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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是颇有声色的。不甘覆亡的清政府还像要趁着即将逝去的光景一洗自己的烟容垢面似的,迫于国内外禁烟形势的推动,不仅颁布了严令全国禁烟的上谕,签订了《中英禁烟条件》,而且特设了禁烟大臣,并有筹建禁烟总局之议。关于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问题,以往论著及工具书或语焉不详,或捕风捉影,以至云苫雾罩,直接妨碍了对近代中国禁烟运动史的研究。语焉不详,兹对其分别予以论述考辨,以求教于方家。

一、      禁烟大臣的设立

鸦片烟毒之祸国殃民,甚于洪水猛兽。对鸦片的危害,国人早有认识,雍正初年,闽粤沿海地区有以鸦片拌入烟丝吸食之风,当时就有人上奏指陈:“初吸之时,晕迷似醉,身体颇健,……迨至年深日久,血枯肉脱,纵自知鸦片所害,急欲止之则百病丛生,或腹痛而脱肛,或头晕而迷乱,或咳嗽而呕吐。一吸此烟则诸病立愈,精神百倍,虽苟延一息,然死期日迫。”耽食鸦片,伤身破财,害己祸人,“及至家业荡尽,称贷无门,即相率为盗”,滋扰社会,朝廷应谕令禁烟,“庶民命拯而盗源息矣”。[1]于是雍正王朝于1729年制定了《惩办兴贩鸦片烟及开设烟馆条例》,颁布了《申禁售卖鸦片及开设烟寮上谕》,这是中国最早的禁烟诏令,但并未止住鸦片的贩卖与吸食。由于英国等西方殖民主义列强要利用鸦片掠夺中国的白银、茶叶、丝绸等钱财,对中国疯狂倾销鸦片,致使鸦片问题愈演愈烈,构成严重的社会危机。1838年8月,林则徐上奏道光,指出鸦片流毒天下,“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2]这就触及到了清朝统治的要害,令皇帝不寒而栗,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根基,道光皇帝在连续八次召见林则徐之后,于1838年12月31日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节制广东水师,“驰驿前往广东,查办海口事件”,[3]办理禁烟事宜。林则徐作为清政府特派的第一位专办禁烟的钦差大臣,揭开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序幕。

“清道光中叶以前之禁烟,因系君主专制政治,纶音一降,全国钦遵,执行之责,全在各省督抚,下逮各府州厅县,别无何项机构。”[4]林则徐作为办理禁烟的钦差大臣,也只是负责广东沿海禁烟,由于西方列强侵略的加紧,再加上清朝统治者的昏庸,林则徐办理禁烟事宜未竟,便被革职查办,发配新疆,其虽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5]之苦心宏愿,也只能面对鸦片战争的爆发、《南京条约》的签订而空饮余恨了。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签订后,清政府步步退让,鸦片的贸易、吸食、种植逐步合法化、公开化,中华大地笼罩在一片烟毒之中,中国人民既蒙受着烟毒的祸害,也蒙受着“东亚病夫”恶谥的耻辱。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挽救中华民族危亡,面对日益严重的烟毒,国内不少仁人志士奔走呼号,或吁请政府明令禁烟,或身体力行,创办禁烟会社,逐渐掀起了禁烟热潮;同时,由于西方列强对华侵略方式的转化和西方一些正义人士对西方利用鸦片毒害中国的指责,国际上也出现了有利于清政府禁烟的形势。在这种环境条件下,清政府于1906年9月20日,终于颁发了禁烟上谕:“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6]从此,禁烟运动在全国展开。

在清末禁烟新政中,“执行禁烟者,除各省督抚藩臬守巡道各府州厅县外,内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为新设机关,各有专司禁烟之责”。[7]其职掌系统为:

(内)民政部─(公司)─掌理全国禁烟事宜

                 

                      民政司

                                  综理全

 


  (外)总督巡抚        巡警道      省禁烟  各府知府     考核所属禁烟    各州县、知州县

(督理全省禁烟事宜)                      各直隶州     办理本州禁烟     办理本州县禁烟

                                          各知州       考核所属禁烟

                      布政司     考核全省

              

                      按察司    各属禁烟

                 

                                            直隶厅同知通判

                       守道     考核本道    有辖县者同府州

                       巡道     所属禁烟    无辖县者同县

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全国性禁烟行政运作系统。此外,为加强对全国禁烟新政的领导,清政府还特设了一个新的官职─禁烟大臣。

禁烟大臣的出现与土药统税大臣有关。1904年,国库几乎一空如洗的清政府下令在全国实行土药统税,将每担土药税捐统统提高到115两,声称从此不再加征土药税厘,先由湖广总督试办,然后推广到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旋因溢收数额增大,于1905年改为8省合办,其他省区,如直隶、山东、山西、浙江、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也于1906年陆续仿办。[8]1905年4月7日清政府设土药统捐局于武昌,由户部右侍郎柯逢时兼土药统税大臣。这大概是自林则徐之后,清政府为鸦片问题而设的第一个专门官职,只不过这是打着“寓禁于征”幌子设立的而已。

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上疏清廷,建议改膏捐大臣即土药统税大臣为禁烟大臣。赵奏称:“禁烟之令既行,烟税必渐次短绌,征收断不能如从前之严,是膏捐办法不得不酌量更变。若名称仍旧,中外注目者皆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有禁令,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藉口迁延,于禁烟毫无效力。自以揭破此层为最要关键。应请饬改膏捐大臣名目,或曰禁烟大臣,或曰稽查土膏大臣。庶号令一新,足以示风旨而从观听。”[9]但是,言官的这种清高时论并没有打动每年从土药上取得巨大财政收入的清政府,度支部对此议的答复便有指责赵启霖“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之嫌,称:“夫有一日之税,即不能无专司之员,该御史虑名称仍旧,则中外注目,以为国家仍恃此大宗入款,虽禁令并非实心,必致各怀观望等语,陈义甚高,于事实仍未及十分体察,……所有督办土药统税,应请仍旧办理,以专责成。”[10]这样就等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名义否定了赵启霖的建议,于是也就出现了在清末土药统税大臣一仍其旧,直到1911年与清朝一同灭亡的现象。参见《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土药统税大臣年表

年   代

督办土药统税事务

帮办土药统税事务

光绪三一年   乙已

(1905)

三、丙子、三,4.7;

柯逢时   前桂抚

  十一、己卯、十,12.6;授户右。

  管理八省土膏统捐事宜

 

光绪三二年    丙午

(1906)

