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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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 ——建筑学基础理论研究阶段报告 李 行 摘 要 针对传统建筑学,报告提出了“建筑哲学与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从0开始的认识论起点,发生之首要前提,首创之关键问题;揭开了“建筑”一词科学概念;揭露了建筑绝对本质BZ1和根本特征TZ;定义了“建筑”及“建筑艺术”,推翻了“建筑是艺术”;发现创立了“建筑三律”——三大普遍必然规律与法则GF123;破解了形式与内容、“风水”与建筑、传统与革新等疑题;提出了“形式链”概念与“形式主义相对性”原理;论断了建筑与城市之“同一性”,指出无建筑即无今日之城市、人类社会与世界文明。 关键词 建筑学基础理论 科学建筑哲学 现代科学建筑学 本质和特征 规律与法则 建筑与城市 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地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马克思)[1] 科学要是没有认识论——只要这真是可以设想的——就是原始的、混乱的东西。(爱因斯坦)[2] 真正的理论在世界上只有一种,就是从客观实际抽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理论。(毛泽东)[3] —— 建筑学基础理论研究最高指导原则 迄今为止的传统建筑学,是个源于西方的纯粹的“匠式体系”。它资格很老也很落后,单凭主观直觉与个体经验,而无起码的科学概念与科学理论。就学科最基本最一般的问题,建筑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每遇大事分歧四起纷争不休。建筑学能否突破传统、摆脱落后、追上时代,跨向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科学探讨、决策和指导建筑实践活动呢?能。但它必须脱胎换骨,创建科学概念与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建筑学基础理论”(下称“建筑基理”)科学体系,含建筑哲学、建筑创作等方面。否则它作为学科必原地打转,过去、现在、将来始终如此,难以进步;而一旦拥有自己科学的概念与理论体系,实施传统之现代化,则必如鱼得水,开创学科历史新纪元! 建筑哲学(下称“建哲”)是什么?它是系统化、理论化的建筑观,是建筑问题基本观点之体系。建哲作为科学,应是对建筑存在之客观、真实、完整的反映;应是从全部历史与现实中提取、剖析、概括及发现、总结、抽象出来,对建筑作为物之产生渊源、基本事实、普遍现象及其所以然问题之最根本、最彻底、最具普遍性的科学的认识与解释,而非“一家言”;应是建筑基理科学研究之最主要目标和最重要成果,为建筑学正本清源、跨越历史突破传统,大步迈向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提供应有的建筑基理及其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支撑。 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之真正创立,必须首先攻克针对传统建筑学的三大历史性体系性建筑基理难题:①“建筑”一词科学概念及其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② 建筑作为物区别于他物之绝对本质和根本特征;③ 作用于建筑的普遍必然规律与法则。对于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前者是起码的科学起点与科学规范,中者是其思想萌发及孕育之认识论前提,后者则是其确立、创建与实施、发展之认识论与方法论基石。鉴于已发表各相关专题论文,作为建筑基理研究报告,本文仅纲要式概述其核心部分——建哲从0开始对三大难题及其相关问题系统研究之结论:“建筑”的科学概念,本质和特征,是否艺术,客观规律,决定因素,以及内容与形式,“风水”与建筑,传统与革新,建筑与城市的根本关系。 “建筑”的科学概念 我国建筑界前辈杨庭宝先生曾严肃指出:“建筑是什么?似乎很简单,就是房屋!那么纪念碑或桥是不是建筑呢?显然人民英雄纪念碑、玉带桥都是建筑师精心之构。那么是否一切人工建筑起来的工程都是建筑?佛子岭水库和济南黄河铁桥却不算建筑,而是建筑物,建筑也不等于建筑物的。”——概念!“建筑”二字有无明确科学概念,其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是什么?这就是我传统学科终未解决的第一个历史性建筑基理难题。 