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字造字中的逻辑思维方法[1]
刘精盛
[摘要]: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作者认为,我们对汉字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仍然有待于作深入的认识,对于我国先民创造文字的智慧,汉字的分类、类的命名以及界定,反训,字典辞书的编排,汉字输入法,汉字的性质,汉字的简化,乃至于文字的改革方向都可以而且应该从逻辑的层面对汉子的构形进行认识、探索。该文主要探讨先民创造汉字过程中所涉及的逻辑思维方法。
[关键词]:汉字构形、文字学、逻辑、阐释
语言具有任意性的特点,这就是说语音和意义之间没有逻辑的联系,即语言符号(能指)和它所指的事物(所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比如同一事物,不同的语言有各自的表达方法,甚至同一语言也有不同的表达方法。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同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示,而不同的语词也可以表示同一个概念。词与它所指的事物是通过概念联系起来的,这就是语义三角场的理论。自然,任意性也不是绝对的,如拟声词以及复合词(如typewriter),声音与意义之间有某种联系。 语言的任意性由索绪尔最早论及而被广泛接受。其实,早在我国的战国时代,荀子认识到了语言的这一本质特征,他在《荀子 正名》里写到:“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是从声音的角度而言的,名之必可言也。从逻辑的角度来说,名就是概念,所谓名副其实、名不副实,就是说概念是否反映了事物的固有属性和本质属性。孔子的正名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虽然侧重于政治、伦理的层面,但也无意中说明了名副其实这一逻辑要求。从视觉的角度,名就是字。文字作为语言的书写符号,同样具有任意性的特点,不论是拼音文字,还是语素文字。汉字经历了由古文字到今文字一脉相承的衍变而如今通行楷书,汉字在不同历史时期存在异体字的现象(如《说文》中的重文),有些俗字变成正字而有些正字反而被淘汰的现象,都说明了汉字相对于拼音文字而言,尽管具有特殊性,也同样具有任意性的特点,正因为文字也有任意性的特点,文字在一定历史时期,总是稳定的,同样是因为任意性的特性,文字经过较长的时期,会由渐进式的变化进而发生大的变化,荀子所谓“异于约谓之不宜”也,所以不合时宜的就淘汰了。印欧语系里的语言,其文字只是记音的,没有意义,而汉字不仅记录了词的音,而且通过形体揭示词义(假借字就其本义而言),所以汉字的形、音、义是密合的,而以形表义的特点是汉字的显著特征。由于汉字具有上述特点,文字学在我国有西方语言学中所不曾有的独特地位。因而长期以来,我们称汉字为表意文字。拼音文字只有字母组合成词才表意,而汉字尽管也有表音而不表意的记号,也有字作为记号作为另一个字的构件,既不表音也不表义,但原始的汉字是一字一音一义的,上古时代以单音节词为主,一个汉字往往就是一个词,即使是现在,汉字在运用时单音节词仍然不少,而在多音节词中汉字一般是构词的语素,所以字和词具有同一姓。一般情形下,我们由字义而知词义。笔者认为,自上古时代乃至于今,识字教育在我们的文化教育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英语之类的语言相对而言则是掌握词汇,我们重识字,拼音文字重语法,这与各自的文字也是有联系的。由于汉字具有表意性,汉语实际上是以字为本位的,尽管字和词是不同的术语,但汉字既然是从书面上表示词的或者构词的语素,那么我们说汉字的构形与英语等语言的构词基本相当,也是符合语言的实际的。英语等拼音文字只有在复合词的构成上体现了逻辑性,至于根词,无逻辑性课可言,如“word”,四个音素按顺序组合成词,纯粹是记音的,是任意的;而汉语则在文字的构成上就体现了逻辑性,汉字通过构形揭示了它所表示的词或概念的内涵,如英语的“word”,汉语用“词”这个字来表示,左形右声,由形而知其义,由声而知其音。“词”①字由形而知其义是言的意思,言从古文上和舌,舌从口,《说文》:“口,人所以言、食也。”所以汉语的“词”通过形符揭示了它所表示的概念的本质属性;“词”字由声而知其读音,相对于英语来说,似乎表音不确切,因为司与词只是韵母相同,但是古代司与词是同音的,声母皆为邪母。当然,即使声符与从这个声符得声的字完全同音,汉字声符的表音作用与英语等拼音文字也是无法比的,因为英语只有26个字母便于识记和书写,而汉语常用的声符数以千计,给人们带来了书写和识音的困难。其次,汉语的声符是表示整个音节的读音,而英语区分更细。所以,两种文字各有其优劣。