柯逢时   户右

  九、乙卯、廿一,11.7;裁缺,授桂抚。

  十一、丁未、十四,12.29;解桂抚。

   督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程仪洛   候四京

  十一、丁未;任。

  帮办各省土药统税事宜

光绪三三年    丁未

(1907)

柯逢时   (专任)

 

程仪洛

光绪三四年    戊申

(1908)

柯逢时   (专任)

  三、丙戌、一,4.1;授浙抚。

  四、戊午、四,5.3;解浙抚。

  督办土药统税事宜

程仪洛

方硕辅  四京候

  三、己酉、廿四,4.24;任。

   帮办土药统税事宜

宣统元年      己酉

(1909)

柯逢时    (专任)

方硕辅

宣统二年      庚戌

(1910)

柯逢时    (专任)

 

宣统三年      辛亥

(1911)

柯逢时    (专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总第3113页。)

    禁烟运动伊始,清政府就注意到发挥官员的表率作用。“十年禁绝,系为通国齐民而言,至官为民之表率,一有嗜好,何以率属正民?今欲令出惟行,自不得不从官严其期限,重其惩罚,以为风声之树。”[11]但是,到1908年春,各地办理禁止官员吸烟的成效仍参差不齐,有的雷厉风行,有的踌躇不前,有的阳奉阴违,这已有碍全国禁烟运动的开展。鉴于此,清政府决定设立禁烟大臣,专司查禁官员吸食鸦片问题,上谕称:“乃近闻臣工内平日沾染嗜好者仍不乏人,或陈明戒断,其实未尽祛除;或瘾已沈痼,表面巧为掩饰;甚或明目张胆,吸食如故。若不专派重臣认真查禁,恐禁烟之令难望依限实行,著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办理禁烟大臣。”[12]

二、      禁烟大臣的更替、职责与禁烟公所的建置

1908年4月7日,禁烟大臣初置之时,由上述四人共同担任。但是景星于1910年2月8日去世,[13]鹿传霖于1910年8月27日去世。1910年8月28日,清政府又任命大学士陆润庠为禁烟大臣。[14]到翌年4月12日,因溥伟请假病休,清政府又任命学部尚书唐景崇代理禁烟大臣;[15]同年5月19日,溥伟因病开差,顺承郡王讷勒赫被任命为总理禁烟事务大臣;[16] 7月10日,陆润庠因被授予侍读学士而开去禁烟大臣之兼差;[17] 7月28日,又任命学部左侍郎宝熙为禁烟大臣。[18]如此,到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时,在禁烟大臣任上的是讷勒赫(总理)、丁振铎(原任)、宝熙(新任)三人。参见《禁烟大臣年表》:

禁烟大臣年表

光绪三四年    戊申(1908)

宣统元年     己酉(1909)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满)景星  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丁振铎  协理开办资政院事务

   均三、壬辰、七,4.7;派充办理禁烟大臣。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九、丙寅、廿,11.2;迁体仁。

(满)景星

  丁振铎

宣统二年    庚戌(1910)

宣统三年    辛亥(1911)

(恭亲王)溥伟

  鹿传霖**(军)

  七、甲子、廿三,8.27;死。

(满)景星  (正月死)[19]

  丁振铎

  陆润庠**

七、乙丑、廿四,8.28;任。

(恭亲王)溥伟

    三、壬子、十四,4.12;病假,学尚唐景崇署。

四,己丑、廿一,5.19;解。

  陆润庠**

六、辛已、十五,7.10;解、(授读)

丁振铎

(顺承郡王)讷勒赫

四、己丑;总理禁烟事务大臣。

(满)宝熙  学左

    闰六、己亥、三,7.28;任。

(此表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第四册,中华书局1980年7月版,总第3115页。)

另外,在1911年7月,有传闻摄政王载沣“以禁烟一事,最关紧要,向归各王大臣兼办,每因有力不逮,以致禁令多疏”,决定让其师傅李殿林以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专任禁烟大臣,并欲重定养廉费,隐寓尊崇师傅之意,这也征得了庆亲王奕匡力的同意。但李殿林本人却“殊不愿以禁烟一差,为众怨所归”。他认为“前此恭王等办理并未十分认真,皇族中已谤怨交乘,舆论则又实备其废驰,如此两不见好之事,何敢以垂暮之年,轻于一试”。因李殿林坚辞不就禁烟大臣之差,载沣只好把由礼部改称的典礼院院长(掌院学士)的清闲尊贵之职给了他,“惟禁烟一席,现尚未得其人”。[20]这说明禁烟大臣在当时官场上是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但既然谕令全国禁烟,禁烟大臣历史性地出现了,其便要参与书写清末的禁烟历史。

禁烟是清末“新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但禁烟大臣并不统管一切禁烟事务。由于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于1906年12月12日奏请将土药统税大臣改称禁烟大臣的建议没有被清政府采纳,由柯逢时担任的土药统税大臣系统自1905年设立一直延续到1911年辛亥革命,所以,1908年4月7日清政府设置禁烟大臣之后,是与征收鸦片税厘等财政问题没有关系的。按设置禁烟大臣的上谕规定,“由该大臣精选中外良医,立即设立戒烟所,专司查验”。[21]禁烟大臣所奏定的《禁烟查验章程》第八条也写明:“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以清界限。”[22]由此可见,禁烟大臣的主要职责是查禁京外官员吸食鸦片。

此外,禁烟大臣还处理与禁烟有关的其它事务,据总理禁烟王大臣溥伟奏称:“再凡有关于巡警或涉地方事件,自应会同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妥慎商办。”[23]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在上谕与禁烟大臣的奏折中并未见什么反映,除统计戒烟局之外,也未见禁烟大臣上报这方面的政绩,倒是在《中西教会新报》、《现世史》、《浙江禁烟官报》等报刊中,有关于其在禁种、禁贩及各种烟律的制订与筹备官膏专卖等方面的大量报道。

1909年4月14日,清政府颁布上谕:“禁烟一事,乃今日自强实政,教养大端,……特此再行申谕,禁吸一事,文武职官,责之禁烟大臣及京外各衙门长官,务须认真纠察,不得徇情避怨;各营兵夫、各学堂师生,责之该管长官,尤须立即严行禁绝;至于商民人等,责之民政部暨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亦须多访良方,设局施药,励其廉耻,酌采东西各国办法,设法减瘾,由少而无,期于比户可封而后已。其禁种一事,亦责之各省督抚、顺天府尹及管理地方之将军、都统等,酌量本省情形,督饬所属认真禁拔,相其土宜,改莠为良,定当考其成绩,优予奖擢,并由民政部查核。其抵补厘税一事,责之度支部悉心擘画,……似此各分权界,各专责成,不得互相推诿,务须各尽乃职,相助为理,以弼成朝廷利用厚生之盛治。”[24]这是清政府在设立禁烟大臣之后第一次将各部门处理禁烟事务的权限与职责作明确规定。此后,禁烟大臣的职责就成为单纯查禁官员吸食鸦片了。

