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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文化与徽州商人(2)

三、家族伦理驱策下的“官商互济”

徽州作为程朱理学故乡,与程朱一派新儒的渊源久远。宗法制强固,以家族为本的宗族观念特深。徽州以营商为第一生业的习俗,则与王学破旧“四民观”的经济伦理相融通。因此,在宋明新儒朱、王两派对徽州的浸渍下,出现了儒商结合,互相为用的局面。“官商互济”,则是儒商结合的演化与结果。

以程朱理学为依归的、家族本位的宗族理念中,个人的升迁荣辱,是同宗族联系一起的,即个人的身份地位取决于所在的等差次序的伦理构架中的位置,取决于所属社会集团的势力。唯有提高本宗族的社会地位,方能实现自己的价值。非科举仕宦,“不足振家声”。由于恪守在官本位的价值取向,科举仕宦是荣宗耀祖、提高本宗族地位的途径。但是读书科举一途,是需要经济作基础的。正如汪道昆为程长公之母汪孺人写的〈行状〉中所指出的:

“夫养者,非贾不饶;学者,非饶不给。君(程长公)其力贾以为养,而资叔力学以显亲,俱济矣”(81)。

清人沈尧(1798--1840)也认为:“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之大较也。天下之士多出于商。”后一句话,显然缺乏数据支持;如果改为天下之士多出于官、商和官商结合之家,应更确当。沈尧又指出,非营商者,“子弟无由读书以致通显。”(82)此一看法也同样过于绝对,如理解为缺乏经济基础,想读书仕宦是不可能的,就符合明清社会实际了。求富最便捷之途莫过于营商,而商业的成功则关系着家族的荣耀及其延绵不衰。

从这一意义上看,以追求家族荣耀为终极目标的价值理念,却转化为驱策徽州人经商的精神力量。正源自于此,宗族制与商业发达两者之间,在中国大陆一度流行的分析模式中被视为互相冲突、互相矛盾,事实上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东南沿海地区看,宗族组织是随着商业的发达而趋向庶民化与普及化的(83)。

歙人汪道昆多次强调徽州以业商为最主要。他说,“新都(徽州的古称)业贾者什七八”、“大半以贾代耕”(84);艾衲居士著的《豆棚闲话》中也说:“人到十六就要出门做生意”(85)。乾隆《歙县志》中更说:“商贾十之九”(86)。几乎是全民经商了。这在明清时期,是一十分特殊的地方。徽商经商的地域非常广阔,大江南北,运河两岸,边陲海隅,乃至日本,东南亚地区,无不涉足。而且经营的盐、典、茶、木等行业,资本雄厚,非列肆叫卖之小商贩可比。所以对从商者文化水平要求较高。而徽州又正是文化发达的地方。唐末以前,每当战乱,“中原衣冠,避地保于此,后或去或留,俗益向文雅,宋兴则名臣辈出”(87)。明清时期,文化愈加发达。“十家之村,不废诵读”,社学、书院林立。据康熙《徽州府志》记载统计,弹丸之地的徽州府社学达562所,书院有54所(88)。少时先业儒,及长转而从商;从商之后又往往没有忘情于儒业,贾而兼儒。这就是所谓儒贾结合。儒商结合,既意味着一个人儒贾兼治,也体现在诸子中业商、业儒的分工。程长原“三子异业,命贾则贾,儒则儒。贾则示以躬行,儒则成以专业”(89)。正如汪道昆所指出:“大江以南,新都以文物著,其俗不儒则贾,相代若践更”(90)。根据张海鹏等主编的《明清徽商资料选编》一书所作的粗略统计,弃儒从商者便有143例,商而兼儒(包含贾而好儒、弃商归儒、贾服儒行、以儒服事贾、迹贾而心儒等)有36例。商而兼儒,如歙县吴希元(明万历时人)“下帷之暇,兼督贾事;时而挟书试南都,时而持算客广陵”。后以捐输得授文华殿中书舍人(91)。有的竟经科举而官宦。例如,歙县程晋芳,业盐于淮,兼治儒术,“招致多闻博学之士,与共讨论”,终于举乾隆朝“辛卯进士”,授翰林院编修(92)。这是个例。贾而兼儒更普遍的意义是是为了附庸风雅,以清高自诩,便于结交权贵。他们奋迹江湖的同时,没有忽视文化的修养。歙县盐商吴炳寄寓扬州时,“往往昼筹盐策,夜究简编”(93)。休宁汪志德“虽寄居于商,尤潜心于学部无虚日”(94)。除研读儒家经典外,尤其究心于与治生、货殖有关的典籍。甚至诗赋琴棋书画,篆刻金石,堪舆星相,剑槊歌吹,皆有涉猎。据李斗《扬州画舫录》记载,徽商多工诗书画,有的还著书立说。有的在自己的庭院、山馆中举行文会以广交士大夫。视读书、藏书、刻书和诗赋琴棋书画为雅事,以雅致自娱。他们注重谈吐、风仪、识鉴,以儒术饰贾,或贾服儒行,显得情致高雅,旨在抬高身份,便于公关以攀援权贵。部曹、守令,乃至太监、天子都在结托之列。歙商江兆炜在姑苏“尤乐与名流往来”,其弟江兆炯亦然。“吴中贤大夫与四方名士争以交君为叹”(95)。徽商控制享有专利的两淮盐业,就说明其与官府深相结托。盐商鲍志道、邓鉴元、江春等都曾得到乾隆的恩宠。有了各级官僚,乃至天子作靠山,商业上自然可以化险为夷了。