笔者认为,表意性是汉字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汉字相对于拼音文字而显现出来的独特魅力所在,但如果我们仅仅把汉字称为表意文字,那么我们形成的这个概念就是不科学的。我们只有对汉字尤其是古文字进行深入的认识、探索,才能对汉字的性质有全面深入的认识。今人已提出一些更科学的说法,但我认为还应从继续从逻辑的角度来研究汉字,以合乎逻辑的标准来衡量,从而在对汉字性质的认识上形成正确的概念、判断。对于汉字构形的特点做出正确的认识也是我们研究中国古代文化的钥匙,文(独体字)的象形、象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字(合体字,包括会意、形声)的组合构形以表义的特征,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尤其是后者为我们研究上古文化提供了线索,有不少学者已经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如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内容博大精深,它是一部文字学著作,但同时也是一部通过研究《说文》、研究汉字而客观地研究了中国古代文化的著作,今人则有意识地通过研究《说文》、研究汉字而探讨我国的古代文化,如陆宗达《说文解字通论》、王宁等人的《〈说文解字〉与中国古代文化》。下面,笔者想从逻辑的角度,探讨先民创造汉字时所运用的逻辑思维方法。
语言与思维的关系至今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但不争的事实是,自从人类有了语言,语言成了人类思维的工具和镜子,人类越来越依赖语言进行思维,而不同语言的民族因语言不同有不同的思维习惯。有鉴于此,有人说,学英语要用英语去思维。逻辑是思维的规律,尽管各民族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维习惯,但这些并不能否认思维的共同规律存在,正因为如此,不同的语言一般可以对译,操不同语言的人们可以交际。人们的语言一般要体现出逻辑性,否则人们无法交际。但语言的规则与逻辑性的要求不是完全等同的,因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一些在外族人看来是不合逻辑的说法,但本民族的人习以为常,并未感觉到这些说法不合逻辑。文字是语言的书写符号,文字与逻辑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如上所言,拼音文字的字母没有意义,其逻辑性性体现在构词法中,复合词与汉字的会意字有相似之处,在词的构成上揭示了它所表示的概念的一些内涵,而汉字(假借字指其本义而言,这里不涉及后世一些不可分析字形的俗字,后者在汉语文字中毕竟不占多数)是通过构形揭示它所表示的概念的内涵。
象形字表示的都是具体可见的事物。其中日、月都是独一无二的事物,而且在自然界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又都有明显的外在特征,这种表示单独概念的汉字非常少见,语言是抽象的,没有必要用词来表示每一个独一无二的事物,自然也相应的没必要也无法造许多象形字来表示单独概念。由于语言符号是约定俗成的,字既然是表示词的,那么大部分单独概念可以用构词法解决,还可以用“概念的限制”,即增加概念的内涵以减少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来解决。除此之外,在汉语中一部分单独概念是用造形声字的方法来解决的,如江、河古代分别指长江、黄河,由其形符知道是水名,但专指长江、黄河则是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在起作用,完全是规定的,再如岁(歲),本义是木星,形符为步,声符为戌,古人以木星纪年,故从步,至于用岁表示木星,与江、河一样的本义一样,相对于日、月表示太阳、月亮带有更多的任意性。《说文》解释日、月二字时用了声训,对此,白兆麟先生的《训诂学简论》不赞成许慎的说法,他说:“确定语词的派生关系,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是说,根据社会生活和社会观念的发展,确定语词产生的前后。从这一原则来看,上引‘日,实也’‘月,阙也’以及‘男,任也’‘女,如也’这四个音训就不很不可靠。日、月,是最常见的自然现象,是十分具体的事物,其存在和变化对人类的社会生活极大。我们可以断定,指称这些事物的语词,应该是词汇家族中最早的成员;而‘实、阙’的概念比‘日、月’要抽象得多,其产生也要晚得多。