禁烟大臣主要是驻京办事,为了履行职责,并方便调验文武官员是否戒烟,同时兼作戒烟医务机关,禁烟大臣在京设立了禁烟公所。据溥伟等奏:“臣等公同酌议,似须先租屋宇设立公所,以凭开办。兹查得亮果厂住房一区,计百余间,以之设立公所并戒烟查验等局所,均堪适用。惟修理尚须时日,暂借炒豆胡同北洋公所开办,俟工竣后再行搬入。”[25]禁烟公所设提调4名,分别管理文牍、检查、收发、会计等事务[26],又设委员16名,帮办禁烟具体事务。[27]

禁烟大臣除自己在京城设禁烟公所外,还要求各省设禁烟公所。禁烟大臣奏报:“查禁烟事宜必须京外通力合作,办理划一,以期切实推行而收实效。拟即咨行各省督抚,均按照臣所详定章程颁发,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28]因此,各省也先后设立了禁烟公所,开展对各级官员的调验,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各将军、督抚、都统、提镇咨报,先后设立禁烟局所五十二处”[29],“自禁烟公所设立以来,凡有职人员业已分期调验,是否沾染烟癖,或已遵期戒断,无从遁饰”[30]。

三、  禁烟大臣依法禁烟及其政绩

在1908年至1911年的4年之间,为了贯彻清政府的禁烟方针,禁烟大臣先后奏定了《禁烟查验章程》、《续拟禁烟办法》和《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三个禁烟法规文件,对清末在官场上依法禁烟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禁烟查验章程》。1908年4月7日,清廷发布设立禁烟大臣上谕,“限于三个月内妥定章程”[31]。同年6月8日,禁烟大臣制定了《禁烟查验章程》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对在京各堂官大臣、在外监司以上大员分别查验。要求他们就是否戒除净尽,据实自陈,不得“自欺以欺朝廷”。倘仍有讳饰不实陈者,“当切实访查,指名奏参,请旨惩处。此外,应行查验各员,在京各衙门限文到一月内,在外各省限文到两月内,由各该堂官督抚确切查明沾染嗜好者若干人,分别已否戒断,即责成各堂官督抚认真查验,出具切考,册开咨复,其迹涉疑似者,即由臣所指名调验”。

第二,查验宜切实办理。“凡有嗜好之果否戒断,非医士诊视所能得实,惟有将调验之员令其到所住宿,供其饮食,由臣所拣派妥员监其食宿,少则三五日,多则六七日,其曾否戒净,或仍服药及服药之多少,均能确得实情,无可遁饰。其实已戒净者,发给执照,仍旧供职;查其服药情形,未能戒断者,则照章休致。如所派查验之员敢于扶同徇隐,查出一并严参究治;该员等果能切实查验,毫不瞻徇,由臣等查核奏请奖励。庶几惩劝兼施,不致畏事顾忌,以收实效。” 第三,“各直省应一律设所查验”。为促进全国上下通力合作,咨请各省“一体建立禁烟公所,遴派公正监司大员总司其事,择委妥员切实经理,专办一切禁烟各事宜,并一面奏咨立案。其民间自办者,亦照此次定章查禁。至各省文武官员,无论现任候补,由该长官随时察看,有可疑者,发所认真查验。如有逾限不能戒断及隐饰者,照章分别撤参,不得瞻徇,仍咨臣所查核。倘各省有逾限不开办查禁调验者,经臣所访闻,即行纠参。”

    第四,关于查验期限,“在京各衙门,在外各直省,凡经长官咨送到所之情形可疑应行查验人员,在京限于十日内来所查验,在外分别省分程途远近,酌定到所期限。若迟延不到,应由各衙门、各省先行开去差缺,听候催调,分别参办。”

第五,为便于核实,“由公所拟定表式,分咨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先由禁烟大臣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然后咨呈军机处转行在京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外省司道以上大员据实填注,“统限文到一月内,咨复到所存查。倘逾限延不填送,照章指参;如有隐饰讳匿者,查明照例按官阶大小分别奏参咨革。”

第六,“申儆严禁种烟”以绝来源。拟请旨令各督抚严格执行政务会议处奏定的《禁烟章程》,“体察所属种植之多寡,或分年减种,或全行禁种,均责成地方官遴选公正绅士,分投劝禁,不准假手胥吏,以期害除而民不扰。除改种禾稼外,并饬熟察土性所宜,推广种植如茶、桑、桐、漆等之类,以抵种烟之利。责成各省督抚,随时督催地方官切实筹办,勿稍粉饰因循,以收实效”。

第七,“戒烟医药拟商同民政部筹办”。“选配戒烟药料,发给有嗜好者服食戒断,民政部、内外城均设有医局,招致良医,精制药料,广为施发断戒,臣所即可随时商同添制药料,以备发给,毋庸另行延医,以省琐屑而节縻费。”

第八,“分别官民以清界限”。“凡京外官员禁戒吸食,自当由臣所查验,认真办理;其京城地面及各省禁烟事务,前已由民政部奏请饬行在案;凡绅商士民之戒断,应仍由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随时随地考察办理。”

第九,“差委宜取结”。“在京额外行走,在外候补人员,此后遇有差委,应责成各堂官督抚,饬令各该员出具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同寅切结存案,方准派委。惟出结之员不得随意彼此互结,以杜通同徇隐之弊。”

第十,对各处戒烟局的奖劝。“凡京外各直省公立民立戒烟局所创办员绅及各处医士,列表填注备案,其诊施有效,断烟人数最多者,年终由各督抚查明,分别奏奖以虚衔、封典、奖札、匾额、功牌,一面,奏咨立案,惟不得有逾吏部定章,以期画一”。[32]

这一章程得到朝廷允准后,禁烟大臣将其咨行到在京各衙门及各省督抚,要求全国一体遵奉。

《禁烟查验章程》第五条要求据实填注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大臣公所调查京师文武各衙门(各直省文武)官员表[33]

 

确无

嗜好

实已

断净

陈明

断戒

情形

可疑

访闻

明确

巧为

掩饰

附记

 

 

 

 

 

