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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唐朝和籴加价对商品粮贩运距离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商品构成及其流转距离,是衡量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商品交换水平的两个重要尺度,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商品构成如果包括更多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内,而且其地区间的流转距离加大,无疑标志着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和商品经济水平的提高。因此,分析唐代和籴加价对扩大粮食贩运距离的影响,可以为衡量唐朝商品交换水平提供一种尺度。

关于唐代的和籴,学术界已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其源流、规模、性质和作用等方面①。其中,论者由于对和籴的自愿性或强制性的程度有不同看法,对和籴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的评价也就颇有差异。例如,杨希义先生在《唐代关中人民的赋役负担》一文中认为和籴是一种繁重的赋税剥削;安史乱后,更暴露了其掠夺性质。②而赵文润先生在《唐代和籴制度的性质及作用》一文中认为对和籴的作用应根据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指出:和籴“在有唐一代,特别是中前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确曾产生一些流弊。”③杨际平先生在《从敦煌文书看唐代前期的和籴制度》一文中分析唐代前期和籴的自愿性,认为:“沙州郡仓、军仓和籴规模很大……在和籴活动中又有大批商贾置身其间,这种情况对于当地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亦可在一定程度上起促进作用。”④郑学檬先生在《从敦煌文书看唐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一文中论及河西和籴,指出:“从民户方面讲,和籴使他们一定程度上卷入了交换活动”,并着重分析和籴中真正属于商人交籴的粮食及其影响,指出官府为和籴而预付本钱(匹段),对“行客”从事商品活动有利⑤。本文基本上同意杨、郑二先生的立论,即认为由于收购价格有所优饶,唐朝和籴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有促进商品粮流通的作用。不过,我们又认为,这种促进作用究竟有多大,还有待通过量化分析而作出具体判断。

关于常平仓的籴粜活动,《大唐六典》卷二十“常平令丞”职掌条称:“凡岁丰穰谷贱人有余则籴之,岁饥馑谷贵人不足则粜之。”杜佑在《通典》卷二十六太府卿“常平署”条称:“和籴者为常平仓。”可见从政府收购粮食的角度看,常平仓的籴人活动也具有和籴一样的促进商品粮流通的作用,故下文举例分析时或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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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见张国刚主编:《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10—211页。
② 刊《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
③ 载《唐史论丛》第5辑,1990年版。
④ 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期。
⑤ 载《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二.,和籴加价影响商品粮贩运距离的量化分析

首先就下面量化分析要涉及的有关数据作说明。

制约唐代和籴与商品粮贩运距离的经济因素,可分为政府规定的和籴价(P)、商人经营商品粮的成本(C)和商人预期的利润率三大项。C项应包括商人支付的粮食收购价(e)、运输费(tf)、商税(t)、途中货物寄存费(Sf)等各项。其中,运输费即唐人所称之“脚直”。关于古代商业的平均利润率,据《史记·货殖列传》所述,汉代商业利润平均为成本的20%。唐人也有商人追逐什二之利的说法。故下文计算即取20%为参数。因此,商人若认为应政府和籴而贩运商品粮有利可图,则政府和籴价与商人的经营成本、预期利润率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

P=C+O.2C=c+tf+sf+0.2C

在通常情况下,商人贩运粮食的经营成本有以下几项内容。第一,是脚直。《大唐六典》卷三《度支》对天下舟车水陆运输的脚直有明确规定:

、 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及[缺]水河并从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上水十六文,下六文。佘水上十五文,下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负处,两人分一驮。其用小舡处,并运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①

唐后期官方脚直依然按《大唐六典》规定执行。据圆仁《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记载:开成四年(839年)四月七日,圆仁由心净寺至县城,官家为其雇驴,二十里路计驴功二十文,即百斤百里百文。

各地民间脚直与官价差别较大。《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载开成四年四月七日,心净寺寺主为圆仁“雇驴三头,骑之发去,驴一头行廿里,功钱五十文,三头计百五十文”。即百里百斤二百五十文。高出官定脚价一百五十文。而唐末五代时期的敦煌,驴驼的脚直却比较低廉。如唐乾宁三年(896年),平康乡百姓冯文达奉差人京,雇八岁黄父驼一头,雇价准绢五疋。辛卯年(931年?)董善通筹人京,雇驼价生绢陆疋②。敦煌距京师3759里③,假定驼日行70里,仅路途往返便需107天,若按日绢三尺的官定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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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五代会要》卷一五《度支》载,周显德五年闰七月度支奏:“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从黄河及潞河,自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佘水溯流十五文,沿流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阪险难驴少处,每驮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下八十文。”可补水运为“每十斤百里溯流十六文.沿流六文”等规定。
②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唐乾宁三年(公元896年)二月冯文达雇驼契(稿)伯二八二五号背,辛卯年(公元931年?)董善通张善保雇驼契伯三四四八号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36页和第39页。
③ 《通典》卷一百七十四《州郡四.郭煌郡》。


