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如前所言,这种争论如果放到傑弗逊的时代,就容易造成混乱。当时的「两党政治」中傑弗逊是「左派」,但他却主张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这使罗斯福时代的「左派」感到尴尬。其实这算甚么?当年比傑弗逊更「左」的人不也更主张「小政府」乃至宁可更偏向「自由放任」吗?马克思主张社会主义,可从来不主张国家主义。他高度评价主张「自由放任」的重农主义而蔑视主张「国家干预」的重商主义,高度评价魁奈(Fran?ois Quesnay )、亚当。斯密(Adam Smith)而鄙视柯尔贝(Jean-Baptiste Colbert )、李斯特(FrederichList)。列宁鼓吹「美国式道路」而反对「普鲁士道路」。不都是这样吗?傑弗逊时代的「自由左派」反对「大政府」,而罗斯福时代的「自由左派」主张加强「国家干预」,这不是因为罗斯福比傑弗逊更聪明或者更高尚,而就是因为罗斯福时代的宪政民主已经比傑弗逊时代成熟多了,因而不再可能出现权大责小的聚敛政府。脱离这一点而仅仅因为罗斯福比傑弗逊更时髦更新潮更前沿,就在宪政民主程度还不如傑弗逊甚至不如俾斯麦的时代「强化国家干预」,那就不是甚么「自由左派」,而是比汉密尔顿、比托利党甚至比柯尔贝都更「右」,与其说像罗斯福,不如说像俾斯麦、像重商主义者甚或更等而下之了。
反过来说,在专制条件下把国家不负责任说成是「自由主义小政府」,就像把同样条件下政府拥有无限权力说成是「福利国家」一样荒唐。而把专制条件下统治者既有无限权力又不负甚么责任,或者说是拥有「社会主义式的权力」却只负「自由主义式的责任」这样一种病态,说成是「超越了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两者」的「第三条道路」,那就更加荒唐。
如果真有甚么「超越」这两者的更高的「主义」,那恐怕应该是只有「自由主义的权力」却要负起「社会主义的责任」才对。这也就是作为「傑弗逊-梅逊共识」的「最好的政府权力最小而责任最大」。如前所述,当年傑弗逊与梅逊们的这一理想并未实现,现在多数发达国家倒是的确自由与福利都更发展了。即以美国而论,许多论者都提到罗斯福传统到60年代「民权政治」而极,此后美国似乎又「回归保守主义」,「政府制造的问题比它解决的问题更多」之说大为流行。但是据政治上倾向民主党的哈佛大学波克(Derek Bok )教授指出,事实上就在这种说法日益得势的同时,从60年代到世纪末这三十多年中国家政策的实际趋势却相反:无论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扶贫济老还是在增加妇女及少数族裔机会等各个方面政府作用都在明显加大。13因此所谓这三十多年的「保守主义化」实际上恐怕只是反映人们对个人自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他们对政府福利责任的要求也在提高。
当然,即使这样,美国也还远远谈不上实现了傑弗逊-梅逊共识。也许这个共识根本就是乌托邦。不过大概要算一种「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对它「取法乎上,仅得乎中」也是社会之福,起码它不会造成社会之祸。它比那种一说「社会主义」就只要不受制约的权力、一讲「自由主义」就只推卸政府责任的做法都可取得多。
要之,在迄今为止的人类探求所及范围内,最好政府是不可能有的,次好政府(宪政前提下权责均大的社会民主政府还是权责均小的古典自由政府)是难以确定的。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甚么是最坏的政府?那就是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的政府。无论自由主义者还是社会主义者,在他们能够进行有意义的争论之前,首先要做、也首先能做的是消除、改变这样的政府。
当然,不是说这时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就没有区别。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自由派在这个阶段最关心限权,而社会民主派最关心问责。但是,以推卸政府责任来偷换对政府限权这样一种「伪自由主义」与真自由主义之别、和以强化政府权力来偷换向政府问责这样一种「伪社会民主」与真社会民主之别,恐怕更为重要。这里要强调的是此所谓「真伪」并非价值判断而是事实判断。笔者不怀疑那些「伪主义」者不仅可能具有良好动机,甚至可能充满学理上的自信──因为完全有文本上的根据说明:宪政体制下的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是主张为政府卸责的,正如宪政体制下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政府扩权一样。(在这种体制下,只有反对或至少轻视宪政原则的少数极左派14既要求政府放弃权力又要求其承担更大责任。如「九一一」之后的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等人既抨击政府的安全对策而要继续扩大美国传统的个人自由,又反对现行的社会体制而要政府在福利上大包大揽。反之,也只有少数极右派既要政府扩权又替政府卸责。如现今美国某些在以安全、反恐为由实行强硬管制和减少福利责任两方面都很极端的「双重鹰派」。)但是从本质上讲,自由主义的要旨在於政府限权以保障人民自由,只是宪政下权责必然对应,因而限权不能不意味着相应卸责。反之,社会民主主义的要旨在於问政府之责以推进福利与平等,只是权责既然对应,则问责不能不相应扩权。如图2所示:
