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奇才兰姆塞与最优税收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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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纵英才 经济学大师有两类,一类是开山立派,如亚当?斯密、凯恩斯、科斯、弗里德曼、布坎南等类,作为一代宗师,他们构造出一座座经济学科殿堂,还有一类是能工巧匠型,其雕塑的作品可以让人们长期把玩,赞叹不已。兰姆塞就是其中的一个。弗兰克?兰姆塞(Frank Plumpton Ramsey)是英国经济学家、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在他短促的一生中对许多领域做出开拓性的贡献。 兰姆塞1903年2月22日出生于剑桥,其父亲是麦格达伦学院的校长,数学家。其弟弟迈克尔?兰姆塞是第100任坎特伯里大主教。兰姆塞于温切斯特公学学习,从他年龄很小时,大约是16岁时,他早熟的头脑就对经济问题发生了强烈的兴趣。后来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数学。1924年21岁的他成为国王学院的研究员。24岁时就担任国王学院数学讲师和学术委员。剑桥严谨的哲学思维和逻辑推理训练,无疑对他思想的形成的是非常有帮助的。生活于剑桥的经济学家们,从他大学时代起,就习惯于在他有判断力的和逻辑的天赋的锐利锋刃上试验他们的理论。他也成为英国剑桥大学的永恒的骄傲。其一生只发表了三篇经济学论文,即1926年写的关于不确定条件下效用的衡量问题的论文《真实与概率》,1927年3月写的讨论最优税收的《对税收理论的贡献》,与1928年12月写的讨论单一部门最优增长的《储蓄的数学理论》,但他的天才之处就在于几乎每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思想都影响到当代经济学,奠定了他在经济学中的卓越地位。他的后两篇论文是其力量的见证,均发表在由凯恩斯任主编的《经济学杂志》上。第一篇论文的价值在40年代被冯?诺意曼与摩根斯坦发现,导致了现代博弈论的诞生。这篇论文没有公开发表,只是在诺依曼与摩根斯坦出版的《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一书里作为附录收了进去。可惜人们只记得诺意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公正地指出,现代有关预期效用的理论都“只是兰姆塞观点的变形”。第二篇论文联接着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经济激励理论。我们将在下节详细讨论。而第三篇论文则联接着199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这篇文章中,兰姆塞奠定了研究最优积累率和最优增长的基础,并确立了储蓄和利率的建设性理论。兰姆塞首先研究一个国家的最优储蓄率,结论是储蓄率乘以消费的边际效用应该是等于效用的总净享乐率与最大可能享乐率之差。这被称为凯恩斯—兰姆塞法则(因为凯恩斯为这个结论的得出提供了一个非技术性的论证)。这个法则的特点一是储蓄水平不取决于生产函数,二是储蓄水平不取决于利率(除非利率为零)。这一法则不仅提出了储蓄率应该是多少,而且还用动态最优化技术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此基础上,兰姆塞研究了一个部门经济的最优增长问题。他假设没有人口增长、没有技术进步,没有效用的贴现。他假设的世界里资本和劳动生产一种产品,一部分用于消费,余下的是储蓄。目标是实现所有时间内加总后取得最大的享乐水平,享乐等于消费的效用减去工作的负效用。增长取决于储蓄,最优储蓄则用凯恩斯—兰姆塞法则决定。这就是今天所说的兰姆塞模型(Remsey model)。这一模型是美国经济学家索洛(Robert solow)的新古典增长模型之前最重要的古典静态增长模型,也是现代增长理论的出发点。这篇讨论储蓄的论文被凯恩斯在为兰姆塞撰写的逝世讣告中称为“对数理经济学所作过的最卓越的贡献之一”,无论就其题目内在的重要性和困难程度,所运用的技术方法的力量和优美,还是就被读者所感觉到的作者头脑凭以驾驭其主题的阐述的清晰纯正。对于一位经济学家来说,这篇文章是困难得可怕的读物,以致于过于几十年,其文章的价值才得以体现出来。 兰姆塞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另一个贡献是兰姆塞均衡(Ramsey equilibria)。兰姆塞均衡研究静态多产品经济中,政府决定收税,市场决定价格。政府的最优政策是选择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税率。政府制定政策就是设计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决定一组与经济状态相关的税率。均衡价格和均衡分配是经济状态的函数。社会福利最大化政策和它所引起的竞争均衡的结合就是兰姆塞均衡。 兰姆塞在经济学上展现了他的不世之才,萨缪尔森甚至将他与全知全能的上帝并列。但他并没有把经济学作为安身立命之处。兰姆塞才华横溢,涉猎了很多领域。在政治上,他有左翼的倾向;宗教上,其妻指他是个态度坚定的无神论者。他和查尔斯?凯?奥格顿聊天时,说他想学德语。奥格顿便给他一本文法书、字典和一篇深奥的心理学论文并告诉他:使用那本文法书和字典,告诉我们你的想法。约一星期后,他不止学会了德语,还对语法书中一些理论提出了反对意见。 