除结托权贵,以求庇护外,徽商还可通过自身的缙绅化,成为亦官亦商,一身兼二任焉。但是,更重要的还在于徽商通过培育子弟,经科举仕途而成为朝廷内外的官僚,以充当他们的代言人。据笔者统计,徽州明代举人298名, 进士392名; 清代举人698名, 进士226名(96)。这些中举者,都成为中央和地方的官僚。有的还成为朝廷的肱股大臣。以歙县为例,立相国之隆者有许国、程国祥等;阐理学之微者有朱升、唐仲实等;大经济之业者有唐文风、杨宁等;宏经济之才者有唐相、吴是等;擅文章之誉者有汪道昆、郑桓等;副师武之用者有汪宏宗、王应桢等(97)。通过“急公叙议”(明代)和“捐纳”而得官衔者(一般不求实职,与士子捐纳,候补上任者不同。)也不少。明代万历年间,歙县富商吴养春为国捐输三十万两银子,明朝廷同一日诏赐其家中书舍人凡六人,即时俸、养京、养都、继志、养春和希元(98)。清代捐纳制盛行,以捐纳得荣衔者,当属更多。嘉庆《两淮盐法志》记载,在捐输的代表者名单中,有不少的便属徽州两淮盐商陈、程、黄、吴、汪、洪诸氏。这些人自当获得高低不同的荣衔。至于鲍志道、郑鉴元、江春等,更是上交天子,得到皇上的隆恩(99)。正如《歙风俗礼教考》中所指出的:

“ 歙之鹾于淮南北者,多缙绅巨族。其以急公议叙入仕者固多,而读书登第,入词垣、跻朊仕者,更未易仆数。且名贤才士,往往出其间,则固商而兼仕矣”(100)。

这些出任中央和地方官僚,乃至朝廷显宦的徽商子弟,乡土、宗族观念极强。“凡有关乡闾桑梓者,无不图谋筹划,务获万全”(101)。对徽商在外地的利益,更是着力维护(102)。总之,所谓“官商互济”,即徽商培植了官僚,而官僚又维护了徽商的利益。官商互济,两者相得益彰。正如汪道昆(1525--1593)所指出:

“新都(徽州)三贾一儒,要之文献国也。夫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夫人毕事儒不效,则弛儒而张贾。既则身飨其利矣。及为子孙计,宁弛贾而张儒。一弛一张,迭相为用,不万钟则千驷,犹之能转毂相巡,岂其单厚计然乎哉!”(103)

这一段话,比较精到地、全面而且准确地指出了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官与商,相互为用的关系。