 

 

 

 

 

 

 

 

 

 

 

 

出具

切结

出具

切结

出具

切结

奏咨

调验

奏咨

调验

照章

参奏

 

 

 

 

 

 

 

 

 

 

 

 

调查表例:一.第一项凡向不吸烟者。

一.第二项早已断戒净尽者。

一.第三项现时自行陈明具限戒断者。

一.第四项貌似吸烟而又迹近隐匿者。

一.第五项由本公所及各长官并各禁烟局确有闻见者。

一.第六项确知吸烟,狡不承认,后经查有实据者。

一.附记 凡出差、调用、改省及有事故者,皆照员名册填注出差若干员、外调若干员,余仿此。

此表是禁烟大臣调验访闻与考核全国上下文武百官禁烟情况的主要依据,因此禁烟大臣对其格外重视,不仅要求“各衙门各省一体照实填注,毋稍隐饰”,而且亲率禁烟公所各员填注以为准则,甚至咨呈军机处转行京师各衙门堂司各官及各省司道以上大员按期如实填注报送,否则“奏参咨革”。在收发过程中,当有个别地方没有如时送呈时,就严电督催,并奏请朝廷出面帮助索取。[34]

《禁烟查验章程》第十条要求填注备案的表式如下:

总理禁烟事务大臣公所调查京外各府州厅戒烟局所会社表[35]

 

 

 

府  直  直

隶  隶

州  厅

名 称

 

区 域

 

创 办

年 月

 

创办人

 

办事员

 

办 法

 

公 捐

 

自 捐

 

医 士

 

方 药

 

已 戒

人 数

 

现 戒

人 数

 

填表规例:一.每府、直隶州、直隶厅将所属州县各戒烟局所会社填注一表。 一.名称  系某州、某县,官立、民立,有无别样名色。 一.区域  某城厢村镇 一.创办人、办事员、捐助人  均填写姓名、籍贯、年岁、有无出身官阶。 一.医士  注写姓名、籍贯、有无出身官阶,若系西医,亦即填注。 一.公捐、自捐  除官立另行册报外,凡民立者,填注某人募集公捐或某人筹公捐,若一人独捐为自捐。 一.方药  开列药品分量、服法,丸药曾否化验。 一.已戒、现戒  已戒出院者若干人,在院尚未戒净者若干人。 一.每年终调查一次,如果著有成效,分别奏咨奖励及各项奖励。 此表因系奖劝表彰之用,故各地均积极上报。到1910年5月13日统计,“现已报到者,十二省公私立戒烟社会局所凡千余处,计已断戒者共四十三万四千五百余人”[36]。考虑到禁烟大臣对此督责甚力,这个数据之中虽然难免有水分,但基本上是可信的。

另外,《禁烟查验章程》第六条重视禁种鸦片以杜毒源,亦甚可表。此后,禁烟大臣曾于烟苗出土时节派干员到各省巡检暗探,“如所报地亩与现数不符者,即行从实奏参不贷”[37]。同时,还通饬各省限定自宣统二年起,所有种烟地亩一律改种五谷,并商之法律大臣,“拟定嗣后如有私种烟苗者,一经查察,即按照盗种他人田地成例变通办理,由一亩至十亩加等科罪,由笞杖至流徒分别议罚,仍将私种之烟充公,以示惩儆”。[38]

(二)《续拟禁烟办法》。《禁烟查验章程》奏定咨行之后,对全国禁烟颇多推助,但也存在某些问题,“在外各省咨到表册,大率只填送在省差缺人员,其余候补及省外实任各官多未之及;在京各衙门虽经填具表册,咨请送验到所,由所陆续调验,……然采诸众论,各衙门送验多系衰冗闲员,其工于奔竞竞,现领优差者,或不无容隐,即调验以后仍复吸食,亦时有所闻”[39]。针对当时官场上对禁烟阳奉阴违、报喜匿忧、欺上瞒下、出尔反尔等恶习,禁烟大臣对症下药,于1909年4月14日又奏报了《续拟禁烟办法》,希望“但有职衔,推类以归画一,即称戒断,旧染毋许复萌,当事果纠察认真,痼习自当渐减”[40]。这比上一个章程更加严厉。《续拟禁烟办法》亦有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自1906年谕令禁烟以来,许多嗜烟文武官员“直到今日查验,尚复故态依然,则其怙终不悛,概可想见。凡经此次查验参革休致人员,拟请作为永不叙用,不准投效各处,希图开复。如京外各衙门徇情调用,即请照欺朦议处”。

    第二、“内外官员既经戒断,发给执照后又复私行吸食,访查得实,拟奏请革职治罪,该管长官亦予以失察之咎。夫欺饰各员已立予褫革,既戒复吸,是直藐玩功令,不以国事为心,倘群相观望,复何能依限实行,自应加欺饰一等。”

    第三、“每月分发拣选验看验放及投供候选人员,应由吏部、陆军部饬取并不吸食鸦片亲供,取具在京同乡或同官切结,方准开列,否则扣除。以后文武各员自当不染嗜好。”

    第四、“各衙门均有熟悉案牍素著能名之员,该管长官难保不因其才堪任使虽情形可疑不予深究,应请由臣所再为咨行各衙门,将资格已深,现充要差各员,曾填注确无嗜好、实已断净取有保结者,仍由各该长官切实覆查。如有不实,立即补送臣所查验,以昭核实。倘始终容隐,一经臣所访闻,或别经发觉,不特将该员指名严参,即各该长官亦照徇隐例请旨议处,庶长官不到意存避怨,而群僚亦无从再为掩饰矣。”

    第五、“各衙门切结虽经分别送所,而续到续调人员是否取结,无从考核。拟请嗣后各衙门每三个月结报一次。无论素不吸食、实已戒断,及续请分发、续行调用,仍照章出具切结。即曾经调验发给执照各员,亦一并取结送所。倘无人出结,难保非复行吸食,应再调验。至各省督抚查验所属人员,自应照此办理,以归一律。”

    第六、“宪政编查馆谘议局章程议员条内,吸食鸦片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近闻各省咨议局调查选举资格,其中沾染嗜好者仍复不少,调查之始已多含混,将来咨议局成立,议员之中亦可概见。嗣后各府厅州县咨议局如以吸食鸦片之人滥行与选,或被指告,或经访查调验得实,即将本人与原选举人及该局长等分别罚惩。”

    第七、“电报 、招商、矿务各局所皆系官办,委员等俱有职人员,薪资极优,与有差缺官员无异,应一体咨查结报。如有徇隐委保之员,亦予以应得之咎。”