如果这两对词在意义上的确有派生关系,因而可以音训的话,那也应该是‘实,日也’、‘阙,月也’。这种由指称事物而引申为指称该事物所具有的某种性质的派生方式,大致是可信的。”我觉得白先生的怀疑还有值得斟酌之处。对于《说文》对日、月的音训,笔者深以为然。实、缺等抽象概念固然是古人从日、月等具体事物中归纳出来的,就词来说,日、月比实、缺应该要早一些,但就字来说,就未必了。我们说先有文,后有字,这是总的规律,笔者认为不能作机械的理解,这只能指相关的文字而言,如先有日字,后有春、旭、煦、昧、昨等字,先有月字,后有期、望、朔等字,但如果文不是字的构件,则字未必产生于文后。即使实、缺二字确实比日、月二字晚出,因为先有语言、后有文字,古人在造日、月二字时想到实、缺,是大有可能的。即使古人在造日、月二字还没有造出实、缺二字,实、缺的概念也在先民的头脑中产生了。月圆月缺是人们是最容易感知的现象,月到十五光辉少,月以缺为常,故月以半个圆表示,不其然乎?而日正是与月相对的事物,它充实而有光辉,故日字篆书圈中有一横,甲骨文、金文中或有一横的,或有一点的,或有一个小圈的,可以想见,古人在造日字时很自然的把太阳与月亮对比,而感受到日的实和月的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许君对日、月的音训是正确的。
表示单独概念的汉字是很少的,表示名物的汉字一般是普遍概念,普遍概念既可以表示事物的总名,又可以表示每一个个体,如木,由树干分出树枝表示,体现出树木总的外在特征,表示树木的总名,也可以表示每一类树木,后出的有构件木的会意字一般表示树木的性质如林、森或与树木有关的动作如休,每一类树木如杞、梓、椅(本为木名)古人就不必也难以用象形字指事字会意字表示,故形声成了必然的选择。形声利用现有的文造字,既经济,又因形知义、因声知音,而且形声字之间不是形符不同,就是声符不同,具有很好的示差性,正因为如此,形声字占了汉字的80%以上;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的五笔输入法重码少,即使文化水平不高也可以学会,就输入速度而言也快于英语。笔者认为形声字才是汉语书写系统的魅力所在,在甲骨文中就产生了大量的形声字,《说文》的篆书中形声字占80%以上,它反应出我们的先民具有高度的逻辑思维能力。
概念是反映事物固有属性和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周易 系辞下》云:“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象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这段文字是说明八卦是怎样产生的,实际上汉字产生的过程大体相同,故《说文解字序》引之。除了表示单独概念的字,表示实词的汉字(文字草创之初,是基本没有虚词的,虚词由实词假借或虚化而产生的)的造字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归纳思维的过程。观象、取象、造字以表示事物或事物的属性,这是古人用归纳法形成概念的过程。用拼音文字表示的词,如果表示概念,同样也是从千差万别的事物中归纳出来以表示事物或事物的属性。不同的是汉字之类的表意文字用形体揭示了这种归纳思维的过程。如山、水、木、耳、牙、豕、鸟、马等象形字表示了所表示的事物的特征,这种特征是事物的轮郭或事物独特的外在特点,是古人从千差万别的个体事物中归纳归纳出来,尽管不是这些事物的本质属性,但因为是这些事物的固有属性,往往是区别性特征,因而造字后人们能因形知义。指事字一、二、三、四(四横)、十等数词更抽象,他们的产生需要人们具有更高的智慧,同样也是人们从数量关系中抽象出来,现在幼儿要学会抽象的数字,开始也是不容易的,往往要从具体的数量关系去领会。指事字少数表示目眼看不到的事物,如亦(腋之本字)、朱(赤心木也,引申为赤),大部分是事物的属性,如上、下、甘、旦、本、末等字。指事和象形字皆不能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字,故皆称为文;指事字由于一般不表示具体的事物而表示事物的属性,故又称象意。除了一、二、三、四、上、下等字用象征性的符号表示,指事字一般是在相关的象形字的基础上加上象征性的符号,如甘、旦、本、末的一不是数字一,而各有其含义,如甘象征着美味是一样的,旦下面的一象征着地平线,本下的一突出木下,言根本所在,末则相反,上面的一突出上部,说明次要的意思。窃以为古人造本、末二字旨意不是分别表示木本、木末,而是要分别表示这两个词的根本、次要的含义,根本、次要自然也是人们从客观事物中归纳出来的属性,无以象形,而树木是最常见的东西,有根,树干下粗而上西,对比鲜明,木字也笔画简单,选择木字加象征性符号造本、末二字是最恰当不过的了。