语言作为思维和交流传递工具必用明确概念,否则无从正确思维和交流传递,更无以进行严肃的科学理论研究与探讨。按照逻辑学,概念是思维的最基本单位,是构成判断、推理的要素;概念明确是一切正确思维的根本要求,是一切正确理论的必要条件。科学理论的大厦,不可能丝毫依靠混沌、模糊、模棱两可或主观随意,而只能在明确的、如实反映客观实际的科学概念的基础上发生并构筑起来。 那末“建筑”二字在中国现代语言和现实应用中究竟有无明确概念呢? 当然有。但此词含义较广,非仅辞典上简单解释,需依据其使用领域实际含义加以分析研究概括确定。其实所谓建筑是个笼统大概念,代表其内涵构成大系统,作为研究对象须首先区分其系统中“建筑主体”与“建筑客体”两类不同性质总概念,及其所代表两类不同性质内涵构成总系统。前者或涉及“业”、“界”、“署”之类,非本学科领域对象;后者作为本学科领域对象则涉及物为核心的“物”、“术”、“学”,包括三者分立子系统及三者合一子系统,即“三分一合”完整构成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 三分概念所指 “物”:指建筑本体(明确)——涵盖建筑使用过程。如曰:这座建筑……或曰:建筑设计,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形象……可与房屋、大楼、桥梁或建筑物等词互换。物 ——“三分”概念之主体与轴心,即术、学的对象与前提;学科问题的牛鼻子及永恒主题。 “术”:指建筑活动(明确)——涵盖建筑生产过程。如曰:建筑技术,建筑艺术,建筑机械,建筑方法……可与建造、营造、营建等词互换。 “学”:指建筑学科、学问、学术(明确)——涵盖建筑使用、生产全过程。如曰:学什么的? 学建筑的……或曰:建筑专业,建筑教育,建筑思想,建筑理论……可与建筑学一词互换。杨先生所言“建筑”除首指房屋、纪念碑、桥梁等建筑物,其言外所指并侧重,却又困于表述的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之义,正是在于建筑二字的这一抽象概念——建筑“学”,包括学科、学问与学术。 物、术、学三概念结构封闭、内涵整合、密不可分,标志并穷尽建筑概念三大相对独立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是建筑客体作为本学科领域对象并“物”为主体之三大“基础概念”系统。 一合概念所指 “合”:指包括上述物、术、学三者的建筑概念整体(次明确)——涵盖建筑使用、生产、及其学科之建筑客体整体。如曰:建筑观念,建筑现象,建筑范畴,建筑传统……其明确度常随语言前后、语言整体以及语言环境的明确度而成正比上下带动。 三分一合,这就是“建筑”二字作为客体概念,作为本学科领域对象与目标之全部完整构成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建筑所涉及的一切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均源于并囊括于此概念的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概莫能外。这就是说,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深奥莫测的建筑概念、建筑问题以及建筑现象。 由此可见,就本学科领域,凡属建筑问题之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严格说,均应首先明确所谓建筑及其论题在此三分一合内涵系统与外延范畴之定位,明确问题之确切所指:指物、指术、指学、抑或指合,有的放矢、独立思考、思之有“物”、言之有“据”,以免在混沌中凭空臆想或人云亦云。必须结束以往在建筑问题之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中每每可见概念模糊、混乱、混淆、似是而非、自相矛盾以及所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现象。这,就是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从0开始所应有的认识论起点和起码科学规范。 建筑的本质和特征 何谓建筑?作为认识和理论之根本依据与基础,其区别于他物之本质和特征BZTZ即建筑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究竟何在?这是任何建筑学、建筑科学、建筑理论尤其建筑哲学所必然面临、必须回答的最基本问题,对此问题之完全彻底的解决,是现代科学建筑学思想理念得以萌生的根本前提。然而,它正是传统学科从不关注、涉及、探讨,至今犹存的笫二个重大历史性建筑基理难题。总结以往所有关于建筑之谬误思想观念及似是而非理论观点之出现,乃至当前学科所暴露“原始的、混乱的东西”之凝固化、麻木化、蔓延化,终极根源莫不在此。本质和特征——建筑之根本,“建筑观”之本源。不问根本,不求本源,任何建筑思想观念与理论观点犹如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均难以透彻,尤其所以然。