第八、“京外各学堂职员皆奉札委任,教员亦多有职人员,且各有奖叙,应由学部通饬各学堂,凡有烟癖,不准充当监督管理各职事,其现在充当者,一并取结申报。”

第九、“各省商办铁路公司、商务总分会总协理及员绅人等,皆系有职人员,亦应咨行该管长官严察,具结详报。”

 第十、“各省府厅州县劝学所、咨议局、自治会,以及各学堂董事,虽属本地方人,或已仕告归,或尚未分发,余亦多有职衔,且与地方官时有交涉,即禁烟、戒烟亦俱负责任。官员为齐民之准,董事尤为一乡之望,苟有嗜好,不能为乡民劝。谘议局既定有夺权之条,应由各省通饬所属地方官,不得以吸食鸦片之人充各项董事,无论何项公事,不准与闻,使知无一事不严,即知无一人不当禁矣。”[41]

此续定办法比原章程查验的对象更多、范围更广,惩罚也更严厉。1910年7月8日,成都防营镶红旗佐领长松等4人因戒烟不力,分别被开缺、革职。禁烟大臣奏请依法将此4人革职永不叙用,以符定章,“并拟请饬下各省,嗣后遇有参劾吸烟未断人员之案,均须遵章办理,不得任意变通”。[42]

    (三)《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1911年1月1日,清廷颁发上谕称:“一品大员以上,其吸烟与否,难逃朝廷洞鉴;至二品以下各员,如有册结不符及曾报实已断净者,著禁烟王大臣一律切实调验。该王大臣务须破除情面,任劳任怨,据实参奏。”[43]

有朝廷撑腰打气,禁烟大臣的态度也硬了起来,“查臣所前定章程,调验各员皆责成各该管长官核实咨送。今由臣所特调,是先后情形迥别”。因此,禁烟大臣认为:“旧章自应加详,情伪以经验而益明,尤贵求杜渐防微之道;法令以森严而难犯,或转收潜移默化之功。”[44]为了“重订新章,加严厉禁”[45],禁烟大臣于1911年4月20日又奏报了《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仍为十条,其内容为:

    第一、“拟请自二品至四品官秩较崇各员,无论实缺候补,查照该衙门来册,由臣所核实,定期指调。先三日行文,该署长官接到臣所咨文,即将指调之大员自行具奏候验。臣所于查验后随时奏明,如无别项情形,即请饬下照旧供职,倘有嗜好未除,即专折奏参,请旨惩处。”

    第二、“二品至四品应调各大员如有事故,未经先期奏明请假,一经臣所指调,无论有何要差,均不得临时奏请假期,倘咨调不到,即由臣所按照规避例请旨从严惩处。”

    第三、“五品以下各员,凡由臣所指调者,如查有嗜好未除,由臣所专折奏参,该管长官按照臣所奏定《续拟禁烟章程》第二条请旨交部议处。其由各部院送验人员,查有嗜好未除者,仍咨回原衙门照章办理。”

    第四、“五品以下各员,凡请假、出差、丁忧、病故,均在本衙门呈报,由该管长官核实,随时咨明臣所立案。惟请假须有限期,出差确系因公,不得稍涉含混。倘事前未经咨明有案,一经臣所指调,即依限投验,不得临期藉故不到,即或患病属实,先未呈报,亦应赴所验明,方允给假。该管长官不得于行文指调后意存偏袒,咨称漏报出差、请假在先。如违此章,由臣所严行参办,以杜规避取巧之弊。”

    第五、“出结官处分从前定例太轻,往往有见好同寅,视出结无关轻重,现既加严禁令,出结官未便从宽。拟请嗣后凡查出有嗜好未除者,除将本员奏参革职,永不叙用外,其出结官亦一并议以降一级调用,不准抵销。俟奏旨后由臣所咨行各衙门,自二品以下各员,无论有无嗜好,一律遵照此次奏定章程,重具同乡同寅切结一次,咨送臣所核办。如出结之员确知所保不实,准随时呈明撤结,臣所立即调验,无论查出有无情形,出结官概免议处。”

第六、“调验人员到所往往于衣被内潜带药丸等类,历经臣所搜出奏参在案。然作伪恐难尽悉,斯立法不厌求详。此次拟由臣所设立浴室,制备新衣,凡应调各员到所,无论堂司各官,均令沐浴更换,其随身衣履一概不准服用。倘不遵章更沐,或故为挑剔,任意刁难,即照违旨例奏参。其所带衣物,如查有暗藏违禁药品,无论多寡,均作戒断未净论。”

第七、“调验人员到所后,不准亲属来所省视,亦不得携带仆役及平日所服补益药饵等物,以防弊窦。”

    第八、“调验人员到所,无论情形有无可疑,均须住所七日,方准出所。如有可疑形迹,即满七日,仍应展期,以免疏漏而昭详慎。”

    第九、“凡已调各员出所后,每届三月,仍须取具印保切结,咨送臣所备查。如无保结,难免无任意复吸情事。应由臣所指名复调,庶人皆知儆,不至视厉禁为具文。”

    第十、“调验人员到所,一切食宿起居,俱应遵守臣所原定规则,不得任情自便。倘有不守定章,矜骄使气,及故违以上各条,即由臣所据实纠参,以肃禁令。”[46]

    按照上谕及《续拟严定禁烟查验章程》十条,禁烟大臣只能查验二品以下官员,上谕称“一品大员以上,其吸烟与否,难逃朝廷洞鉴”,这纯粹是为最高统治集团的大人们吸毒打掩护,对此,禁烟大臣是不满的。宝熙曾于1911年9月16日专赴内阁与总理大臣密商,“略谓:禁烟政策既拟从严办理,惟现行章程本公所只能调验二品以下人员,其二品以上大员之形迹可疑者正复不少,可否另行请旨,一律准予调验”。但是,“闻总理大臣并未置可否,第告以须详细筹商,再行核定”。[47]在当时既然上谕不准调验二品以上大员,内阁总理大臣又奈其何,对禁烟大臣的请求,只能是搪塞了事,由此可见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禁烟运动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上述三个禁烟查验章程还是一个比一个严厉的,这对在清末禁烟新政中禁止吸烟,特别是禁止官吸,起到了重重督导作用。到1911年4月20日,“京内各衙门咨称:实已断净者四千一百二十六员,陈明断戒者一千二百七十三员,内外奏咨参办戒烟不力,革职休致者二百七十一员,自行呈请开缺者十九员,因戒吸而病故者一百三十六员”。[48]这在当时已算是成绩斐然了。