权力、责任与宪政:兼论转轨中政府的大小问题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实际上,在非宪政条件下「无福利即自由」之说与「有强权即福利」之说同一逻辑而且同样荒谬。此种逻辑如能成立,那么全民公费医疗的瑞典就应当被视为最极权的法西斯国家,而没有任何公共卫生责任的「雍正王朝」该是天字第一号民主政府了。而使问题变得更荒谬的是:王怡批评的人还并非主张「福利国家」,也不是要求普及公费医疗,他们只是鉴於恶性传染病患者作为传染源无权自由选择就医与否,甚至人身自由也已受到非常限制,他已不可能自我负责,而社会与国家已经对他行使着非常权力,当然也就必须对他承担责任。即使假定最极端的自由放任论者会否定一切福利保障乃至主张「饿死活该」(这往往是左派攻击自由主义的口实,实际上几乎没有这样的自由主义者),他们恐怕也不会否认非典这类患者应该得到全额公费医疗。因为「饿死」涉及的是本人,而恶性传染源涉及公众,这种治疗已经不是福利保障问题,而是公共安全问题,因此难免具有强制性。而公众与政府有甚么理由强迫一个本身已遭不幸的患者自己承担公共安全费用?其实,让政府不负责任地不作为,与让政府不负责任地胡作非为本来就是一回事。王怡先生如果不主张让传染源自由扩散又不要求政府为其付帐,那就是让政府强制他自掏腰包,这不是最严重地破坏自由主义原则吗?
与这种颠倒权责的论点方向相反而逻辑相同的,是那种国家主义的主张。例如:本来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原是指国家承担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公民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但国内现在有人却把它理解为:政府有权强制公民出钱接受指定的教育,却并无义务提供足够的教育经费,公民有义务接受政府指定的教育,却没有享受免费教育的权利。以致一些传媒常出现权力机关援引《义务教育法》迫使某公民出钱送子上学之类的「官逼民智」报道。16实际上,如果我们公共财政真的负担不起,政府的免费义务少些也就罢了,权利义务倒过来的那种官有权民有责的「官逼民智」不论有甚么实行的理由,说它是「义务教育」都是不通的。
另一个例子是所谓「土地福利化」的提法。有人提出土地福利化意味着必须按「反私有化」的方向调整土地关系,因为「社会保障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能私有化」的。因而农民的土地处置权应当弱化,政府有权限制农民转让土地、取消「三十年不变」的承包权而改为更频繁的定期重分等等。这种看法也是权责颠倒的。无论我们在经济上是否赞成「土地私有化」,它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应当有甚么关系。这里姑且不论传统的福利国家理念受到的质疑和当代不少国家的「社会保障市场化」改革的是非,仅从传统的社会保障概念而论,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的说法若能成立,其含意显然是指提供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而决不是指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私有化。道理很简单: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政府、社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为代表)承担义务,向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对於被保障者而言,享受保障则是他本人的(亦即「私有」而非公家的)权利。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被保障者可能也有部分义务(如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统筹的保障制度下必须交纳的强制保险金),但这只能是提供保障的社会组织承担义务的补充。如果提供保障的全部义务都只由被保障者自己承担,社会组织不承担义务而只对被保障者行使强制权力「逼其自保」,这样一种状态就根本不能叫做社会保障。举例而言,公费医疗是社会保障,而官府强制百姓自己掏钱看病(哪怕是出於好意)就不是社会保障。「土地福利化」正是这样一种情况:它假定政府、社区、企业等等并不向农民提供甚么,而是由农民耕作自己的土地来给自己提供「保障」,「社会」要做的只是行使权力禁止农民自由处置土地以强制农民承担「保障」自己的义务。应当说,这种把「保障」不是看作政府的义务、公民的权利,而是看作政府的权力、公民的义务的做法即使有理由存在,它也不能称之为任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正如「官逼民智」也许有某种理由,但它与「义务教育」无关一样。「官逼民自保」也决不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就是说政府或「社会」不能把自己的义务推卸给农民(农户),而「土地福利化」等於是政府让农户自己保障自己,这就已经把保障义务「私有化」(而且是强制私有化)了,这还谈得上甚么「不能私有化」呢?