他在哲学和数理逻辑方面也表现了浓厚兴趣。当他19岁还在大学读书时就独自翻译大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论逻辑哲学》,并写了一篇深刻的评论。这本书深深影响了他,1923年他去奥地利跟维根斯坦讨论有关哲学问题,并建立了终生友谊。兰姆塞临终前几小时,维特根斯坦一直在医院陪他。兰姆塞的哲学论著《真理的多余理论》表明其对哲学的理解远远超过了其年龄。有些哲学家将他视为可能比维根斯坦更伟大的哲学家。在这一过程中,他与维特根斯坦探讨 兰姆塞对数理逻辑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他去世的1930年,他发表了一篇研究逻辑的学术论文,其副产品,即以他命名的兰姆塞定理已成为组合理论乃至数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在各个领域特别是计算机科学中有着重要应用。兰姆塞定理把数学的优美展现于世人面前,几乎可以和经济学中的埃奇沃思盒相媲美。 1930年1月19日,兰姆塞死于黄疸性并发症。一颗明星陨落了。其在26岁上的英年早逝给这位剑桥的数学家的后代蒙上了神秘的色彩,对经济学纯理论是一个重大损失,堪比经济学中的伽罗华。但对其他学科何偿不是如此?兰姆塞的大部分著作,都发表于他死后出版的文集《数学基础》、《经济学杂志》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上,带有很强的技术性。 “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轻轻地挥一挥手,作别西天的云彩。”徐志摩《再别康桥》这句诗用在兰姆塞身上的非常合适的。惊奇的是徐志摩1921年赴英国留学,入伦敦剑桥大学当特别生,研究政治经济学,几乎与兰姆塞是同门。但徐志摩在剑桥两年却深受西方教育的熏陶及欧美浪漫主义和唯美派诗人的影响,人们在其作品中已难以看到多少经济学痕迹了。 二、最优税收理论 最优税收理论形成之前,税制设计问题的讨论多局限于税收原则的罗列和细化,上个世纪初,在英国经济学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税收原则是埃夺标奇沃思原则,在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上,明显地偏向于公平。庇古与凯恩斯对这种偏重公平,忽视效率的税收原则有异议。但是,如何按效率原则来设计税制?他们没有拿出理论的证明,当然无法驳斥有着严密数学推导的埃奇沃思的观点。于是就让他俩的学生同时也是数学专家的兰姆塞去思考。 兰姆塞的出色之处在于他从现实中提炼出一个简单而又有穿透力的问题:在一个只有一个家庭的社会中,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收入R得以实现,又要使社会福利极大,那么,设计什么样的税制,即ti(i=1,2,……,n)等于多少,才是最合适的?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要确定税收增加引起的边际超额负担,然后计算税收的增加额,最后是把第一步的结论除以第二步的结论,得出增加一元税收引起的边际超额负担。 兰姆塞指出:如果为了保证政府开支R而不得不对商品和劳务征税,那么,征税之后,消费者对每一种商品的实际消费应等比例减少,然后将这减下来的资源以财政上缴的形式供政府去使用,但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从而资源配置的初始相对结构仍保持不变。这样便使税收的扭曲作用降到了最低限度,使经济效率的破坏程序降到了最低限度。由此得到兰姆塞法则:欲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税率应当和每种商品需求数量减少的比例相等。但是为什么有效课税应当使需求量上的等比例变动而不是物价上的等比例变动呢?因为超额负担是数量上的歪曲的结果。要使总超额负担最小化就要求所有这些变动的比例相同。兰姆塞从效率的角度提出,理想的商品税制应该保证课税前后人们所消费的商品数量比例保持不变。该理论从课税带来的效率损失入手,用数学语言将这些内容形式化,各税收原则之间也因之形成更为严密的逻辑关系。这已成为税收的基本原理,至今仍是财政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1927年,兰姆塞把那篇关于税收的论文发表在凯恩斯主编的《经济学杂志》上,这实际上也是向其老师庇古交的一份答卷。但其“一个家庭”的假设事实上将“收入公平”问题从最优税制设计中排除了。这也是人们提出疑问的地方。因此,兰姆塞所讨论的最优税收原则,就只是一个效率原则。这恰好是与埃奇沃思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它同样具有片面性。兰姆塞那篇《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的论文实际上开创并奠定了现代税收理论的基础,但却在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前长期被西方学界与政府忽视,一个可能的社会原因是,那个时期正是西方国家盛行福利国家的时期,公平被置于效率之上。 一直到1970年,兰姆塞的名字才引起人们普遍的重视,这主要归功于鲍莫尔(W?Baumol)教授等一批学者在70年代对规模经济显著行业的定价问题的集中研究。鲍莫尔还以“兰姆塞定价”为条目在《新包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介绍了兰姆塞的这一重要贡献。兰姆塞定价是如何确定受一个供给者或一群供给者总利润约束的帕累托(pareto)最优价格。