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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制下的田皮价格

 

    [摘  要]本文从安徽歙县遗留的民间置产簿本及田皮买卖文契辑录田价及田皮价。比较之下可以看出田皮价格之波动远为剧烈;在多数年代田皮价超过田价。利用不同的田皮比价来计算吉尼系数,明显看出上涨的田皮价格可以进一步使地权分配平均化。

 

    [关键词]永佃制;田皮价格;地权分配

   

The Prices of Permanent- Tenancy Lands

 

     Abstract: Based on the data from the South in province of Anhui, prices of the permanent - tenancy lands appear to be very volatile. The data further show that the increase in those prices tends to further equalize land distribution.

 

Key words: permanent - tenancy; land distribution

 

一、前言

    永佃制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一个相当奇特的制度。它的起源不一,因地而异,但是发展到后来,这些不同起源的土地制度,逐渐同一化,具有共同的特色与内容。直到清末民初,各地区对此一制度及其措施尚保留着不同的名称。在这里我们统称为“永佃制”;享有永佃权的农户称为“永佃户”;永佃制下分离出来的所有权称为“田骨”;分离出来的耕作权称为“田皮”。近人曾对永佃制作过许多研究,但是此制度对中国农村经济的若干重要影响,仍未曾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福建及安徽皖南地区,民间曾留下为数众多的田皮买卖契约。现抄录安徽歙县的一张田契作为我们研究的起点。[1](p194)

 

歙县黄瑶珍退小买田契

    立退小买田契人黄瑶珍,今因欠少使用,自情愿将自己作种场字号小买田一业,计税一亩五分,土名金线充,凭中立契出退与家堂兄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小买田价之丝银二十四两整。其银当即收足。其田即交过割管业作种,无得异说。此系两相情愿,并无威逼、准折等情。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退人承当,不涉受业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退据久远存照。

    嘉庆元年十月,立退批人黄瑶珍

    凭中黄福兴

    黄福招

    黄双喜

黄绥衡

 

    田皮的买卖契书与通常田地买卖所立之契大体相同,但是不称买契,而称“退契”,这与永佃制的来源有关。永佃权是由普通佃权演变而得,佃权是从田主手中取得,佃户退佃时将佃权交还给田主,所以一直称为退契,也就是放弃永佃权。不过永佃户放弃永佃权时要取得金钱,形式上是退佃,实际上是出售产权,故售价被称为“退价”,而不称卖价,出售田皮者称为“出退人”,买者称为“受退人”。

    退田契上也有若干细节之规定。契上要说明田之现状。收割后出卖者要写明“光板田”或“空田”,已下种后出卖则写明“青苗田”,这点与退价多寡有关。出退人要写明田皮来源“自置”、“自退”(即自买、自种、“承祖遗受”、“承父遗受”),清代乾嘉时期,安徽境内永佃制已行之有年,故田皮买卖文书上大多是“承祖遗受”,可见田皮久已被视为合法产权,可以遗赠后人。退契中通常都写明“未曾出典”或“无重复交易”,“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出退人承当”之句。退契的标准格式与规定是十二年内出退人不得回赎田皮,但十二年以后可听凭原价赎回。一如乾嘉时期的田地买契,卖者常有多年后的原买主“找价”之事,田皮退契也常有此现象出现,主要是反映乾嘉时期田价上涨太快,卖田者心有不甘,卖了田皮后仍要再三找价。

在本文中,我们要根据所收录到的田皮价格,集中讨论两点:(1)田皮价格与土地市场;(2)田皮价格与地权分配。

 

二、田皮价格与土地市场

安徽省博物馆收藏了歙县地区民间遗留下来的退小卖田契,共五十余张,最早的是雍正十二年的,最晚的是光绪三十年的。我们排除其中的“地”、“山”、“草田”的退契,只选田这一类的,共四十九张,录取其中的“退价”,即田皮售价,排列于表1。但如要真正了解田皮价格之变动,最好是与当地一般田价相对比观察。所以我们又选录了歙县(也包括一部分休宁的)民间遗留的置产簿,其中明确记载成交时的田价。我们也排除山、塘、地之交易,只选田类,从康熙元年到宣统二年,共得391条田价。因为数量较多,我们便计算每十年间的平均价格,列于表2。

 

 

 

 在永佃制下,田骨与田皮分别成为两种不同的产权,其市场价格分别在两个市场独立形成。田骨代表所有权。由业主(地主)占有;田皮代表耕种权,由永佃户享有。耕作权变成独立产权后,其主人可以自由转让、遗赠,或在田皮市场上出售。表1与表2相对照,我们可以立即发现,田皮价格起伏波动远大于一般田价。这显示田皮市场远为活跃。