我国如今仍然是不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网尚不能惠及多数农民,实事求是承认这一点并不丢人。如果自欺欺人地把事情说成是:我们没有「国家福利」,但有「土地福利」,却可能使人误以为我们的农民已经具有了「另类的」社会保障,从而取消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这无疑是有害的。
在西方,传统上左派喜欢强调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等,而右派可能不以为然,但在权利义务(或权力责任)颠倒的情况下把单向的强制当成保障,则是左右都不会犯的「底线」性质的误解。当人家的左、右派在争论政府的义务有多大时,我们干脆将权利与义务颠倒过来。人家左派主张政府必须多出钱供百姓受教育,右派认为不必出那么多钱。而我们有些人则认为政府可以把百姓抓起来逼其出钱受指定的教育。人家左派主张公家出钱为百姓办医疗、养老等等,右派认为公家包不了这许多,而我们有些人则认为公家可以把农民的土地控制起来令其耕田终老,以使农民进城贡献青春后不许留在城里给公家添乱。这类主张不管有无「现实的」道理,与人家的「左右之争」究竟有何关系?强迫陷入绝境的弱势者支付本应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费用,这难道仅仅是在拒绝「福利国家」?街头公审贫困学生家长,这难道仅仅是在反对「自由放任」?不解决这些「真问题」,不实现共同的底线,我们有甚么资格妄称「左」「右」、标榜这种或那种现代文明中的「主义」呢?
四、「尺蠖效应」与「天平效应」:两种截然不同的「左右互动」
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於我们缺少一个治权民授、权责对应的机制,即宪政民主机制,「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共同以为基础的机制。没有这样一种机制,权力太大责任太小的国家就不可避免。这样的国家可能一直「左」着,或者一直「右」着。前者如我国文革时,后者如苏哈托、皮诺切特时代的印尼与智利,两者都会造成积弊。
而第三种情况是:在不受制约的权力之下一会儿「左」,一会儿「右」:同样依托专制强权,先以「左」的名义抢劫,再以「右」的名义分赃。以「社会主义」为名化平民之私为「公」,以「市场经济」为名化「公」为权贵之私。「国有部门」在「左右循环」中成为「原始积累之泵」:以不受制约的权力为强大的马达,一头把老百姓的私产泵进国库,一头又把国库的东西泵进权贵的私囊。这可比「
资本主义」条件下富人在市场上通过交换「私对私」地兼并穷人要「高效」得多了!我把这称之为「尺蠖」效应:你看那尺蠖一会儿收缩,一会儿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有利於权势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语所说:一个萝蔔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
这样的「左右之争」有甚么意思呢?我既不认同这样的「左派」,也不认同这样的「右派」。我甚至也不愿意自诩为介於它们两者之间两头讨巧的「中间派」。
但是,在另一种情况下,我是既可以接受「左派」,也可以接受「右派」的:在宪政民主条件下,「左」有左的道理,「右」有右的好处。而一会儿左,一会儿右,更是正常现象,并且是有益的现象。「左」的时候福利、平等和社会保障受到重视,国民可以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优越性」。但是左过了头,竞争不足效率不高,选民又会推「右」派上台,自由竞争,鼓励投资,提升效率,社会得以真正获得「自由主义的生命力」。待到竞争过了头,贫富分化大,选民又回过头选左派。反正不管谁上台都是民意使然,左派再怎么「国家干预」也只是尽福利之责,不至於任意没收百姓财产。而右派再怎么「自由放任」也只是让老百姓各显其能,不会「放任」贪官污吏横行霸道。这样的「左右循环」我也好有一比,谓之「天平」效应:那天平的两端晃晃悠悠,但都是在一个公平的支点附近左右摆动。天平因此在许多文化中成为公正的象徵。