这里应当指出,徽商并没有一味追求其商业上的成就,不同于西方的商人以商业作为终生终世的事业来追求,也没有以“创业垂统”为目标建立商业帝国的企图。徽商也不同于近代珠江三角洲的粤商有的因商致富之后,通过发挥货币经济的力量直接谋求与士绅并列的社会名流地位(104);而是千方百计地牟求向缙绅转化。其途径有二:一是明代“以急公议叙”而得荣衔,清代通过“捐纳”而获官位,即用财富来实现其缙绅化;二是精心培养子弟,通过读书科举而仕宦。由于受家族伦理的支配,通过仕宦官爵来荣宗耀祖,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才是徽商追求的终极目标。从此可见,徽商提倡“新四民观”与企求科举仕宦是互为表里,也可说是儒为体,贾为用。

儒家传统文化与徽州商人(2)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四、走到传统商业的极限而止步

徽商源远流长,在四世纪初的东晋已见载于文献。明嘉、隆(16世纪)以后,至清嘉庆(18世纪)之前,是她的黄金时代(105)。他们转毂天下,边陲海疆,乃至海上,无不留下其踪迹;称雄于中国的经济发达区—长江中下游及运河两岸,控制着横贯东西的长江商道和纵穿南北的大运河商道。其财雄势大,手可通天,与山西商人共为伯仲,同执中国商界之牛耳。作为一个商帮,从16至18世纪称雄商界,竟长达三个世纪。

徽商在商业的规模和资本的积累方面,在明代,最大的商人已拥有百万巨资,当已超过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大股东勒迈尔拥赀8100英磅的额数了(106)。清代,徽商的商业资本激增至千万两之巨。就其经营的规模和资本额,也已达到了传统商业的巅峰。之所以能积聚如此巨大的资本,是由于他们善于把经济资本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并在 以贸易为主体的长途交换过程中被创造出来(107)。与海洋贸易的关系 尤其值得注意。徽商善于抓住明中叶海洋贸易带来的机遇,全面参与,并用海陆相结合地建立起商业网络,以此创造与增殖其资本(108)。

徽商侧身于商场而不忘情于儒业的举动,有力地推动其故乡徽州及其聚居地南京、杭州、扬州等市镇人文的发展。以其故乡歙县江村为例,据村志《橙阳散志》由笔者作的统计,该村便有78位作者,编著155种书。这一数字仅限于1775年之前。又据近人统计,徽州(缺休宁)历代著述者达1852人,成书4175种。为了迎合商业社会的需要,徽商斥巨资板刻一批批天文、地理、物产、科技、医药,乃至行旅路程、书契格式等士农工商出外居家、日常生活必备的常识通俗读物。士商要览、行旅程途一类的商务书籍,尤其反映徽商实用的需要。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徽商根据明儒的立教,倡导“新四民观”,大破战国以来商居末位的传统职业次序。吸取儒学的优良传统,创立其贾道和营运型式。合股制、伙计制、经营网络等,已经推进了商业的功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业组织形式已经相当完善。商业资本家与经理(或称掌计、副手)有的是分开的。如前面提及的歙商许某,在江浙开典当四十余肆,伙计几及二千。每处当铺都分别由各掌计掌管。按规矩,家庭开支与铺店的财务是分开的。已具有商业近代化的色彩了。徽商在把儒学的优良传统从书斋带入商业活动即所谓“习儒而旁通于贾”(109),在商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促进作用。歙商吴彦先“暇充览史书,纵谈古今得失,即宿儒自以为不及。”他将儒术用诸商业,“能权货之轻重,揣四方之缓急,察天时之消长,而又知人善任,故受指出贾者利必倍”(110)。徽商又受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族伦理的驱策,以异乎寻常的热情投入商业,也势必推进商业的发展。他们败而不馁。正如《祁门倪氏族谱》所载:“徽之俗,一贾不利再贾,再贾不利三贾,三贾不利犹未厌焉”(111)。很显然,徽商的成就与此有密切关系。徽商以商业的成功与推进文化、培育人才并举,既提高商人的素质和层次,又制造了一个官僚集团。从“贾而好儒”而进入“官商互济”。在利用传统文化促进商业发展方面,已经达到极致的境界。