不能用象形和指事的方法造字,古人就用会意的方法,会意字所表示的词一般是动词和形容词,与指事一样是人们从事物中抽象出来的性质,许多象形字组合的会意字实际上仍然是形象的,如明、休、林、森、众、淼等,有如一幅组合的图画,另外一些会意字,如歪、尖等则表示意象。所以,象形、指事、会意,如果没有构件表示字的读音,则是纯粹的表意文字,从宽泛的角度而言,由于其形象性,皆象形也。至于形声字,正如许慎在转注下定义时所言:“建类一首”,古人造转注字在是在文的基础上增加形符或声符而造同义字,所以后起的转注字皆是形声字。后来古人更自觉的用一个文或字作为形符,部首,表示一类事物,用一个文或字作为声符表示词的读音。这表示古人在文字的创造上走向了成熟的阶段,更加自觉地使用归纳法。郑樵《六书略》云:“象形、指事一也,象形别出为指事,谐声转注一也,谐声别出为转注。二母为会意、一子一母为谐声。六书也者,象形为本。形不可象,则属诸事;事不可指,则属诸意;意不可会,则属诸声;声则无谐矣。五不足而后假借生焉。”郑氏的说法是不无道理的。
诚然,逻辑推理的核心是演绎推理,但归纳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基础,是人类积累知识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最重要的逻辑方法之一。从个别到一般是归纳思维的过程,从一般到个别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先民造字一般是归纳思维。古人甚至造字以表示归纳思维的重要性,如十,《说文》云:“士,事也。数始于一,终于十。从一,从十。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士与事同源,为任事之称,孔子的话纯系假拖,出自汉人纬书,但对士字的构形阐释,目前我们还想不出更好的解释,如果理解为推一知十,则是类推,如《论语》中孔子所说的“举一反三”子贡所说的“闻一知十”,但不符合自古至今的汉字书写阅读习惯。推十合一,正如段《说文解字注》所言:“由博返约”,造字原理告诉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物中把握本质,这就是归纳法的真谛。笔者认为有些汉字的造字或规范的过程,古人恐怕还经历了一个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思维过程,汉字中也存在罕见的演绎推理,如上面提到的本、末二字,又如大、高、齐、好、独、群等字,皆为形容词,都是指事物的属性,这些属性都是从客观事物中归纳出来的,作为语言和概念早已存在,而古人造这些字时用具体的事物来表示这些词,通过这些形体揭示词的内容,因为这些事物具有代表性。如大,象人形,世间大的东西很多,而人为万物之灵,天大地大人亦大,天地无以象形表示大,故以顶天立地的大丈夫形象表示大,因此我们不能说大的本义是人大,不过大在作为其他字的构件时又表示人的意思,如天、亦、赤。小,甲骨文是成品字行的三点,以沙粒的小来表示与大相对的小。显然小字、词的本义绝不是沙粒小。又如高,象台观高之形;齐象禾穗整齐之形。齐高二字许慎分别以为是象形字,会意字,王筠皆以为是指事字,王氏认为是指事字,是因为齐、高本义不是整齐的麦子或高的台观,而是通过这种具象所体现的意象,从而表示客观事物齐、高的特点。齐、高本来就是形容词,所以不存在词义引申由具体到抽象的问题。我认为,古人知道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故齐、高二字用象形的手段表示抽象的概念,从造字原理来说,与大同意,如果大是象形字,齐、高二字不应有异,应该都看作象形字。正如笔者上文所言,象形、指事、会意皆有形象性的特点,如果对他们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自然见仁见智。大、高、齐等字,许嘉璐主编的《古代汉语》在文字部分把古人造字的思维模式归纳为“借形寓意”,窃以为这种说法不合逻辑,这类字形义密切相关,所以不是借形,而是寓普遍性于特殊性之中。共性通过个性来体现,说明古人造字时的思维又经历了普遍到特殊的过程。好是会意字,本义为美,用女、子会意,因为女子的美是美的特殊而又最重要的一种,如果说好是由女子的美引申为抽象的美,未尝未可。那也是词义引申,作为词,它早已存在,在古人造字时它应该已具有抽象的美的意思,所以造此字古人同样经历了由特殊到普遍,再由普遍到特殊的思维过程。独(獨)、群是形声字,犬性好独,羊性好群,古分别从犬,同样是寓共性于个性之中,古人造字时字义显然不是要表示犬的独和羊的群,那么是没有意义的。再说牧,作为词,如果本义是放牧牛,显然这样的理解是机械的,它就是放牧的意思,牛不过是代表。牛能成为牛、羊、马等六畜的代表,与牛在原始农业社会的重要性是分不开的,在祭祀中牛也是最重要的祭品。故物本杂色牛之称而能表示物体,除了牛的重要性,万物是多样化的是词义引申的理据所在。牢,养牛马圈也,甲骨文中从羊的字废弃了,其实是同一个词。牡牡犹雌雄,不过前者指兽而言,后者指禽而言,后世无别,如母鸡称牝鸡。牝牡同样也有从羊、豕、马的。古人意识到文字不必区分得如此细,故在文字的规范过程中,其他字淘汰,只有牢、牡、牝保留下来。这种规范过程说明了三个事实:一、同一个词不必要有不同的写法以增加识字的难度;二、一般说来在上古汉语中字的本义即词的本义,但也不全是这样;二,古人意识到牛、马、羊、豕是同类的事物,这是归纳思维,最终共性通过个性表示,这是演绎思维。