只有彻底揭开此根本,揭开作为“物”的建筑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迷底及其科学认识论,正本清源,解决“科学建筑观”这一实质性、前提性、基础性问题,真正科学的建筑学及其理论才有可能进入设想,开始萌生。因此,必须尽全力首先攻克这个重大建筑基理难题,否则建哲作为科学所应有的根本性、彻底性、自觉性,从而整个学科及其理论之科学发展,将始终丧失基础,无从谈起。 本 质 “本质”之于社会事物非事物自身内里某种孤立、静止、天生的抽象物,而是事物性质及此事物与他事物在人类生活中的内部联系。建筑作为物的本质BZ并非单一概念,而是异常复杂的社会范畴,是一随社会历史发展而迁易的动态系统。它纵贯三大层面,横跨多种结构。 ① 建筑本质BZ 三大层面及其与客观世界三大存在之内部联系: 自然本质:第一本质BZ1——定居生活设施(适应自然、保障安全、实现定居……)。建筑与自然存在之内部联系——绝对。 人类本质:第二本质BZ2——科技美学对象(物质享受、精神追求、环境改造……)。建筑与人类存在之内部联系——相对。 社会本质:第三本质BZ3——政经文等实体(政治统辖、经济竞争、文化展示……)。建筑与社会存在之内部联系——相对。 三类本质既互通关联又原则区别。BZ1代表人类生存对于建筑之根本目的与要求,来自建筑之为建筑与自然之矛盾的特殊性,无条件、绝对;BZ2、BZ3反映人类本性与社会本质,来自建筑作为创造对象及物质财富同人类、社会之矛盾的普遍性,有条件、相对。 ② 建筑本质BZ 多种结构及其表现于历史过程之多种建筑现象: 自然一元原始绝对本质BZ1—→定居生活设施(大量性住宅、商铺、工厂、桥梁、水塔等各种类型民用、工业、公用建筑物之出现)。 自然 人类二元本质BZ12—→定居生活设施并科技美学对象(建筑中功能、经济、技术、艺术、文化之发展、进步与创新)。 自然 社会二元本质BZ13—→穷人栖身地及非常人居设施(昔日棚户、贫民窟、滚地龙……难民营、避难所、救灾房……)。 自然 人类 社会三元本质BZ123—→定居设施、科美对象并政治中心(皇宫、神庙、衙门、政府);宣传载体、商业手段(一些摩天楼、广告楼……);福利事业;经济支柱;造景资料;纪念标志(公益设施、福利房;商品楼;城市造景、建筑景观;烈士碑塔……)。 特 征 建筑的根本特征TZ——根本区别于他人造物之存在形式究竟何在呢?是传统建筑学所传授或一些专家所泛指:“艺术性”、“两重性”、“空间”、“实体”、“环境”、“文化”?……非也,而恰恰是在于人们熟视无睹不以为然的建筑自身天生属性“固定性”,在于建筑本体第一本质即一元原始绝对本质“定居生活设施”BZ1规定性之物化——“固定工程形态”TZ。作为相对独立人造物,惟建筑之存在始终“固定在一个地点,把根稳扎在大地上”(马克思)。试问:何来人们头脑中诸如“风水”、“选址”、“基地”、“环境”、“场所”、“朝向”之类仿佛与生俱来的意识与观念? 何来地球上长存至今包括所有房屋、桥梁、皇宫、神殿、工厂、学校、村庄、市镇、地下街、摩天楼……这人类赖以生息发展的所谓“第二大自然”?甚至,何来今日发达的人类社会与世界文明?这一切离开其历史大前提——固定工程形态人类生活设施BZ1TZ之出现,及其全时空并立、积聚、延续、演绎以及空间无限扩张、时间千古绵延之存在方式,岂非统统无从设想,无以发生?总之,无固定工程形态,无定居生活设施,无建筑,即无今日之城市、乡镇和人类的一切! 故建筑之为建筑,其自身天生属性“固定性”即其本体先天特征“固定工程形态”TZ及其全时空并立、积聚、延续、演绎以及时空无限扩张绵延之存在方式为根本、无条件、绝对,艺术性、两重性、空间、“实体”、环境、文化等大量人造物品之普遍现象为非根本、有条件、相对。 建筑本质多层次多结构以及本质系统与特征系统中绝对、相对属性之复合交叉,乃是建筑作为物与他人造物之一切异同现象及其全部复杂性之产生与扩展的唯一内部根源,也是由此探求对这些异同现象及其全部复杂性之理解与解释的唯一根本途径。 现就BZ1和TZ,即就其实质本体根本矛盾之特殊性,究竟何谓建筑?答案就简单明了清晰:作为物,建筑——固定工程形态人类生活设施BZ1TZ = 定居生活设施or定居设施BZ1(TZ)。这就是建哲作为科学对“科学建筑观”这一最基本问题之研究结论及所得之普遍概念与普遍定义。我们认为,这也正是新的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对于建筑作为物所应有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定义。 建筑是否艺术 这是半个世纪前曾一度危及我年轻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一个严肃的建筑观乃至世界观问题,也是至少半个世纪来曾在我建筑界论战不休、传统影响根深蒂固、建筑思想严重混乱、直冲我建筑本质的另一个重大历史性认识论问题,务必彻底研究根本解决。其实,答案已了然于上述“建筑的本质和特征”一题的研究结论。但简约、明晰、缜密、系统的直接论证,依然为现代科学建筑学及其理论所不可或缺。 