    禁烟大臣根据上述三种法规文件,对二品以下京外文武百官禁吸鸦片实施访闻调验。

禁烟大臣的访闻有两种,一是亲自查访,“该大臣等职司禁查,责无旁贷,尤当随时查访,严定章程,认真摘发”[49]。二是派员查访,“禁烟大臣派员密查各省督抚司道大员之有烟癖者,查实即弹劾”[50]。

  凡按上述三种法规文件或据访闻情形被调验人员,到禁烟公所后应遵守以下规则:其一,不得携带家人仆役,由所方专派妥人伺应;其二,不需自带食物,饮食由所供给;其三,应在检察员监视下严格执行所内规定的食宿时间;其四,不得携带各种戒烟药品以及吗啡药酒等物。凡有夹带,一经查出,无论多少,即视为断戒未净,应咨回原衙门照章分别参办;其五,不得随意会见亲友,如有急事,须经提调准许后在特设的接待所内会见,并受检察员监视,会见不得超过10分钟;其六,如突患病症,须禀明检察员延医调治,患者可提供习诊医生名单,但不得以现成丸药、药膏之类随意服贴。如有重病,可保外就医,一俟痊愈,仍须回所;其七,如被确认戒断,三五日后即发给执照,仍咨回原衙门照旧供职;其八,如发给戒断执照出所后复吸者,一经访闻,或别经发觉,应再行到所调验,不得以原发执照藉词搪塞,如有违抗,即从严参办;其九,在所内应遵守检察员规则,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先行分别奏咨参办。[51]

经过禁烟大臣访闻调验,到1911年1月11日,禁烟公所验明断净照章供职者652员,咨行各衙门参革44员,[52]这也称得上是禁有所止。当然,这相对于实际上庞大的吸烟官员群体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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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烟总局”考辨

    自1906年清政府谕令禁烟之后,禁烟运动自上而下地在全国展开。禁烟是个一动百枝摇的问题,牵涉到禁种、禁贩、禁吸等问题,关系到财政、警政、民政、吏政等方面,按道理清政府应有一个专门的中枢统筹机构来处理,而从现有资料与相关论著来看,也有一个“禁烟总局”之名,但是,我们在研究中感觉这个“禁烟总局”似有似无,仿佛海市蜃楼一样,很难捉摸坐实,令人疑窦丛生。现予尝试考察,请方家不吝赐教。

    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监察御使赵启霖上《禁烟期于实行折》,共提出4条建议,其第1条即建议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赵奏:“此次限十年禁断,为期颇宽。在官吏认真者固不至漠视,惟十年之内,督抚之更易无定,州县之迁调无常,日久生玩,实在意中。若无总汇之处,专责之人,局势涣散,既不便于稽查,公事宕延,又莫为之催督,以后能否实行章程,殆不可知。拟请于京师设禁烟总局,钦派职位较崇之员,专司其事,置书记数人,办理文牍,所费甚微,禅益甚大。凡各处种烟地亩若干、吸烟人数若干、每年减少若干、烟店若干、烟税若干,由总局次第咨查,令该管督抚以时报告,庶全国戒烟之精神较为提振,而按年递减之情形亦便考查。”[53]这是我们迄今见到的最早的关于筹设禁烟总局的建议,是赵氏根据当年的朝廷禁烟上谕与政务处的《禁烟章程》而提出来的。

    对赵氏的建议,1907年1月24日度支部的议覆称:“该御史拟于京师设立禁烟总局,请钦派大员专司其事,自系为实力奉行起见。又拟于上海设禁烟总会,推之各省,亦与会议政务处奏定章程相符。惟以上两层均属地方行政之事,稽查一切,又关系巡警,自应由民政部妥定章程,奏明办理。”[54]可见,度支部是原则同意设立禁烟总局之议的,只不过把它看成了地方行政之事,从而把问题推给了民政部。

对赵氏的建议,1907年2月7日民政部的议覆是:“查原奏内称,拟请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将种烟地亩、吸烟人数、烟店、烟税,每年减少若干,逐一调查,请钦派大员专司其事等语。臣部前准政务处咨禁烟章程,应即札饬内外厅丞,将京城地面所开售卖烟土、烟膏店铺若干,每年输入土膏实数若干,烟店每年售卖土膏实数若干,吸食土膏之人数若干,并其人之年龄,各饬各属切实调查。至如烟店应领营业凭照,及一切稽查之法,业经举行在案,核与该御史原奏办法相同。兹准前因,自应重加督饬,按照奏称各节次第推行,至外省情形虽有不同,亦仍不外调查种烟地亩、吸烟人数及烟店、烟税为入手办法。拟请饬下各省督抚,省城地面责成巡警总局,外府州县及乡市村镇责成该地方官,均照该御史原奏切实调查。数目既清,比较自易。应令开具清册,随时咨部立案。臣部亦随时咨查,每属年终,将各项比较数目汇奏一次。但事极繁难,势必有一总汇之区,庶可提纲挈领,拟将禁烟总局附隶臣部,奏派委员办理,俟限满后即行裁撤。至所称钦派大臣一节,似属重复,应请毋庸议。”[55]可见民政部比度支部更聪明,度支部将设禁烟总局事宜推给民政部,民政部先讲一番关于赵议禁烟总局应办之事民政部均已在办,以为铺垫,然后亮了底牌,表示虽然同意设禁烟总局,但主张把该局附隶于民政部,为了防止分权,干脆把拟请钦派大臣主持禁烟总局之议也给驳去了。民政部的意图是:如非要设禁烟总局,那么请划给民政部专门管辖,不许他人染指。清政府对于民政部这一奏折的批示中,对于设立禁烟总局一事只字未提。不知是因为度支部的推诿,还是因为民政部的自私,抑或是清廷怕节外生枝而息事宁人,反正经过这么一讨论,设立禁烟总局之议从此便销声匿迹了。

    那么,禁烟总局究竟是否设立,其具体情形如何?遍查《光绪朝东华录》、《宣统政纪》中有关禁烟的谕折,《政治官报》中民政部、度支部、禁烟大臣与各地督抚等从1907至1911年间有关禁烟的奏折与章程,均无任何明确说法。而史学界相关的研究文本,却每每提及禁烟总局。

    据仅见的公开出版的研究文本,对禁烟总局的表述,有如下几种情况,兹逐一讨论:

    1、认为禁烟总局于1908年4月7日成立,当日谕令设立禁烟大臣即等于设立禁烟总局,并认为禁烟大臣就是主管禁烟总局的大臣,禁烟总局的职能是专管鸦片的种植、吸食、纳税等事务。这种观点以李鹏年、朱先华、秦国经、刘子扬、陈锵仪等编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 紫禁城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286页“禁烟总局”条;《中国近代官制词典》(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禁烟总局”与“禁烟大臣”条为代表。

    《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编著者在该书《前言》中称:“故宫明清档案部保存有清代中央各机关的历史档案。为了对形成这些历史档案的机构的了解,并为档案科学整理、保管和查阅利用提供一种参考资料和工具书”,才“对清代中央国家机关进行系统研究和介绍”的。并且“1972年以后,我们通过整理清代中央各部院衙门五十多个全宗档案,积累了许多有关清朝中央机关的资料”。从1977年10月编《清代中央国家机关简介》为起始基础,到1983年6月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以《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为名出版,1989年6月又用同名由紫禁城出版社出第2版。照此说来此书对禁烟总局的介绍应是最明确、最权威的。该书是这样表述的:

    “禁烟总局是清末为鸦片的种植、吸食、纳税等而专设的管理机构。”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度支部给光绪的奏折内,引用御史赵启霖《请禁烟期于实行》一折称:‘拟于京师设立禁烟总局,请钦派大员专司其事,……亦与会议政务处奏定章程相符。’直到光绪三十四年三月初七日,才奉上谕:‘著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办禁烟大臣。由该大臣精选中外良臣[田按,“良臣”应为“良医”],立即设立戒烟公所,专司查验。’禁烟总局就是这样成立的。后来,由资政院抄出之《议订禁烟暂行章程》中规定:‘全国禁烟事务,应由民政部督催顺天府、内外城总厅暨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大臣督饬所属,按照此项章程切实办理。’于是,又将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管理。”“禁烟总局设大臣五人(初置四人,宣统二年增一人),提调五人,帮办一人,委员若干人。内部机构有五所:文牍、会计、检查、差遣、收发所,分理各项事务。”

    我们认为这种论证是值得商榷的。因为:

    ①按赵启霖的奏折建议,禁烟总局是管理鸦片种植、吸食、纳税等问题的。而事实上在清末禁种归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及地方禁烟机构,禁吸归禁烟大臣、民政部及各省督抚、将军、都统等,纳税归度支部、海关及土药统税大臣。所谓禁烟总局管理一切禁烟事务,那只是赵启霖的设想,并未落实。

   ②引度支部就赵启霖建议设禁烟总局事而遵旨所作的议覆,并不说明任何问题,因为如上文所论,度支部虽同意赵氏之议,但把如何设禁烟总局之事的问题推给民政部就不管了。而民政部也只是给了一个不冷不热的态度而已。以此证禁烟总局设立,那是捕风捉影。

   ③引1908年4月7日设立禁烟大臣的上谕以证“禁烟总局就是这样成立的”,竟把禁烟大臣的设立与禁烟总局的设立混为一谈,更属妄加猜想、张冠李戴。如上节论,禁烟大臣如有办公处址也只能在禁烟公所,而与禁烟总局渺不相涉。事实上,有关禁烟大臣的档案中也根本不见其提到禁烟总局,禁烟大臣上奏时,如提及本处机构,均说禁烟公所,称“臣所”如何,不称“臣局”或“本局”。

    ④用从资政院抄出的《议订禁烟暂行章程》,来证明所谓后来“又将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管理”,也是不足为凭的,因为《议订禁烟暂行章程》并未有一字提到“禁烟总局”字样。又,《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第282—283页《民政部机构一览表》中,提到民政部有“戒烟局”,也只是民政部系统内由内城巡警总厅下属的一个与官医院同级的一个小小分支机构,此“戒烟局”绝非彼“禁烟总局”。

    ⑤其所谓禁烟总局的职官机构设置,因其未注明根据何处材料,疑其系因把禁烟大臣设立当成了禁烟总局之设立,故把禁烟大臣及其主持的禁烟公所的职官机构设置搬了过来。因为根据上节所述,二者大体相同。

    ⑥其论所谓“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时,引用的是《民政部全宗档案》,既见民政部全宗档案,为何不拿出更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呢?既称后来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为何不见有专门的禁烟总局档案呢?按理,如有禁烟总局存在,并后来改隶民政部,在禁烟问题极重的清末,其所谓专司鸦片种植、吸食、纳税等问题的禁烟总局的档案一定会有很多,且应在民政部全宗档案中可以明显找到。如真能从民政部全宗档案中发现禁烟总局的档案,最起码可以证明禁烟总局的真实存在。但遗憾的是,该书作者虽号称“整理清代中央各部院衙门五十多个全宗档案”,并引用过《民政部全宗档案》,却并未拿出一条令人信服的证明禁烟总局存在的材料。其所证明所谓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的材料,虽注释为《民政部全宗档案》,而行文中却不得不据实交待此材料即《议订禁烟暂行章程》系“由资政院抄出”,如此,一边说整理过并引称《民政部全宗档案》,一边借用“由资政院抄出”的材料,且是一条与禁烟总局只字无关的材料,这不仅不能证明禁烟总局的存在,不仅不能证明所谓后来禁烟总局改隶民政部的问题,反倒透露出了民政部全宗档案中可能压根就没有任何关于禁烟总局材料的信息。笔者也极想证明禁烟总局的存在,但不久前赴京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民政部档案时,管理人员说,民政部档案正在整理编订之中,暂时无法查阅。但愿届整理编订工作结束,开放《民政部全宗档案》时,能从中搜求出关于禁烟总局的有关材料,哪怕一条也好啊。

  至于《中国近代官制辞典》“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条,以及《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等工具书的“禁烟总局”条,盖率皆受《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概述》一书影响,以讹传讹,而成同病相怜之苦,悉不足信。

    2、认为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决定在北京设立禁烟总局,并钦派大臣专司其事,但最终是否设立,及其与禁烟大臣关系如何,均没有作严格而又明确的界说。这种观点主要见于马模贞、王王月、钱自强编著的《中国百年禁毒历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该书第54页提到禁烟总局时,虽然只是写“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廷决定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并未直言肯定其成立,但这一段的总体意思是写“为了推动禁烟运动有力、有序地开展,清政府在颁布禁烟章程和条例的同时,还建立和健全了禁烟机构”,先写清末新政时新设立的民政部、法部、吏部、度支部、外务部,“它们参与了禁烟章程的制订与颁行,指导并组织了禁烟运动的开展”,后写1908年设立禁烟大臣、戒烟所,及各地的禁烟局所会社,在此之间写“清廷决定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并且此句中也不加表明内容时态的字眼,很容易让人对照上下文义理解为清政府既然“决定”了,也就“设立”了禁烟总局。如果该书作者认为禁烟总局没有最终成立,那么这种表述则是不科学的;如果该书作者认为禁烟总局已经于1907年成立的话,则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据。事实上,其所谓1907年“清廷决定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也只能是根据前揭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御史赵启霖上奏建议设禁烟总局,朝廷下旨交部议奏,1907年1月24日度支部和1907年2月7日民政部的议复,推想出来的。因为除此之外,关于1907年与禁烟总局的关系,并无任何史料可据。