徽商无论在贾道和商业营运型方面的建树上,抑或经营规模和资本的积累方面,都走到了传统的极限,但是却至此而止步不前。他们积聚资本仅视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既没有以商业为终生终世的事业来追求、没有如同珠江三角洲的商人般进一步提出“以商立国”的思想,也没有建立商业帝国的鸿图;徽商既没有的将其商业资本转为产业资本,如同珠江三角洲商人投入机器缫丝业,实行近代工业化,反而用来结托官府,或用于科举仕途,以实现其“缙绅化”。徽商在走到传统商业的极限而止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等等均有密切的关系,应当放眼于总体历史作考察。如果从文化的角度,就徽商本身作探讨的话,我认为最根本的是浸透尊卑主仆等级的家族伦理及其制约下的“官本位”价值观。

徽州的家族组织严密,有系统的谱牒,门第森严。清初的官僚赵吉士曾指出:“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礼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 不;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年之谱,丝毫不紊。主仆之严,虽数十世不改,而屑小不敢肆焉。”(112)。

其中尊卑等级、主仆名分,最为讲究和注重。钱财是不能洗涮主仆名份烙印的。例如,万雪斋自小是徽州程家的书童。与程家有主仆名分。自十八、九岁起,便在扬州当盐商程明卿的小司客(伙计)。平日积聚银两,“先带小货,后来就弄窝子。不想他时运好,那几年窝价徒长,他就寻了四五万银子,更赎了身出来。买了这所房子,自己行盐,生意又好,就发起十几万来”。而原主子程明卿生意折本,回徽州去了。但是,万雪斋并不能因发了财而改变与程家的主仆名分。当万家与翰林的女儿结亲时,程明卿忽然来到,坐在正厅,万家惊恐万状,连忙跪拜,行主仆之礼,并兑了一万两银子出来,才将程明卿打发走。因未曾将昔日仆人身份说破,才保住了面子(113)。可见发财只能致“富”,而不能使其“贵”,亦即不能改变其社会身份地位。

业儒仕宦,从而荣宗耀祖,才是徽商的终极关怀。江终慕,从贾而致富饶,仍感有憾。他发感慨说:“非儒术无以亢吾宗”(114)。歙人吴雪中承父业为盐商。贾而兼儒,以先儒的嘉言懿行自励。慷慨负气,“内收宗族,外恤闾巷。亲交遇,其赴人之急,即质剂取母钱应之,亦不自德色。恒叹曰:‘士不得已而贾,寄耳。若龌龊务封殖,即一钱靳不肯出,真市竖矣。’”(115)。他以“士”自居,务贾是出于“不得已”。后弃贾,日督诸子读书。尽管身为官宦的汪道昆等嘴里也说“商贾何负闳儒?”但心里始终盯着“官宦”。他们依然坚持“官本位”的价值观,即以科举仕宦,显宗耀祖为终极目标。可以说,他们是“以儒为体,以贾为用”。儒是根本,商是权宜之计。徽商不同于珠江三角洲商人般因商致富之后,通过组织商会,捐资公益事业,发挥货币经济的力量取得社会名流的地位而与士绅分庭抗礼。诚然,徽商也建立行会、公所等组织,但旨在加强本地区的凝聚力,共谋乡梓的福利。他们对建桥、葺路,扶孤恤寡,乐善振贫等慈善公益事业,始终未曾吝惜。有的“行数十年不倦”(116)。族内实行余缺相济的道义经济,而与珠江三角洲的宗族内部趋向于经济上的公平分益迥异(117)。其目的在于积德,以图子孙得善报,亦即使家族荣华富贵和绵延不衰。积德可通天理,已形成心中的道德律。如果没有受到这一心中道德律的支配,公益慈善之举,是不可能如此自觉地行之久远,且坚持不懈的。徽商大量的商业资本就是在以家族为本的宗族伦理及其制约下的“官本位”价值观支配下被耗费了。可见为光宗耀祖而引发的经商致富的动机中,已包含了否定或摧残商业企业发展的因素(118)。加之儒家的宗旨是“致中和”,主张“和为贵”,与外界相和谐,徽商的贾道自当力求和谐而缺乏转化世俗的力量。商业经济既作为传统社会经济的附丽,而不是其异化的因素,徽州商人资本也自不可能超越传统社会所规范的商业运作的轨道。

