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读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在第三章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中作者探讨了近代法律科学如何在欧洲的大学中成为一门独特的科学,其中对罗马皇帝占士丁尼所汇编的法律作品的发现,以及对其作品的分析和综合,作者认为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起到了根本的作用。对于罗马法的复兴,其不是简单意义的复兴,而是在对罗马法的解释和分析过程中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这样的解释和分析过程就是对罗马法的在此创新。但这个创新过程非常复杂,在这本书里作者引用了圣安赛姆的著名格言“只有信仰,才能理解”。因而中世纪的法学界对于罗马法首先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既把罗马法作为讨论问题的前设,而这个前设即是准则,而“准则”在苏格拉底所下的定义里就是绝对真理的意思,无须讨论研究即是真理。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变成也就是后来学者们所说的“经院主义”经院主义逻辑学的伟大先驱就是阿伯拉尔。西方的法律传统如同春蚕变蛾,在尊重古罗马的传统的基础上,面对法条,规则,原则对现实的矛盾而不断的进行解释,归纳,分析,研究,综合,而发展了西方的法律,使法律逐渐摆脱神学,道德,政治的弥合,在这样一种信仰下面发展了辩证法,和必然性,而且使两种矛盾的分析方式在面对分析对象时变的和谐,总是,西方法律是在不断的蜕变和创新中延续下来的,因而西方人对法律也就有了更多的认同感,其法律人的自信也由此建立起来,因为他们的法律不是在比较谁优谁劣这样一种价值判断下对法律的取舍,而首先是对传统的信仰,是对信仰的法律规则成为真理的自信。
前面略谈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使我对今天中国传统的困境有了更深的理解,这种困境上至政府首脑、思想家,法学家,哲学家,下至普通百姓都可以找到影子。这种困境首先我来看如今学生教授的论文,言必提及美国法律如何,英国法律如何,日本法律如何……,而很少提及中国十世纪如何,中国孔子如何,老子如何,也很少提《唐律疏义》、《大明律》如何,我不想说这殊对殊错,因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早在1840年以后就面临了灭顶之灾,中国传统法律之所以走向终结,是国人对国耻家恨后追求进步的必然,也是由于国人看到西方法律给人性解放以及文明的自然契合,所以直到今天我们仍说,法律是舶来品。其次我们的政治制度思想来源于德国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而形式运作又结合了国民党留下来的部分政治架构(如政治局,全国党代表大会)和苏联的计划体制架构。而国民党的运行架构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而孙中山建立的是要象美国那样的总统制共和国家,一言以蔽之,这也是舶来品。还有今天的文化,尽管我们的艺术,音乐,还有很多传统的东西,但在文化、哲学、思想界,我们早在上个世界的新文化运动中,在5.4运动中,在文化大革命中,早已将怀疑主义发挥的淋漓尽致,中国在这里是没有信仰的,在今天谁还认为孔子的儒家思想是值得信仰的,我不是说儒家思想是否正确,而是信仰,要注意。前一阵子不是有于丹讲《老子》就立刻引起了激烈批评吗,中国人现在不信了。
在这样一种总体信仰缺失的情况下,中国人在讨论问题是没有绝对准则的前设,而那西方的前设,我们又面对身份认同的困难,所以我认为之所以中国在推进民主,自由等价值观时,有了非常大的困难,一是我们没有了自己信仰传统的认同,二是在没有这种信仰传统之下,中国人会拿别人的信仰当作自己的手段,变成一种短期寻租行为,再而破坏这种信仰,一种互相彼此的恶性循环。
在没有了信仰的真理的前设时,中国自身文化面对着复杂的困难,我想起阿基米德的一句话“如果给我一个支点,我会敲起整个地球”。中国现在缺少的就是这个支点,没有了这个支点,再宏伟壮丽的大厦都犹如建在沙子上一样。没有了这个支点我们的文化的发展变的复杂混乱,各种文化发展中所蕴含的哲理性思维也不能得到发现。而这样发展的结果就是我们的自信是建立的GDP的高速发展之上,我们的自信是建立的如何更西方化。
我认为中国现代化的道路还很崎岖漫长,如履薄冰,险滩不断,如今我们高唱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但让中国人自豪最多的还是这几年GDP的高速增长,好像复兴之日指日可待,但我还是要泼一盆冷水,“路其修远兮”。因为中国至今还没有找到自己文化的立足点,以前中国人信仰儒家文化,信仰她作为自己完善的准则,但现在中国没有了这个前设,到现在中国仍在寻找自己的认同点,通俗点说,什么是中国人的名片。西方有耶酥基督,我们有什么?!!!
以上所写是我随看报纸,杂志,书籍的一点感悟,没有经过材料的认真考证,所以难免粗陋,但所思所想是我心中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