    3、认为清政府在北京设立禁烟总局,负责各省禁烟事宜。但并未说明其设立时间及其机构建置与官员。对其与禁烟大臣之关系,也未作任何说明,只是先说“设立禁烟总局”,然后接着表述1908年初设禁烟大臣而已。这一观点见之于苏智良著《中国毒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该书第206页是这样表述的:“为领导禁烟运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上海设立禁烟总会,负责各省禁烟事宜。”接着写中央设禁烟大臣,各省设立市公行,北京成立中国国民禁烟会及各地分会,最后总结:“这些禁烟机构的设立与完善,使中央与地方的禁烟联为一体,从而为禁烟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见该书作者是认定禁烟总局已经成立了,然而却没有提供丝毫史料证据。从其把“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与“上海设立禁烟总会”相提并论来看,显系受了1906年12月12日赵启霖奏请在京师设禁烟总局、在上海设禁烟总会的建议,1907年1月24日、2月7日度支部与民政部先后遵旨对赵启霖奏折的议复等三个文本的影响,从而误将建议与遵旨对建议的讨论当成了禁烟总局与禁烟总会在京师与上海的分别设立。

    4、有关史料的编刊,也有提及禁烟总局者,并且标明是《禁烟总局档案》,这见之于马模贞主编(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的《中国禁毒史资料》(1729—1949年 )(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该书收集史料极为宏富,嘉惠史林,功德无量。其标明为《禁烟总局档案》的史料,共录8篇。经过仔细考核,这8篇无法证明禁烟总局之成立。

第1篇:《奏为筹办禁烟并设立禁烟总局等事宜折》,此乃1907年2月7日民政部遵旨对1906年12月12日赵启霖奏请设立禁烟总局的议复,如前文所论,不能作为禁烟总局已经成立之证据。

    第2篇:《龚丙吉为创办戒烟事宜之呈文》,此乃讨论如何设立天津地方戒烟局之文。

    第3篇:《各直省禁烟办法大纲》,此乃中央某部上呈朝廷请饬各直省办理禁烟的文件。

    第4篇:《奏为职官玩法欺朦私藏土膏据实纠参折》,此乃禁烟大臣查验违禁官员的奏折。

    第5篇:《京师昌平州各土膏店资本及存土膏数等之清单》,这是京师近畿地方官清查昌平州烟土情况的材料。

第6篇:《某省城戒烟局禁烟事项男女人数统计表》,这也是地方戒烟局的统计材料。

第7篇:《贵州监理官彭谷孙等奏报黔省禁烟情形》,这是度支部奉旨令贵州监理官汇报上来的秘密材料。

    第8篇:《总务司就在部官员有无嗜好致禁烟总局文》,这一篇题目上虽有“禁烟总局”字样,但内容却是关于某部总务司奉堂谕就依法向禁烟大臣咨送查验禁止官员吸食事而督促该部各司、局、厅官员上交“同官切节”的告示。其中并无涉禁烟总局事务。该文件题目上写“致禁烟总局”字样,但内容却显示是交给禁烟大臣的,这是把禁烟大臣的办公处址禁烟公所误当成禁烟总局了。至于其题目上有“禁烟总局”字样,疑是今人编刊时笔误。

    上述8篇史料之后,均于括号内标明为“禁烟总局档案”,而正式行文中竟没有一篇带“禁烟总局”字样,内容上竟没有一篇可充分证明禁烟总局已设立,岂非咄咄怪事?这大概只能证明禁烟总局之子虚乌有。

    5、对1906年12月12日河南道监察御史赵启霖请在京师设立禁烟总局之建议,只是客观表述,并无随便引申与猜想,更不妄论禁烟总局已成立,使禁烟总局之事维持其未成立之前的建议讨论阶段,这是实事求是的学术态度。这种做法见于王宏斌著《禁毒史鉴》(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300页)。

    根据上述一系列考辨,再考虑到在1906年至1911年这5年之中,竟没有一条上谕涉及想来当算是极为重要的禁烟总局,就连禁烟大臣、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民政部、度支部、外务部、法部、吏部、资政院、海关总税务司这些与清末禁烟息息相关的地方,也丝毫查不到禁烟总局成立后的踪影,因此,我们断定:所谓“禁烟总局”,根本没有成立。所有论及禁烟总局已成立的文本,均属捕风捉影、以讹传讹地无稽之谈。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央的禁烟总局在清末历史上是水中月、雾中花,但是在清末却出现过一些地方性的禁烟总局,如广东禁烟总局[56],直隶禁烟总局[57]等;在京师,步军统领衙门也设有禁烟总局。[58]

 

 

    自1906年9月20日禁烟上谕颁布之后,禁烟成为清末“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至有立宪派认为“朝廷励精图治与天下更始,而所谓由贫而富由弱而强者,皆将于是乎赖”,“鸦片一日不绝,则立宪一日不成,而中国亦一日不可救。盖戒烟与立宪有至密之关系,尚非他政所能比”。[59]正是由于禁烟被看成了除恶兴善、革旧弊而布新政的著手之处,所以清末禁烟才取得空前的成就。

    禁烟大臣是清末禁烟新政的产儿,其设立不仅对整饬官风,禁止官场吸毒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对全国的禁烟新政也具有重要的导引督催意义,同时也为雪洗鸦片战争以来毒品为中华民族带来的灾难与耻辱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清王朝虽然灭亡了,但是,中华民族的禁毒事业却方兴未艾。考察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历史,总结禁烟大臣禁烟的经验教训,对推动当代中国的禁毒事业,振兴中华民族,是不无裨益的。

清末禁烟新政中,设立了禁烟大臣,但并没有设立禁烟总局,这正是清末禁烟新政的局限所在。


清末禁烟大臣与禁烟总局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1] 《广东碣石总兵苏明良奏陈严禁贩卖鸦片以拯民生折》,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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