因此真正的问题不在於「左」还是「右」,而在於是「尺蠖效应」中的左右呢,还是「天平效应」中的左右?而这两种效应之区别,就在於专制威权,还是宪政民主。今天的中国,左派抱怨公共资产被盗窃,右派批评私有财产受侵犯。其实在一个「权力捉弄财产」的社会里,无论公产私产都是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人们常说宪政民主国家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其实在这些国家,公共财产受到的保护也比我们这里严密得多。福利国家瑞典的公共财力堪称雄厚,自由市场美国的私人财富也很惊人,但无论瑞典还是美国,公私财富的比例也许不同,但公产私产同样是不可侵犯的17.
而在专制时代,就像北宋后期那样,王安石主张国家统制,而司马光主张自由放任,两「党」也是你上我下,轮流得宠了好几个回合。可是双方都不是受权於民,而且弄权无制约,尽管理论上好像双方都很高尚:王安石说是要「摧制兼并,均济贫乏」,似乎颇有「社会主义」的味道。而司马光主张「国家不与民争利」,似乎很有「自由主义」丰采。不幸的是实行下来,王党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阡陌闾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马党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放手聚敛。王得势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马得势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国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社会保障。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不成「自由市场」,而这两种政策轮番上场到后来都加剧了王朝的治理危机,北宋也就在「尺蠖」的一放一缩中走向危机,最终在危机中灭亡。
在这种情况下,你让我选择做王党?马党?骑墙党?得了吧我谁也不选。因为我是人,又不是尺蠖。
另一类「左右」又怎么样呢?一位朋友在周游美国与北欧一圈回来后发表见解说:美国的「自由主义」只讲个人自由、公民权利,忽视了社会平等,不利於保护弱者。而瑞典的「社会主义」只讲社会平等、福利保障,忽视了个人自由,不利於发挥效率。我们都不能学。听完高论后我对他说:是的,我也同意无论瑞典的福利还是美国的自由我们今天恐怕都还搞不了。不过您说美国的个人自由太过分,那么美国的社会保障如何?不会也「过分」吧?您说瑞典的社会福利太过分,那么瑞典的个人自由如何?不会也「过分」吧?当代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相当发达。那里有联邦财政负担的、覆盖全国统一标准的养老保险,有联邦与州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老年援助与儿童援助,还有体现「矫正正义」、具有道德补偿性质的对黑人、印第安人等历史上曾经遭受不公正对待族群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特别帮助。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社会保障开支通常佔到GDP 的13%左右,虽然达不到瑞典式的「从摇篮到坟墓」,但其最低生活保障功能是十分健全的,更不用说他们还有发达的NGO 志愿公益部门来参与社会保障了。
同样,除了高额累进税对个人资本积累形成的限制外,瑞典的企业在市场上的自由空间还是受到法治保障的。那里的老板可能不敢惹工会,但用不着害怕当官的,更不会担心八九十个「公章」与「大盖帽」都来吃你的「唐僧肉」。而宪政制度下当今瑞典的公民政治自由更是可圈可点,起码不在其他发达国家之下。
那么我们呢?我们的公民自由赶不上美国,但是我们的社会保障能达到美国的水平吗?我们的福利制度赶不上瑞典,但是我们的公民自由能有瑞典的程度吗?如果美国的「自由过分」我们学不了,学学它的社会保障如何?如果瑞典的「平等过分」我们学不了,学学它的公民自由如何?据说美国的社会保障与瑞典的公民自由水平都「太低」,经常出国的您老兄可能已经不稀罕这么「低调」的社会保障与公民自由了,但是如果您不是只盯着「国际前沿」而是能够多关注我们自己的问题,您可能会发现这些「低调」的东西对一般老百姓还是非常有用的。而根本的问题在於:如果这样「低调」的自由与社会保障对於我们尚且是奢望,又何谈美国式的高调自由或者瑞典式的高调平等,甚或介於美瑞之间的「中庸」程度的自由平等,乃至「超越」美瑞之上的更高自由与更高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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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註释
