构相关的主要有四类:按人户身分区分,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按人户居住地区分,有乡村户与坊郭户之别;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有无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区分,有主户与客户之别;乡村主户和坊郭主户,又按财产分为五等和十等。书中分别对这四类人户作了具体人微的剖析。从单纯地论述某一人户到全面系统地探讨户口分类制度,再到以此反映当时的阶级
结构,这在学术研究上显然是一大进展。
《结构》的贡献之二在于:从阶级结构方面为“唐宋变革论”提供了若干论据。此论由日本学者内藤湖南于本世纪初提出,他的传人宫崎市定在30年代有《宋元的经济状况》一文发表,此后又有《宋代以后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宋代的煤与铁》等文相继问世,(均见《宫崎市定论文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11月版)对此加以阐释。钱穆先生也认为:“论中国古今社会之变,最要在宋代。” “就宋代而言,政治经济,社会人生,较之前权,莫不有变。”(《理学与艺术》,台北《宋史研究集》第7辑)然而所有这些论述都比较笼统,至今仍有待深化。尽管《结构》的作者并不一定属于唐宋变革论者,他对此持保留态度,作低调处理,认为唐宋时代的变化“若与春秋、战国时期相比,至多只能算是一个小变革期。”(第1页)可是书中依据大量史实所作出的不少结论,恰恰起到了为唐宋变革论张目的作用。在地主阶级内部的变动方面,作者论述了客户、形势户正式作为法定户名以及非官僚地主法定户名的出现这三大历史现象。他指出:唐会昌年间“衣冠户一词的出现,适应了门阀士族阶层消亡的社会现实。” “宋代正式将官户作为法定名称,并且确定了比官户范围更大,包括富裕吏户在内的形势户的法定户名。”(第3页)“至于非官僚地主,唐代尚无正式的法定名称,” “宋代则大致以乡村上户和坊郭上户为名”。在农民阶级内部的变动方面,作者描述了佃农成为编户齐民与乡村雇佣制的发展这两大历史走向。他指出:”自五代至宋,正式确定了乡村主,客户的分类,佃农在原则上须以乡村客户的身分,实际上也时或以乡村下户的身分,列入国家的户籍登记。”并强调:“这是租佃关系发达和成熟的反映”。(第78页)在非主体阶级方面,作者着重探讨了坊郭户的形成与某些法定贱民的消亡这两大历史过程。他指出:唐宪宗时已有“坊郭户”一词,“宋朝更将坊郭户和乡村户的区分,作为基本的户口分类之一。”(第4页)并认为:“坊郭户作为法定名称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工商业者队伍的壮大。”他指出:”唐律中原先规定的奴婢和部曲、客女两等贱民都趋向消亡。一部曲作为一种特殊的贱民,在宋朝已不复存在。”宋时“私家奴婢大部分雇佣化,人力和女使成为法定名称,其社会地位有所提高。”(第5页)并画龙点晴:“宋人抛弃了奴婢“类同畜产”的观念,反映了唐宋之际在阶级结方面一个较重要的进步和
变动”;(第6页)“由秦汉时代的奴隶制逐步转变为后来的雇佣制,唐宋之际正是进行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第7页)虽然作者一开篇便声明: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状况的变动,“由于史料的欠缺,要准确地勾勒一个大致的轮廓,难度颇大。”(第l页)此言恐属自谦之词,其实《结构》一书已经将这一轮廓较为清晰地呈现在读者眼前。
同作者的其它论著一样,《结构》强调社会历史现象的复杂性,主张全面看问题,不肯轻易下结论,认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只能模糊些。如在分析农村雇佣关系时,作者强调情况“错综复杂”,指出:被雇者“与雇主的身分性差别或大或小,其人身依附关系有强有弱,很难一概而论。一身分相差悬远者”有之,“实无身分性差别者”亦有之。(第87--88页)在对分成地租与定额地租进行比较时,作者肯定“宋朝定额租的记录多于唐朝”之后,立即指出:“要准确地判断宋代地租以定额租为主,还是以分成租为主,是不可能的。”(第126页)对于宋代地主与佃客户之间的依附关系,作者在“勉强地作出一些结论”之前,事先声明:“要将宋代主客间依附关系,同前朝作一些哪怕是粗略的对比,也是极其困难
的”; “宋代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趋势如何,这同样是难于作出判断的问题。”(第207-208页)对于差役的性质,作者认为“是个复杂问题”,只能“大体上说”:“乡村上户服差役,可以成为武断乡曲的特权;乡村下户服差役,往往成为他们沉重的经济负担。”(第217页)这一分析和论证问题的方法在《结构》一书中屡见不鲜。大概正是在看问题应全面这一思想指导下,作者对史料舍得下功夫,绝不采取“视而不见”、“逆我则无”的态度,力求一概加以网罗。因此,他的论著总是以资料丰富见长,并在筛选、爬梳之后,不厌其烦地一一加以排比。如关于定额地租,货币地租,在《结构》一书中分别排比出10、13路的有关记录,所占篇幅分别长达11、13页。关于宋人对佃农的习惯性称谓,更是排比出41种,并逐一予以介绍和分析,所占篇幅达17页之多。作者强调全面看问题,而某些学者则着重抓主要倾向,显然属于两种不同的治学风格。就文学风格而论,肯定远不止此两种。各种风格都有其长处和短处,不可能十全十美, 更不可能定于一尊,强求一律。如有“硬伤”,理当指出;观点相左,可以争鸣;风格不同,则宜彼此相互尊重。一种独具特色的治学风格的形成是难能可贵的,史学风格的多样化恐怕应当视为史学繁荣的标志之一。对于《结构》作者的史学风格,我不打算也不应该说三道四,谨祝愿它更上一层楼,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
《结构》的确给人留下了一些不得不思索的问题,这或许也可算作者的成功之处。我们注意到作者忌讳使用“封建”二字,他指出:“夏、商、西周与秦汉至明清,显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第1页)然而究竟是哪两种社会形态,作者未作说明,未免过于模糊。如今将秦汉至明清称为“帝政时代”者有之,称为“专制个体型家国同构农耕文明时代”者亦有之,而作者则将唐宋社会称为“以租佃关系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第1页)这些表述是否比封建社会或封建社会某期阶段更确切?到底如何表述为好?只怕大家都应再思索。作者认为“依附关系又可分为经济强制和超经济强制两类”,(第190页)并且还应当包括“国家权力”。(第203页)按照我的理解,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即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支配权,其表现形式为超经济强制,它是前资本主义文明时代所共有的社会现象。而经济强制与国家权力则是整个文明时代所共有的社会现象。如何理解恰当些,似乎亦可再斟酌。作者在第一编《综述》中指出:宋朝“以科举人仕为核心的新的官僚地主阶层,处于某种稳定状态。”(第3页)遗憾的是在第三编《宋朝地主阶级》中对这一阶层缺乏专门探讨,恐怕今后研究者们应多地关注这一阶层。如果还有遗憾的话,则是《后论》仅一千字,显得单薄了些,读过不免有不满足之感,似应再多作些概括和引申。
以上浅见肯定会有不妥之处,也不一定符合作者原意。敬希读者批评,恳请作者指正。
(原载中国宋史研究会编《宋史研究通讯》199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