刘元根在《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发表《汉字对先秦类推方法的影响》,作者认为类推是先秦最常用的推理方法,在文章结论写到:“从商周到孔子再到荀子,代代相传、人人相承的辩论宗旨,形成独具一格的类推逻辑风格。类推方法为先秦诸子乐用不疲,索而不倦,原因虽然很复杂,但我们认为一定与表达思想的汉字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功能有关。” 笔者认为,这个结论值得斟酌,最后那句话内容过于宽泛和肯定,至少他没有具体谈及文字的类推而得出了结论。笔者认为,类推为先秦诸子乐用不疲,可能与汉字因类推而萌芽、汉字造字中部分汉字是用类推方法创造出来的以及用字中的类推有关。《说文 叙》云:“皇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蹏迒之迹,知分理之可别也相别异也,初造书契。”古人受鸟首之迹的启发创造文字,可以说类推思维。釆是辨的初文,而番,兽蹄也,故从釆,釆亦声,番实为蹯的本字。王宁、董希谦、齐冲天所著《〈说文解字〉与篆文字体》云:“在漫长的渔猎时代,人们要辨认、熟悉、解释鸟兽之迹,这是生产上最重要的信息。‘辨’字本作釆,象兽爪分别之形。今幡号的‘幡’,传播的‘播’即从词。兽迹就是可作记号、总是传播的东西。審(审)察的‘審’,熟悉的悉,解释的‘释’字都从釆,人们长期从兽迹的審、悉、释,悟出了象形的符号的书写。我们现在的识字,不也是一个审、悉、释的过程吗?”(见5-6页)汉字的萌芽以及以上诸字的造字原理,可以说是类推。但是,刘原根先生的论文,在第一部分“汉字造字中的思维导向”主要是谈八卦,八卦确实经历观物、取象、比类、取道的思维过程,运用类推方法,但八卦符号毕竟不同于汉字。至于大部分汉字的构形原理尤其是就单个汉字的本义来说,如笔者上文所言一般是归纳思维,类推方法罕见。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是类推:隻是猎获的获(獲)的初文,后来因为做量词的只、双等词需要造新字,人们便对隻的形义关系作出新的诠释,即又持一隹曰隻,以此类推,持二隹曰双(雙);数字一、二、三、四(四横表示的四)就每一个字表示的概念来说,是从客观的数量关系中归纳出来,就它们的联系,古人造字时用了类推的方法,同理,一、二、三有在它们各自的基础上再加弋的重文,也是类推。不过,总的来说,类推方法存在于词义的引申中,因为相似,古人用类推的方法使某字具有新的字义,如节(節)由字形可知本义是竹节,因其相似,引申为关节、节气、使节、气节等。
类推是在比较的基础上产生的推理方法。比较是一种重要的逻辑方法,如普通语言学、历史语言学就建立在亲属语言、古今语言比较的基础上。古人在造字时较多地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如上下。又如首与自皆象形字,首的本义为头,象头发、头的轮廓,有鼻子、嘴巴,而自本义为鼻子,为了突出鼻子,没有头发,不是完整的头部轮廓。婴儿的儿(兒)从古文奇字人也,上面的头是未合的,这显然经过婴儿的头与非婴儿的头的对比,从而通过这种形体揭示词的内涵。乌,小篆以省去鸟上面的那一表示眼睛的短横表示,乌之所以省去眼睛,是因为乌鸦眼睛与毛色皆为黑色而无别,看不真切,故将其略去,以示与其他鸟有别。再如卂(迅之初文),《说文》:“疾飞也。从飞而羽不见。”因而古人在飛的基础上进行简省而造了该字,读者比较此二字的小篆便不难理解卂之构形之原由。倒人为匕(化),反人为匕(妣的初文),二字楷化后字形变得相同了,故化加人旁,妣加女旁,进而变成后世的这个字。这两个字的初文的产生,是在人字的变形的基础上产生的,尤其是后者的产生,经历了男与女的比较。屰,甲骨文是大(人)的倒形。永,水长也,反永为派(初文无水旁),派的初文构形原理显然建立在河流的主干与支流的比较基础上。母在女的基础上加两点,以象乳房,这显然是突出当了母亲的女性与没当母亲的女性的不同,当母亲的女性要用乳房哺育婴儿。