    歙县的田皮价格,在雍正十二年(1735)时只有1.388两一亩,远低于当时的田价(约每亩7两),田皮是田地投资的捷径,因此田皮市场看好,需求旺盛,田皮价格飚涨。直到嘉庆元年(1796),田皮价格涨到与田价看齐,每亩都要17两以上,从1735年到1796年这60多年间,田皮价格增值10倍以上,而田价不过涨了一倍,买到田皮之人都有了巨大的财产增值(capital gains)。这一项因素,变成购买田皮的吸引力,田皮市价超过田价后仍继续拨高,直到道光八年(1828),达到最高峰,田皮每亩市价40元以上,竟是田价的两倍。

    这一时期可以说是地主边沿化的过程。在永佃制下,田地产权一分为二,地主握有法定的所有权。永佃户握有田地的使用权。比较之下,使用权比所有权更实惠,更重要。永佃户耕种田地,有实物收获;没有使用权的地主只剩下收租权,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收租权没有十分保障,故田皮更受人重视。在太平盛世,田皮价值高于田骨,地主逐渐边沿化。

一旦社会发生战乱,情况便翻转过来。战乱一来,地主与佃户都要逃亡,但是田地的所有权是法定的,登记在案,战乱过后,地主可以回乡收回田骨旧业。永佃权是民间惯行形成的,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战乱过后,永佃户是否能重新取回永佃权,则是未知之数。在土地市场上,一旦战乱发生,田皮价格便要比田价降落的更快,咸丰十年(1860)太平天国之乱波及到皖南。该年五月,太平军将领率兵攻占皖南宁国府,十月又连克徽州、休宁、绩溪,逼近曾国藩的祁门大营。从表1中可以看出,歙县田皮价格从咸丰九年(1859)的36两一亩骤降到每亩3、4两,最后降至同治二年(1863)的谷底,田皮每亩不值2两。而在同一时期,太平军在皖南的战事只迫使歙县地价由12两多一亩降至4两多一亩。

 


永佃制下的田皮价格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三、田皮价格与地权分配

    永佃制具有平均地权的功用,取决于两项因素:(1)田皮产权分配之结构;(2)田皮的市场价值。田皮产权分配之结构有几个特点。第一,田皮产权分配曲线之左右两尾端很小。农户一旦买进田皮,就是有了财产,所以这条分配曲线没有零的分组,也就是没有无产户。其次,很少有专门购买田皮的兼并之家。第二,分配曲线的标准差很小,大量的田皮是集中于中产农户,他们是自耕皮,买了田皮是为了自家耕种。田皮价格的作用在这里也很明显。田皮价格上升,中产之家的比重便随之增加,田皮价格下降则反之,如果田皮价格降为零,农村的地权分配便完全由田骨之分配所决定。

    现有的皖南地区之清代地籍资料很少有当地永佃农的记录。我们只能借用康熙十五年苏州府长洲县的资料。章有义先生曾经利用长洲的三册鱼鳞簿,写过一篇论文,分析该地的地权分配[2],其中有些永佃权分配的零星统计数字,虽不完整,却可使用。我就以章有义的统计数字为基础,加上几条关于永佃权分配结构的假设,试着计算长洲县下二十一都二十图田骨加田皮综合的地权分配[3]。从章有义的原始统计,可以求得该区的田骨产权分配之吉尼系数为0.784,这是相当高的。偏高的原因是章文中只统计了田骨的分配,忽略了田皮产权。在永佃制下,田皮变成了独立的产权,与田骨平行,所以我们应该把田骨与田皮加在一起计算,求其综合产权分配之吉尼系数。估算出的新吉尼系数是0.398,只有原来系数的一半,足证永佃制具有明显的平均地权之功能。

    在我的前文中,是假设田皮与田骨等值,这样计算起来简便。但是上面我们看到田皮价格与田价有很大差异,理论上两者的比价会影响综合地权分配的吉尼系数,现在,我们不妨另外假设田皮田骨的比价,以长洲下二十一都二十图的基本统计,重新估计,得出之结果列表3、表4及表5中。

 

 

 

 

 现将不同的吉尼系数比较如下:

    假设的比价    求得的吉尼系数

    田皮价为田价50%    0.452

    田皮价为田价100%    0.398

    田皮价为田价150%    0.368

   由此可见,一个活跃的田皮市场,加上对田皮的强劲需求,可以进一步使农村的地权分配平均化。

 

[参考文献]

[1]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本所见[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4).

[3]赵冈.估算江苏长洲田皮产权分配[J].中国史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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