计算,雇价绢为321尺,折约8匹。高出实际雇价2至3匹。若实际雇驼价未含驼料价,以驼日给斗菽为准,往返所需驼料为10.4石。敦煌绢一匹,断价二十二硕①。从敦煌至京师的雇驼价是5.5至6.5匹绢,低于官定脚价。若把绢换算成钱,仍按天宝年间内地与西北绢价比率210/465~计,则西北雇驼价又高出官价许多。不过,为便于计算,本文以价格适中的官定脚直作为民间脚直的参数。

其次,是商税。按理,粮商向政府纳和籴粮,似乎不应有商税,故本文暂忽略不计。

再次,是途中的货物寄存费用。长途贩运若超过一天的行程,商人必须宿店停货,就产生货物寄存费用,唐代称为邸直③。因收取标准不详,以下计算时也暂不予计人。

最后,是和籴定价。史籍存留的唐代和籴具体定价不多,除官方明文规定的价格,下文有时根据唐代不同时期的粮价,参考政府明令规定的和籴价与时价之差,得出某年和籴价格的近似值,作为参数。

在作了上述说明之后,我们可对唐朝和籴加价对刺激粮商增加商品粮贩运距离试作量化分析。

假设商人为纳和籴而从事的粮食陆路贩运距离为X,水运距离为Y,即可利用和籴定价与当地粮食市场价格(时价)之差,考虑商人的一般经营成本和平均商业利润,估算出X与Y的数值。

例证一:

唐前期高宗以来,缘边数十州屯宿重兵,军粮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和籴。但是,受当地农业发展水平所限,粮食供不应求,粮价极高,这就使和籴的粮食来源受到极大的限制。《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记载,大足元年(701年),“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即粟麦时价为每斗数百文,换算为米则售价更高。另据《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上》所载度量衡之制可推计,斗米重约6.25斤,百斗米重625斤。假定贩运百斗米纳和籴,以法定脚直为准,则其车载脚直约为百斗每里6文,水路逆流分别约为10文、9文;沿流约为3.75文、3.13文和2.5文。如果政府为供应军粮而在凉州和籴,和籴价应该略高于时价,假设定为每斗粟400文,换算为米当是每斗700文④,而当时内地的米时价,若取麟德三年(666年)的斗米5钱⑤为参数换算。这时,从内地商人看来,凉州和籴米加价为内地米时价的140倍,商人为谋取利润有可能从内地经陆路贩运米到凉州纳和籴,其贩运路途X可达:

700×100=5×100+6X+(5×100+6X)×2/10;X≈9639里。

这就是说,如果当时政府在凉州实行高价和籴,完全有可能调动商人从内地不远万里贩运粮食到边州。然而,实际上,因军粮需求不少,而政府财力有限,如此高昂价格的和籴不可能成为解决边镇军粮需求的可行手段。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现存资料中找不到唐朝实行过高昂定价的和籴,这说明从财政上考虑,通过高昂和籴价格调动商人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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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乙巳年(公元945年)徐富通欠绢契伯三。。四号,第122页。
② 《通典》卷七《食货七》云:“自后天下无贵物……绢一匹二百一十文”;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462。466页,唐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B件)“大生绢匹估四百六十五文”。
③ 参见[s)加藤繁:《唐宋时代的仓库》、《居停和停塌》等文,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70。394页。
④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三》记载:“谷价四十有余,米价七十。”
⑤ 《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里贩运粮食的现实性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后来,郭元振“令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籴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①若以开元十六年最贵处绢每匹七百文计②,则一匹绢籴数十斛意味着用一、二文钱即可和籴粟麦一斗。这种措置从财政效益上看也是必然的。

这个例证的意义在于强调唐朝和籴定价有很大的客观限制,唐政府如果想通过付出高昂的和籴价格来达到调动粮商千里纳军粮的目的,从财政效益上看是不可行的。它也有助于理解下文引用史籍存留的唐朝和籴定价何以一般不过数十文;个别时候、个别地区最高也只是达一百多文。换言之,当我们探讨和籴对商品粮贩运距离的影响时,和籴定价的客观限制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例证二:

开元十六年(728年)十月,玄宗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③若以开元十三年(725年)斗米时价13文④为参数,则和籴价约为16文。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戊子,玄宗敕:“今岁秋苗远近丰熟,时谷既贱,”令于“都畿据时价外每斗加三两钱和籴粟三、四百万石。”⑤当时斗米时价为13文⑥,和籴价最高为16文。据这二条敕文,我们可估算和籴加价三文即比时价高出23%时所能引起的粮食贩运的增加距离X,计算式为:

16×100=13×100+6X+(13×100+6X)×2/10,X≈6;

求水路增加距离Y计算式为:

16×100=13×100+2.5Y+(13×100+2.5Y)×2/10,Y≈l3里。

可知若和籴价比时价高出23%,商人如果预期赢利十分之二,则他能从事的粮食陆路贩运的最长距离不超过6里,水路不超过13里。依此类推,若他将预期赢利降为十分之一。则其陆路贩运距离可延伸到约26里,水路约可延伸到62里。若预期赢利下降到5%,则陆路距离可长达37里,水路距离可长达90里。

例证三:

(开元)二十七年九月,玄宗敕:“今岁物已秋成,农郊大稔。……宜令所司速计料天下诸州仓,有不充三年者,宜量取今年税钱,各委所由长官及时每斗加于时价一两钱收籴。”⑦开元二十八年(740年),京师米斛不满二百⑧,即斗米时价不超过20文。这里暂以20文计算,假定开元二十七年米价不变,则和籴价为每斗22文即在时价上增加10%时,其可能增加的水陆运距离分别为:

x×100=20×100+6X+(20×100+6X)×2/10;X≈-28里。

22×100=20×100+2.5Y+(20×100+2.5Y)×2/10;Y≈-67里。

换言之,斗米时价20文、和籴价22文、商人预期利润为十分之二时,粮食贩运的水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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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唐书》卷九十七《郭元振传》。
② 《唐会要》卷四十《定估赃》。
③ 《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
④ 《通典》卷七《食货七》。
⑤ 《册府元龟》卷五0二《邦计·平籴》。
⑥ 《新唐书》卷五十一《食货一》。
⑦ 《册府元龟》卷五。二《邦计·平籴》。
⑧ 《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下》。运距离不可能增加。即使商人将预期利润下降为十分之一,贩运距离仍然不可能增加。


例证四:

天宝四载(745年)五月,玄宗诏曰:“如闻今载收麦倍胜常岁,……宜令河南、河北诸郡长官取当处常平钱于时价外斗别加三、五钱,量事收籴大麦贮掌。……诸道有粮储少处,各随土宜,如堪贮积,亦准此处分。”①

这份诏令关于和籴加价5文的规定,在其他地方也有实行。如伯希和敦煌文书第三三四八号背面《唐天宝四载(公元745年)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记载天宝三载冬交籴粟斗估廿七文、天宝四载春和籴粟斗估三十二文;天宝三载冬交籴小麦斗估三十二文、天宝四载春和籴小麦斗估三十七文②,和籴加价均为每斗5文。在沙州,这是在时价上分别上调约19%或16%。此时,若粮商要保证有十分之二的利润,则其所能扩大的水陆粮食贩运距离分别为:

32×100=27×100+6X+(27×100+6X)×2/10;X≈-6里。

37×100=32×100+6X+(32×100+6X)×2/10;X≈-19里。

也就是说,比时价高出16%~19%的和籴定价,根本不可能刺激粮商扩大粮食的贩运距离。只有当商人将预期利润降至十分之一,其粮食陆路、水路贩运的增加距离X、Y才有正值,分别为:

32×100=27×100+6X+(27×100+6X)×1/10;X≈35里。

37×100=32×100+6X+(32×100+6X)×1/10;X≈27里。

例证五:

贞元八年(792年),宰相陆贽上《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要旨在于减少江淮漕运,在关中和籴。其中,他两次提到和籴定价。他先说:“今岁关中之地,百谷丰成,京尹及诸县令频以此事为言,忧在京米粟大贱,请广和籴,以救农人。臣令计料所籴多少,皆云可至百佘万石。又令量定所籴估价,通计诸县贵贱,并雇船车搬至太仓,谷价约四十有余,米价约七十以下。”这说明当时关中粟的时价每斗不超过40文。米每斗不超过70文。接着他又建议:“请支二十万贯付京兆府,令于京城内及东渭桥,开场和籴米二十万石,每斗与钱一百文,计加时估价三十已上。”③