儒家传统文化与徽州商人(2)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paper800.com 注释:

(30)罗愿:《新安志》卷1〈风俗〉。
(31)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一〈风俗〉。
(32)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
(33)赵方:〈商山书院学田记〉,道光《休宁县志》卷之一〈风俗〉。
(34)关于商人按照的新儒的立教去修养,就可通天理,是一种内在的文化超越形态之说,参阅余英时:《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一书。
(35)《棠越鲍氏宣宗堂支谱》卷21,《鲍先生传》。
(36)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73。
(37)见《竦塘黄氏宗谱》卷5。
(38)见杨正泰:《商贾一览醒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
(39)康熙《徽州府志》卷2〈风俗〉。
(40)见《商贾一览醒迷》页300。
(41)歙县《许氏世谱》〈朴翁传〉。
(42)祁门《张氏统宗世谱》卷3〈张元涣传〉。
(43)顾炎武:《肇域志》(抄本)江南11,徽州府。
(44)《汪氏统宗谱》卷31〈汪材传〉。
(45)汪道昆《太函集》卷2〈汪长公论最序〉。
(46)康熙《徽州府志》卷2〈风俗〉。
(47)《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3
(48)《黟县三志》卷6下《人物》
(49)《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布政司理部长遂公、按察司经历长遇公合传》)。
(50)《敦煌洪氏统宗谱》卷59《福溪雅轩先生传》、《辑五先生传》。
(51)歙县《济阳江氏族谱》卷9〈清诰封奉直大夫公传〉。
(52)凌应秋:《沙溪集略》卷4。
(53)见《黟县三志》卷15〈舒君遵刚传〉。
(54)《休宁西门汪氏宗谱》卷6。
(55)谢肇制:《五杂俎》卷14。
(56)汪道昆:《太函集》卷61〈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又《休宁率东程氏家谱》卷4〈明故礼官松溪程长公墓表〉记
载:程锁“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各持三百缗为合从,号曰‘正义’”。
(57)初刻《拍案惊奇》卷10〈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
(58) 《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275页。
(59)黟县《环山余氏宗谱》卷21《余蔼三公传赞》。
(60)顾炎武:《肇域志》(抄本)“江南”11,“徽州府”。
(61)《丰南志》第8册〈溪南吴氏祠堂记〉。
(62)天然痴叟:《石点头》卷11〈江都市孝妇屠身〉。按:作者为明末时人。说的虽是唐末事,实系明末情态。
(63)《歙县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卷2 〈例授奉直大夫州同衔加二级鸣岐再从叔行状〉
(64)艾纳居士:《豆棚闲话》第三则〈朝奉郎挥金倡霸〉;汪道昆:《太函集》卷52〈南石孙处士墓志铭〉。
(65)《豆棚闲话》第三则〈朝奉郎挥金倡霸〉。
(66)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7册转引自俞曲园樾《右台仙馆笔记》。
(67)《歙县新馆鲍氏著存堂宗谱》卷2〈中议大夫大父凤占公行状〉。
(68)《歙事闲谭》第28册转引自《初月楼闻见录》。
(69)歙县《棠樾鲍氏宣宗堂支谱》卷21〈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
(70)转引自张海鹏等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页264--265,第838条。
(71)《从野堂存稿》卷3〈故光禄丞敬一程翁墓表〉,又据《清史类钞》第39 册〈奴婢类〉记载:徽州大姓“恒买仆,或使营运,或使耕凿”。
(72)《丰南志》第5册〈从父敬仲公状〉。
(73)歙县《谭渡黄氏族谱》卷9〈故国子生黄彦修墓志铭〉。
(74)汪道昆:《太函副墨》卷1,〈先大父状〉。
(75)吴吉祜:《丰南志》第5册〈德明公状〉。
(76)汪道昆:《太函集》卷16〈阜成篇〉。
(77)汪道昆:《太函集》卷50〈明故礼部儒士孙长公墓志铭〉。