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悠久灿烂、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汉字作为我们的古老文明、文化的载体,功不可没。文字的统一和流行促进了民族的发展繁荣,民族的发展繁荣反过来又促进了文字的发展繁荣。四大文明中,只有中国的历史文化是一脉相承的,而今日的埃及、印度已经不是古代的埃及、印度,今日的伊拉克更不是古巴比伦,他们古老的语言文化几乎是名存实亡,如印度的梵语、梵文早已在语言的交际文字的运用中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只有少数语言学家从研究古代文献、语言的角度学习,汉语言文字正如我们古老的文化一样,传承至今,依然生机勃勃,而且是当今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文字。古老的甲骨卜辞,是我们目前所能见到的最古老的系统的汉字,有3000多年的历史。专家们认为,甲骨文已经是一种相当成熟的文字,应该在殷商以前,汉字还有一段相当长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我们文字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应当有深入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先民创造文字的智慧、汉字的分类、类的命名以及界定,反训、字典辞书的编排,汉字输入法,汉字的性质,汉字的简化,乃至于文字的改革方向都可以而且应该从逻辑的层面、从构形的特点以及运用逻辑学对汉字的构形进行科学的阐释的角度去认识、探索。
先秦时代,荀子和墨子后学对逻辑学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实事求是,我国古代的逻辑学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学科,无法与亚理斯多德的逻辑学媲美,但我国先民创造了比西方更古老的文字系统,并且在造字中表现了高度的智慧和成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应该是汉字生生不息、使用至今的内在原因。
[注释]:
①其实词与司是同源的,《说文 司部》:“词,意内而言外也。从司,从言。”许君认为词字会意的意思明显,故不言“司亦声”。段氏《说文解字注》:“司者,主也。意主于内而言发于外。故从司、言。”许氏《说文》据形系联,认为反后为司,故后部继之以司部,但司部只有司、词二字,而且词字司亦为声符,后部也是这样,这样的归部没有意义,而且也与《说文》的体系矛盾,尽管形符是相对于声符而言,部首是就同部的字皆有相同的表示同一字类的构件而言,但因为形符表示字类,所以就一个形声字而言,形符是部首,声符原则上不当立为部首。有鉴于此,司字当归口部,后字根据篆书也可以归口部。词的言旁是形符,表示词字的义类,而司在词字的组合中只起揭示语源的作用,故词字当归言部。
[参考文献]:
[1]白兆麟.简明训诂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1984年
[2]赵振铎.中国语言学史[M][M] 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
[3]唐兰.中国文字学[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6月
[4]孙中运.论“六书”转注[M]学林出版社,1999年3月
[5]刘元根.汉字对先秦类推方法的影响[J].云南社会科学,2003第5期
[6]许嘉璐.古代汉语[M]高等教育出版社[M],1992年6月
[7]王宁等.《说文解字》与中国古代文化[M]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
[8]汉语大字典(缩印本)[M]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12月
[9]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10月
[10]康殷.古篆文部首[M]中国友谊出版社,1998年8月
[11]叶宝奎.语言学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本
[12]蒋善国.《说文解字》讲稿[M]语文出版社,1988年9月
[13]王宁等.《说文解字》与篆文字体[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8月
[1] 此文刊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