这种价格称为兰姆塞价格,其确定的方法就是兰姆塞定价。兰姆塞价格是一系列高于边际成本的最优定价,它能资助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当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提升所产生的净损失小于运用额外收入所产生的净收益时,经济效率就提高了,例如:公共有线电视台接入市场,假定实施用户付费的成本很小,可以忽略不记、如果己经存在着收看费用,这就是一个合理的假设。简单增加这种费用的数量将对额外收入的成本影响甚微。这种定价方式至今仍是政府管制时定价的原则之一。另外70年代初兰姆塞的论文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青睐,其中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高福利使西方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负担。连西方也需要改革福利国家这种体制了,从而使理论的重心从公平这一头倾斜到效率的那一头。 1970年,鲍莫尔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兰姆塞文章中的公式做了一个变形处理,得出了另外一个结论:若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效应(即商品需求只对自身价格变动做出反应,而不对别的商品的价格变化做出反应),则税收与含税价格之比就应该与需求的价格弹性成反向变动:需求的价格弹性越高,则税率就应当越低;反之,税率越高。这就是鲍莫尔的“逆弹性法则”。该法则只是在极端条件下对兰姆塞规则的一个引伸,即它排除了商品需求之间、价格之间的相互影响,实际上将兰姆塞的一般均衡分析降为局部均衡分析。这种分析的好处是,将商品税税率的高度与商品本身的需求弹性的大小联系了起来,对于千百年来政府对需求弹性低的物品(如盐、烟、酒)开征高税的政策做出了理论说明。 不少人将逆弹性法则与兰姆塞规则并列。显然,鲍莫尔将兰姆塞规则推向极端,要求对需求价格弹性低的消费品征高税,这不仅违反了兰姆塞规则中本来的税收中性思想,而且在分配上会明显地不利于穷苦大众,因抽烟族与饮酒族毕竟还是广大的贫苦大众,购买低价房屋的工薪阶层在购房需求上也不会有多高的弹性,烟、酒需求弹性一般都较低,如若对这类低弹性的消费开征高税,对奢侈品轻税,导致穷人税负过重,富人税负过轻,岂不有悖于公平准则? 所以,对鲍莫尔的结论要谨慎对待,否则可能会犯错误。因为,第一,商品需求之间完全相互独立这种情形不大可能的,土地、烟、酒等物品看上去与别的商品在需求或供给上关系不大,但事实上仍是有关系的。撇开对这种商品征税会产生的问题的交叉效应,这是片面的。第二,兰姆塞规则的本意并不在于找出税额与含税价格之间的相对比率,而只是找出征税后对实物量的相对损伤程度,并且,他强调的不是弹性,而是替代效应的作用,而鲍莫尔的引申则转向了税率,而且不谈替代效应只讲弹性。第三,逆弹性法则在实践上的应用会引起一国的税基过窄,即政府岁入主要依赖于几个主要的商品税,如中国的烟酒历来是利税大户。而按兰姆塞规则,税基应宽,只是要求税后的消费缩小应等比例。 戴尔蒙与米尔利斯合作在1971年的《美国经济评论》上连续发表了两篇论文,即《最优税收与公共生产I:生产的有效性》与《最优税收与公共生产II:税收规则》。其讨论的内容把兰姆塞规则从“一个家庭”的情形推广到不同的家庭共存于一种经济中的情形。这种推广自然而然地把公平考虑引入了税制的决定过程。他们只是对兰姆塞模型(一般均衡模型)的限制做了两方面的改变:第一,生产不一定是规模报酬不变,即生产的技术条件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第二,社会不再是由一个家庭组成,而是由H个不同的家庭构成,每一个家庭的偏好都不同,从而有不同的效用函数。 对贫困的家庭而言,税收引起的“沮丧指数”必须有所下降。在税收具体的操作上,应该让贫困家庭消费的消费品的商品税有所下降。为此,应该对劣质品实行补贴;对收入边际效应为正常品征税;在正常品中,对奢侈品征重税。这样做,可以使税收的资源扭曲效应降低一些。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本身符合效率准则,公平即效率。同时,公平这种地位本身又是从最优税收问题的一阶条件中求解出来的,由于“最优”就是“有效”,所以,“有效”本身包含对“公平”的肯定,公平是有效的题中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说,把“公平”与“效率”完全对立起来,是不正确的。强调社会正义、社会公平,重视低收入阶层,注意对低收入阶层实行税收优惠,这不但符合公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效率。这样,公平、效率两个原则全部转换为社会福利,变成可计量的。税收制度如果设计为最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就意味着实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这就是最优税收的含义,税制设计就是寻找能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达到最佳平衡的税收制度。在需求独立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的价格的逆弹性,还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表明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需求对价格或收入的变化并不非常敏感。