内涵解剖 建筑是否艺术?就建筑,按其概念之内涵系统,涉及下列三子项(作为“全称肯定判断”,对下列三项必须全盘肯定): ① 建筑作为“物”——是否艺术品? ② 建筑作为“术”——是否艺术? ③ 建筑作为“学”——是否艺术学科? 建筑是否艺术?就艺术,按其门类之性质划分,涉及下列两大类: ① 纯粹艺术——音乐、绘画、雕塑、文学、戏剧、舞蹈 …… 具第二性“再现”功能及“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② 实用艺术——服装、家具、陶瓷、广告、包装、装潢 …… 一切工艺工业产品乃至视觉空间环境之美学的设计、制作、加工、处理与创新,属“第一性”生活生产过程本身,不具第二性“再现”功能及脱离生活生产过程而“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焦点定格 如今,就建筑,冲突主要来自上列问号 ①、②,问号 ③ 已经历史否决并消化,已经确立其为科学、技术、艺术之综合。就艺术,则必须指出并承认,论战焦点历来不在于“实用艺术”,而在于建筑是否如同音乐、绘画、雕塑一类“纯粹艺术”。故最终的、核心的、症结的问题包括下列二子项(作为“全称肯定判断”,对下列二项必须全盘肯定): ① 建筑作为“物”——是否纯粹艺术品,具有第二性“再现”功能? ② 建筑作为“术”——是否纯粹艺术,具有“自我独立存在”之社会性? 历史考真 有人说:建筑“自始”即艺术。真是如此? 请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① 蒙昧时代(距今数十万年):低级阶段,“人住在树上”—→中级阶段—→高级阶段,“已有定居而成村落的某些萌芽”, “有的地方已使人能够用木材和木板来建筑房屋了。” ② 野蛮时代(距今数万年):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开始“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和石头”,住的房屋“类似城堡”—→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才可看到“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 ③ 文明时代(至今数千年):“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 社会考真 有人说:建筑“曾经”是艺术。真是如此?综观古今中外事实,自人所共知的“坚固、实用、美观”(罗马维特鲁威总结的《建筑十书》)至“适用、经济、美观”或“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我国上世纪5 0年代颁布的建筑方针),概无“建筑是艺术”作为具有第二性“再现”功能和“自我独立存在”的社会观念、社会意志、社会生活之实际存在。事实是:建筑作为“术”,属科学技术艺术之综合;作为“物”,则是大量性生活生产、文化体育、商业娱乐以及公用、公共等一般城乡设施,连同昔日贫民窟及少数建筑艺术作品与建筑历史文物之并存。 逻辑整合 ① 实用艺术 = 艺术(实用)≠ 艺术(纯粹)≠ 纯粹艺术。 ② 建筑(作为术or物)= 建筑术or建筑物 ≠ 实用艺术or实用艺术品。 ③ 建筑术(作为术的建筑)=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建筑艺术 ≠ 建筑艺术。 ④ 建筑艺术(作为艺术的建筑术)= 艺术(实用)≠艺术(纯粹)≠“建筑是艺术”。 ⑤ 建筑艺术品 = 艺术品(实用)≠ 艺术品(纯粹),具有作为实用艺术品所普遍共享的“社会物质产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两重性”:埃及金字塔、中国长城、美国流水别墅、悉尼歌剧院、科威特水塔、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者纪念馆…… 建筑可艺术而非艺术。所谓“建筑是艺术”,这是西方传统建筑学“匠式体系”的固有意识,也是其体系的唯一思想基础及精神支柱所在。而“建筑艺术”,这是人类美学天性与艺术本能之外化、生活化、对象化。“建筑艺术”与“建筑是艺术”,这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其严肃的本质区别不容忽视、混同、抹杀。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这是逻辑与历史、理论与实际、建筑与艺术之统一的必然。对于“建筑艺术”之充分肯定及正确理解、正确定位,是现代科学建筑学正确指导建筑艺术实践的必要条件,也是其理论之科学性的必然要求与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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