1原话为:"To govern best is to govern least".见www.jeannepasero.com/bh23.html
2笔者於2002年底曾经在网上用google搜索引擎检索least government及jefferson ,共有184个英文网页,绝大多数都提到傑弗逊讲过上述「最小政府」的话。但是没有一篇注明出处。
3www.geocities.com/Athens/7842/archives/quote017.htm 4James A.Dorn ,"TheRise of Government and the Decline of Morality"(www.cato.org/pubs/catosletters/cl-12.pdf)。
5刘祚昌致杨玉圣函。笔者感谢杨玉圣先生代向刘祚昌先生请教以及刘祚昌先生同意笔者参考他的宝贵意见。
6Arthur M.Schlesinger ,The Age of Roosevelt ,vol.1,The Crisis of theOld Order ,1919-1933(Boston:Houghton Mifflin ,1957),104.7www.fdrlibrary.marist.edu/od2ndst.html(罗斯福总统图书馆网站)
8Charles Forcey,The Crossroads of Liberalism ;Croly,Weyl ,Lippmann ,and the Progressive Era ,1900-1925(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139.9人们常常把傑弗逊时代的民主共和党人与联邦党人相区别并称之为民主派,这里加引号只是因为其实联邦党人也不能说是反民主的专制者。
10作为逻辑预设的「经济人」并非事实判断更非价值判断,因此既不能以统治者大善大德的「事实」、也不能以「经济人」是否可欲的价值批判来质疑,它与某种「文化」是否相信「性恶论」也无关。参见秦晖:〈「经济人」与道德的底线〉,《南方周末》2002年3月29日。
11这里所谓责任是指统治者必须对被统治者负责,必须提供后者所要求的服务而言,也就是所谓的「公仆」义务。我国近代宪政实践中所谓的「责任内阁」、「责任政府」即指此而言。如谭嗣同曰:「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赋税之取於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仁学》之三十一)显然这与统治者主观自许、自行解释的「伟大理想」、「历史使命」之类不是一回事。曾有人说当年饿死几千万人是在「履行工业化的历史责任」。这正如说中世纪
宗教法庭把人烧死是要拯救死者的灵魂为死者负责一样。按这种逻辑权力与责任将无法区分,天下也将没有不负责任一说。笔者所谓政府责任显然与此种逻辑无关。
12参见秦晖、杨支柱:〈「群己权界」三原则与特定情境下的公域/私域之分──关於公民权、共同底线与「低调社会民主」的讨论〉,见「学而思」网站(www.wtyzy.net )。
13Derek Bok,The State of the Nation:Government and The Quest For A BetterSociety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405-6.14当然,当代西方许多激进左派只是言论上激进,行为并不激进。乔姆斯基本人就是一个典型。
15例如:在那里不管你同意还是反对「最小政府」论,你至少不会把傑弗逊、梭罗的上述主张理解成:最好的政府就是根本不管事却又甚么都想要的政府。因为宪政制度已经排除了这种政府存在的可能。同样,反对罗斯福的人会论证政府责任过大是不合适的,但不会指责罗斯福想弄权自肥。
16如2001年11月1日《南方周末》头版新闻:〈街头公审辍学孩子家长〉讲述的贵州安龙县平乐乡故事,该乡多个农民因贫困交不起学费等原因而子女辍学,结果司法部门择赶集日「在大街上开庭」对他们进行「示众性的「公审」」。
17所谓公产不可侵犯,是说公产不能违背公意地被某些人私佔私吞;经由公共选择程序的「民主私有化」当然不能说是「侵犯公产」。这正如任何保护私产的法治国家都只是禁止把私产强行充公,而不会禁止若干公民自愿集资形成公共财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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