(78)明人吕希织《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册,第220页。
(79)《竦塘黄氏宗谱》卷5《黄公莹传》。
(80)汪道昆:《太函集》卷35〈明赐级阮长公〉。
(81)汪道昆:《太函集》卷42〈明故程母汪孺人行状〉。
(82)沈尧:《落帆楼文集》卷24。
(83)关于这一问题, 请参阅《徽州与珠江三角洲宗族制比较研究》第四节“宗族组织与商业发达”,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四期PP.1--9页;周绍泉、
赵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PP.1--19。
(84)汪道昆:《太函集》卷16〈阜成篇〉、〈兖山汪长公六十寿序〉。
(85)艾纳居士:《豆棚闲话》第3则,〈朝奉郎挥金倡霸〉。
(86)《歙县志》〈风俗〉卷。
(87)淳熙《新安志》卷1〈风俗〉。
(88)康熙《徽州府志》卷之七“学校”。
(89)汪道昆:《太函集》卷60〈明故长原程母孙氏墓志铭〉。
(90)《太函集》卷55〈诰赠奉直大夫户部员外郎程公暨赠宜人闵氏合葬墓志铭〉。
(91)《丰地志》第5册,〈从嫂汪行状〉。
(92)昭连:《啸亭杂录》卷9。
(93)《丰南志》第5册,嵩堂府君行状。
(94)《汪氏统宗谱》卷12,〈行状〉。
(95)《济阳江氏族谱》卷9。
(96)根据朱保炯、许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索引》和《徽州府科第录》(手抄本)作的统计。
(97)参阅洪愫庵:《歙问》,见张潮《明代丛书》甲集卷24。
(98)见吴士奇:《征信录》〈货殖传〉;又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0册。按:明制中书贵于清制中书有由御史
翰林迁者。
(99)详见叶显恩:《明清徽州佃仆制与农村社会》第三章,第四节〈徽州商人的缙绅化〉。
(100)江依濂:《橙阳散志》末卷。
(101)〈许氏阖族公撰观察蘧园公事实〉,见《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
(102)详见叶显恩:《徽州佃仆制与农村社会》第三章,第四节〈徽州商人的缙绅化〉。
(103)《太函集》卷52《海阳处士仲翁配戴氏合葬墓志铭》。
(104)在宗族伦理问题上,徽州与珠江三角洲的同异,请参阅拙作《徽州和珠江三角洲宗法制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1--9页)。
(105)关于徽商的起源与发展过程,请参见叶显恩:《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北京:《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06)见《孔恩文件》第一卷第167页,转引自田汝康:〈15至18世纪中国海外贸易发展缓慢的原因〉,北京:《新建设》1964年8--9合期。按:当时的英磅与中国银两的比价不清楚,难以换算而作比较。但当时拥赀5500英磅至7500 英磅而几与勒迈尔比肩的中国海商,较之于徽商要逊色多了,故作此断语。
(107)参见科大卫《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一期。
(108)参见本书《明中后期中国的海上贸易与徽州海商》一文。
(109)《丰南志》第4册〈从父黄国公六十序〉。
(110)《丰南志》第5册〈明处士彦先吴公行状〉。
(111)《祁门倪氏族谱》卷下〈浩封淑人胡太淑人行状〉。
(112)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故老杂记〉。
(113)吴敬梓:《儒林外史》第22回〈发阴私诗人被打,叹老景寡妇寻夫〉。
(114)歙县《溪南江氏族谱》,〈明赠承德郎南京兵部车驾署员外郎事主事江公暨安人郑氏合葬墓碑〉。
(115)《歙事闲谭》第28册,引自《初月楼闻见录》。
(116)民国《歙县志》卷9“人物”,“义行”。
(117)参见〈徽州与珠江三角洲宗族制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6期PP.1--9。
(118)Godley,The Mandarin-Capitalists from Nanyang,37-38页,转见于陈其南:〈再论儒家文化与传统商人的职业伦理〉, 台湾:《当代》1987 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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