因此,对这些商品来说,应该把高税率的效率损失和实行低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那些实际上主要由穷人消费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比例减少判别的程度取决于社会对不公平的厌恶感,取决于穷人和富人之间消费模式的差异程度。 70年代之后,最优税收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最优所得税,特别是所得税税率的确定问题。米尔里斯进一步考虑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征税的途径。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比如在典型的委托—代理框架中,纳税人是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信息;而政府作为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特征信息是不充分的,这里就发生道德风险,纳税人(代理人)可以进行私人选择,于是“私人变量”就产生作用;但即使是代理人,对于其私人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确知,他们可以欺君,但要承担这种私人选择所带来的风险。既然对于私人行为的观察不完美,政府征税就只能按行为的结果——那就是可以观察的交易额——来收税,即对产品与劳务的交易征税。米尔里斯在最优所得税机制设计问题上,探讨了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去设计出一种“激励性相容”的最优税收体制,颠覆了将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视为理所当然的成见,提出了最优所得税税率应该是 “倒U型”的看法,即边际税率随收入先上升而后下降。因此,不一定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使关注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达到最大化,其实,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这表明了线性所得税可以实现重要的再分配目标。因为低于免税水平可获得的补助对一般所得来说,即使是固定税率(比例税率)也会产生相当大的累进程度。这意味着理论上的最优和税收征管便利之间没有根本冲突。在兰姆塞的最优税收论文发表70年以后,从牛津刚转入剑桥任教的米尔利斯(J?Mirrlees)教授因为发展了这一最优税收理论而被授予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这告慰了兰姆斯的在天之灵。 另一方面,戴蒙得和米尔利斯提出了生产效率的税收条件理论,从理论上解决商品税与所得税之外其他税种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只要政府能不受约束地设计出最优商品税,并且政府能对所有企业征收100%的纯利润税,那么最优商品税就可以实现生产效率。如果政府因征税能力受限制而无法做到对厂商征收100%的纯利润税,那么最好的办法是直接对最终消费者征税,这将保证经济仍处再生产可能性上。这个结论对税制设计很有意义,因为只要最优商品税可以实现生产效率,则不必另行开征与生产有关、对厂商有扭曲作用的税种,如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但斯蒂格利茨和戴斯古卜塔进一步指出,由于税收征管上的原因,税务机关很难区分某些商品是生产者使用的还是最终消费者使用的,从而难以采取直接对消费者征税的办法,也难以征收100%的纯利润税,这些限制因素使得生产效率不能通过最优商品税得到保证,因此税制结构仍有必要保留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等对生产者有扭曲作用的税种。 戴蒙得等学者研究表明,只有将税收征管因素纳入研究范畴,最优税收理论才能真正运用到实际的税制设计或税收改革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应该这样。首先,最优税收理论必须对税收征管进行量化研究,对不同税收工具的征管成本进行比较估算;其次,还要加强对征管效应(逃避税问题)的量化研究。 兰姆塞对税收的贡献并没有引起税收理论革命性的变化。其后的数学家、经济学家也不断在税收的领地攻城掠地,但所产生的外部效应远大于对税收理论体系自身促进。硕果累累,但都从各自领域进行诠释,还没有构筑出新的、统一的体系使人们能够系统地把握。是老派的不愿意放弃自己的话语权,还是新锐的在税收领域缺乏宗师级人物?也许这个问题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吧。 (摘编自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陈松青《西方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税制设计的启示》等其他资源,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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