根据陆贽这一建议,若贞元八年唐朝在关中和籴的定价为斗米100文,比时价上调约43%,则粮商在预期赢利20%时,其粮食陆路贩运的最长距离X为:

100×100=70×100+6X+(70×100+6X)×2/10;X≈222里。

若取水路逆渭河贩粮人京,其最长距离Y约为:

100×100=70×100+9Y+(70×100+9Y)×2/10;Y≈148里。

《资治通览》卷二三四贞元八年九月记事称:德宗“诏西北边贵籴以实仓储”。《旧唐书》卷四九《食货下》亦载:德宗下敕:“诸军镇和籴贮备,共三十三万石,价之外,更量与优饶。其粟及麻,据米数准折虚价,直委度支,以停江淮运脚钱充,并支绫绢纯绵,勿令折估。”q)可知陆贽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被采纳了。此次军镇和籴的“优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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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册府元龟》卷五0二《邦计 ·平籴》。
② 参见杨际平:《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文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③ 《陆宣公集》,卷十八。
④ 《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下)。


定价,据陆贽《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的建议应是:“临边州县,各于当处时价之外,更加一倍;其次每十分加七分;又其次每十分加五分。通计一百三十五万石(粟),当钱一百二万六千贯文……其有纳米者,每米六升折粟一斗。”①即和籴粟价平均为每斗76文,折成米价每斗约为127文。若以和籴价平均比时价增加70%计,且边州每斗米的时价平均取75文计,则粮商的最长陆运贩运距离X可达:

127×100=75×100+6X+(75×100+6X)×2/10;X≈514里。

例证六:

元和七年(812年)七月,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奏:“今冬诸州和籴贮粟,泽潞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以今秋丰稔,必资蓄备,其泽潞易定郑滑河阳,委本道差判官和籴,各于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劝农,国有常备。”②元和五、六年,粟一斗时价不出二十③,假定元和七年粟价不变,以粟每斗二十文,折成米为每斗三十五文④计,和籴价为四十五文,即比时价上调约29%。此时,粮商若要获得十分之二的利润,则其粮食陆路贩运的最长距离X为:

45×100=35×100十6X+(35×100+6X)×2/10;X≈42里。
试析唐朝和籴加价对商品粮贩运距离的影响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三、初步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对唐朝和籴定价与粮商的粮食贩运距离的关系作出如下三点初步结论。

第一,在粮商预期获利为20%的情况下,政府和籴定价能否刺激其增加粮食贩运距离,关键取决于和籴加价与时价之间的比率。用公式表示,设和籴价为P,时价为Pl,和籴加价为p,和籴加价与时价的比率为R,即R=(P-P1)/P1=p/P1,运脚为F,则陆运距离

X=(100P-120P1)/F

=(100P1+100p-120P1)/F

=P1/F(100p/P1-20)

若(100p/P1-20) >0,则X>0。即:R>20%时,X>0。

就是说,当和籴加价与时价之比大于20%时,它对粮商增加陆路贩运距离的影响才会开始产生,R值越高,所起的刺激粮商增加粮食贩运距离的作用越明显。

第二,由于唐朝的和籴定价一般采取高于时价数文的定额加价方式,而极少采取如陆贽所说的比例加价方式,也就是说,和籴加价与时价的比率问题被唐朝政府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然而,这一比率的高低对粮商的贩运距离影响很大。因此,当这一比率低于20%时.粮商必须将预期利润下降为10%以下,才愿意增加粮食贩运距离。考虑到粮食是笨重货物,特别是在交通条件落后的古代,长途贩运很不方便,成本高,耗损风险也大,若预期利润太低,粮商是不会从事长途贩运的,所以《史记.货殖列传》才说:“谚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可见,粮商纳和籴时通过降低预期利润而增加贩运距离的可能性也有客观限度。

第三,受上述和籴加价与时价的比率以及粮商预期利润的限制,唐朝既采取定额加价的和籴定价方式,就决定了和籴在多数场合只能在当州或当道实行。史实即是如此。换个角度看,唐朝和籴加价对促进商品粮流通范围的影响通常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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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陆贽:《陆宣公集》,卷十八。
② 《唐会要》卷九十《和籴》。
③ 《全唐文》卷六三四,李翱《进士策问》。
④ 《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三》载:“谷价四十有余,米价七十。”
试析唐朝和籴加价对商品粮贩运距离的影响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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